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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股票繳稅

發布時間: 2023-05-03 10:37:17

⑴ 公司發給員工的股票如何交稅多次行權降低稅負的路,行不通!

企業要想發展就需要各種各樣的人才,特別是有特殊才能的精英人才。但是,這些人才不僅不好找,更是難留下。企業為了留住人才,也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
對於企業來說,留住人才最好的辦法還是讓員工變成企業的一部分。當然,對於企業來說,股權好給涉稅問題不好處理呀!
公司發給員工的股票如何交稅?
公司發給員工股票時,相應所得不需要並入綜合所得計算個稅,而是單獨按照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個稅。這樣可以達到減輕納稅人稅負的目的。
具體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教。
其實這個計算方式也是一種優惠政策,只不過只有少數人可以享有,所以並沒有年終獎的優惠政策惹人注意。
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這項優惠政策本來也已經到期了,不過國家為了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的負擔,把這項優惠政策進行了延期處理。
具體來說,這項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延期到了2022年12月31日。對於這個時間節點我們還是需要注意一下的!
股票授予時如何處理個稅?
員工在企業授予股票時,不需要繳納個稅。畢竟,這個時候股票的所有權還沒有發生改變。在這樣的情況下,到底能不能實施成功還需要看情況而定。這個時點自然不能准確地計算個稅。
當然,也有例外情況。畢竟,實際業務要比具體理論更加復雜。當特殊情況發生時,根據業務的實質進行處理即可。
員工股票期權行權時,如何處理個稅?
員工股票期權行權時,需要按照差額計算個稅。
如果說授予時只是一種計劃,那麼員工行權時就是對於計劃的執行。當然,由於薯神亂計劃和實際執行情況有差異,我們需要按照實際執行的情況計算個稅。
在計算個稅之前,就需要確定這些瞎啟所得的具體類型。我們要知道,個稅不僅僅只有工資所得這一個項目,而是有9個具體稅目。
對於員工來說,之所以可以用低於市場的價格買到自家公司的股票,就是由於員工的工作突出。或者說,員工具有不可替代性!
也就是說,這些所得主要受益於僱傭關系。所以這些所得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市場價-員工實際支付的每股股價)*行權股數。
員工股票期權行權後,如何處理個稅?
對於員工來說,行權後的股票已經變成了員工的私有財產。在這樣的情況,員工轉讓股票時,獲得收益以後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稅即可。
這里需要特別注意一點,員工在行權前就把股票期權進行轉讓時,需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稅。
舉例說明:
我是上市公司的高管。2022年3月1日行權了公司1年前授予的股票期權8000股(授予價每股20),行權當日公司的股票收盤價是39。
虎虎股票期權行權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8000*(39-20)=152000。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52000*20%-16920=13480。
這里需要注意一個問題,如果一年內多次行權,需要合並計算個稅。比方說上面的例子中,虎虎分為兩次行權,每次行權4000股。而且行權時,上市公司的股價都是39。
虎虎第一次股票期權行權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4000*(39-20)=76000。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76000*10%-2520=5080。
虎虎第二次股票期權行權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下:
第二次應納稅所得額=4000*(39-20)=76000。
兩次行權合計的應納稅所得額=76000+76000=152000。
第二次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52000*20%-16920-5080=8400。
看到了嗎?一些人想通過數檔多次行權的方式,降低稅負是行不通的!我們作為納稅人,一定要合規合法納稅!

⑵ 騰訊員工股票交稅到手多少

根據最新消息,7月14日騰訊港股收盤價561港幣計算,240萬股騰訊股票約合人民幣11.21億元,3300名員工股票交稅後平均每人能獲得34萬元人民幣。
拓展資料:
1.購買員工持股計劃後,員工該繳多少稅?由於ESOP還具有股權激勵和股東普通投資者的特點,在沒有明確稅收政策的前提下,參照股權激勵稅收政策和股票投資一般稅收政策處理。員工持股計劃的個人所得稅涉及三個納稅環節:一是股份的取得,二是持股,三是股份的轉售。對於員工以個人名義取得的股份,不同的股份來源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不論股票來源如何,持有和轉售股票的稅收政策基本相同。首先,分析員工以個人名義取得股份的稅務處理。收購股份首先,直接從二級市場購買股票。對於員工直接從二級市場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購買過程不涉及稅務問題。二是通過公司回購獲得股份。如果通過回購上市公司獲得持股計劃,則褲吵滾員工購買價格與公司回購價格相等,不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職工以低於公司回購價格購買股份的,是否對低於回購價格的差額徵收個人所得稅,現行稅收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由於ESOP還具有股權激勵的性質,對於職工購買價與回購價之間的差額,應參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稅[2005]35號、國稅函[2006]902號文件中關於股票期權個人所得稅的規定。通過資產管理計劃購買的,還應當從業務本質上參照上述規定。三是認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這種收購方式是否涉及稅收還取決於股權計劃員工的認購價格。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價格的90%。
2.如果公司對員工的發行價格符合上述辦法的規定,則上市公司不給予員工額外獎勵,不涉及個人所得稅;對職工的發行價格低於上述辦法規定的,低於規定價格的差額,作為上市公司對職工的股權激勵費用,職工按其計繳工資個人所得稅。區別。捐贈股份。收購環節涉及兩個稅務主體。第一個是執行贈與的股東,第二個是收到股票的員工。從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立法層面來看,並沒有規定將個人之間的贈與視為銷售。無論接受者的身份如何,都不應對給予者征稅。
3.在實踐中,操作與收到捐贈股份的員工是否征稅是不一樣的。從具體政策層面來看,國家稅務總局並未出台相關稅收政策,但有兩種典型的地方稅收文件。一是廣東省粵政發〔2009〕940號文件,二是河北省政發〔2009〕119號文件。兩份文件對個人無償贈與股權的規定相似,即個人將股權贈與近親屬或有贍養關系的人,贈與人、受贈人均不征稅。其他情況下,贈與合同中標明的股權價格減去受贈人在贈與過程中繳納的相關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財產轉移」。在實踐中,也有兩種方式:一是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對受贈人征稅,二是對其他所得征碰判稅。通常認為,按財產轉讓所得征稅的實質是將贈與人的贈與行為視為胡余銷售,將贈與人的納稅義務轉移給受贈人。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第67號公告規定的股權轉讓行為雖然對「其他股權轉讓行為」做了詳細規定,但並未明確指出股權的贈與視為出售。
操作環境:MI 11

⑶ 股票行權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主觀:

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員工行權日所在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法律客觀: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全文》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辯頌乎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實行股權激勵的,適櫻槐用本辦法;以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上市公司可以同時實行多期股權激勵計劃攜悉。同時實行多期股權激勵計劃的,各期激勵計劃設立的公司業績指標應當保持可比性,後期激勵計劃的公司業績指標低於前期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應當充分說明其原因與合理性。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⑷ 股票徵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主觀:

我們都知道股票期權是上市公司給予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在一定期限內以一種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普通股的權利。一、股票期權的個人所得稅如何徵收1、稅目為工資薪金,應稅項目為"股票期權所得"。本表僅計算股票期權所得的稅額。2、分攤月份數應大於等於1,小於等於12(最長只能分攤12個月);3、"含稅收入額"指員工行權時,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4、"捐贈扣除額及其他"為選填。以上數字填寫均為正數。5、應納稅所得額(計稅金額)=含稅收入額-捐贈扣除額及其他6、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根據"應納稅所得額(計稅金額)÷分攤月份數"的計算結果,對照稅率表自動填列(對照表見《工資薪金稅率表》)。7、應扣繳稅額=【應納稅所得額(計稅金額)÷分攤月份數×稅率-速算扣除數】×分攤月份數;若計算結果為負則默認為0。8、"已繳納稅額、抵扣額或減免額"可填可不填,如填寫應為正數;9、應入庫稅額=應扣繳稅額-已繳納稅額、抵扣額-減免額;若計算結果為負數,則默認為0。二、期權產生股票期權作為企業管理中一種激勵手段源於上世紀50年代的美國,70-80年代走向成熟,為西方大多數公眾企業所採用。中國的股票期權計劃始於上世紀末,曾出現了上海儀電模式、武漢模式及貝嶺模式等多種版本,但都是處於政策不規范前提下的摸索階段,直到2005年12月悉輪31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我國的股權激勵特別是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才有章可循,有力的推動了我國股票期權計劃的發展。個人取得股票期權所得是個人所得的一種形式,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必須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次,由於企業授予職工股票期權可以採取無償分配、折價出售、價格補貼和市場價出售等多種方法,所以必須分清不同情況,特別要分清個人取得的是期權還是期股。

法律客觀: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睜春信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森鉛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⑸ 公司准備上市員工為什麼要繳股本稅

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雖是兩種不同的工具,但在特定事項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如激勵型的員工持股計劃在某種意義上可視為第一類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但相較於各項配套規則均完善的股權激勵,員工持股的配套相關規則尚不明確,尤其是參與人個稅繳納事宜上。據我們的項目經驗,資金來源及股票來源(含股票購入價格)的不同會影響員工持股計劃參與人的個稅繳納。為此,本文嘗試解析A股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參與人的個稅繳納事宜。

一、資金來源
根據市場案例,A股員工持股的資金來源分為三種,一為自有或自籌資金;二是獎勵基金;三為股東借款。
第一種及第三種的資金來源方式都不涉及到個稅,第二種是公司為員工持股計劃參與人提供的專項獎勵基金,那麼涉及到一個問題,提取的獎勵基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若需繳納個稅,是否是參照年終獎金一樣單獨計稅,還是與工資薪金合並計稅?是在員工持股計劃收到獎勵金時繳稅還是等收益分配時亦或是鎖定期屆滿日繳納個稅?
針對第三種的資金來源如何繳納個稅,目前稅務局暫無明確的納稅指引。從員工持股的目及個稅繳納的基本原則來看,應單獨計稅且納稅義務的時間節點為員工持股計劃的鎖定期屆滿日,有關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也可參照一類限制性股票的計算方法。
資金來源為公司的獎勵基金,參與的人一般是對公司長期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員工。此時,員工尚未通過參與員工持股獲取任何收益,缺乏納稅所必要的資金,且此時繳稅也將打擊員工參與的積極性,對公司的長期正向發展將無任何益處,有違「激勵」初衷。同時根據所得稅法上的「所得實現」原則,此時員工的個人財富未得到有效的實質增加,在鎖定期滿前員工對獲授的權益也無法享有完全的控制權。除外,一類限制性股票的納稅政策完善且被眾多實操案例證明可取,具有很強的可借鑒性。因此,此種資金來源的情形下可參照一類限制性股票的納稅標准並無不妥。即單獨計稅,納稅時間節點為員工持股計劃鎖定期屆滿日,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鎖定期屆滿日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授的權益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股票總份數)。

二、股票來源
根據中國證監會頒發的《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規定,員工持股計劃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股票來源: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二級市場購買;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股東自願贈與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一,若員工持股計劃的股票喊閉來源為公司回購的股票,且員工持股計劃購買的價格為回購均價,則不涉及個人所得稅繳納。若員工持股計劃低於回購價格購買股票,對於低於回購價的差額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現行的稅收政策也並未明確。由於員工持股計劃與股票期權及第二類限制性股票均存在較大差異,與之最為相似的為第一類限制性股票計劃計劃。個人認為對於差額部分,屬公司給予員工持股計劃參與人額外的「激勵」,應按照第一類限制性股票的規則去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納稅的「所得實現」原則,納稅時點為員工持股計劃的鎖定期屆滿日更為合適。相較於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無12個月的納稅遞延優惠政策,激勵對象需在鎖定期屆滿日後的合理期間內完成納稅義務。
第二,員工持股計劃從二級市場購買及認購非公開發行的股票,由於都是不涉及到公司給予額外「激勵性」。因此,也不涉及個稅繳納。
第三,股東自願贈予,雖近些年市場並不存在這樣的案例,但我們仍就此可能性進行探討。若採用股東自願贈予,則贈與人不涉及繳納個稅,受贈人是否需要繳納個稅並無明確政策。但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2013年發布的《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除上述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三種情形外,個人無償受贈股權的,以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股權價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稅率,向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廣東省頒發的《關於加塵攜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中規定與上述完全一致。據此,我們認為,在股東贈予時,激勵計劃參與人需要繳納個稅,但是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一次性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而不鄭兄裂適用3%-45%的七級累計稅率,納稅義務的產生時點可參照上文。

三、持有及出售
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每期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12個月,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36個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標的股票過戶至本期持股計劃名下時起算。因此,員工持股計劃持股期限最少將為1年。根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員工持股計劃參與人通過員工持股計劃在持股期限內獲授的股息和紅利應是免徵收個稅。
員工持股計劃解除限售,若因股價上漲帶來的資本利得是免徵個人所得稅。
特別提示的是,員工持股計劃若以信託或資管計劃的形式呈現,後續將要扣除資管產品3%的增值稅後所得分配給參與人。除外,由於相關政策並未明確,在實操中各地操作可能存在一定差異。

⑹ 員工獲得股權激勵,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員工獲得股權激勵,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上市公司應於向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兌現時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被授權人股票增值權應納棗晌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股票增值權某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

關於個人所得稅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帶豎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凳行鋒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以上內容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⑺ 員工的股票收益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法律分析: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而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五)經營所得,是指: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⑻ 公司給員工的股票需要交稅嗎

估計是要繳納契稅和印花稅,一、印花稅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二、印花稅稅目和稅率(稅額標准)
根據應納稅憑證性質的不同,印花稅分別採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具體稅目、稅額標准詳見《印花稅稅目、稅率(稅額標准)表》:此外,根據國務院的專門規定,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應當按照書據書立的時候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出讓方按照1‰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1、比例稅率
(1)借款合同,適用稅率為0.05‰。
(2)購銷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等,適用稅率為0.3‰。
(3)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合同、記載資金數額的營業賬簿等,適用稅率為0.5‰。
(4)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等,適用稅率為1‰。
(5)因股票買賣、繼承、贈與而書立「股權轉讓書據」(包括A股和B股),適用稅率為1‰。

⑼ 員工持股平台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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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持股平台(合夥企業)涉及到的納稅問題有兩個:
一是收入按照什麼個人所得稅稅率納稅,員工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與自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適用的稅率是否有區別?
二是員工持股平台是否可以適用遞延納稅政策?
一、員工持股平台的收入分兩種--分紅收入、股權轉讓所得
分紅收入
首先,居民企業投資居民企業獲得的分紅收入屬於免稅收入。這是給分紅收入的一種稅收定性--分紅不屬於一種經營所得,而是已經完稅後的股東所得(當然,如果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率低於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率除外),如果居民企業分紅給居民企業再徵收企業所得稅,就屬於對於同一種經營收入重復徵收企業所得稅了。因此,只有將分紅收入分配給自然人股東時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分紅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率是20%。
其次,既然分紅不屬於企業經營所得,而是穿透到自然人股東的個人所得,那麼,合夥企業獲得的分紅就不屬於合夥企業的經營所得,而是自然人合夥人的個人分紅所得,應該按照自然人享有的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規依據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中規定: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切實做好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工作,現對《通知》中有關規定的執行口徑明確如下:
二、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 股份轉讓收入
員工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轉讓股份時是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個人所得稅率。那麼,員工持股平台在轉讓股份時,是按照合夥企業經營所得適用5-35%的累進稅率還是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徵收20%的稅率?
從法規上講,是適用5-35%的累進稅率。但是,在實務中,以前確實很多地方是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稅,後來,國稅總局專門出台了文件糾正地方不按照經營所得征稅的行為。
只有經過備案的創業投資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收入符合核算條件可以適用20%的所得稅。
法規及政策文件依據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中規定:
(三)完善生產經營所得征管
2.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於2018年股權轉讓檢查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稽便函[2018]88號)中規定:
(一)關於合夥企業轉讓股票收入分配給自然人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意見
檢查中發現有些地方政府為發展地方經濟,引進投資類企業,自行規定投資類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按照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適用 20%。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合夥企業的投資者為其納稅人,合夥企業轉讓股票所得,應按照 "先分後稅 "原則,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夥企業投資者的應納稅所額,比照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 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征稅。地方政府的規定違背了《征管法》第三條的規定,應予以糾正。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中規定:
為進一步支持創業投資企業(含創投基金,以下統稱創投企業)發展,現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本通知所稱創投企業,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有關規定,並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二、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是指單一投資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義設立的創投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不同創業投資項目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別核算納稅:
(一)股權轉讓所得。單個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所得,按年度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對應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後的余額計算,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的確定方法,參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按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同投資項目的所得和損失相互抵減後的余額計算,余額大於或等於零的,即確認為該基金的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余額小於零的,該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按零計算且不能跨年結轉。
四、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是指將創投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計算應分配給個人合夥人的所得。如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可以從創投企業應分得的經營所得後再計算其應納稅額。年度核算虧損的,准予按有關規定向以後年度結轉。
按照「經營所得」項目計稅的個人合夥人,沒有綜合所得的,可依法減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扣除。從多處取得經營所得的,應匯總計算個人所得稅,只減除一次上述費用和扣除。
二、 持股平台是否可以辦理遞延納稅備案
《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
一、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二)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乾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後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於《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見附件)。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顯然,從實質上判斷,員工持股平台的股權激勵方式符合上述規定—員工獲得持股平台的合夥份額,持股平台的主要財產甚至幾乎是唯一財產是持有的開展股權激勵的公司股份,員工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實質上員工獲得合夥份額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公司股份。
事實上,員工在獲得股權激勵時,通常約定了鎖定期或者未來服務年限要求,即股份不能立馬變現,還沒有產生實際所得,股份的未來變現價值是不確定的,即當前時點員工還沒有實際獲得所得,沒有所得也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待股份變現時才實現所得,才發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因此,持股平台也可以辦理遞延納稅備案。
而且,眾多案例表明,持股平台的方式股權激勵也可以使用上述文件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
持股平台辦理遞延納稅備案並不意味著可以適用「財產轉讓所得」20%的稅率,如前所述,是按照經營所得的納稅。
案例:300985致遠新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
2019 年 9 月 25 日,公司形成出資人決定,股東長春匯鋒將其持有公司 的股權以人民幣 元的價格轉讓給王然,股東長春匯鋒將其持有公司 的股權以人民幣 元的價格轉讓給眾志匯遠,股東長春匯鋒將其持有公司 的股權以人民幣 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吳衛鋼。同日,長春匯鋒分別與王然、眾志匯遠、吳衛鋼簽署《股權轉讓協議》。
為保障公司持續穩定發展,發行人考慮與核心員工個人利益綁定,共同分享公司成長價值,決定向公司核心員工授予股份,眾志匯遠系公司核心員工的持股平台。以 1 元的名義價格向眾志匯遠轉讓股權系發行人考慮到受讓方出資人的工作崗位及對公司的貢獻程度所做的股權激勵,發行人對此已確認股份支付並一次性計入管理費用。
吳衛鋼系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張遠多年的朋友,對致遠裝備的業務情況比較了解,出於看好致遠裝備的發展前景, 2018 年起討論相關投資事宜。參考 2018 年12 月 31 日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權益19, 萬元,經友好協商,長春匯鋒以600 萬元向吳衛鋼轉讓致遠裝備 股權(對應 萬元注冊資本,交易發生時致遠裝備總注冊資本為 8, 萬元),摺合 元/出資額,對應致遠裝備總體估值為 20, 萬元。
公司 2018 年經審計的凈利潤為 4, 萬元,吳衛鋼受讓的發行人 3%股權對應 2018 年凈利潤 PE 倍數為 倍,本次交易系交易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定價公允。本次交易系吳衛鋼個人的真實投資行為,不存在股權代持行為。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 101 號),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2020 年 3 月 12 日,發行人就上述股權激勵對相關激勵對象的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事項進行備案,並取得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朝陽區稅務局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確認相關人員可暫不納稅
長春匯鋒就上述股權轉讓所得已匯總在其所得稅申報中一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綜上所述,股權轉讓相關方已及時履行納稅義務或進行遞延納稅備案,該等股權轉讓不存在稅務風險。

⑽ 公司激勵機制給員工股份,公司和個人應該怎樣交稅

當前,國家已出台多項股權激勵相關稅收政策。在2016年之前,出台政策主要集中於上市公司實施的股權激勵,包括不同激勵工具的納稅時點、應稅所得性質、計算方式等等。在2016年,提出了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相關稅收規定,這也是目前大部分人所取得股權激勵所適用的范圍。

在非上市公司范圍內,按照規定,員工獲取股權激勵的納稅有2個時間點,一個是得到股權的時刻,另一個是變現股權,也就是將股票轉讓/出售的時刻。

在獲得股權的這個時刻,在符合政策所規定的7個條件下,是不用立刻繳稅的。而不符合政策所提出的7個條件,員工行權(獲得股票)時,則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進行納稅。

在轉讓股票的時刻,需要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進行繳稅,稅率按照20%進行計算。

在「得到股權」的這個時刻,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稅率,最高可達45%,對於受到激勵的員工而言,這是較大的一塊支出。

而在公司層面上,這將會使得本以為是「激勵」員工熱情的工具,可能變得沒有那麼有「吸引力」,已付出的成本卻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如何解決這樣的困境,也成為了公司管理層必須思考的內容。

如果公司適用遞延納稅的情況,那麼按照財稅〔2016〕101號規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納稅金額。

但7大條件包括境內企業、非稅優政策限制性行業、激勵對象人數、激勵持有期限和有效期等內容,門檻較高,對於大多數企業適用范圍較小。

若不符合條件的情況,公司在尋求合規合理方式籌劃以降低稅負時,還需進行多方面考慮,比如人力資源部門設計股權激勵方案要納入相關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