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時間有何要求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二、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
......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 股票期權的個人所得稅怎麼徵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2005年3月28日財稅[2005]3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為適應企業(包括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現對企業員工(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個人)參與企業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一、關於員工股票期權所得征稅問題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該企業員工的股票期權所得,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員工股票期權(以下簡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上述「某一特定價格」被稱為「授予價」或「施權價」,即根據股票期權計劃可以購買股票的價格,一般為股票期權授予日的市場價格或該價格的折扣價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設定的計算方法約定的價格;「授予日」,也稱「授權日」,是指公司授予員工上述權利的日期;「行權」,也稱「執行」,是指員工根據股票期權計劃選擇購買股票的過程;員工行使上述權利的當日為「行權日」,也稱「購買日」。二、關於股票期權所得性質的確認及其具體征稅規定(一)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二)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員工行權日所在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三)員工將行權後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四)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後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三、關於工資薪金所得境內外來源劃分按照《國家稅務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以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確定納稅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190號)有關規定,需對員工因參加企業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確定境內或境外來源的,應按照該員工據以取得上述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外工作期間月份數比例計算劃分。四、關於應納稅款的計算(一)認購股票所得(行權所得)的稅款計算。員工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規定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的,對該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區別於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按下列公式計算當月應納稅款: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上款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上款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後的商數,對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所附稅率表確定。(二)轉讓股票(銷售)取得所得的稅款計算。對於員工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取得的所得,應按現行稅法和政策規定征免個人所得稅。即:個人將行權後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三)參與稅後利潤分配取得所得的稅款計算。員工因擁有股權參與稅後利潤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除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免稅或減稅的外,應全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納稅。五、關於徵收管理(一)扣繳義務人。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境內企業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按稅法規定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二)自行申報納稅。員工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該個人應在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自行申報繳納稅款。(三)報送有關資料。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境內企業,應在股票期權計劃實施之前,將企業的股票期權計劃或實施方案、股票期權協議書、授權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員工行權之前,將股票期權行權通知書和行權調整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的個人在申報納稅或代扣代繳稅款時,應在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將個人接受或轉讓的股票期權以及認購的股票情況(包括種類、數量、施權價格、行權價格、市場價格、轉讓價格等)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四)處罰。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企業和因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應稅所得的自行申報員工,未按規定報送上述有關報表和資料,未履行申報納稅義務或者扣繳稅款義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六、關於執行時間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行使股票認購權取得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2005年5月19日國稅函[2005]482號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你局《關於美國AB公司(香港)收購哈爾濱啤酒集團有限公司高管人員股票認購權有關個人所得稅涉稅問題的請示》(黑地稅發[2005]1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企業有股票認購權的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股票認購權時的實際購買價(行權價)低於購買日(行權日)公平市場價之間的數額,屬於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的所得,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二、個人在股票認購權行使前,將其股票認購權轉讓所取得的所得,應並入其當月工資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所得由境內受雇企業或機構支付的,或者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對境外企業支付其雇員的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41號)規定的本應由境內受雇企業或機構支付但實際由其境外母公司(總機構)或境外關聯企業支付情形的,相應所得的應納稅款由境內受雇企業或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上述應納稅款在境內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取得所得的個人應按稅法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三、對個人在行使股票認購權後,將已認購的股票(不包括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稅款由直接向個人支付轉讓收入的單位(不包括境外企業)負責代扣代繳;直接向個人支付轉讓收入的單位為境外企業的,取得收入的個人應按稅法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
3. 股權激勵稅收政策
股權激勵稅收政策如下:
1、股權激勵可分為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股權獎勵等方式;
2、上市公司:
(1)居民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符合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2)上市公司授予個人股權激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3、非上市公司:
(1)符合7個遞延納稅條件的,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應在獲得股票(權)時,對實際出資額低於公平市場價格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4、所得稅處理: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境內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境外上市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比照執行。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實行股權激勵的,適用本辦法;以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四條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4. 2017年股權轉讓稅收政策
股權變更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或者增加、減少股東,股權發生變化時需要在工商、稅務、銀行做出的股權變更手續。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關於2017年股權轉讓稅收政策的相關資訊,希望對你有幫助!!!
2017年股權轉讓稅收政策
伴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與企業改制的深化,股權轉讓日漸普遍。所謂股權轉讓是指企業的股東將其擁有的股權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股權轉讓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卻與稅收有著緊密的聯系。為加強對股權轉讓稅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相關的稅收政策,沖激頃對加強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目前,與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包括流轉稅、所得稅和行為稅三類,分稅種就徵收或暫免徵作了明確界定。
一、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一)一般政策規定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其中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准備金等後的余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舉例:某公司將長期持有的W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出售,共得價款15.8萬元,存入銀行;該項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為15.2萬元,未計提減值准備。鉛猜會計分錄為:借:銀行存款158000貸:長期股權投資152000投資收益6000據此,該公司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組業務中股權轉讓的涉稅處理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1、股權收購、股權支付的概念。
(1)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例如:A公司與B公司達成協議,A公司收購B公司60%的股權,A公司支付B公司股東的對價為50萬元銀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10%股權,A公司收購股權後實現了對B公司的控制。在該股權收購中A公司為收購企業,B公司為被收購企業。
(2)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
2、股權收購交易的所得稅處理方式
(1)一般性稅務處理:
①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
②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③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2)特殊性稅務處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①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②被收購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③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④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⑤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即暫不確認股權轉讓的所得或損失。
散陸①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②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③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3、舉例
分析相關資料:2008年9月,A公司發布重大重組預案公告稱,公司將通過定向增發,向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B公司發行 36?809 萬股 A 股股票,收購其持有的C公司50%的股權。增發價7.61元/股。收購完成後,C公司將成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時的注冊資本為856?839?300元,其中D公司的出資金額為 214?242?370 元,出資比例為 25%,B公司的出資金額為642?596?930 元,出資比例為75%.根據法律法規,B公司承諾,本次認購的股票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 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轉讓。
相關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分析
(1)業務的性質此項股權收購完成後,A公司將達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規定中的股權收購的定義。
(2)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適用盡管符合控股合並的條件,並且假設所支付的對價均為上市公司的股權,但由於A公司只收購了C公司的50%股權,沒有達到75%的要求,因此應當適用一般性處理:①被收購企業的股東:B公司,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股權轉讓所得=取得對價的公允價值-原計稅基礎=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假設B公司適用25%稅率,因此其股權轉讓應納的所得稅為:2372745250×25%=593186312.5元②收購方:A 公司取得(對C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③被收購企業:C公司的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如果其它條件不變,B公司將轉讓的股權份額提高到75%,也就轉讓其持有的全部C 公司的股權,那麼由於此項交易同時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中規定的五個條件,因此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①被收購企業的股東:B公司,暫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②收購方:A 公司取得(對C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即642596930元(856839300×75%)。
③被收購企業:C公司的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可見,如果B公司選擇後一種方式,轉讓C公司75%的股權,則可以在當期避免5.93億元的所得稅支出。
4、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程序性規定
根據財稅[2009]59號文第十一條規定 “企業發生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並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由此可見,企業若想享受到免稅重組的優惠切莫忘記在完成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
(三)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
企業所得稅管理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
1、非居民企業轉讓居民企業股權的內涵及適用稅率
國稅函[2009]698號文明確規定,本通知所稱股權轉讓所得是指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不包括在公開的證券市場買入並賣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來確定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適用稅率為20%.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則明確,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即一般境外企業轉讓我國企業股權或者取得我國企業的股息分配,均需要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但如果該非居民企業是屬於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居民企業,則可享受稅收協定優惠規定。如香港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內地居民企業的股權,按照內地與香港簽訂的稅收安排,如果該香港居民企業所持的內地居民企業的股權比例低於25%的,在內地無需繳納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如果想享受上述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的,需先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協定待遇,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方可享受,否則必須嚴格按照國內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2、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算
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後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並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3、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繳納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並於代扣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將稅款繳入國庫。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如股權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內交易的,非居民企業直接在證券交易市場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權等,由非居民企業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4、其他規定
(1)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稅負低於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稅的,應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按國稅函[2009]698號的規定,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略)。
(2)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稅務總局審核後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3)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並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並經省級稅務機關核准。
三、個人所得稅
(一)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及適用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繳納的稅款時,必須提供有關合法憑證,“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准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舉例:假設劉先生取得A公司股權時支付人民幣100萬元,現與B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要將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權作價人民幣250萬元轉讓給B公司。現行稅法規定,對於股權轉讓,營業稅及附加目前暫免徵收,但所訂立的股權轉讓協議屬產權轉移書據,立據雙方還應按協議價格(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則該股權轉讓應繳交印花稅2500000×0.0005=1250元,應繳交個人所得稅=(2500000-1000000-1250)×20%=299750元。
(二)有關涉稅程序和事項
為加強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
1、辦理納稅(扣繳)申報的時間
國稅函〔2009〕285號對辦理納稅(扣繳)申報的時間分兩種情況進行了規定。
第一種情況是: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種情況是: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主管稅務機關及納稅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如發生應稅所得,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應稅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由於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往往不在同一地,這里涉及主管稅務機關問題。國稅函〔2009〕285號第三條明確“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的同時,實際上也就明確了納稅地點。
3、對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處理
國稅函〔2009〕285號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三)幾個特殊的政策規定
1、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
股權成功轉讓後,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於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並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
2、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規定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即按兩次股權轉讓行為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情形: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並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於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3、轉讓改組改制企業的量化資產
股權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0號)規定: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後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注意,《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聯想集團改制員工取得的用於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832號)中有關國稅發[2000]60號文規定適用范圍進行了解釋:一是暫緩征稅的前提是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二是暫緩征稅的分配方式,是在企業改制時將企業的所有資產一次量化給職工個人。
四、印花稅
(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細則,以及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稅目:由於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稅率: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二)股票轉讓所立書據
財政部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怎樣徵收印花稅作出了專門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號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稅率保持1‰。即對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徵收。
(三)稅收優惠股權分置
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徵收印花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
股權轉讓印花稅政策解讀
一、政策規定
(一)、國稅發[2000]60號文件規定:“持股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後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利息、股息、紅利稅率都為20%)”。
(二)、國稅函[2009]285號文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三)、國稅2010年第27號公告規定:“一、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並確定計稅依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採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四)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六)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採取以下核定方法: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
二、政策解讀
(一)、對國稅發[2000]60號文件的解讀
1、職工個人轉讓所持股份時,其轉讓收入減除職工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即:取得該股份時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余額為計繳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額。
2、計繳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額按20%個人所得稅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對國稅函[2009]285號文的解讀
1、職工個人股權交易在股權變更登記之前需自行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集團公司持股委員會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2、職工個人股權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所持股權發行公司每股凈資產額進行核定(根據攀東地稅瓜通[2012]82號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股權交易時,如每股資產轉讓價格低於每股凈資產的份額,按上季度末每股凈資產份額作為每股轉讓價格核定”)。
(三)、對國稅2010年第27號公告的解讀
1、稅務機關認為股權交易價格明顯偏低有正當理由的情形為:①.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②.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③.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④.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2、本次購買股份的職工再次轉讓本次購買的股份時,其轉讓成本為本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購買時繳納的相關稅費。
三、繳稅流程
(一)涉及的稅目 1、賣方:
涉及增值部份繳納20%個人所得稅、協議金額萬分之五印花稅 2、買方: 涉及繳納協議金額萬分之五印花稅 。
(二)納稅流程
地稅局稅務所負責稅款的徵收工作。
(三)納稅、申報資料
1、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
2、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3、股東股權轉讓協議;
4、股權原值憑證(或出資證明書);
5、費用憑證上;
6、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或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5. 股票徵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主觀:
我們都知道股票期權是上市公司給予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在一定期限內以一種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普通股的權利。一、股票期權的個人所得稅如何徵收1、稅目為工資薪金,應稅項目為"股票期權所得"。本表僅計算股票期權所得的稅額。2、分攤月份數應大於等於1,小於等於12(最長只能分攤12個月);3、"含稅收入額"指員工行權時,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4、"捐贈扣除額及其他"為選填。以上數字填寫均為正數。5、應納稅所得額(計稅金額)=含稅收入額-捐贈扣除額及其他6、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根據"應納稅所得額(計稅金額)÷分攤月份數"的計算結果,對照稅率表自動填列(對照表見《工資薪金稅率表》)。7、應扣繳稅額=【應納稅所得額(計稅金額)÷分攤月份數×稅率-速算扣除數】×分攤月份數;若計算結果為負則默認為0。8、"已繳納稅額、抵扣額或減免額"可填可不填,如填寫應為正數;9、應入庫稅額=應扣繳稅額-已繳納稅額、抵扣額-減免額;若計算結果為負數,則默認為0。二、期權產生股票期權作為企業管理中一種激勵手段源於上世紀50年代的美國,70-80年代走向成熟,為西方大多數公眾企業所採用。中國的股票期權計劃始於上世紀末,曾出現了上海儀電模式、武漢模式及貝嶺模式等多種版本,但都是處於政策不規范前提下的摸索階段,直到2005年12月悉輪31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我國的股權激勵特別是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才有章可循,有力的推動了我國股票期權計劃的發展。個人取得股票期權所得是個人所得的一種形式,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必須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次,由於企業授予職工股票期權可以採取無償分配、折價出售、價格補貼和市場價出售等多種方法,所以必須分清不同情況,特別要分清個人取得的是期權還是期股。
法律客觀: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睜春信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森鉛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6. 創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是發展的動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計、強國之策,截至2017年7月,我國針對創業就業主要環節和關鍵領域陸續推出了83項稅收優惠措施,尤其是2013年以來,新出台了73項稅收優惠,覆蓋企業整個生命周期。
一、企業初創期稅收優惠
企業初創期,除了普惠式的稅收優惠,重點行業的小微企業購置固定資產,特殊群體創業或者吸納特殊群體就業(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退役士兵、軍轉幹部、隨軍家屬、殘疾人、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長期來華定居專家槐差等)還能享受特殊的稅收優惠。同時,國家還對扶持企業成長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平台、創投企業、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等給予稅收優惠,幫助企業聚集資金。具體包括:
(一)小微企業稅收優惠
1.個人增值稅起征點政策;
2.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銷售額未超限免徵增值稅;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未超限免徵增值稅;
4.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5.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6.企業免徵政府性基金;
(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
7.重點群體創業稅收扣減;
8.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收扣減;
9.退役士兵創業稅收扣減;
10.吸納退役士兵就業企業稅收扣減;
11.隨軍家屬創業免徵增值稅;
12.隨軍家屬創業免徵個人所得稅;
13.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企業免徵增值稅;
14.軍隊轉業幹部創業免徵增值稅;
15.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免徵個人所得稅;
16.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的企業免徵增值稅;
17.殘疾人創業免徵增值稅;
18.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戶增值稅即征即退;
19.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即征即退;
20.殘疾人就業減征個人所得稅;
21.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22.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23.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小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24.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自用國產小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三)創業就業平台稅收優惠
25.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眾創空間)免徵增值稅;
26.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27.科技企業孵化器免徵房產稅;
28.科納衫技企業孵化器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29.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徵增值稅;
30.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大學科技園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31.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徵房產稅;
32.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提供資金、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助力的創投企業、金融機構等給予稅收優惠
33.創投企業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4.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5.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6.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7.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8.天使投資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洞明腔
39.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
40.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41.金融企業發放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按比例計提的貸款扣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2.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二、企業成長期稅收優惠
為營造良好的科技創新稅收環境,促進企業快速健康成長,國家出台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幫助企業不斷增強轉型升級的動力。對研發費用實施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對企業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尤其是生物葯品製造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4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企業購買用於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的設備享受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免稅和國內增值稅退稅等稅收優惠。幫助企業和科研機構留住創新人才,鼓勵創新人才為企業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體包括:
(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4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4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
(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45.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
46.重點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三)購買符合條件設備稅收優惠
47.重大技術裝備進口免徵增值稅;
48.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
49.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符合條件的商品享受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四)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
50.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徵增值稅;
51.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五)科研機構創新人才稅收優惠
52.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股權獎勵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53.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54.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個人股東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55.獲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
56.獲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57.企業以及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
58.由國家級、省部級以及國際組織對科技人員頒發的科技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成熟期稅收優惠政策
發展壯大有成長性的企業,同樣具有稅收政策優勢,國家充分補給「營養」,助力企業枝繁葉茂、獨木成林。目前稅收優惠政策覆蓋科技創新活動的各個環節領域,幫助搶占科技制高點的創新型企業加快追趕的步伐。對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不斷擴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范圍。對處於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和國家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城市地區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等企業所得稅優惠,尤其是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企業,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體產品、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還給予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的優惠。具體包括:
(一)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59.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60.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
6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享受低稅率企業所得稅;
6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
(二)軟體企業稅收優惠
63.軟體產業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64.新辦軟體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65.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66.軟體企業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67.軟體企業職工培訓費用應納稅所得額扣除;
68.企業外購的軟體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
(三)動漫企業稅收優惠
69.動漫企業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四)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
70.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71.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72.線寬小於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73.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74.線寬小於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75.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76.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77.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78.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職工培訓費用;
79.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生產設備縮短折舊年限;
80.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81.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82.集成電路企業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中扣除;
(五)研製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項目和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企業
83.研製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項目和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7. 股權激勵稅收政策2022
股權激勵稅收政策是什麼: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搏告為零。
(二)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基稿明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敬豎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8. 香港期權行權個稅稅率
香港期權是指在香港交易所交易的一種金融衍生品,它是一種合約,賦予買方在未來某個日期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標的資產(如股票、指數、貨幣等)的權利,而賣方則有義務按照合約條款履行。期權分為認購期權和認沽期權,前者賦予買方買入標的資產的權利,後者賦予買方賣出標的資產的權利。期權行權是指買方在期權到期日或之前,按照合約規定的價格和數量,向賣方買入或賣出標的資產的行為。
香港期權行權後,如果涉及到股票轉讓或收入,可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香港稅務局的規定,香港實行屬地原則征稅,只對在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的收入征稅。因此,如果期權行權後獲得的股票或收入與香港有關,則需要申報薪俸稅或財產轉讓所得。具體情況如下:如果期權是由僱主授予的,並且與雇員在香港提供服務有關,則行權時獲得的股票或收入屬於薪俸稅范疇,需要按照個人所得稅表在3%至45%的累進稅率進行個稅繳納 。如果雇員在香港提供服務的時間不足一年,則需要按比例計算應課稅收入。
如果期權是由非僱主授予的,並且與雇員在香港提供服務無關,則行權時獲得的股票或收入不屬於薪俸稅范疇,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將行權後獲得的股票再轉讓,則可能需要繳納財產轉讓所得。如果轉讓的股票是境內上市公司的,則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果轉讓的股票是境外上市公司的,則需要按照20%的資本利得改鬧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
希望這些信息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問題,請隨時提出。
已收到消息. 你好,我根據網上的信息,為你提供以下可能的答案: - 香港核褲罩期權是指在香港交易所交易的一種金融衍生品,它是一種合約,賦予買方在未來某個日期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標的資產(如股票、指數、貨幣等)的權利,而賣方則有義務按照合約條款履行。期權分為認購期權和認沽期權,前者賦予買方買入標的資產的權利,後者賦予買方賣出標的資產的權利。期權行權是指買方在期權到期日或之前,按照合約規定的價格和數量,向賣方買入或賣出標的資產的行為。 - 香港期權行權後,如果涉及到股票轉讓或收入,可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香港稅務局的規定,香港實行屬地原則征稅,只對在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的收入征稅。因此,如果期權行權後獲得的股票或收入與香港有關,則需要申報薪俸稅或財產轉讓所得。具體情況如下: - 如果期權是由僱主授予的,並且與雇員在香港提供服務有關,則行權時獲得的股票或收入屬於薪俸稅范疇,需要按照個人所得稅表在3%至45%的累進稅率進行個稅繳納 。如果雇員在香港提供服務的時間不足一年,則需要按比例計算應純雀課稅收入。 - 如果期權是由非僱主授予的,並且與雇員在香港提供服務無關,則行權時獲得的股票或收入不屬於薪俸稅范疇,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 - 如果將行權後獲得的股票再轉讓,則可能需要繳納財產轉讓所得。如果轉讓的股票是境內上市公司的,則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果轉讓的股票是境外上市公司的,則需要按照20%的資本利得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
9. 股票期權是什麼意思
你好
股票期權是指買方在交付了期權費後即取得在合約規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協議價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相關股票的權利。
股票期權是上市公司給予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在一定期限內以一種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普通股的權利。
股票期權是一種不同於職工股的嶄新激勵機制,它能有效地把企業高級人才與其自身利益很好地結合起來。
股票期權的征稅問題
(一)股票期權制,英文為「Stock Option」,其含義為公司以書面形式給予本公司人員購進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目前比較多的是經營者股票期權,它是企業給予經營者的一種權利,經營者可以憑借這種權利按約定價格購買未來一定期限內公司股份的權利。實行股票期權制的目的,是要在公司人員與企業長期利益之間建立一種資本紐帶,將個人命運與企業命運牢牢地捆在一起。世界上第一個股票期權計劃1952年產生於美國,1974年這個計劃得到美國聯邦和州政府的認可,爾後股票期權制在美國開始迅速發展。據有關資料統計,20世紀90年代初,美國在全球排名前50位的大公司中,有80%的企業已向其高級經理人員實行經營者股票期權(ESO)的報酬制度,高收入中來源於ESO的比重越來越大。到1999年幾乎100%的高科技公司、大約90%的上市公司都有股票期權計劃。矽谷絕大部分企業採用經營者股票期權報酬制度,還採用員工持股制度,如微軟公司等。股票期權的分配形式除美國外法國等國家中也較流行。
(二)黨的十五大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與逐步完善,我國對於經營者分配製度、激勵和制約制度的政策也在不斷變化,提出了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將期權與期股作為資本參與分配的一種新的探索。
199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允許用國有資產增值部分作為股份進行獎勵.允許民營科技企業採取股份期權形式。1999年9月,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在少數企業中可以繼續探索試行經理(廠長)年薪制、持有股份等分配方式。2000年10月,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進一步指出建立健全收入分配
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對企業領導人和科技骨幹實行年薪制和股權期權試點。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實行期股、期權制汀了相應的政策措施,並選擇部分高科技公司作為試點單位。上海、武漢、深圳、北京、濟南、沈陽等地的政府也選擇了部分企業進行股票期權分配形式的探索,並形成各地的期股模式。隨著探索的進一步深入,地區模式的范圍將會不斷擴大。
從股票期權的取得看,目前我國內資企業在試行中較多的是期股形式,大體可分為三種類型,分別為購買性期股、報酬性期股和抵押性期股。購買性期股是指經營者按約定的價格直接拿出現金購買企業股份或股票,股票要在經營者任期期滿後方可上市或轉讓。報酬性期股是指經營者不需拿出現金,僅就其應取得報酬收入的一部分轉化為期股,如試行年薪制的企業,將經營者年薪收入中部分用於購買股票,按規定期限兌現。有的企業則將對經營者獎勵的一部分收入轉為期股。抵押性期股指的是經營
者拿出一定風險抵押金,在經營過程中如達不到合約規定的指標,以抵押金抵扣;如超過合約規定的指標,按增長利潤的一定比例,以股票形式獎勵給經營者。此外,從期股運行形態看,除有取得實股外,也有虛擬股票的兌現。虛擬股票是指企業並未從二級市場回購本公司股票給個人,而是在企業內部虛構一部分股票,僅在經營者賬上反映。經營者未真正持有股票,其收入就是未來股價與當前股價的價格差。
(三)當前,我國對股票期權的政策也在不斷研究之中,從個人所得稅方面看,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境內公司向雇員(內部職工)發放認股權證並承諾雇員在公司達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滿足其他條件,憑該認股權證,或按事先約定價格認購公司股票(一般低於市場價或當期股票發行價);或按當期市場價格的一定折扣轉讓本企業持有其他公司(包括外國公司)的股票等有價證券;或按一定比例為該雇員負擔其進行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投資的,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按工薪收入征稅。經稅務機關批准可從其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當月起,在不超過六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人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從政策的精神看,主要是對個人取得的期股作了明確。
(四)美國是積極推行職工持股制的國家,有專門對股票期權的稅收規定,通常是取得期權時不繳稅,稅收遞延至用期權交換等值股票或銷售股票時。具體分鼓勵性股票購買權(ISO)和非限定股票購買權(NSO),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對ISO又區別符合持有期條件的銷售和不符合持有期條件的銷售,對符合持有期條件的銷售按長期資本利得課稅,最高稅率不超過28%;對不符合持有期條件的銷售按一般收入課稅,最高稅率達39.6%。對非限定股票購買權因無限制條件規定,取得購買權時(知道購買權
市價)或購買權換取股票時(不知道購買權市價),就按薪金收入課稅。
對鼓勵性股票購買權,取得期權時,必須符合美國稅法第422章規定,從取得期權到換取股票時必須均是員工。ISO計劃不能超過10年,員工必須在10年內換取股票。個人持有期大於規定,即自取得期權起2年,換取股票後1年,期權價格必須大於或等於取得期權時股票市場價格。
(五)我國的股票期權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按勞分配的一種資本化表現形式。期權通過與資本市場的對接,在企業發展的同時,經營者可以獲得豐厚的利益。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企業的發展除經營者因素外,還有其他諸多因素,股價有時不能完全代表企業經營狀況,要實施股票期權制必須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法律規定。
我國加入WTO之後,外資企業進一步發展,國有企業分配形式資本化,與股票期權這一分配形式相關的政策法規必須盡快研究出台。從目前出台的政策情況看,仍停留在對股票期權制中期股的規定上,而外資企業中大部分是期權形式。筆者試從期股、期權的區別上來談談對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看法。
首先,個人取得股票期權所得是個人所得的一種形式,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必須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次,由於企業授予職工股票期權可以採取無償分配、折價出售、價格補貼和市場價出售等多種方法,所以必須分清不同情況,特別要分清個人取得的是期權還是期股。在期權制中,個人取得的是購買股份的權利,只要支付權利金,以權利價買進。個人在行權前沒有收益,在行權之後可以市場價賣出,其中差價即收益。期權擁有人有收益權,無所有權。在期股制中,個人取得的是股份的憑
證(股票),獲取方式一般以既定價格一次或分期補人方式獲取股票,經營者必須拿出現金(包括用部分獎勵金)購買,在期股價款支付完畢後,期股所有人享有所有權及全部收益權,股票可全部變現。
對取得期股所得,要區別是否規定持有期,對無持有期的股票,征稅環節應在實際取得股票時,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課稅所得額應為取得股票時該股票市場價--認購價(折扣價),所得允許行權期內分解。對有持有期的股票,應在股票持有期到期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股票出售時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稅。課稅所得額應為出售股票價格--取得股票當日該股票市場價(目前我國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稅),股票在未出售期間,分得股息、紅利,按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稅。
對取得期權所得,征稅環節應在期權行權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課稅所得額為行權價--權利價--權利金,允許從期權許諾日(契約生效日)至行權日的期間內進行分解
期權的概念
期權是一種能在未來特定時間以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特定資產的權利。
期權交易是一種權利的交易。在期貨期權交易中,期權買方在支付了一筆費用(權利金)之後,獲得了期權合約賦予的、在合約規定時間,按事先確定的價格(執行價格)向期權賣方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期貨合約的權利。期權賣方在收取期權買方所支付的權利金之後,在合約規定時間,只要期權買方要求行使其權利,期權賣方必須無條件地履行期權合約規定的義務。在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擁有有對等的權利和義務。與此不同,期權交易中的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不對等。買方支付權利金後,有執行和不執行的權利而非義務;賣方收到權利金,無論市場情況如何不利,一旦買方提出執行,則負有履行期權合約規定之義務而無權利。
期權也是一種合同。合同中的條款是已經規范化了的。以小麥期貨期權為例,對期權買方來說,一手小麥期貨的買權通常代表著未來買進一手小麥期貨合約的權利。一手小麥期貨的賣權通常代表著未來賣出一手小麥期貨合約的權利;買權的賣方負有依據期權合約的條款在將來某一時間以執行價格向期權買方賣出一定數量小麥期貨合約的義務。而賣權的賣方負有依據期權合約的條款在將來某一時間以執行價格向期權買方買進一定數量小麥期貨合約的義務。
期權的價格叫作權利金。權利金是指期權買方為獲得期權合約所賦予的權利而向期權賣方支付的費用。對期權買方來說,不論未來小麥期貨的價格變動到什麼位置,其可能面臨的最大損失只不過是權利金而已。期權的這一特色使交易者獲得了控制投資風險的能力。而期權賣方則從買方那裡收取期權權利金,作為承擔市場風險的回報。
二、期權的特點
(一)獨特的損益結構
與股票、期貨等投資工具相比,期權的與眾不同之處在於其非線性的損益結構。
如圖1-3,對於成本為1800元/噸的期貨多頭部位,價格每上漲一元,部位盈利就增加一元,價格每下跌一元,部位虧損就增加一元。對於期貨空頭部位,則正好相反。
損益 1800 期貨價格 圖1-3 期貨部位損益圖如圖1-4,是執行價格為1800元買權多頭的損益圖。其到期損益圖是條折線而不是一條直線,在執行價格的位置發生折角。如果期貨價格小於期權執行價格,買權處於虛值狀態,在到期時沒有價值。買權的買方將損失全部的權利金20元,但無論期貨價格跌有多深,買權的買方的虧損都不會再隨之增加;如果到期期貨價格為1820元,則買權處於損益平衡狀態;如果期貨價格大於期權執行價格,此時買權多頭與期貨多頭部位的性質相同,買權的損益與期貨價格的變化之間開始呈同向變動關系。
損益 1800 1820
期貨價格 圖1-4 買權多頭損益圖
正是期權的非線性的損益結構,才使期權在風險管理、組合投資方面具有了明顯的優勢。通過不同期權、期權與其他投資工具的組合,投資者可以構造出不同風險收益狀況的投資組合。
(二)期權交易的風險
期權交易中,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使買賣雙方面臨著不同的風險狀況。對於期權交易者來說,買方與賣方部位的均面臨著權利金不利變化的風險。這點與期貨相同,即在權利金的范圍內,如果買的低而賣的高,平倉就能獲利。相反則虧損。與期貨不同的是,期權多頭的風險底線已經確定和支付,其風險控制在權利金範圍內。期權空頭持倉的風險則存在與期貨部位相同的不確定性。由於期權賣方收到的權利金能夠為其提供相應的擔保,從而在價格發生不利變動時,能夠抵消期權賣方的部份損失。
雖然期權買方的風險有限,但其虧損的比例卻有可能是100%,有限的虧損加起來就變成了較大的虧損。期權賣方可以收到權利金,一旦價格發生較大的不利變化或者波動率大幅升高,盡管期貨的價格不可能跌至零,也不可能無限上漲,但從資金管理的角度來講,對於許多交易者來說,此時的損失已相當於「無限」了。因此,在進行期權投資之前,投資者一定要全面客觀地認識期權交易的風險。
三、期權與期貨的區別
(一)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
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具有合約規定的對等的權利和義務。期權交易中,買方有以合約規定的價格是否買入或賣出期貨合約的權利,而賣方則有被動履約的義務。一旦買方提出執行,賣方則必須以履約的方式了結其期權部位。
(二)買賣雙方的盈虧結構
期貨交易中,隨著期貨價格的變化,買賣雙方都面臨著無限的盈與虧。期權交易中,買方潛在盈利是不確定的,但虧損卻是有限的,最大風險是確定的;相反,賣方的收益是有限的,潛在的虧損卻是不確定的。
(三)保證金與權利金
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均要交納交易保證金,但買賣雙方都不必向對方支付費用。期權交易中,買方支付權利金,但不交納保證金。賣方收到權利金,但要交納保證金。
(四)部位了結的方式
期貨交易中,投資者可以平倉或進行實物交割的方式了結期貨交易。期權交易中,投資者了結其部位的方式包括三種:平倉、執行履約或到期。
(五)合約數量
期貨交易中,期貨合約只有交割月份的差異,數量固定而有限。期權交易中,期權合約不但有月份的差異,還有執行價格、買權與賣權的差異。不但如此,隨著期貨價格的波動,還要掛出新的執行價格的期權合約,因此期權合約的數量較多。
期權與期貨各具優點與缺點。期權的好處在於風險限制特性,但卻需要投資者付出權利金成本,只有在標的物價格的變動彌補權利金後才能獲利。但是,期權的出現,無論是在投資機會或是風險管理方面,都給具有不同需求的投資者提供了更加靈活的選擇。
四、為什麼交易期權
(一)期權是一種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期權以期貨合約為標的,可以說是衍生品的衍生品。因此,期權既可以用來為現貨保值,也可以為期貨業務進行保值。通過買入期權,為現貨或期貨進行保值,不會面臨追加保證金的風險。通過賣出期權,可以降低持倉成本或增加部位收益。而不同執行價格、不同到期日的期權的綜合使用,使為不同偏好的保值者提供量體裁衣的保值策略成為可能。
(二)期權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機會和投資策略。期貨交易中,只有在價格發生方向性變化時,市場才有投資的機會。如果價格處於波動較小的盤整期,市場中就缺乏投資的機會。期權交易中,無論是期貨價格處於牛市、熊市或盤整,均可以為投資者提供獲利的機會。期貨交易只能是基於方向性的。而期權的交易策略既可以基於期貨價格的變動方向,也可以進行基於期貨價格波動率進行交易。當投資者看多波動率時,可以買入跨式(Straddle)、寬跨式(Strangle)等交易組合;相反,如果投資者看空波動率,可以進行上述策略的相反操作。
(三)杠桿作用。期權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更大的杠桿作用。特別是到期日較短的虛值期權。與期貨保證金相比,用較少的權利金就可以控制同樣數量的合約。下面以平值期權為例,與期貨作一比較。
假定:強麥期貨價格為1900元/噸,保證金比例為5%即95元;強麥期權執行價格為1900元/噸,波動率15%,年利率1.98%。不同到期日的買權理論價值與期貨保證金對比見表1-1。表1-1 期權與期貨的杠桿作用比較
到期時間 買權權利金(元/噸) 占期貨保證金之比
1個月 34 30%
2個月 49 45%
3個月 61 60%
期權的杠桿作用可以幫助投資者用有限的資金獲取更多的收益。如果市場出現不利變化,投資者可能損失更多的權利金。因此,投資者要注意,無論期貨還是期權,杠桿作用都是雙刃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