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哪裡可以找到證券違規的案例
最高檢、證監會聯合發布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開以「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犯罪 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發布12起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證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證券違法典型案例。
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證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溫某乙與財務總監劉某勝為達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組織單位工作人員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等方式,虛構2011年至2013年6月間的收回應收款項情況,採用在報告期末(年末、半年末)沖減應收款項,下一會計期期初沖回的方式,虛構了相關財務數據,在向證監會報送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中記載了上述重大虛假內容,騙取了證監會的股票發行核准,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2.57億元。欣某公司上市後,於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間,沿用前述手段繼續偽造財務數據,粉飾公司財務狀況,並分別於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眾披露了虛假和隱瞞重要事實的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半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
二、訴訟過程
遼寧省丹東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向丹東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發現,欣某公司上市公開發行股票之後,在向社會公開披露的三份財務報告中仍包含虛假財務信息,涉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對溫某乙、劉某勝在公司上市後的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進行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以欣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訴。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欣某公司為達到上市發行股票的目的,採取偽造財務數據等手段,在招股說明書中編造重大財務虛假內容並發行股票;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主體,多次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和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告,嚴重損害股東利益。溫某乙、劉某勝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2017年4月20日,遼寧省丹東市人民檢察院以欣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訴。
2019年4月23日,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被告單位欣某公司罰金人民幣832萬元;以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對被告人溫某乙、劉某勝數罪並罰,對溫某乙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劉某勝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中國證監會對欣某公司的欺詐發行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行為進行調查後,於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處罰。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對欣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並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後,主承銷商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涉案投資人的損失得到相應賠償。
三、典型意義
1.依法從嚴懲治資本市場財務造假行為。上市公司在發行、持續信息披露中的財務造假行為,嚴重蛀蝕資本市場的誠信基礎,破壞市場信心,損害投資者利益,必須嚴厲懲治。資本市場財務造假行為主要通過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現出來,損害投資者利益。對於不同階段涉財務造假信息的違規披露行為,刑法規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應刑罰。司法辦案當中要注意區分不同時期信息披露行為觸犯的刑法規范,根據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分別適用不同罪名,數罪並罰;對於審查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和線索,通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查清事實,依法追訴。
2.綜合發揮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職能作用。財務造假和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可能同時違反行政監管法律規范和刑法規范,觸發行政處罰程序和刑事追訴程序。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根據執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時追究相關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後,認為相關人員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有效銜接,防止以罰代刑,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影響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欺詐發行、違規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條件的,還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強制退市。
3.注重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2020年3月實施的新修訂證券法進一步完善了投資者保護制度,先行賠付、證券代表人訴訟等規定為更好地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本案辦理過程中,主承銷商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投資人的損失得到相應賠償,維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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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某通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盧某旺等人欺詐發行債券、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一、基本案情
盧某旺、盧某煊、盧某光分別系中某通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和原財務總監;楊某傑、陳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別系利某會計師事務所某分所副所長、項目經理、主任會計師授權簽字人和部門經理;邊某系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證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資總部業務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動資金不足,盧某旺為發行私募債券融資,經與盧某煊、盧某光合謀,虛增公司營業收入5.13億余元、虛增利潤總額1.31億余元、虛增資本公積金6555萬余元、虛構某銀行授信額度500萬元、隱瞞外債2025萬余元。利某會計師事務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審計項目後,未按審計准則要求對中某通公司賬外收入和股東捐贈情況進行審計,在審計報告中虛增了上述營業收入、凈利潤和資本公積金。其中,楊某傑在出具重大失實報告中實施了組織、管理等行為;陳某明實施了現場審計和初稿起草行為;王某宇作為利某會計師事務所授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在未按審計准則對中某通審計報告進行審核的情況下,草率簽發審計報告;徐某作為注冊會計師,在未實際參與中某通項目現場審計的情況下,應楊某傑要求在審計報告上署名。承銷券商某證券公司以此為基礎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開發行2014年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經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中某通公司於2014年5月至7月間非公開發行兩年期私募債券共計1億元,被相關投資人認購。其中,兩位投資人在邊某的介紹下分別認購該私募債券,邊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給予的賄賂款150萬元。2016年該私募債券到期後,中某通公司無力償付債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
二、訴訟過程
上海市公安局以邊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楊某傑、陳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中某通公司、盧某旺、盧某煊、盧某光涉嫌欺詐發行債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和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邊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提起公訴。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分別以楊某傑、陳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中某通公司、盧某旺、盧某煊、盧某光涉嫌欺詐發行債券罪提起公訴。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邊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沒收違法所得。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一審判決,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被告人楊某傑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陳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分別判處罰金5萬元至10萬元不等;以欺詐發行債券罪,判處被告單位中某通公司罰金人民幣300萬元,被告人盧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盧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盧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一審宣判後,陳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結合本案以及其他同類案件的辦理,向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出了加強會計師行業監管的檢察建議書。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收到檢察建議書後,積極採取措施增強中介機構職責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冊會計師專業標准體系,加強法律知識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研究完善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相關准則,更好地發揮行業自律監管作用。
三、典型意義
1.堅持保護資本市場創新發展和懲治證券違法犯罪並重,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為規范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拓寬中小微型企業融資渠道,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於2011年開展了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在總結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證監會於2015年發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全面建立了非公開發行債券制度。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有益創新,但一些中小企業的欺詐發行行為,嚴重損害了私募債券市場信心,侵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對於私募債券、新三板、科創板等資本市場中的創新活動,檢察機關應當堅持保護創新和懲治犯罪並重,堅定地維護資本市場正常運行秩序,依法懲治財務造假、信息披露違法等嚴重破壞資本市場秩序的犯罪,為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2.嚴厲懲治中介機構參與財務造假,促進落實「看門人」責任。資本市場中的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是信息披露、投資人保護相關制度得以有效實施的「看門人」,中介機構不依法依規履職將嚴重影響資本市場的健康運行。在懲治市場主體財務造假行為的同時,應當主動開展「一案雙查」,同步審查相關中介機構是否存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以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違法犯罪行為,並依法追究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和中介機構依法依規履職。
3.注重結合辦案提出檢察建議,促進資本市場制度機制不斷健全。對於辦案當中發現的相關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職業操守、職業規范,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缺失問題,檢察機關應當深入分析原因,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改進工作、完善監管的檢察建議,促進社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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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間,唐某博夥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數十個他人證券賬戶,不以成交為目的,採取頻繁申報後撤單或者大額申報後撤單的方式,誘導其他證券投資者進行與虛假申報方向相同的交易,從而影響三隻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隨後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獲利,違法所得金額共計2581萬余元。其中:
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夥同唐某子、唐某琦,採用上述手法操縱「華資實業」股票,違法所得金額425.77萬余元。其間,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報買入量分別占當日該股票總申報買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報買入金額分別為9000萬余元、3.5億余元、2.5億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夥同唐某子、唐某琦採用上述手法操縱「京投銀泰」股票,違法所得金額1369.14萬余元。其間,5月3日、4日撤回申報買入量分別占當日該股票總申報買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報買入金額分別為4億余元、4.5億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夥同唐某琦採用上述手法操縱「銀基發展」股票,違法所得金額786.29萬余元。其間,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報賣出量占當日該股票總申報賣出量的52.33%,撤回申報賣出金額1.1億余元。
二、訴訟過程
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別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對基本犯罪事實如實供述,主動繳納全部違法所得並預繳罰金。唐某博還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訴。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對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訴。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綜合全案事實、情節,對唐某博、唐某子減輕處罰,對唐某琦從輕處罰,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450萬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操縱證券市場違法所得2581萬余元予以追繳。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1.嚴厲懲治各類操縱型證券犯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違法干預證券市場供求關系,破壞自由、公平的證券價格形成機制,損害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危害證券市場健康發展。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操縱市場行為的專業性和隱蔽性明顯增強,操縱手段花樣翻新。新修訂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交易操縱」「重大事件操縱」「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跨期、現貨市場操縱」等常見操縱手段,並降低了定罪標准,全面加大了懲治力度。司法機關要准確認識操縱型證券犯罪方法手段的變化,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各類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危害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予以嚴肅追究。
2.准確把握虛假申報操縱犯罪和正常報撤單的界限。虛假申報操縱是當前短線操縱的常見手段,操縱者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後撤單或者大額申報後撤單,誤導其他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並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司法辦案當中要准確區分虛假申報操縱行為和合法的報撤單交易行為,著重審查判斷行為人的申報目的、是否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並結合實際控制賬戶相關交易數據,細致分析行為人申報、撤單和反向申報行為之間的關聯性、撤單所佔比例、反向交易數量、獲利情況等,綜合判斷行為性質。
3.有針對性地提出量刑建議,不讓貪利型犯罪獲得經濟上的利益。操縱證券市場的犯罪目的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懲治操縱證券市場犯罪,要注意發揮各類刑罰方法的功能作用,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要注重剝奪自由刑與財產處罰刑、追繳違法所得並用,不讓犯罪者在經濟上得到好處,增強刑事追究的懲罰力度和震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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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間,某基金公司總經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薦華某公司的超聲波制漿技術,並具體參與了青某公司收購該超聲波制漿技術及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全過程。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參與了項目的考察洽談活動,並於同月28日與青某公司、華某公司簽訂了《三方合作框架協議書》,約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華某公司的合作內容。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籌劃重大事項。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發布簽訂收購超聲波制漿專利技術框架協議的公告。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復牌並公告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中國證監會依法認定,上述公告內容系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被告人王某分別與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陳某、戰友王某儀聯絡、接觸。上述人員及王某儀的妻子王某紅在青某公司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大量買入該公司股票共計1019萬余股,成交金額2936萬余元,並分別於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項停牌前、發布收購超聲波制漿技術及非公開發行股票信息公告復牌後將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賣出,非法獲利共計1229萬余元。
二、訴訟過程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陳某、王某儀、王某紅等5人涉嫌內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在檢察機關審查過程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陳某不供認犯罪事實,王某儀、王某紅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泉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全案證據進行了細致審查分析,認為現有證據能夠證明王某玉、尚某、陳某、王某儀在涉案股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均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聯絡、接觸,並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交易行為具有明顯異常性,且無法作出合理解釋,足以認定王某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構成內幕交易罪。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檢察院分別以王某儀、王某紅涉嫌內幕交易罪,尚某、陳某涉嫌內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內幕交易罪提起公訴。
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一審判決,以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35萬元;以內幕交易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陳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儀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紅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不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其中,對犯罪情節較輕、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贓、具有悔罪表現的王某儀、王某紅依法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一審宣判後,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陳某提出上訴。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1.依法懲治內幕交易違法犯罪,促使內幕信息知情人嚴格依法履職。證券期貨從業人員及上市公司高管、員工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嚴格依照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可能影響市場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義務,不得主動、被動向第三人透露相關內幕信息,不得直接或變相利用掌握的相關內幕信息謀取利益,自覺維護證券從業市場生態。
2.准確把握內幕交易犯罪的證據特點和證據運用規則,全面准確認定案件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認犯罪事實,依靠間接證據同樣可以證明犯罪事實。在指控證明過程中,要根據內幕交易行為的特徵,圍繞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與內幕交易行為人之間的密切關系、聯絡行為,相關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敏感期的時間吻合程度、交易背離程度、利益關聯程度等證明要求,有針對性地引導偵查取證,全面收集交易數據、行程軌跡、通訊記錄、資金往來、社會關系等相關證據,按照證據特點和證據運用規則,對各類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構建證明體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實,其他在案證據能夠形成證明鏈條,排除其他可能性,證明結論唯一的,可以認定犯罪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當寬則寬、該嚴則嚴。在辦理共同犯罪案件時,對於主動認罪悔罪、退贓退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從寬處理;對於拒不供認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檢察機關在辦案當中要注重做好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釋法說理工作,通過講法律、講政策、講危害、講後果,促使其認識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動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盡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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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夫於2007年開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後擔任交易員、副總監,負責分發、執行基金經理的指令,下單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職務許可權。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經理指令下單交易股票後,使用其父胡某勛、岳父耿某剛證券賬戶或者指使胡某勛使用其本人證券賬戶,同期交易買入與本公司相同的股票,買入成交金額共計11.1億余元、賣出金額共計人民幣12.1億余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4186.07萬元。
二、訴訟過程
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訴。
被告人胡某夫辯稱,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缺乏違法性認識,部分買入與基金經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為屬於「交易巧合」。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胡某夫身為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後,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員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賬戶或明示其父胡某勛操作,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且犯罪行為持續時間長,交易數額和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屬於情節特別嚴重。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訴。
經釋法說理,胡某夫家屬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代為退繳違法所得800萬元,胡某夫在庭審時當庭表示認罪,有一定悔罪表現。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0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1.充分認識「老鼠倉」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危害,依法嚴肅查處犯罪。基金公司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違背了基金從業人員對基金公司的忠實義務,破壞了證券市場公平交易秩序,損害基金管理人的聲譽和投資者對有關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賴和信心,也同時危害了有關基金的長期運作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從業人員知悉未公開信息後,不論是在基金公司下單前交易,還是在基金公司下單同期交易,都屬於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司法機關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退贓退賠表現等因素綜合評價其刑事責任。基金公司從業人員應當從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訓,杜絕僥幸心理,強化守法意識,嚴格依法履職,共同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2.重視客觀性證據的證明作用,以證據證明反駁不合理辯解。隨著證券市場監管力度加大,證券市場犯罪活動日趨隱蔽,犯罪手段狡猾多變,案發後規避責任、企圖以拒不供認犯罪事實逃避懲罰的現象日趨增多。檢察機關辦理證券期貨犯罪案件,應當加強與證券監管機構和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加強對客觀證據的收集固定和審查運用,依靠嚴謹的證據體系和科學的證明方法,准確認定案件事實,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僥幸心理,使其受到應有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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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某公司)董事長滕某雄未經過股東大會授權,明知未經股東大會同意無法履行協議條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簽訂了以自有資金2.25億元認購某銀行定增股的認購協議,同時授意時任董事會秘書林某山發布公告。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該協議不可能履行的情況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發布該虛假消息。隨後,在原定股東大會召開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發布「中止投資某銀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認購公告發布後的首個交易日至放棄認購公告發布前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海某公司股價(收盤價)由18.91元上漲至30.52元,盤中最高價32.05元。按收盤價計算,上漲幅度61.40%,同期深綜指上漲幅度20.68%,正偏離40.71%。從成交量看,上述認購公告發布前10個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級市場累計成交4020萬余股,日均成交402萬余股;認購公告發布後的首個交易日至放棄認購公告發布前的最後一個個交易日的10個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級市場累計成交8220萬余股,日均成交量822萬余股;放棄公告發布後10個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級市場累計成交6221萬余股,日均成交622萬余股。虛假信息的傳播,導致海某公司股票價格異常波動,交易量異常放大,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
二、訴訟過程
上海市公安局
B. 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暴雷,股票連續跌停,投資者可以提起索賠嗎
A股市場最大的缺陷就是沒有出台賠償機制,並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可以讓投資者們進行索賠,所以投資者們可以自己收集證據進行起訴,提起索賠,但最終能否賠償成功,存在很大未知數。
如果A股真的出台賠償機制,並且完善好賠償機制的各項條例,讓投資者有法律依據,這樣可以提高投資者進行賠償的成功概率,這樣也是對投資者最大的保護,同時也可以抑制上市公司各種暴雷事件,也不會讓投資者為上市公司的過錯進行買單。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之前由於財務造假的康美葯業、康得新等之類的,這些上市公司存在財務造假,但最終披露財務造假之前買入股票的投資者,又有誰能順利賠償損失呢?
所以可以肯定一點,投資者是有權利進行提起訴訟,通過訴訟要求賠償損失,但投資者即使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最終又有誰能真正得到賠償呢?
通過這個業績預告暴雷事件告訴所有投資者,自己才是最好的保護傘,只有遠離股市,根本不存在什麼財務造假、違規信息披露、業績暴雷等等事件,更不存在讓投資者為上市公司的錯誤買單。
保護財產,遠離股市!
C. 滴滴的競爭對手擬上市,准「共享出行第一股」背後存兩大隱憂
文 | 楊萬里
近日,嘀嗒出行正式向港交所遞交招股書。若能成功實現上市,它將成為「共享出行第一股」。
時間先回到9月初。當時,外媒報道嘀嗒出行考慮在香港進行5億美元IPO。隨後,嘀嗒出行方面回應,「針對這則信息不予評論,沒有相關信息可以披露。」
然而,短短經過1個月後,嘀嗒出行就加快了向資本市場進軍的步伐。對此,有 財經 媒體發表觀點稱,上市的目的或是尋求增加市場份額,與對手滴滴出行展開競爭。
回顧嘀嗒出行發展歷程,該公司僅花了六年時間成長起來。該公司旗下的順風車業務最引人關注,2019年市場佔有率高達66.5%,位居順風車市場份額第一。
不過,嘀嗒出行也存在兩大隱憂,一是順風車行業競爭激烈,二是公司本身存在合規風險。
2014年,共享經濟開始預熱,創業者找到了新藍海,各路資本也不斷蜂擁而入。
那年9月,「嘀嗒拼車」(嘀嗒出行前身)被推出,主打1對1順路拼車模式。兩個月後,IDG資本向其投資了1000萬美元。本次融資是「嘀嗒拼車」的A輪融資。
到了2015年1月和5月,李斌系旗下的易車網、IDG資本以及其它投資機構,又分別向其投資2000萬美元和1億美元。在1年時間內,「嘀嗒拼車」成功進行了B輪和C輪融資。
2017年3月,蔚來資本向又參與了D輪融資,李斌本人後來也出現在「嘀嗒拼車」的董事名單中。
2017年9月,計程車業務上線,「嘀嗒拼車」的業務范圍增加。到了2018年,公司品牌升級為「嘀嗒出行」,成為兼具順風車和計程車的移動出行平台。
目前,嘀嗒出行已成為一匹「黑馬」,從創立至今,在6年時間內迅速成長,並開始闖關資本市場。
與競爭對手滴滴出行不同的是,嘀嗒出行的業務范圍並不大。滴滴出行已涵蓋計程車、專車、滴滴快車、順風車、代駕等多種出行服務,而滴答出行主要聚焦於順風車業務和計程車網約業務等。
公開資料顯示,嘀嗒出行已於去年實現扭虧為盈。2017年至2019年,嘀嗒出行經調整的凈利潤分別為-9702萬、-10.7億、1.7億元人民幣。
再看國內競爭對手,滴滴出行從2012年累計虧損超300億元,甚至還有媒體報道稱虧損500億元。國外方面,網約車兩巨頭Uber和Lyft去年依然未能實現盈利,分別虧損85.06億美元和26億美元。
嘀嗒出行為何能「一枝獨秀」,實現盈利?
經多方了解,嘀嗒出行是一家純信息服務提供商,平台不擁有或租賃車隊車輛,即不承擔任何擁車費用。因此,平台不需要提供大量補貼,甚至可以收取較低的服務費,從而增加公司盈利。相反,像滴滴出行這類企業,需要大量的補貼以持續留住用戶,最終陷入虧損泥潭。
正是嘀嗒出行是業內僅有實現盈利的公司,投資者才對這家公司重點關注。
除了上文提到的盈利為正,高市佔率也是嘀嗒出行的亮點。
自2018年滴滴出行接連出現 社會 事件後,滴滴的順風車業務一度被暫停。而在此期間,嘀嗒出行的順風車業務快速增長。2018年和2019年,嘀嗒順風車搭乘訂單分別為4820萬份和1.79億份,分別同比增長104.2%和270.5%。
根據弗若斯特·沙利文咨詢公司的報告,若按2019年順風車搭乘次數計算,嘀嗒出行2019年市佔率為66.5%,占據國內順風車市場份額第一。
那麼,嘀嗒出行的「第一」含金量多高?我們關注到,由弗若斯特·沙利文咨詢公司服務過的輝山乳業、瑞幸咖啡等公司出現過財務造假現象。這些上市公司造假曝光後,要麼被摘牌,要麼股票長期停牌。
有機構預測,中國順風車行業的市場規模將從2019年的140億元迅速增長至2025年的1139億元,年復合增長率或達41.8%。
順風車行業是一個大生意,但並不意味著是好做的生意。嘀嗒出行存在的兩大隱憂一是行業競爭激烈,二是存在合規風險。
一方面,嘀嗒出行面臨著「前有狼,後有虎」的境遇。當嘀嗒出行准備IPO之際,滴滴出行、高德地圖等動作不斷。
今年9月份,滴滴出行對傳統計程車業務升級為「快的新出租」,同時宣布投入1億元專項補貼,為計程車乘客發放打車券拉動消費。另外,滴滴出行還推出了「青菜拼車」和「花小豬」兩個新平台,這一舉動被外界視為重返順風車市場的布局。
同樣在9月份,高德打車在北京上線「北汽出租」。此外,高德打車還與新月聯合、北方北創等北京多家大型計程車企業達成了巡遊車網約化合作,上線車輛將超過3萬輛,即北京市近50%計程車實現網約化。
另一方面,有市場人士擔憂嘀嗒出行存在合規問題。
自2019年5月至今年9月,嘀嗒出行運營主體北京暢行公司存在64條行政處罰記錄。
有互聯網分析師接受采訪表示,嘀嗒出行之所以多次被處罰,是因為嘀嗒出行不是正規的營運公司,至今未拿到《網路預約出租 汽車 經營許可證》。
這位分析師還表示,嘀嗒出行一開始是以共享經濟的名頭出現,做出行的色彩比較淡,更偏向於做撮合服務。待共享經濟概念熱度消退後,嘀嗒出行轉型成為出行平台。
嘀嗒出行也在招股書中提到,「公司面臨與順風車市場法規有關的不確定因素。不遵守法規或發牌制度或其變動可能對該公司的業務、經營業績及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截至今年二季度,順風車業務給嘀嗒出行帶來的收益占總收益比重高達87.8%,而從2017年至今該業務比重保持在50%以上。不難發現,如果順風車業務板塊出現幺蛾子,或將對嘀嗒出行業績造成較大沖擊。
值得關注的是,網上曾有市場人士稱嘀嗒出行整體估值超過百億人民幣,但與滴滴出行800億美元(約超5000億人民幣)的估值相比,前者的估值遠遠不及後者。
嘀嗒出行能否上市以及後市表現如何,我們將繼續保持關注!
D. 美國股市對於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是怎樣處理的
美國股市對於上市公司造假行為是非常嚴厲的,處理力度已經完全超出了市場想像之外。根據2002年美國就出台了《薩班斯法案》,該法案規定:對編制違法違規財務報告的刑事責任,最高可處500萬美元罰款或者20年監禁。篡改文件的刑事責任,最高可處20年監禁。證券欺詐的刑事責任,最高可處25年監禁。
以上這些就是美國股市對於上市公司出現財務造假的處罰以及處理結果;
美國股市是非常成熟的制度,上市公司造假付出的成本太大,寧願選擇退市也不願意造假,這就是美國股市為什麼上市公司質量又保障的真正原因。如果A股能學到美股股市的懲罰制度的話,相信咱們的A股上市公司也有保障,這樣才能讓股票健康長久的發展。
E. 有些上市公司弄虛做假,欺騙上市,做假帳,給投資者造成了損失,該怎麼處理
上市公司弄虛做假,欺騙上市,做假帳,給投資者造成了損失,這些事情聽上去好像很嚴重,但是在A股股票市場上卻並非是什麼新鮮事了,該怎麼來處理,早有案例和處理結果,典型如欣泰電氣——無非就是股票被啟動強制退市、設立專項資金賠付補償投資者、參與造假的公司高管等相關人士被罰款、證券市場禁入。
然而實際上參與造假上市、做假賬的人往往最終還是賺到不少了,一方面是在東窗事發之前直接的減持、股權質押變現了不少,另一方面等事情萬一不幸被踢爆之前往往也需要若干年的時間,也為其企業成功融資、借雞生蛋提供了足夠多的資金運轉時間。欺騙上市、做假賬的代價不夠慘重,懵一腳成功了還有很大賺頭,也助長了一些人鋌而走險運作企業上市的舉動,這說到底還是監管不夠完善和處罰不夠嚴格所至。
源自風生焱起的個人分析,歡迎關注本賬號以便獲取更多財經知識
F. 上市公司被報財務造假,第二天股票會怎麼走
上市公司未披露財務造假,一般情況下第二天的股票將會下跌,因為股票很容易受到上市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應當向公司的財務狀況出現問題,就會有大量的人來幫助股票,以至於嗯這個公司以後沖擊自己的能力將會減弱,而且渠道也會變這樣。
G. 香港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被強制退市,持有股票人怎麼辦
尤其是在股市當中,股民是非常懼怕股票退市,很可能讓投資者面臨資金虧損,剛好也帶大家一起來看一下股票退市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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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麼意思?
股票退市其實就是指上市公司不滿足交易方面的相關要求,然後自主的或者是被動的終止上市的情況,就是上市公司轉向成為了非上市公司。
退市的時候公司有兩種情況,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主動性退市是由公司自主決定;通常由於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因素,造成被動性退市,最終被市場上的監督部門強行吊銷了《許可證》。如果公司想要進行退市的話需要滿足下面三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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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退市了,沒有賣出的股票怎麼辦?
如果股票退市,交易所就會有一個退市整理期,意思就是,一旦股票滿足了退市條件,就會被強制退市了,那麼在這個時間可以把股票賣出去。過了退市整理期之後這家公司就退出二級市場,不能夠再進行買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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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退市整理期之後如果還沒有賣出股票的股東,做交易的時候只能在新三板市場上做了,新三板這個場所是用於專門處理退市股票的,如果朋友們有在新三板上買賣股票的需求,想要進行交易還得在三板市場上開通一個交易賬戶。
學姐要多說一句,退市後的股票,即使說可在一個退市整理期內賣出,可是本質上對散戶是很不利的。股票如果進入退市整理期,最先大資金肯定出逃,小散戶的小資金賣出去是很難的,因為賣出成交的原則是三個優先--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大客戶優先,於是等到股票賣出去了,股價現在已經跌了很多了,散戶虧損的就已經十分嚴重了。注冊制之下,購買帶有退市風險的股票對於散戶來說風險很大的,因此ST股或ST*股是千萬不能買賣的。
應答時間:2021-09-24,最新業務變化以文中鏈接內展示的數據為准,請點擊查看
H. 慘烈退市!14年保殼功虧一簣,連續多年財務造假
導讀
上海普天最後一次扣非凈利潤為正值還得追溯到遙遠的2003年,當年上海普天取得營業收入20億元,獲得5300萬的扣非凈利潤和5150萬的歸母凈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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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中罕見的「高風亮節」
日前,A股發生了一件異常轟動的大事,竟然有公司要主動退市了!
3月21日晚間,*ST上普(600680.SH)發布公告稱, 公司擬以股東大會方式主動撤回A股和B股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交易 ,並在取得上海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批准後,轉而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及退市公司板塊(俗稱老三板)掛牌。
這條公告一經發出,立刻引起了所有的媒體的關注報道。因為這在A股市場里,實在是太罕見了,罕見到自從有A股以來,這是第二家主動退市的公司, 上一家主動退市的公司叫二重重裝 ,於2015年退市。
由於在A股上市門檻比較高,上市以後估值也非常高,融資較為方便,所以很多公司一旦上市成功以後,輕易不會退市,就算要退市了,也要想辦法把「殼」找個下家賣個好價錢。
所以說像*ST上普這么有覺悟,要主動退市的公司實在是不多見。
實際上,因在 2015年、2016年和2017年連續三年虧損,*ST上普股票已於2018年5月底被暫停上市 。目前,*ST上普2018年年度報告尚未披露,但其預計,公司2018年的經營業績為虧損。
根據相關規定,即便不主動退市,在2018年年報披露以後,*ST上普也將觸發強制終止上市情形。
一般來說,很多公司遇到這種情況,基本上都是採取能拖就拖,拖到最後一刻再走。而*ST上普走得這么乾脆,公司給出的原因是為保護投資者利益,避免退市整理期股價波動給中小股東造成影響。
聽到這個理由,小券真的是感動了,好久沒有遇到這種能為小散考慮的良心上市公司了,要知道一旦公司進入退市整理期,十個八個跌停那是止不住的,就像*ST吉恩,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累計下跌77.27%,其中連續18個交易日跌停後才打開。
雖說如此,*ST上普目前的股東總數為 3.65萬戶 ,在這種情況下,*ST上普能不能主動退市成功還要聽一下其他3萬多股東的想法
為了解除其他股東的困擾,*ST上普還很貼心地為中小股東提出了退出方案。
按照*ST上普提出的方案,除控股股東中國普天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天股份)外,*ST上普的其他全體股東將擁有現金選擇權,行權價格為: A股每股6.74元;B股每股0.416美元 。
不過小券注意到,*ST上普股票暫停上市前 最後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為每股7.37元 。股東現金選擇權的行權價格要比收盤價低上6.81%。
對此*ST上普解釋稱,本次現金選擇權選擇了董事會審議通過主動終止上市事項前30個交易日公司股份的平均交易價格,考慮到上海普天停牌及暫停上市期間相關指數及大盤的下跌情況,實際上該現金選擇權已經給予了一定程度的溢價。
據公告,本次現金選擇權的提供方為*ST上普控股股東普天股份。資料顯示,普天股份是中國普天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普天集團)旗下的全資子公司,而普天集團是國資委直屬的全資國有企業。
如果說其他股東不同意這個解決方案,那麼*ST上普的其他股東將不能獲得現金選擇權,且待年報披露以後,*ST上普將面臨被強制終止上市的命運。
也就是說*ST上普將進入前面提到的退市整理期,這樣看來的話,*ST上普的現金選者權還是有一定吸引力的。
當然也有股東覺得,像*ST上普這樣有著央企背景的上市公司就算退市了,以後回來的可能性也很大。
但是股民們可不要想得太簡單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重新上市必須具備「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的條件。
也就是說,就算*ST上普退市以後業績能夠改善,最快也得三年以後,更何況以*ST上普目前的實際情況來說,想要重新回來,希望真的不大。
2
真心不想退市,保殼14年
*ST上普是國內最早的通信設備製造企業之一,1993年登陸A股,之前的名字是上海普天。
小券在扒過上海普天的過往業績之後發現,這個公司能夠撐到現在簡直就是個奇跡,現在主動退市實在是明智之舉。
小券注意到,上海普天已經 連續14年扣非凈利潤為負 了,說白了就是主業已經連續14年虧損了。
上海普天 最後一次扣非凈利潤為正值還得追溯到遙遠的2003年 ,當年上海普天取得營業收入20億元,獲得5300萬的扣非凈利潤和5150萬的歸母凈利潤。
到了2004年,隨著營業收入下降到16億元,同比下降20%,上海普天扣非凈利潤開始出現虧損,當年扣非凈利潤虧損1900萬元。
隨後上海普天的業績一直保持著扣非凈利潤為負,十幾年不變,所以誰要說上海普天能在三年後回到A股上市,小券真的不相信。
那上海普天是怎麼一直堅持到現在才退市的呢?
自然是用的是A股里公開的保殼絕招,「一年盈利一年虧,虧損一年再盈利」。
當然在個別年份可能會有誤差,不過上海普天這么多年基本上就是這么過來的。
舉個例子來說,在2009年,上海普天為了避免虧損,並表了一個叫做上海普天網路的公司,而普天網路之所以能夠在當年取得較大額的凈利潤,也不是因為經營業績好,而是因為 它當年賣了廠房 。
看到了沒有,在2009年就已經到了需要子公司賣廠房才能活下去的地步了。
很多人可能會有疑問,上海普天過去那麼多年都過來了,保殼這么成功,怎麼近幾年就撐不下去了呢?
3
保殼失敗,功虧一簣
實際上,上海普天也不是不想保殼,實際上真的是功虧一簣。
2017年上市公司業務業績欠佳,因此早就部署了出售資產的計劃。2017年8月26日上海普天發布公告稱,公司准備以土地出資外加通過關聯交易出售子公司來保殼。
此外,上海普天還通過其他方式增加非經常性收益,本來是萬無一失的,只可惜問題出在了多年前的一筆舊賬上。
2012年底上海普天以特別重大公告的形式,發布了公司全資子公司普天能源與浙江大衛共同簽訂的《能源管理建設合同》的公告,建設的核心內容是位於台州市仙居縣仙居新區「大衛世紀城」的能源中心項目。
根據公告, 該項合同總共價值9.73億元 。
按理說公司能接手這么大的一個項目是好事,可以說上海普天就指望這個項目翻身了。
但是,這筆合同存在隱患,根據該合同, 浙江大衛只需要給普天能源3000萬的技術資訊服務費,其餘9.43億元的巨款將在未來分期支付,其中合同最晚一筆回款要到2019年12月31日才支付 。
可以說問題就出在這個合同上了,到了2017年,由於合同的合作方浙江大衛房地產公司資質欠佳,在三四線城市房地產出現滑坡的時候出現了資金問題。這導致上海普天幹了活,卻拿不到錢。
於是上海普天一紙訴狀將浙江大衛告上了法庭, 根據2017年半年報,此訴訟金額高達5.9億元 。可是對方沒錢就是沒錢啊,告上法庭也還不起錢啊。
這就造成了上海普天在2017年年報中需要計提資產減值損失,直接導致了公司當年財報虧損,被迫暫停上市,由此保殼失敗。
4
其實不想走,其實我想留
如果說上海普天的問題僅僅就是業績問題的話,以它往常的保命絕招,估計還能挺一挺,可是屋漏偏逢連陰雨,公司遇到了更大的麻煩。
2018年3月,*ST上普收到證監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稱 公司在 2014年年報中造假,虛增利潤總額998萬元 ,占*ST上普2014年合並財務報表利潤總額1354.96萬元的73.68%,隨後大批投資者開始維權索賠。
蓋子揭開後,上交所調查發現,*ST上普竟然連年造假。
*ST上普共虛增2013年度以前未分配利潤約6408.88萬元,並 分別虛增2013年、2015年、2016年歸母凈利潤約647.15萬元、304.31萬元、103.49萬元 ,占同期公司凈利潤絕對值的42%、3.2%和0.2%。同時,上述違規行為導致公司2017年度內部控制審計報告被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否定意見。
2018年12月,因虛增利潤等導致公司存在多項信批違規問題,*ST上普及公司近20名相關責任人收到上交所紀律處分。
就算被上交所發現財務造假,依然沒有打消*ST上普要保殼的決心。
*ST上普2018年11月公告顯示,公司擬轉讓子公司山崎公司73.2%的股權,轉讓後公司持有山崎公司5%的股權,以緩解公司現金流緊張的局面。
不過截至目前尚無人接盤。
從*ST上普的過往可以看出,公司此次主動退市實在是無奈之舉,就像周華健的一首歌里唱的那樣,「其實不想走,其實我想留。」
I. 景峰醫葯2021年會退市嗎
不會。景峰醫葯的業績在2021年可能會有起色,結合技術面,2019年年線大概率是倒錘頭線,預計2020年下半年會提前反應業績,加上簡衛光的股票賣完後,明年下半年肯定會有一波行情。
拓展資料:
一,退市條件:
1、 主動性退市:公司營業期限到了後,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的話就可以解散;公司出現了合並或分立等情況需解散;公司破產;公司順應市場發展而作出的調整、布局;
2、 被動性退市:這種多是公司被監管部門強制吊銷了《許可證》,公司本身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當導致了重大風險出現等情況。 上市公司強制退市條件 _ 上市公司退市主要是分成了主動退市和被動退市這兩大板塊。而被動退市就指的是強制退市,
二,這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在財務上:持續2年凈利潤出現虧損並且營利收入不足1億,還有財務造假。出現這種局面的話,鏈盯首很有可能導致公司經營不下去,埋下很嚴棚數重的風險隱患;
2、 在規范類上:公司在信批、運作方面有很大的缺陷,公司體制管理還不夠完善;公司一半董事對年報、半年報都不保真;
3、 在面值上:公司在經營周期里持續20個交易日股票價格都沒有達到1元,並且20個交易日內公司的市值不足3億元。
三,股票退市能夠索賠嗎?
在通常情況下,股票退市,散戶只能自認倒霉,但也有一些特殊情況,股民可以要求上市公司給予賠償。比如,股票是因為違規、內幕交易、業績造假或者上市公司因自身錯誤導致的退市,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四,通過以下方式對股民進行補償:
1、 退市公司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將由一傢具備代辦股份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主辦券商)代辦轉讓,並在45個工作日之內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交易。
2、 退市公司股東必須先開立股份轉讓賬戶(個人股東開戶費30元,機構股東開戶費100元),並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個人股東確權手續費10元,機構股東確權手續費30元)。個人股東開立股份轉讓賬戶時應攜帶身份證。
3、 退市公司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之前,股東應盡快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否則有可能無法趕上在該公司第一個交易日進行交易。退市公司掛牌之後,股東可以繼續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但其股份需要經過兩個交易日之後方可轉讓(即三板交易)。
五,景峰醫葯前身是主營工業用泵的「天一科技」,2014年11月,上海景峰制葯有限公司對其實施借殼。之後股價迎來了半年的高光,在此期間幾近翻番最高時達到27元。但好景不長,短命的輝煌接下來就是長達5年的跌跌不則肆休,至2020年初,其股價已經跌至3.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