⑴ 股票回購意味著什麼意思
1、 對於我們投資者來說,公司回購股份意味著公司認為當前的股價可能遠低於公司的內在價值,因此上市公司希望通過回購股份的方式收回被嚴重低估的股份,並將這一信息傳遞給市場,從而穩定股價,增強投資者信心。因此,在正常情況下,如果公司股票被回購,短期內可能會有大量購買,從而導致股價上漲。
2、 公司回購股份也可以達到多種目的,比如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改善資本結構,減輕公司利潤指標壓力,降低公司被收購的風險。此外,公司還可以使用庫藏股發行可轉債、員工福利計劃等。或者在需要資金的時候賣掉。
3、 總的來說,股份回購通常對我們的投資者來說是一件有利的事情。但也有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回購欺騙投資者,如實際回購金額遠低於公告回購金額,回購股票的上限和下限相差甚遠,回購價格低於市場價格等。實際回購的金額和數量遠低於提前公布的信息,因此回購不足以提振股價,而回購價格低於市場價格,從根本上無法提振股價,投資者最終會遭受損失。但這種情況在2018年底頒布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實施細則》中得到有效解決。
1、 股份回購是指公司按照一定程序回購已發行或流通的股份的行為;通過大規模回購公司發行的股票來改變資本結構是一種防禦性的方法;是目標公司或其董事、監事回購目標公司的股份。主要方式是用現金回購其已發行的股票,要麼用債權換股權,要麼用優先股換普通股。
2、 股份回購在國外已有廣泛規定,尤其是在成熟的資本市場,股份回購已成為一項重要的金融活動。我國《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相關內容作出了一定規定,但在實踐中很少實施。典型做法是上市公司減持國有法人股。比如陸家嘴1994年開始回購國有股;1999年底,申能股份成為國有股份回購企業;之後是雲天化、冰箱壓縮、長春高新等。也相繼通過國有股回購的方式減持了自己的股份。
3、 反收購效果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減少了流通中的股份,增加了買方獲得全部股份的難度;另一方面會抬高股價,增加收購成本。此外,回購股份還可以增強目標公司或其董事、監事的話語權。當然,股份回購也可能產生另一種結果,即股份回購可能導致收購夢想破滅,對收購概念進行投機的投資者會因此失望,從而導致股價下跌。
⑵ 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的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的適用范圍
一、適用的公司范圍
從理論上講對公司重大結構性變更提出異議的股東可能存在於各種類型的公司里,包括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公司、非上市的股份公司,但是各國由於法律傳統和立法出發點不同,在立法中對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適用的公司范圍也有所差別。各國適用公司的范圍主要有以下幾種:
1、只適用於上市公司,又稱為上市公司肯定主義,以韓國為典型。韓國在1995年商法修改之前,依其《證券交易法》第191條第1款的規定,股份評估權只對上市公司適用。但有學者認為,這一制度對非上市公司意義更加重大,上市公司有常設的證券交易市場,股東可以隨時處分其股份,而非上市公司由於未形成此類市場,反對股東除了向公司請求收買股份以外,並無更多的可以收回資本的渠道。正出於這個因素的考慮,韓國在1995年修改商法時將股份評估權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所有的股份公司。
2、只適用封閉性公司,又稱為上市公司否定主義,以美國為典型。該立法的理論依據是市場例外規則,即如果有關股份存在交易市場,就不存在要求公司收買的權利。包括特拉華在內,美國24個州的公司將股份評估許可權定於封閉性公司,如果異議股東持有的股票是在全國性的證券交易所報價交易的,或者為超過2000人擁有,則異議股東不得主張股份評估權。美國《示範公司法》的早期文本中亦採納了這一規則。 「市場例外」規則的理論根據是,只有異議股東被鎖定於公司別無他途的情況下,才有尋求收買救濟的必要。因此,只要資本市場運轉有效,股東能在合理條件下出讓其股份,就不存在主張解約補償權的需要。美國學者認為,這一規定的理論基礎明顯受到了股份評估權的歷史作用和「有效資本市場假設」理論的影響。「市場例外」規則認為既然股份評估權的設立目的是為了給異議股東的股份提供一個司法製造的市場,而公開股份已具有很強的流動性,股東可以簡單地在公開交易市場上以市場決定的價格出售股票。並且,按照「有效資本市場假設」理論,股份的市場價格能夠完全反映股份的內在價值,因此,沒有必要賦予公開公司股東以股份評估權。但是,「市場例外」的規定受到了很多學者的批評,他們認為,今天的公司法中,股份評估權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少數股東利益,同時這些股東的股票流動性無關,在涉及自我交易、欺詐和錯誤稱述的情形時,少數股東的利益仍會受到侵害,而且,有效資產市場假說的前提條件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完全具備,股份的市價往往和其內在的價值偏離。因此,對持有這等股票的股東提供平等的評估補償,是合理的。
同時,公司重大結構性變化本身也會對股票的市場價格造成大的波動,這種變動不應當由異議股東承擔,無論是股票的升值抑或貶值。再者,如果由異議股東自行在交易市場集中出售股份時,且其所持有的股份數量較大,必會導致股份的拋售,從而造成市場上公司股價下跌,進而使得異議股東難以獲得所預期的公平收買價格。因此,「市場例外」的規定對保護少數股東的利益不是很周密。於是,盡管美國1969年《示範公司法》規定了「市場例外」原則,但在1974年修改時完全取消了這一規定。
3、適用於股份公司。在立法體例上,我國台灣地區的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規定於其公司法中股份公司一章,日本將其規定於商法典中股份公司一章,因而在日本和台灣地區,該制度只適用於股份公司。雖然日本正在考慮制定新的法案,對非公開型公司的少數股東也給予股份評估權,但2001年6月通過的商法修改法並未擴大該制度的適用范圍,,台灣地區2001年施行的《公司法》修正中亦然。
二、適用的股東類型
也就是說在公司發生合並分立等重大結構性變化時,哪些股東享有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為明確該問題,首先應當對股東的種類有所定義。參照公司法最為發達的美國公司立法的分類,公司股東一般分為:登記股東、受益股東、繼受股東、無表決權的股東。登記股東指的是在一家股份公司中有記錄的股票持有人,或者一家非股份型公司中有記錄的成員,即股份的登記持有人。受益股東是指其股票由投票信託組織持有或由作為登記股東的代管人持有的股票受益權所有人。所謂繼受股東是指股東將其股份轉讓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從而作為原股東的繼受人成為公司股東。無表決權的股東是指參加公司股東會/大會對決議無表決權的股東。以對該問題規定較為典型的美國立法為例,下文將分類對上述幾種股東是否享有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進行闡述:
1、登記股東:登記股東廣泛的享有公司法中的一般權利。按照特拉華州公司法的規定,能夠行使這一權利的股東是一家股份公司中或者一家非股份型公司中的登記股東。並且,根據特拉華州法院的判例,「登記持有者」的地位必須持續到公司合並之日。如果某一股東在對公司合並進行投票之日是登記股東,但在合並之日喪失了該種地位,則該股東不享有股份收買請求權。
2、受益股東:美國《示範公司法修正本》13. 01. 6擴大了異議股東的范圍,該法規定,登記股東或受益權股東均可行使持不同意見者的權利。
3、繼受股東:這里特指取得股份回購請求權的異議股東轉讓股份的繼受股東。繼受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的問題實質是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能否轉讓。對此,各國(地區)公司法多無明確規定,只有美國《示範公司法修正本》13. 27.(a)、(b)規定,對交易宣布之後購買股份的股東,在評估程序結束之前,公司可以拒絕向其支付股款,但公司採取了提議行動後,仍應支付該筆款項。對該問題學者亦多持否定看法。如韓國學者李哲松教授認為:在董事會通過合並決議,並將其計劃公開發表後,對取得股份的股東賦予股份收買請求權並不妥當。這是因為,無須特別保護那些明知有此計劃而取得股份的股東,而且也應防止那些為取得股份收買請求權而取得股份的不健全的投資。因此,前述繼受股東(除因繼承而取得該股份外)並非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所欲保障之人,並無權利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
4、無表決權股東:對於無表決權的股東的股份收買請求權,美國原則上系采否定主義的立法例,一般不承認無表決權股東的股份收買請求權,只將異議者權利給予了對合並享有表決權的股東。因此,在「大魚吃小魚」式合並或「簡式」合並等不需要存續公司股東進行表決、批準的場合(公司董事會即可做出決議,而無須股東大會決議),對此無表決權的存續公司股東不享有股份回購請求權。加拿大和安大略省《商業公司法》採取了與美國類似的做法,該法規定,惟有有權就合並決議表決的類別或系列股份持有人方可對合並提出異議,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與此相反,韓國商法採取了肯定主義的立法例。韓國《證券交易法》承認無表決權股東的股份收買請求權。無表決權股東對其加入的公司同樣具有應當受到尊重的期待權(利益),在對公司結構失望而無他途的情況下,同樣應當有權選擇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退出公司。
另外,對於出資存在瑕疵的股東能否行使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也存在爭議:
在公司發生合並分立等重大機構性變化的情況下,對於股款繳納存在瑕疵的股東是否享有股份收買請求權的問題,各國(地區)公司法大多數未作明確回答。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其存在與否取決於股東權的有無,而股東權的有無又取決於股東資格的有無。因此,出資存在瑕疵的股東是否享有股份收買請求權,實際上取決於各國(地區)對出資瑕疵的立法態度,即出資瑕疵是否構成否定股東資格的理由。如是,則應否定異議者的股份收買請求權;如否,則應承認異議者的股份收買請求權。我國公司立法將繳清出資規定為股東資格取得的必要條件。但是《外商合資企業法實施細則》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納出資,鑒於《外商合資企業法實施細則》是特別法,因此依法可以分期繳納出資的外國投資者則在尚未繳清出資的情況下已取得股東資格。
三、適用的事項
如學者所言,公司是合同的聯結,同時,公司的交易者是自願參與到公司中來並且在互利的期望和承諾的基礎上合作。倘若公司投資政策、資本結構等根本事項發生重大結構性變更,導致股東的預期落空,從而有必要賦予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因此,公司結構發生重大變化是認定股東的期待利益落空的判斷標准。同時公司重大的結構性變化必須是在對股東利益發生重大影響的變化,倘若允許股東對任何股東決議事項提出異議,則會導致股東濫用權利,破壞股東會議的正常運作。
從各國立法看,公司重大結構性變化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公司合並
公司與其他公司合並是公司基本組織結構的重大變更,各國立法均將其列為特別表決事項,必須要由董事會批准,股東會多數股東通過。我國公司法(第39、 106條)將公司合並列為股東會議的特別決議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異議股東雖然不贊成合並,但根據資本多數決原則,又改變不了既定決議,他們固然可以通過轉讓股權退出公司,但是股價的波動可能使他們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在公司合並過程中,必須通過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平衡彼此之間的利益關系。
公司合並中,消滅公司的異議股東享有回購請求權一般無爭議,但是存續公司的異議股東是否享有?考察各國(地區)公司法,對於該問題存在著不同的立法例:
第一種立法例規定,股份回購請求權只適用於消滅公司的股東。其理由是:公司合並不會引起存續公司人格的喪失,股東身份的變化。一般也不會引起公司經營范圍的變化,因此存續公司股東不應享有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
另一種立法例規定,股份回購請求權不僅適用於消滅公司的股東,而且適用於存續公司的股東(如美國、日本)。其理由是:公司合並對合並各方都會產生重大的影響。對消滅公司的股東而言,其因合並而喪失原公司的股東身份,其要麼成為存續公司的股東,要麼獲得現金對價而完全喪失股東身份;對於存續公司股東而言,則會面臨公司股權結構、資金狀況、經營范圍等方面的重大變化。因此,存續公司和消滅公司的異議股東均享有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
第二種立法例更加有助於周全地保護股東的利益。公司因合並消滅,導致異議股東享有股份回購請求權自不待言,但存續公司同樣也會因為合並而致使公司結構發生了重大的變化,例如:公司因合並而導致負債率提高,或產品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甚至公司章程重新修訂等,均會對股東的投資信心造成重大妨礙,因此,有必要使異議股東享有股份回購請求權而退出合並後的公司。
在簡易合並(即合並後存續公司章程不變、不發行新股或發行新股額不超過存續公司發行新股總額的20%,合並前後存續公司股份實質相同的合並)和母公司合並子公司合並中,是否需要賦予存續公司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該問題也存在爭議。但比較普遍的觀點認為不需要賦予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理由是:
(1)此類合並或因為規模較小或因為彼此間的關聯關系,從而對存續公司的影響不大,利益受到重大影響的只是消滅公司的股東,因此只賦予消滅公司異議股東以股份回購請求權即可。
(2)簡易合並和母公司合並子公司往往省略存續公司的股東大會,如特拉華州公司法,美國示範公司法,德國公司法規定持有子公司90%(以上)股份的母公司合並子公司時,只要子公司股東會做出決議,子公司的股東享有股份回購請求權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創設的目的是為了給股東大會中的異議股東提供一種救濟的途徑,對於不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的上述合並中的存續公司,該制度的採用會造成制度上的沖突且不利於合並的效率。同時異議股東的保護可以通過禁止董事會違法行為及追究董事會責任來實現。
2、章程變更
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規定製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據此,公司章程是依據股東之間的合意而形成的一種法律文件,是公司成立的基礎,沒有章程,就不可能成立公司。就章程的效力而言,章程是公司的憲章,是規定公司行為的基本准則,一般須經一定的決議程序才能加以變更(如我國公司法40條、第107條規定公司章程變更是股東會議的特別決議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同時,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等均需在章程上加以記載,並可供社會公眾查閱。
股東有權期望公司保持目前的現狀,其中包括章程的不變狀況。倘若公司多數股東依據資本多數決而欲變更公司的章程,就使公司初始成立時的基礎發生動搖,從而對股東的利益造成重大的影響。因此,對章程變更持有異議的股東,理應有權要求公司回購其股份而退出公司。為了平衡多數股東和少數股東在章程變更問題上的利益沖突,各國(地區)公司法立法賦予異議股東以股份回購請求權,異議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其所持股份的合理價值,並在此基礎上允許多數股東變更公司章程。
對於章程變更的具體事項,在公司章程發生重大變化時規定過寬也不利於對公司的保護,異議股東是否可以享有股份回購請求權應當因事而定,應當作較為嚴格和詳細的規定。其判斷的標準是對股東的利益是否造成了重大的影響。例如日本商法第349條規定將為了限制股份轉讓而變更章程作為行使權利的事項。《美國示範公司法》則更加明確地列舉了何種情況下的章程變更可以使異議股東享有股份回購請求權,該法第13.01(4)條規定,對公司組織章程的修訂若重大地,不利地影響異議股東在股票中的權利時,異議股東享有股份回購請求權,章程的重大修訂包括改變或取消股票的優惠權利,改變或取消股票兌換現金的權利,改變或取消股票的優惠權利,改變或取消股票的先買權等。同時即使造成重大影響也應當根據影響的性質來判斷。例如:公司章程中本無累積投票制度的規定,現股東大會決議修改章程增加該項制度,則對少數股東而言並無弊害,少數股東不得對此事項享有股份回購請求權;但倘若公司章程中對某些股東賦予了優惠的權利(如通過公司章程的修改取消了累積投票機制),則應考慮賦予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3、重要資產轉讓、出租和置換
在公司的重要資產發生轉讓、出租和置換等情形下,改變後的公司資產結構與公司初始相比,顯然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因此應當賦予異議股東以股份回購請求權。
在現代社會,絕大部分非服務性公司每天都在處置自己的財產。因此有必要對需要賦予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的資產處置情況作出界定。對此,美國法律認為,如果公司財產的出售行為是在公司正常的商事活動過程中所進行的,則此種財產出售行為是公司董事的自由決定權范圍內的交易,由他們自己自由決定,無須取得股東會的批准。因此,也就無所謂持異議股東的法律保護問題。其理論依據是公司一經設立即享有獨立的人格,董事會成為公司的經營管理機關。在公司章程賦予董事會一定的資產處置權時,董事會可以徑直為相應許可權范圍內的活動而無須徵得股東大會的同意。因此應當維護公司的獨立人格,尊重董事會在章程范圍內的活動。如果公司財產的出售是在非正常的商事活動過程中所為,則此種財產交易必須取得董事會和股東會的同意,並且公司應當賦予異議股東以股份回購請求權。
同時,對於如何界定造成公司重大結構性變化的公司重要資產轉讓、出租和置換,各國公司法對此一般只予以原則規定。例如,《加拿大商事公司法》第189.3條明確規定,只有在「公司的所有或對經營具有實質影響的財產的轉讓、出租和置換,而不是普通的公司決定」,才能視為公司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異議股東方能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我國有關的證券部門規章中已經對重要資產轉讓、出租和置換作出了界定:中國證監會於2001年12月10日頒布的《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條中對重要資產的轉讓、出租和置換進行了界定,「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的行為是指上市公司購買、出售、置換資產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情形:(1)購買、出售、置換人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報表總資產比例50%以上;(2)購買、出售、置換人的資產凈額(資產扣除所承擔的負債)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報表總資產比例50% 以上;(3)購買、出售、置換人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報表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達50%以上。原則上,這些規定可以作為我們認定公司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根據,異議股東據此可以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
另外,對於資產的出售,美國規定僅限於賣方公司。而我國台灣地區卻規定對於買方的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資產受讓也應適用。日本和韓國對此無明確的規定。比較言之,我國台灣地區的規定更具有合理性,因為買方公司受讓其他公司的資產,一方面可能增加營利能力,但另一方面買方公司因此要付出較大的對價,會影響資本的充實及對債務的擔保能力。所以對買方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的情形也應規定股東具有股份回購請求權,對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更加充分。
此外,股份交換和公司性質變化也將對股東的利益造成重要影響,因此有些國家和地區立法也將其列入適用事宜。如:根據美國《示範公司法修正本》第13.02 條的規定,一家公司可以用自己的股份換取另一家公司的股份,如果此種股份交換獲得兩家公司董事會和股東會的批準的話。如果公司小股東反對公司與另一家公司所為的股票交換計劃,則公司應當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持異議股東的股份。日本《商法》第64條之2款規定如果公司大股東決議將公司從有限責任公司轉換成股份有限公司,或決議將股份有限轉換成有限責任公司,則該種交易行為也屬於公司組織結構的重大變更,它使公司股東所期待的基礎動搖,因此,公司應當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公司持異議的股東的股份。
我國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的構成分析 新公司法在第七十五條與第一百四十三條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在立法的模式上,二者略有不同:對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法律採取的是直接規定的模式,即以明確的法律條文列舉了可以要求回購股份的具體情形;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則採取了蘊涵規定的模式,即在列舉公司可以收購自己股份的幾種情形中涉及了異議股東可能提起回購請求的情形。為了更清楚地揭示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之制度構成,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
其一,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行使的條件。這是整個制度的核心內容。對於該問題的分析,應包含以下幾個層面:1.主體條件。從法律的制度設計看,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無論是上市公司的股東,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東均可以成為請求權主體,法律並未作特別限定。2.法定事由。根據大陸法系各國的普遍做法,考慮到允許股東隨意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可能會對公司的資本確定構成威脅,並最終影響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所以對於股份回購請求權的事由均有嚴格限定。那麼,在我國立法中,發生了什麼樣的情形,股東才能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呢?新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作了區別處理。根據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異議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大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而對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四十三條則僅僅規定了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才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3.行使請求權的股東必須已經對股東(大會)會議決議表示明確的反對。如果股東對決議並無異議,便不能行使回購股份的請求權。
從以上對行使條件的分析,我們可以比較明顯地看出,法律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的條件規定得十分寬泛,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則要求較為苛刻。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兩種不同組織形式的公司特性上的差異。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較強的封閉性與人合性,這些特性決定了其股東無法通過公開市場自由轉讓其股權,常常是很難找到合適的買主,被迫低價轉讓其持有的股份。而股份有限公司所具有的高度資合性以及其發行股票本身的高度可流轉性,決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較為自由,也更為容易通過公開的市場找到合適的買家;尤其是公開上市公司的異議股東更是可以隨時通過證券市場賣出股份,用「腳」投票。兩相比較,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更需要藉助法律賦予股份回購請求權來維護其合法權益,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只是在極其個別的情況下(公司合並、分立時)才需要行使股份回購的請求權。
其二,行使請求權受阻時的救濟措施。僅僅通過正面地賦予權利,常常很難達到法律追求的效果。異議股東向公司提出請求時,如果公司百般刁難,不與其達成協議,則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的立法目的就無法順利實現。對此,我國公司法的第七十五條對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東無法與公司達成協議時應如何救濟作了規定: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三,行使請求權後公司收購股份後對股份的處理。根據公司法原理,法律一般不允許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因而在收購股份後,應當及時地處理所收購的股份。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在六個月內注銷或者轉讓所收購的股份。
⑶ 股份回購是什麼意思
股份回購通常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購回發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為。那麼關於股份回購,相關的內容有哪些?
股份回購的含義
股份回購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購回發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為。是通過大規模買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來改變資本結構的防禦方法。是目標公司或其董事、監事回購目標公司的股份。
股份公司股權回購的幾種情形是什麼?
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在三種情況下股東不滿股東會決議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
(一孝舉)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回購只能是購回並注銷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的行為。
《公司法》關於股權回購規定的條件是什麼?
除非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公司不得回購股東漏態股權。
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在三種情況下股東不滿股東會決議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什麼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返慎源司收購其股份的。
股東可以退股嗎?
股東可以通過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法實現退股。
公司注冊資本減少是指公司依法對已經注冊的資本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削減的法律行為,簡稱減資。減資依公司凈資產流出與否,分為實質性減資和形式性減資。實質性減資是指減少注冊資本的同時,將一定金額返還給股東,這種減資方式就能實現股東的退股。
⑷ 什麼是股票回購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以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回購一定數量的公司發行的股票的行為。回購股份完成後,公司可以解除回購的股份。庫藏股將來可用於其他用途,如發行可轉換債券、員工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出售。
拓寬回購資金來源,適當簡化實施程序,引導和完善治理安排,鼓勵各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職工持股計劃,強化激勵約束,促進公司鞏固估值基礎;提高公司風險管理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希望通過股份回購將公司價值嚴重低估的信息傳遞給市場,穩定股價,增強投資者信心。公司可回購部分現金流量豐富的股票,以提高每股收益水平,提高凈資產收益率,減輕公司盈利指標壓力。
從這個意義上講,股份回購也是公司一種積極的投資理財行為。一般來說,回購價格的上限不會太接近當前股價。如果設定得太近,股價會過早升至回購上限,從而沒有足夠的操作空間完成回購。等於左口袋在右口袋裡掏出,其實它對股價沒有影響。如果公司業績處於發展期,公司估值處於低谷期,那麼當股價上漲時,公司股票將相應升值。
被收購公司的股票將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盈利,收購消息也可以吸引投資者的參與。當股東認為當前現金不穩定或不安全時,公司回購股份可以穩定人心,避免股價波動。當公司業績持續虧損或短期市場不佳時,公司現金流不足,將導致公司資金鏈短缺和公司正常經營。有退市的風險。公司股價被高估,公司有回購股票的風險。因此,該公司長期無法盈利。
⑸ 回購股票是什麼意思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出錢,從股市中買回一定數量的自家股票。買回的這部分股票可能會被注銷,也有可能會當做庫存保留起來不再發行。因為股票回購,市場上流通的股票數量就減少了,而上市公司凈資產不變,因此股票的價格就會上漲,從而讓每股股票的盈利有所增加。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您在做任何投資之前,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產品的投資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謹慎評估產品後,再自身判斷是否參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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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公司法關於股份回購的規定
法律主觀:
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情形有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蘆亮鏈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其餘情形下不得回購股權。
法律客觀: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鍵虛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陪孫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⑺ 公司法股票回購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現在有很多人都炒股,其實炒股這個行為涉及到 股份有限公司 的投資問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會發行股票到市場上進行發售,我們炒股的股民,就是利用自己的錢,給該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投資的。那麼關於 公司法 股票回購的內容是怎麼樣的呢? 一、公司法股票回購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 公司注冊資本 ;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以前主要是減資、合並的情形可以回購,現在,回購的條件增加了,特別是股權獎勵回購,這為公司實行期股期權等股權獎勵機制提供了法律保障。公司法 債務 與股東償還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 債權人 利益的,應當對 公司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公司股東存在抽逃出資、未足額出資、怠於成立 清算 組導致公司財產滅失無法清算等情況,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承擔責任。現實交易過程中,由於許多人錯誤的認為「公司的債務股東一定要承擔責任」,導致糾紛發生時未能合理主張權利。 在此,提醒大家,交易雙方應具備風險防控的意識,如擔心交易對方的公司缺乏履約能力時,可通過要求該公司有經濟能力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形式降低交易風險,而不應想當然地認為公司債務股東必然承擔責任。《公司法》中有這樣的規定:第一百九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 工資 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 有限責任公司 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第一百九十六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該法條告訴我們,清算後的債務如何承擔,基於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清算組在完成清算程序後,公司的財產足夠清償債務的,應以公司現有財產先行支付債務;第二種情況,公司解散的清算程序完成後,如公司現有財產不足以抵償債務,那就移交人民法院,讓法院裁決,法院可能會按照成立該公司的各個股東出資所佔的份額,以出資比例的不同來償還債務。 公司法債務與股東償還,這個要分兩種情況,因為有兩種不同的公司類型,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公司的債務,股東是根據其在設立時候的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按照認購的股份承擔責任。 公司法股票回購 ,股票回購,股票的發行,這些內容都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因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募集的方式設立公司,可以向社會發行股票,但是有限公司就沒有這樣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和人股人還要開設創立大會。
⑻ 公司法回購股票情形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 回購股票情形規定有哪些 股票回購是指本公司利用現金購買自己公司股票的行為,一般是為了防止兼並收購或是振興、平衡股市。但股票回購並不是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的,公司法有相關規定限制。那公司法回購股票情形規定有哪些呢?有四種情形,減少注冊資本、合並、股份獎勵、股東大會要求。 回購情形編輯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種情形下才能回購本公司的股份: 1.減少 公司注冊資本 ;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回購方式編輯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 按照股票回購的地點不同,可分為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兩種。 場內公開收購是指 上市公司 把自己等同於任何潛在的投資者,委託在證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證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當前市場價格回購。在國外較為成熟的股票市場上,這一種方式較為流行。據不完全統計,整個80年代,美國公司採用這一種方式回購的股票總金額為2300億美元左右,占整個回購金額的85%以上。雖然這一種方式的透明度比較高,但很難防止價格操縱和內幕交易,因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實施場內回購的時間、價格和數量等均有嚴格的監管規則。 場外協議收購是指股票發行公司與某一類(如國家股)或某幾類(如法人股、B股)投資者直接見面,通過在店頭市場協商來回購股票的一種方式。協商的內容包括價格和數量的確定,以及執行時間等。很顯然,這一種方式的缺陷就在於透明度比較低,有違於股市「三公」原則。 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按照籌資方式,可分為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舉債回購 是指企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辦法來回購本公司股票。如果企業認為其股東權益所佔的比例過大,資本結構不合理,就可能對外舉債,並用舉債獲得的資金進行股票回購,以實現企業資本結構的合理化。有時候還是一種防禦其他公司的敵意兼並與收購的保護措施。 現金回購是指企業利用剩餘資金來回購本公司的股票。這種情況可以實現分配企業的超額現金,起到替代現金股利的目的。 混合回購是指企業動用剩餘資金,及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來回購本公司股票。 出售資產回購或利用債券和優先股交換 按照資產置換范圍,劃分為出售資產回購股票、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 債務 股權置換。 出售資產回購股票是指公司通過出售資產籌集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 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是指公司使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換回(回購)本公司股票。 債務股權置換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場價值的債券換回本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 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現金和票面價值35美元的債券交換其發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負債比例。 固定價格 要約 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我們可以看出,根據《公司法》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股票回購並不是隨意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只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情形才可以回購股票。回購股票對於公司及股市有一定的正面作用,但也不要過度利用。
⑼ 回購股票什麼意思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回購股票後,可以將這些股票進行注銷,但也可以將這些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不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
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禪空喚票注虧念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不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股票回購這種行為,世界各地的規定不同,有的股市是禁止的,比如日本股市、香港股市,有的地方則允許,如英國、美國、加拿大等。股票回購的動因主要有以下幾個:鞏固既定控股權或轉移公司控股權;提高每股收益;穩定或提高公司股價;分配公司超額現金;改善資本結構;反並購策略。
《公司法》第一百賀凱二十八條規定,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1、公司名稱;、2公司成立日期;3、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4、股票的編號。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⑽ 股票回購是什麼意思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不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叢旁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鎮大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滲旅橡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