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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無記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召開

發布時間: 2023-04-08 23:11:36

❶ 股東不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有效嗎

股東不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是否有效要看錶決的結果而定,如果表決的結果達到了生效的條件,如超過一半的股東同意的,那麼就是有效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股東會召開的相關規定來處理。
一、股東不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有效嗎?
股東不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是否有效要看此董事所持股份的份額及表決事項,超過半數同意就是有效的。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公司法》對於股東大會的規定
第九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配悉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九十九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擾賣察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緩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涉及到股東大會的召開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股東的相關事項也是需要基於實際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❷ 公司法股東大會召開時間是什麼

一、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東大會的召開分下面兩種情況: 1、定期召開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定期召開一次年會,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內召開。具體時間由公司自行規定。 2、臨時召開股東大會 出現重大問題,需要股東大會表決時,應該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總人數不足本法所規定的人數或者 公司章程 所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 股東大會的 召開流程 1、召集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 法規 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時間地點 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3、臨時提案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並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決議的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4、表決與通過 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採用會議表決方式,但表決時要求: (1)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會議,即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半以上; (2)要有出席會議的多數股東表決同意,即同意的表決權數占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總數的一半以上;第三,股東表決的基礎是股票數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個股東一票。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 代理 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一種是定期召開,另一種則是臨時召開,定期召開具有時間限制,一般以六個月為一個期限,總結上半年的發展經營狀況,對下半年的發展做好規劃,臨時性股東大會沒有時間限制,只要遇到緊急狀況,都可以召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