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股權怎麼規定的
股權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限制股權所有者提取或轉移自己股權的一種強制措施。這種措施當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權的收益的不當流失。給上市公司 內部的利益造成的損失。
在這種股權凍結的過程中,並沒有否定股權持有者的股東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樣享受股票的收益權以及其他的各項權益。
股權凍結後股東的權利
股東基於出資享有的股權,是集合了多種權利的權利束。由自益權和共益權構成。所謂的自益權即股東專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投資收益權、剩餘財產分配權、新股認購權等。共益權是指股東為自己利益的同時兼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提案權、表決權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08調整) 》「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1)規范法院凍結上市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股權的凍結主要是(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處分股權(股權轉讓或股權質押),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流失,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
而股權凍結並沒有否定股東資格。也沒有必要限制股東對於共益權的行使。股東基於股東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權。
可見在法院凍結期間,股東仍然可以行使共益權(股東大會召集權、投票權、參加權、選舉和被選舉權、知情權、股東代表訴訟權等);此外,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並不屬於凍結的范疇,在股權被凍結的情況下,股東仍然可以試行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
2.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且凍結一般最多幾輪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且凍結一般最多一輪。
(2)規范法院凍結上市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凍結質押股票時,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中應當明確案件債權額及執行費用,證券賬戶持有人名稱(姓名)、賬戶號碼,凍結股票的名稱、證券代碼,需要凍結的數量、凍結期限等信息。前款規定的需要凍結的股票數量,以案件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總額除以每股股票的價值計算。每股股票的價值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結合股票市場行情,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合理確定。
質權人申請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變價股票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損害案件當事人利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且在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准許。
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對在系統中被標記的質押股票採取強制變價措施。
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對上一年度虧損的,或股票價格波動幅度超過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或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均不能成為質押物;
一家商業銀行接受的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並且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這一條決定了證券公司的分散投資,避免了只有少數個股受到追捧。
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是貸款本金與質押股票市值之間的比值。這一規定和第2條規定的共同作用意味著: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將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睞
信用社是我國經濟市場上,一類較為常見的金融機構。相關的信用社的股權在辦理質押時,需要提供相關的戶口本、股權證和先關所需的材料,按照債權人的相關規定,遞交相關的材料辦理這類相關的貸款。相關的借款人需要按時還款,保護自身的股權和合法權益。
3. 股東股份被司法凍結
法律分析:大股東的股票被司法凍結並不一定是利空。如果被司法凍結的股票股東是上市公司的一般股東,被凍結是因個人原因,該股東並不會影響上市公司的運營發展,那麼大概率不會造成利空影響。而且,這樣的大股東股票被司法凍結,可以減少市場可供股票交易的數量,有可能還會利好於股票價格上漲。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擅自解凍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款項,致凍結款項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已轉移的款項。在限期內未能追回的,應當裁定該金融機構在轉移的款項范圍內以自己的財產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4. 定向詢價和市場價嚴重不符,還可以使用定向詢價嗎
執行法律法規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
潤州法院
潤州法院官方澎湃號
2023-02-03 17:35
江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
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
法發〔2019〕35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行水平,推動執行工作持續健康高水平運行,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加優質司法服務和保障,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善意文明執行的重要意義和精神實質
1.充分認識善意文明執行重要意義。執行是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最後一個環節。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權益影響,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建立健全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和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應有之義,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2.准確把握善意文明執行精神實質。執行工作是依靠國家強制力實現勝訴裁判的重要手段。當前,被執行人規避執行、逃避執行仍是執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突出執行工作的強制性,持續加大執行力度,及時保障勝訴當事人實現合法權益,依然是執行工作的工作重心和主線。但同時要注意到,執行工作對各方當事人影響重大,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也要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嚴格規范公正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要堅持比例原則,找准雙方利益平衡點,避免過度執行;要提高政治站位,著眼於黨和國家發展戰略全局,提升把握司法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實現依法履職與服務大局、促進發展相統一。要採取有效措施堅決糾正實踐中出現的超標的查封、亂查封現象,暢通人民群眾反映問題渠道,對有關線索實行「一案雙查」,對不規范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人民法院在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過程中,要充分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執行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把強制力聚焦到對規避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的依法打擊和懲處上來。要堅決防止執行人員以「善意文明執行」為借口消極執行、拖延執行,或者以降低對被執行人影響為借口無原則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
二、嚴禁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
3.合理選擇執行財產。被執行人有多項財產可供執行的,人民法院應選擇對被執行人生產生活影響較小且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在不影響執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被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先執行某項財產的,應當准許;未准許的,應當有合理正當理由。
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要嚴格按照中央有關產權保護的精神,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嚴禁違法查封案外人財產,嚴禁對不得查封的財產採取執行措施,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等企業法人、企業家和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要注意到,信託財產在信託存續期間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各自的固有財產,並且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的權利表現為信託受益權,信託財產並非受益人的責任財產。因此,當事人因其與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之間的糾紛申請對存管銀行或信託公司專門賬戶中的信託資金採取保全或執行措施的,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應准許。
4.嚴禁超標的查封。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值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為限,堅決杜絕明顯超標的查封。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存款的,應當明確具體凍結數額,不得影響凍結之外資金的流轉和賬戶的使用。需要查封的不動產整體價值明顯超出債權額的,應當對該不動產相應價值部分採取查封措施;相關部門以不動產登記在同一權利證書下為由提出不能辦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對不動產進行整體查封後,經被執行人申請,應當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並解除對超標的部分的查封。相關部門無正當理由拒不協助辦理分割登記和查封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5.靈活採取查封措施。對能「活封」的財產,盡量不進行「死封」,使查封財產能夠物盡其用,避免社會資源浪費。查封被執行企業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資料的,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對該財產價值無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其使用。對資金周轉困難、暫時無力償還債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人民法院應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查封在建工程後,原則上應當允許被執行人繼續建設。
(2)查封在建工程後,對其採取強制變價措施雖能實現執行債權人債權,但會明顯貶損財產價值、對被執行人顯失公平的,應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暫緩執行的和解協議,待工程完工後再行變價;無法達成和解協議,但被執行人提供相應擔保並承諾在合理期限內完成建設的,可以暫緩採取強制變價措施。
(3)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現房後,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合理價格自行銷售房屋。人民法院在確定期限時,應當明確具體的時間節點,避免期限過長影響執行效率、損害執行債權人合法權益。
6.充分發揮查封財產融資功能。人民法院查封財產後,被保全人或被執行人申請用查封財產融資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保全查封財產後,被保全人申請用查封財產融資替換查封財產的,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融資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價格進行融資。
(2)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申請用查封財產融資清償債務,經執行債權人同意或者融資款足以清償所有執行債務的,可以准許。
被保全人或被執行人利用查封財產融資,出借人要求先辦理財產抵押或質押登記再放款的,人民法院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財產解封、抵押或質押登記等事宜,並嚴格控制融資款。
7.嚴格規范上市公司股票凍結。為維護資本市場穩定,依法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和債務人投資權益,人民法院在凍結債務人在上市公司的股票時,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嚴格執行:
(1)嚴禁超標的凍結。凍結上市公司股票,應當以其價值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為限。股票價值應當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結合股票市場行情,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合理確定。股票凍結後,其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凍結或者解除部分凍結。
(2)可售性凍結。保全凍結上市公司股票後,被保全人申請將凍結措施變更為可售性凍結的,應當准許,但應當提前將被保全人在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在明確具體的數額范圍內予以凍結。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申請通過二級市場交易方式自行變賣股票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前述規定辦理,但應當要求其在10個交易日內變賣完畢。特殊情形下,可以適當延長。
(3)已質押股票的凍結。上市公司股票存在質押且質權人非本案保全申請人或申請執行人,目前,人民法院在採取凍結措施時,由於需要計入股票上存在的質押債權且該債權額往往難以准確計算,尤其是當股票存在多筆質押時還需指定對哪一筆質押股票進行凍結,為保障普通債權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一般會對質押股票進行全部凍結,這既存在超標的凍結的風險,也會對質押債權人自行實現債權造成影響,不符合執行經濟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經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溝通協調,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對現有凍結系統進行改造,確立了質押股票新型凍結方式,並在系統改造完成後正式實施。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債務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質押且質權人非本案保全申請人或申請執行人,人民法院對質押股票凍結時,應當依照7(1)規定的計算方法凍結相應數量的股票,無需將質押債權額計算在內。凍結質押股票時,人民法院應當提前凍結債務人在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並明確具體的凍結數額,不得對資金賬戶進行整體凍結。
第二,股票凍結後,不影響質權人變價股票實現其債權。質權人解除任何一部分股票質押的,凍結效力在凍結股票數量范圍內對解除質押部分的股票自動生效。質權人變價股票實現其債權後變價款有剩餘的,凍結效力在本案債權額范圍內對剩餘變價款自動生效。
第三,在執行程序中,為實現本案債權,人民法院可以在質押債權和本案債權額范圍內對相應數量的股票採取強制變價措施,並在優先實現質押債權後清償本案債務。
第四,兩個以上國家機關凍結同一質押股票的,按照在證券公司或中國結算公司辦理股票凍結手續的先後確定凍結順位,依次滿足各國家機關的凍結需求。兩個以上國家機關在同一交易日分別在證券公司、中國結算公司凍結同一質押股票的,在先在證券公司辦理股票凍結手續的為在先凍結。
第五,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就凍結質押股票產生爭議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動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依法協調解決。爭議協調解決期間,證券公司或中國結算公司控制產生爭議的相關股票,不協助任何一方執行。爭議協調解決完成,證券公司或中國結算公司按照爭議機關協商的最終結論處理。
第六,系統改造完成前已經完成的凍結不適用前述規定。案件保全申請人或申請執行人為質權人的,凍結措施不適用前述規定。
三、依法適當採取財產變價措施
8.合理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合理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要在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就參考價達成一致意見,以進一步提高確定參考價效率,避免後續產生爭議。財產有計稅基準價、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當事人議價不能、不成或者雙方當事人一致要求定向詢價的,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協調有關機構辦理詢價事宜。定向詢價結果嚴重偏離市場價格的,可以進行適當修正。實踐證明,網路詢價不僅效率高,而且絕大多數詢價結果基本能夠反映市場真實價格,對於財產無需由專業人員現場勘驗或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網路詢價確定參考價,並對詢價報告進行審查。
經委託評估確定參考價,被執行人認為評估價嚴重背離市場價格並提起異議的,為提高工作效率,人民法院可以以評估價為基準,先促成雙方當事人就參考價達成一致意見。無法快速達成一致意見的,依法提交評估機構予以書面說明。評估機構逾期未做說明或者被執行人仍有異議的,應及時提交相關行業協會組織專業技術評審。在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發現當事人、競拍人與相關機構、人員惡意串通壓低參考價的,應當及時查處和糾正。
9.適當增加財產變賣程序適用情形。要在堅持網路司法拍賣優先原則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變價財產實際情況、是否損害執行債權人、第三人或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適當採取直接變賣或強制變賣等措施。
(1)被執行人申請自行變賣查封財產清償債務的,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合理價格變賣。變賣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實際情況、市場行情等因素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2)被執行人申請對查封財產不經拍賣直接變賣的,經執行債權人同意或者變賣款足以清償所有執行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直接變賣。
(3)被執行人認為網路詢價或評估價過低,申請以不低於網路詢價或評估價自行變賣查封財產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存在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低價處置財產情形的,可以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變賣。
(4)財產經拍賣後流拍且執行債權人不接受抵債,第三人申請以流拍價購買的,可以准許。
(5)網路司法拍賣第二次流拍後,被執行人提出以流拍價融資的,人民法院應結合拍賣財產基本情況、流拍價與市場價差異程度以及融資期限等因素,酌情予以考慮。准許融資的,暫不啟動以物抵債或強制變賣程序。
被執行人依照9(3)規定申請自行變賣,經人民法院准許後,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異議的,不予受理;被執行人就網路詢價或評估價提起異議後,又依照9(3)規定申請自行變賣的,不應准許。
10.充分吸引更多主體參與競買。拍賣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全面真實披露拍賣財產的現狀、佔有使用情況、附隨義務、已知瑕疵和權利負擔、競買資格等事項,嚴禁故意隱瞞拍品瑕疵誘導競買人競拍,嚴禁故意誇大拍品瑕疵誤導競買人競拍。拍賣財產為不動產且被執行人或他人無權佔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負責騰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載明「不負責騰退交付」等信息。要充分發揮網拍平台、拍賣輔助機構的專業優勢,做好拍品視頻宣介、向專業市場主體定向推送拍賣信息、實地看樣等相關工作,以吸引更多市場主體參與競拍。
11.最大限度實現財產真實價值。同一類型的執行財產數量較多,被執行人認為分批次變價或者整體變價能夠最大限度實現其價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尤其是對體量較大的整棟整層樓盤、連片商鋪或別墅等不動產,已經分割登記或事後可以分割登記的,被執行人認為分批次變價能夠實現不動產最大價值的,一般應當准許。多項財產分別變價時,其中部分財產變價款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停止變價剩餘財產,但被執行人同意全部變價的除外。
12.准確把握不動產收益權質權變價方式。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的公路、橋梁、隧道等不動產收益權享有質權,申請執行人自行扣劃收益權收費賬戶內資金實現其質押債權,其他債權人以申請執行人僅對收費權享有質權而對收費賬戶內資金不享有質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異議的,不予支持。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扣劃收益權收費賬戶內資金實現申請執行人質押債權,收費賬戶內資金足以清償債務的,不應對被執行人的收益權進行強制變價。
四、充分用好執行和解及破產重整等制度
13.依法用好執行和解和破產重整等相關制度。要在依法採取執行措施的同時,妥善把握執行時機、講究執行策略、注意執行方法。對資金鏈暫時斷裂,但仍有發展潛力、存在救治可能的企業,可以通過和解分期履行、兼並重組、引入第三方資金等方式盤活企業資產。要加大破產保護理念宣傳,通過強化釋明等方式引導執行債權人或被執行人同意依法將案件轉入破產程序。對具有營運價值的企業通過破產重整、破產和解解決債務危機,充分發揮破產制度的拯救功能,幫助企業走出困境,平衡債權人、債務人、出資人、員工等利害關系人的利益,通過市場實現資源配置優化和社會整體價值最大化。
五、嚴格規范納入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
14.嚴格適用條件和程序。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必須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失信名單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被執行人,堅決不得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懲戒措施。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被執行人,決定採取懲戒措施的,應當製作決定書或限制消費令,並依法由院長審核後簽發。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根據司法解釋規定,雖然納入失信名單決定書由院長簽發後即生效,但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堅決杜絕只簽發、不送達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現象發生。
15.適當設置一定的寬限期。各地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於決定納入失信名單或者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可以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暫不發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費信息;期限屆滿,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再發布其信息並採取相應懲戒措施。
16.不採取懲戒措施的幾類情形。被執行人雖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經控制其足以清償債務的財產或者申請執行人申請暫不採取懲戒措施的,不得對被執行人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單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納入失信名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17.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幾類情形。人民法院在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有關人員申請解除或暫時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以因私消費為由提出以個人財產從事消費行為,經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2)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確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應舉證證明其並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並對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3)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本人或近親屬重大疾病就醫,近親屬喪葬,以及本人執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解除乘坐飛機、高鐵限制措施,經嚴格審查並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給予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暫時解除期間。
上述人員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並按要求作出書面承諾;提供虛假證據或者違反承諾從事消費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對其採取的限制消費措施,同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從重處理,並對其再次申請不予批准。
18.暢通懲戒措施救濟渠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名單申請糾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失信名單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及時審查並作出處理決定。對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申請糾正的,參照失信名單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人民法院發現納入失信名單、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可能存在錯誤的,應當及時進行自查並作出相應處理;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納入失信名單、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存在錯誤的,應當責令其及時糾正,也可以依法直接糾正。
19.及時刪除失信信息。失信名單信息依法應當刪除(屏蔽)的,應當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措施。超過三個工作日採取刪除(屏蔽)措施,或者雖未超過三個工作日但能夠立即採取措施卻未採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被執行人因存在多種失信情形,被同時納入有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單和無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單的,其主動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後,一般應當將有固定期限的名單信息和無固定期限的名單信息同時刪除(屏蔽)。
20.准確理解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讀超出正常收費標準的學校,雖然是私立學校,但如果其收費未超出正常標准,也不屬於限制范圍。人民法院在採取此項措施時,應當依法嚴格審查,不得影響被執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權利;在新聞媒體對人民法院採取此項措施存在誤報誤讀時,應當及時予以回應和澄清。人民法院經依法審查,決定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的,應當做好與被執行人子女、學校的溝通工作,盡量避免給被執行人子女帶來不利影響。
21.探索建立懲戒分級分類機制和守信激勵機制。各地法院可以結合工作實際,積極探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被執行人分級分類採取失信懲戒、限制消費措施,讓失信懲戒、限制消費措施更具有精準性,更符合比例原則。
各地法院在依法開展失信懲戒的同時,可以結合工作實際,探索開展出具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證明、將自動履行信息向徵信機構推送、對誠信債務人依法酌情降低訴訟保全擔保金額等守信激勵措施,營造鼓勵自動履行、支持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
六、加大案款發放工作力度
22.全面推行「一案一賬戶」系統。案款到賬後且無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規定在一個月內及時發還給執行債權人;部分案款有爭議的,應當先將無爭議部分及時發放。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推行「一案一賬戶」系統,各地法院要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和標准要求,嚴格落實系統部署與使用工作,確保案款收發公開透明、及時高效、全程留痕,有效堵塞案款管理漏洞,消除廉政風險隱患,最大限度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6日
原標題:《執行法律法規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
5. 司法凍結股票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這些被凍結的股票不能買賣。如果涉嫌犯罪的人需要用賣掉這些股票的錢還債,那將由法院組織拍賣。拍賣地點應當是在股市以外的大宗交易市場。對公司股票進行司法處置,尤其是保全和執行,除傳統的管轄問題外,還會涉及上市公司股票作為被保全財產或主要財產的財產所在地的確認,以及以質押上市公司股票作為標的財產的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管轄法院的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6. 股票資產可以凍結嗎
可以。我國法律規定上市公司和其它持有股票的單位和個人股票是可以被凍結的,其原因碼悉:
1、是股票是單位或個人的資產,而一旦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需要執行財產時,法院或有關部遲攜乎門就有權利凍結股票並強制執行。
2、是有些單位或個人經法院判決後仍欠債不還,法院發現其有股票資隱睜產後可強制執行。
7. 新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凍結上市公司質押股票工高老作的意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
3.《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配脊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21年1月22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
第四條 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培念滲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8. 法院查封股票如何處置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處置的方式包括:司法拍賣、二級市場處置、以股抵債、司法劃轉、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等。
法律依據:《最高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因此,如果您現在被凍結的卡里還有10%定金的數額,法院原則是不能再凍結您其他銀行卡的。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9. 上市公司股東股票被凍結多少需要公告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2020年12月修訂)》第8.6.4條規定,上市公司任一股東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的,應當及時披露。
最高法:凍結上市公司股票一般不超過20%
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舉行新聞發布會,在發布會上,最高法發布《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凍結上市公司股票,應當以其價值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為限。股票價值應當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結合股票市場行情,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合理確定。
10. 二級市場股票會被凍結嗎
近年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證券類融資業務也同步發展,各種以質押上市公司股票作為融資方式的業務層出不窮,隨之也產生了大量強制執行上市公司股票的案件。
相比其他財產,執行上市公司股票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和特殊性,同時涉及到強制執行司法領域與證券監管領域,往往需要人民法院、證券登記機構以及託管證券公司多方配合處置。且目前暫無關於強制執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全國性專門性規定,僅上海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上海金融法院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有專門性規定,分別為《上海金融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處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規定(試行)》(下稱「上海指引」)與《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試行)》(下稱「深圳指引」),對其他地區的執行案件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本文擬結合團隊親辦案件的實務經驗,為大家梳理上市公司股票保全與執行的全流程指南,以期為大家提供一些實務操作參考。
一、上市公司股票的保全
(一)查詢
根據《深圳指引》第三條:強制執行上市公司股票,應當查明該股票的下列情況:(一)權屬狀況、股份性質及股票數量、持股比例;(二)質押登記、信用交易、限售條件等權利負擔及司法凍結情況;(三)託管的證券公司及被執行人的證券賬戶、資金賬戶等情況。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可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協助查詢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實踐中,一般是前往作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進行查詢,且中國結算各分公司對於司法協助均有協助執法業務指南。
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為例,《協助執法業務指南》第九條規定:本公司向有權機關提供證券賬戶以下信息的查詢:(一)證券賬戶開戶信息;(二)證券持有情況;(三)證券持有歷史變更情況;(四)證券凍結情況。且根據第十條第四項可知,除上述有權機關外,律師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調查令或協助查詢文書也可進行查詢。
(二)凍結
根據《深圳指引》第六條:凍結上市公司股票,應當向託管的證券公司營業部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送達執行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未在證券公司託管或證券公司自營的上市公司股票,應當向證券登記計算機構送達執行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同時,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協助執行業務指南》第十三條規定了有權機關辦理證券凍結所需材料,並在第十四條將證券凍結區分為不可售凍結和可售凍結兩種方式。不可售凍結,是指證券被凍結後不得賣出的凍結方式;可售凍結,是指證券被凍結後准許賣出,同時對賣出所得的資金予以控制的凍結方式。實踐中在保全階段先對股票進行不可售凍結,等進入執行階段准備處置股票後再將不可售凍結調整為可售凍結。
(三)標記
202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關於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凍結上市公司質押股票工作的意見》(下稱「《質押股票意見》」)就已被質押的上市公司股票如何凍結及變價的問題作出了規定,開創了「標記」這一做法。
根據《質押股票意見》相關規定可知:僅在擬凍結股票已設立質押且股票質權人非案件保全申請人或者申請執行人的案件中適用標記,系轉為質權人參與其他案件債權人的訴訟與執行程序而設計的。且標記可理解對案件債權人對質押股票的「首凍」,並實際產生法律上的保全效力,且效力及於對應資金賬號的股票變價款。質權人成功標記後,可通過自行變價、價款分配與強制變價等程序對標的證券進行處置。
新型凍結方式標記的特點就是允許質權人自行變價質押股票,這也是「標記」與「凍結」的最大區別。此舉契合了股票波動大且自帶市場化交易規則的特質,實際上是最大限度維護了股票的變現價值,進而保護了質權人和案件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二、上市公司股票的執行
(一)司法拍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下稱「《拍賣變賣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實踐中,網路司法拍賣為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常用方式,對於執行限售流通股或數量較大的無限售流通股來說最為便利。
1、司法拍賣財產處置參考價的確定方式
(1)以二級市場價格確定司法拍賣保留價
根據《拍賣變賣規定》第四條: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無限售流通的上市公司股票可在二級市場上進行交易,價格公正透明可不進行評估直接以二級市場價格確定司法拍賣保留價。
根據《深圳指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無限售流通股以拍賣日前二十個交易日的平均收盤價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上海指引》對此也有相同規定,也被多地法院所認可。
(2)當事人議價、網路詢價、委託評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可以採取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路詢價、委託評估等方式。同時,《深圳指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限售流通股可以由當事人議價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當事人議價不成或不能,具備網路詢價條件的,通過網路詢價方式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網路詢價不成或不能的,採取委託評估方式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
由以上可知,如限售流通股等特殊的股票可通過當事人議價、網路詢價、委託評估等多種方式確定司法拍賣財產處置參考價。
通過上述方式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後若仍覺價格偏高,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考財產處置參考價適當降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網路司法拍賣規定》」)第十條規定最低不得低於市價的70%。
2、網路司法拍賣流程
《網路司法拍賣規定》及《深圳指引》第十九條對網路司法拍賣的流程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詳見下圖: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網路司法拍賣規定》第二十條:網路司法拍賣的競價時間應當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競價程序結束前五分鍾內無人出價的,最後出價即為成交價;有出價的,競價時間自該出價時點順延五分鍾。也就是說即使競價時間已經結束,但只要有競買人不斷出價,競價時間就將不斷順延五分鍾,直到最後一個出價滿5分鍾後才為成交價。
3、網路司法拍賣成交後需支付的各項費用
(1)執行費
網路司法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將拍賣款項支付至法院,法院將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依據執行金額的數額分階段按比例收取執行費,實踐中執行金額通常指實際的執行回款金額。
(2)拍賣費
拍賣費的收取標准依據各地法院對於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的法規確定,以筆者團隊親辦案例的管轄法院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例,《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單宗不動產的輔助機構服務費用不得超過1萬元,單宗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的輔助機構服務費不得超過5000元。單個案件支付輔助機構服務費用不得超過2萬元。根據上訴規定可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於拍賣費的數額進行了一定的限制,但其他地方法院也有拍賣費按照拍賣成交金額分階段按比例收取的情況。
(3)印花稅和過戶費
網路司法拍賣成交後進行非交易過戶需繳納證券印花稅,一般由中國結算代收,具體按照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向出讓方收取。過戶費的收取標准可查閱中國結算官網(服務支持—業務資料—收費標准)獲取,以中國深圳分公司為例,按股份過戶面值的千分之一收取,最高10萬元(雙向收取)。
(二)二級市場處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扣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執行流通證券,可以指令被執行人所在的證券公司營業部在30個交易日內通過證券交易將該證券賣出,並將變賣所得價款直接劃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可要求證券公司在一定期限內將股票在二級市場上拋售。
1、二級市場處置的操作流程
通過二級市場直接處置上市公司股票應當先凍結被執行人在證券公司所開立的資金賬戶,並通知託管證券公司將擬變價股票的凍結調整為可售凍結,並由執行法院向該股票的託管證券公司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送達執行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股票賣出後所得款項劃付至人民法院指定賬戶,具體操作方式在中國結算業務規則有明確規定,以下附執行法院委託託管證券公司處置股票的文書模板。
2、二級市場處置受《減持新規》限制
由於二級市場處置實質上是託管證券公司通過集中競價或大宗交易系統賣出股票,因此需要受到《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下稱「《減持新規》」)限制。
《減持新規》第二條規定了適用對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董監高,同時明確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減持新規》第九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以及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上交所和深交所《實施細則》規定:對於同一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的可減持數量按照其在各賬戶和託管單元上所持有關股份數量的比例分配確定。因此在進行二級市場處置時,需要按照託管單元中有關股份數量占被執行人有關股份總數量的比例,計算該託管單元可分配的減持比例。若被執行人為上市公司大股東持有股份基數較大,可能導致託管單位內的股票分配的可減持比例較低,從而導致處置時間過長,甚至可能需要幾年才能全部處置完成。
(三)以股抵債
1、流拍後以股抵債
《拍賣變賣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司法拍賣的股票流拍後,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執行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以股抵債。
且《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拍賣時無人競買或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於六十日內再行拍賣。由上述規定可知,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執行債權人在每次拍賣流程後均可申請以股抵債。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此均以判例予以支持。
2、合意抵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九條規定: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由上述規定可知,若雙方能達成合意,可以向法院申請不經拍賣程序直接以股抵債。但如果被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不予配合或提出異議,合意抵債將難以實現。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該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可見,當事人在司法拍賣流拍前達成的以物(股)抵債協議不能獲得法院據此作出的以物(股)抵債裁定,而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行履行。若被執行人未按以物抵債協議履行,申請執行人可就履行該協議產生的糾紛另行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亦可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四)司法劃轉
司法劃轉也即非抵債過戶,一般適用於無法在二級市場上處置的限售股,即將被執行人名下股票先過戶至申請執行人名下,待限售條件解除後,由申請執行人自行處置變價。雖然相比其他執行處置方式,司法劃轉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並不多,但仍有一些地方法院以司法劃轉處置上市公司股票。以江蘇省為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疑難問題的解答》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執行被執行人所持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可以先將限售流通股強制扣劃至申請執行人賬戶,待限售股辦理解禁手續轉為流通股後再行處置。在此過程中,執行法院視情可以凍結申請執行人該賬戶,防止變價款高於執行標的額時申請執行人轉移變價款損害被執行人利益。
三、結語
強制執行上市公司股票除遵守法律法規和地方司法解釋之外,還需重點關注交易所規則以及證券登記機關的協助執行業務指南,因此處置上市公司股票的實操性較強。實際執行過程中,律師應結合申請執行人的具體訴求以及上市公司股票的具體特性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採取最優的處置方案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