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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定增法律意見書的範本

發布時間: 2023-04-24 03:43:20

Ⅰ 上市公司定向增發股票,需要律師做法律盡職調查報告嗎

沒有硬性規定,
其實,更多的是根據上市公司提供的資料出具一份法律意見書。主要依據來源於上市公司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
1、一般來說,上市公司申報的時候需要公告,告訴投資者有在進行這項活動;
2、討論時並沒有嚴格規定必須;
3、但是如果涉及項目非常重大,例如,資產注入整體上市 是需要停牌的;
4、一般性的財務性,定向增發則影響不大。

Ⅱ 合同審查法律意見書範本

合同審查法律意見書
一、合同基本情況:合同的基本條款有所約定,如: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2、標的;3、價款;4、履行期限、方式;5、違約責任;6、合同生效條款。
二、合同存在的主要問題:
1、合同應具備的部分條款沒有約定。
2、有些條款約定不明確。
3、有些文字表述不符合法律規定。散鍵
三、審查修改意見及理由: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1、修凱睜改: 因為:根據《XXX條例》規定:
2、刪去:因為:一是符合合同的一般規律,二是根據《XXX法》第XX條的規定。
(二盯掘歲)房屋其本情況
三、三方承諾並保證
(一)甲方
1、該房屋產權清晰、合法、交易手續完備,無任何債務糾紛,並保證產權人及共有人同意出售此房。
2、該房產沒有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保全、罰沒。
3、該房產沒有設定抵押等擔保。
4、公告拆遷范圍,即將實施拆遷。
5、其他禁止、限制交易的情況。
6、積極配合辦理過戶手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
(二)乙方
1、按規定交付定金及房款。
2、提供該房屋過戶交易和銀行貸款時所需的相關證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並保證在辦理過戶交易手續時按時到場。
(三)丙方
1、見證並監督本合同的執行。
2、代辦該房屋過戶、貸款的相關手續。
3、代收乙方支付的定金、房款,並接受委託向甲方支付房款。
審查人:
年 月 日

法律依據:
《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Ⅲ 股權轉讓法律意見書範本是怎樣的

下附股權轉讓法律意見書範本一份:
***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韓××女士、黨××女士的委託,指派**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擔任韓××女士、黨××女士的特聘專項法律顧問。根據螞頌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韓××女士、黨××女士受讓上海市××生物制葯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股權事宜(下簡稱「本次股權轉讓」)出具本櫻模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根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之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對本次股權轉讓的合法性及相關法律問題發表法律意見,法律意見書中不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否則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所律師就韓××女士、黨××女士本次受讓公司股權所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了必要的審慎調查,對與出具法律意見書有關的事項及文件資料進行了審查。
本所律師在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前,業已得到韓××女士、黨××女士的承諾和保證,即:韓××女士、黨××女士已向本所律師提供了為出具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真實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頭證言,並無任何隱瞞、虛假、重大遺漏或誤導之處。上述所提供的材料如為副本或復印件,則保證與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見書僅就本次股權轉讓所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發表意見,不對有關會計、審計、資產評估及公司投資決策和其他專業性事項發表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韓××女士、黨××女士本次受讓公司股權之目的而使用,非經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韓××女士、黨××女士提供的有關文件和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悶蔽:
一、本次股權轉讓雙方的主體資格
1.轉讓方的主體資格
本次股權轉讓的轉讓方為陳××(女,身份證號碼:××)、李××(男,身份證號碼:××)。
2.受讓方的主體資格
本次股權轉讓的受讓方為韓××(女,身份證號碼:××)、黨××(女,身份證號碼:××)。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權轉讓雙方均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具備本次股權轉讓的主體資格。
二、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
1、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是2004年7月6日經上海市工商局楊浦分局批准成立注冊的企業,公司的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公司的經營范圍為:生物製品、葯品,保健品製造,葯用原輔料,制葯機械批售,葯品,保健品等產品的研究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上述經營范圍涉及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貨物進出口業務及技術進出口業務。
2、根據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提供的資產負債表(未經審計),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截止2008年3月31日的資產為8226.13萬元,負債為2086.56萬元,凈資產(股東權益)為6139.57萬元。
3、根據向工商、稅務、勞動、社會保險等部門機關核查及公司提供的資料,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業已已取得與其經營范圍所需的行政許可,其證照合法有效。公司已辦理2005年度至2008年度企業年檢,繳納了各項稅款及為職工繳納了社會保險。
4、律師注意到,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的發起股東為兩人,其中陳××(女,身份證號碼:512501720415002) 持有的公司60%股權,朱×(男,身份證號碼:××)持有的公司40%股權。2006年5月11日,朱×與李××簽訂股權協議,將其持有的公司40%股權轉讓李××,該股權轉讓已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陳××已放棄優先購買權,並已辦理工商登記,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所律師認為:上海市××生物制葯有限公司系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經營管理情況良好。
三、本次股權轉讓的內容
1.本次股權轉讓的標的及內容
根據股權轉讓雙方2008年4月8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下簡稱協議),本次股權轉讓的標的為轉讓方持有的公司100%股權, 其中陳××持有的公司60%股權,李××持有的公司40%股權。根據股權轉讓的轉讓方出具的證明材料並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股權轉讓的轉讓方合法持有公司的股權,不存在糾紛、質押及其他股權受限制的情形。
按照協議約定,陳××將所持有的公司60%股權轉讓給韓××;李××將所持有的公司30%股權轉讓給韓××;李××將所持有的公司10%股權轉讓給黨××;轉讓完成後,韓××將持有的公司90%的股權;黨××將持有的公司10%的股權。
2.本次股權轉讓的價格
根據協議,本次股權轉讓價格約定為8500萬元人民幣,其中陳××轉讓給韓××持有的公司60%股權價款為5100萬元;李××轉讓給韓××持有的公司30%股權價款為2550萬元;李××轉讓給黨××持有的公司10%股權價款為850萬元。
3.付款方式及期限
根據協議,股權轉讓的受讓方應在協議簽訂之日起十日內向股權轉讓的轉讓方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的30%,股權轉讓的受讓方應在工商變更登記辦理完畢後的十日內(以工商部門核准之日為准)向股權轉讓的轉讓方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的50%,其餘價款在工商變更登記辦理完畢後的一年內(以工商部門核准之日為准)支付。
4.協議的生效
根據約定,該協議生效日為協議書簽訂之日。
5.協議的履行
根據協議的約定,該協議自簽訂之日開始履行,雙方在簽訂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股權轉讓的法律手續。自協議自簽訂之日開始,公司股權由股權轉讓的受讓方行使股權,並享有股權收益。
6.協議的終止及解除
根據協議的約定,協議開始履行後如果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選擇解除協議;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終止本協議。
本所律師認為:股權轉讓協議書的內容符合中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證、保密、不可抗力、違約責任、法律適用等內容作出較為詳盡的約定,協議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權轉讓的授權與批准及相關法律程序
經審查,本次股權轉讓已完成以下批准及法律程序:
1.根據2008年4月10日公司第股東會決議,本次股權轉讓已得到公司股東會的通過;股東已放棄其他股東股權轉讓的優先購買權;
2.雙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權轉讓已獲得部分的批准和授權,尚需完成下列批准及法律程序:
1.股權轉讓的受讓方股東會決議委派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聘請公司經理。
2.修改公司章程。
3.就本次股權轉讓向公司的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
四、信息披露
經本所律師審查,未發現股權轉讓的出讓方本次股權轉讓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協議、安排。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在完成本法律意見書所述之尚未取得的批准和法律程序後,本次股權轉讓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三份,無副本。
本法律意見書由經辦律師簽署並加蓋本所公章方生效。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以下無正文)
律師事務所(公章)
經辦律師:(簽字)

Ⅳ 民事法律意見書的範本

民事法律意見書可以參照以下範文來寫:
土地租賃協議法律意見書

本所接受貴社的委託,就貴社/委員會在簽訂孫肢土地租賃協議事宜中存在的風險及防範措施,現提供如下法律意見:

一、本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聲明

1、本所及經辦律師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的根據是你提供的敘述及現行法律法規,法律意見書只對你提供的敘述及現行法律法規負責。

2、本所及經辦律師所出具的該法律意見書,只作為貴社/委員會參考之用,不作為本所及經辦律師就受託事務的結果成功或勝訴的承諾、保證。本所及經辦律師不對貴社/委員會因採用該法律論證意見書所產生的後果負責。

3、本所及經辦律師所出具的該法律意見書不作為對同類、相似案件的處理意見。

二、本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依據

1、貴社/貴委員會提供的敘述、資料依據:

貴社/委員會應當保證上述資料及敘述事實的真實性。

2、法律法規的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③《中華人民共和則脊世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⑤;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⑥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實施細則。

三、土地租賃協議中存在的風險及防範措施的法律意見

1、主體的合法性及風險防範

(1)出租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條:「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野粗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之規定,作為土地租賃合同的出租方應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

風險防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之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出租涉及村民利益土地(如耕地)時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以避免日後因違反法律規定致使土地租賃合同無效, (範文網www.fwsir.com) 承擔不利後果。

(2)承租方:由於現行法律並未對土地租賃合同的承租方進行限制性規定,故就承租方而言,可以是任何人或任何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之規定,故如果土地租賃合同的目的是用於非農建設的,則必須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以避免日後因違反法律規定致使土地租賃合同無效,承擔不利後果。

風險防範:如果土地租賃合同的目的是用於非農建設的,則需審查承租方是否具有合法的營業執照和相關的建設資質憑證,並將這些文件復印留底;如果土地租賃合同的目的是用於農業事務的,則需要將承租方的身份憑證復印留底,並將其現住的聯系地址留底,以方便日後履行過程可能出現的發催討租金函或發解除通知函等聯系函。針對土地租賃合同的目的是用於農業事務的,也可以考慮放棄土地租賃而直接採用土地承包,以優先保障到本村的村民利益。

2、履行協議過程中的合法性及風險防範

履行依據: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者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批准文件簽訂土地使用合同,確定有償使用土地的用途、面積、期限、費用等事項」之規定,故在履行土地租賃合同的過程中,雙方應該按照土地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全面、城市的履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上「租賃合同」的規定,作為土地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享有的主要權利為:①收取租金權;②監督、限制權(如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改變租賃土地的用途等);③收回土地使用權;④法定解除權。所承擔的主要義務為:①按照約定交付土地的義務;②土地權屬保證義務;③禁止干擾義務。而作為土地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權利為:①佔有、使用土地權;所承擔的主要義務為:①按照約定交付租金義務;②按約定使用、保管土地義務;③未經出租人同意的不作為義務(如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改變租賃土地的用途等);④合同終止返還土地義務。

風險防範:在擬定土地租賃合同上應充分體現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由於土地租賃合同屬於轉移財產佔有的合同,故作為土地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對出租人的義務設置違約責任以更好管理、監督租賃土地的使用。尤其針對的是「荒廢」問題,由於現行法律對於農村的耕地有專門的保護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但對於農村耕地之外的其餘土地並沒有進行強制性的規定,因此作為土地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在合同中明確要求承租人不得荒廢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土地,並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應多考慮客觀因素可能對合同造成的影響,如應考慮所租賃的土地將來是否存在徵用問題,如果有需將徵用時產生的徵用補償款如何分配事先商量好,並直接寫進合同予以固定,避免日後所產生的不必要的爭議。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雙方在履行協議過程中產生的任何書面憑證均需妥善保管,以避免日後產生糾紛時缺少證據。

3、終止履行的依據及風險防範

Ⅳ 定向增發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很多進剛進入股市的朋友對股票定增一竅不通,因為這樣導致錯過很多賺錢機會,還白白浪費了很多時間。
我會給大家講清楚股票定增是利空還是利好。全都是很有用的東西,可以看明白股市的同時,幫助賺錢可參考的相關因素又多了一個。
開始分析股票定增前,先給大家遞上近期機構值得重點關注的三隻牛股名單,隨時都有可能被刪,可以領取過後再說:【緊急】3隻機構牛股名單泄露,或將迎來爆發式行情
一、股票定向增發是什麼意思?
先來了解下股票增發是什麼意思,股票增發的含義是已經上市的股份制公司,在原有股份的基礎上再增加發行新的股份。
股票定向增發的意思,就是上市公司將新的股票對少部分的特定投資者進行增發並打折出售。不過這些股票,在二級市場市上散戶是不能購買的。
了解股票定增是什麼意思之後,我們進入正題,接下來就是解析一下股票定增是屬於利空還是利好。
二、股票定增是利好還是利空?
普遍都認定股票定增是利好表現,但是也會有一定的可能出現利空的情況,得結合各種因素進行分析判斷。
股票定增,咋就成為利好的現象呢?
因為定向增發有利於上市公司:
1. 有可能通過注入優質資產、整合上下游企業等方式給上市公司帶來立竿見影的業績增長效果;
2. 戰略投資者有可能會被吸引,進而給公司未來的戰略和發展提供好的環境和空間。

如果說定增如大家所說的那樣可以為上市公司帶來巨大的好處,那為啥還會有利空的情況出現呢?別急,我們接著分析。
要是發現上市公司為一些前景一定有好發展的項目定向增發,是能夠得到投資者的喜愛的,這有很大可能會帶來股價的上升;如果上市公司為那些項目時間過長或者不清楚前景的項目進行增發的話,則會受到投資者質疑,有可能會造成股價出現下滑的。
因此,投資者就應該實時的關註上市公司的消息,這個股市播報可以為你提供所有關於金融行業的最新動態:【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假設說大股東們注入的都是優質資產,對於折股後的每股盈利能力應該要比公司的現有資產更優,增發是一個能夠給公司帶來每股價值大幅增值的方法。不然,假設是定向增發,如果上市公司注入或者置換了比較差的資產,其很有可能成為個別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或向關聯方輸送利益的主要形式,則為重大利空。
假如正在進行定向增發的時間里,有股價操縱行為,就會發生短期「利好」或「利空」的情況。就像有關公司可能以大幅度壓低股價的手段,使持股成本在增發對象上降低,這樣就出現利空;反之,若是擬定向增發公司不跌破增發底價,則也許發生大股東有拉高股價的情況,那麼針對定向增發,就會變成短線利好。
所以結合起來看,一般來說出現股票定增多數是利好現象,但投資者也有必要防範風險,盡量參考各種信息從多角度出發綜合考量分析,避免帶來必要的損失。
要是你不具備充足的時間去分析一隻股票的話,這個鏈接能幫助你,把你感興趣的股票代碼輸入進去,便可以看到股票適不適合購買,近日行情的走勢消息,讓你輕松把握時機:【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

應答時間:2021-09-24,最新業務變化以文中鏈接內展示的數據為准,請點擊查看

Ⅵ 公司設立法律意見書

公司設立 法律意見書規定如下: 一、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50人以下) (二)有符合 公司章程 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應載明: 公司名稱 和住所、 公司經營范圍 、 公司注冊資本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法 定代表人、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 有限責任公司 要求的組織機構;(公司名稱需預先核准。組織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 (五)有公司住所。 二、公司發起階段 (一)發起人——對應公司成立後股東 發起人是自然人的,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注意其他法律是否對發起人身份有禁止性規定,如公務員、檢察官、法官、現役軍人等不能作為發起人。建議在發起設立公司階段,每個發起人都應當簽署書面聲明,表明自身不具有被禁止發起公司的身份並同意承擔因虛假陳述身份而造成的損失。 (二)發起人協議 發起人協議的性質為全體發起人為設立公司的事物訂立的 合夥協議 ,訂立合法有效,全面完善的發起人協議是成功設立公司和保障發起人利益的最有效方法,發起人協議需要注意: 1.選擇合適的委託 代理 人,該委託代理人需能夠完全信任,並且能夠保證從頭到尾完成任務。 2.充分估計設立過程中的風險,明確設立失敗的定義和設立失敗後的損失承擔,約定有關終止設立的內容。 3.約定保密條款。 4.約定設立人同業競爭問題。 5.約定設立手續及費用分擔。 6.約定 違約責任 。 (三)隱名股東問題 隱名股東維護自身權益的途徑: 1.尋找合適的顯名股東; 2.訂立權利義務明確的協議; 3.積極查詢公司的財務資料。 需要注意的: 1.隱名股東的身份和投資能力沒有違反禁止性法律規定; 2.要留存隱名股東的出資款的性質為認繳出資而不是借款的 證據 。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最為基本的條件和最為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確定公司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實行內部管理和進行對外經濟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據,非常重要。 ~ 1 / 3 ~ 制定公司章程需要注意的有: 1.應盡可能公平; 2.事項盡可能完備; 3.不違反法律 法規 ; 4.可參考工商局示範範本。 。 四、前置審批程序 一些關涉國計民生、需要提供專業服務以及關繫到社會輿論和國家安全的產業,在公司設立前需要依法辦理批報手續,具體見國務院和當地政府的法律法規。 五、名稱核准 (一)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前,都必須先進行名稱預先核准。對於公司名稱,我國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主要要求有: 1.在登記主管機關 管轄 范圍內不得與已經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禪枝相同或相似; 2.名稱中所有使用的文字應當是符合國家法律規范的漢字; 3.不允許包含法律禁止的文字和內容; 4.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需要注意的: 1.應擬定若干備選名稱,以防名稱與其他已注冊的公司名稱重復; 2.在預先核准程序完成之前應避免過多使用未經核準的名稱,以免日後需要變更造成工作負擔。 (二)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的程序和要點 1.由全體發起人達成一致意見委託申請人辦理; 2.申請方式可以是當面申請,也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 3.申請應當提交的文件有:《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委託書、受委託代理人的 身份證 復印件、名稱中包含「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批准文件、工商管理登記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4.公司名稱獲得殲凱預先核準的批准之後,有六個月的保留期。 六、認繳出資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 知識產權 、 土地使用權 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股東應當按氏襲喚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 2 / 3 ~ 3.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需要注意的有: 1.出資期限由公司章程規定; 2.非貨幣財產出資,必須評估作價; 3.設定擔保的財產不能作為出資; 4.注意地方工商管理部門規定的不允許出資的形式; 5.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可能涉及犯罪; 6.以需要登記過戶辦理權屬轉移的財產出資的,必須辦理相關手續; 7.公司外第三人墊付出資,可能承擔連帶出資責任; 8.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 承擔連帶責任 。

Ⅶ 新三板定向增發信息披露和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 新三板定向增發信息披露內容:

1.在董事會通過股票發行決議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披露董事會決議公告。

2.在股東大會通過股票發行決議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3.在披露董事會決議的同時,披露經董事會批準的股票發行方案。

4.在繳款期前披露股票發行認購公告,包括繳款的股權登記日、發行股票定價情況,股票配售的原則和方式及投資者的繳款安排。

5.按照要求披露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股票發行法律意見書、主辦券商關於股票發行合法合規性意見和股票掛牌轉讓公告。

  • 新三板相關法律法規內容:

1.《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2013年12月30日

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1號——備案文件的內容與格式(試行)》2013年12月30日

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2號——股票發行方案及發行情況報告書的內容與?2013年12月30日

5.《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3號——主辦券商關於股票發行合法合規性意見的?2013年12月30日

6.《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4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2013年12月30日

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2013年02月08日

8.《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Ⅷ 定增新規解讀

第一,「新老劃斷」的時點由核准批文印發調整為發行完成時點。再融資申請已經發行完畢的,適用修改之前的相關規則;在審或者已取得批文、尚未完成發行且批文仍在有效期內的,適用修改之後的新規則,上市公司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並更新申請文件或辦理會後事項後繼續推進,其中已通過發審會審核的,不需重新提交發審會審議,已經取得核准批文預計無法在原批文有效期內完成發行的,可以向證監會申請換發核准批文。
第二,加強對「明股實債」等行為的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主要股東不得向發行對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變相保底保收益承諾,且不得直接或通過利益相關方(徵求意見稿中為「間接」)向發行對象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正式稿將主體范圍延伸到前述主體的利益相關方,以避免其藉助利益相關方規避該條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三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一,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在買入後的三十六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Ⅸ 股票發行法律意見書 內容全部是律師書寫的嗎

股票發行法律意見書 內容全部是律師書寫的。
股票發行法律意見書的要求: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准則。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含配股,下同),其所聘請的律師應當按照本准則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

二、法律意見書是發行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所必須具備的法定文件之一。
三、律師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發行人股票發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對發行、上市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問題發表法律意見,保證法律意見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四、律師應當對出具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事實和材料進行核查和驗證。若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法律意見書不僅表述結論性意見,而且應當說明上述結論性意見的依據。
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本准則規定。本准則的某些具體規定確實不適用的,律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內容與格式作出適當修改,但應當說明修改的原因及理由。
七、本准則未明確要求,但對發行、上市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問題,律師應當發表法律意見。
八、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不應使用「基本符合條件」一類的措辭。對於不符合條件的事項或者律師已經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確判斷的事項,應當發表保留意見。
九、律師可以要求發行人或相關當事人就特定事宜作出書面說明、確認或承諾;但無論有無書面說明、確認或承諾,律師仍受勤勉盡責義務的約束,不得出具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法律意見。
十、為了維護法律意見書的嚴肅性,律師應當在發行、上市申報材料正式上報時,方可簽署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上報後,不得對該文本進行任何修改。如需要作出補充、說明或更正,應另行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報送證監會的法律意見書應當是經兩名以上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字、蓋章的正式文本。
十一、發行申報材料上報後,如有任何修改,發行人必須立即通知律師。上述修改對法律意見有影響的,律師應當就該項修改的內容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