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公司採用現金股利分配政策需要哪些前提條件
什麼條件下上市公司可以現金分紅第一,申請增發或配股的公司(注意,不包括定向增發),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
這項規定,使強有力的現金分紅成為再融資的重要前提條件。因此,可以預期,很多以前年度現金分紅比例過枯首瞎低的上市公司,很有可能會推出大比例的現金分紅預案。
第二,證監會要求從2008年年報開始,上市公司應當以列表方式明確披露公司前三年現金分紅的數額、與凈利潤的比率。同時要求,年報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公司,應詳細說明未分紅的原因、未用於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二、公司上市應具備哪些條件
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
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
5.關聯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財務要求:發行前三年的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人民幣;發行前三年累計凈經營性現金流超過5,000萬人民幣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無形資產與凈資產比例不超過20%;過去三年的財務報告中無虛假記載。
7.股本及公眾持股:發行前不少於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公眾持股至少為25%;如果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發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於10%;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8.其他要求:發行人最近三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芹凳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最近三年內不得有重大違法行為。
上市公司要法現金分紅是有非常嚴苛的條件,並不是你認為上市公沒空司能夠發分紅,它就一定有分紅,具體分紅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看公司是否發放。上市公司可以現金分紅的條件跟具體的做法要求等,應該找專業律師進行咨詢下。
Ⅱ 股民獲得紅利的條件是什麼
股民獲得紅利的條件如下:
1、只要在股票的股權登記日當天持有該股票,就可享受該公司的分紅。
2、持股時間:持股時間的長短主要影響現金分紅的收稅稅率。分為不足一個月、不足半年和超過一年,持股時間越長,紅利稅收得越低。
在分配股息紅利時,首先是優先股股東按規定的股息率行使收益分配,然後普通股股東根據餘下的利潤分取股息,其股息率則不一定是固定的。
(2)公司發放股票股利的條件擴展閱讀:
股息紅利的發放形式
1、股東發放股息
由於要在獲得利潤後才能向股東分派股息和紅利,上市公司一般是在公司營業年度結算以後才從事這項工作。在實際中,有的上市公司在一年內進行兩次決算,一次在營業年度中期,另一次是營業年度終結。
相應地向股東分派兩次股利,以便及時回報股東,吸引投資者。但年度中期分派股利不同於年終分派股利,它只能在中期以前的利潤余額范圍內分派,且必須是預期本年度終結時不可能虧損的前提下才能進行。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分紅的基本程序是,首先由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確定股利分派方案,然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董事會即可依股利分配方案向股東宣布,並在規定的付息日在約定的地點以約定的方式派發。
在滬深股市,股票的分紅派息都由證券交易所及登記公司協助進行。在分紅時,深市的登記公司將會把分派的紅股直接登錄到股民的股票帳戶中,將現金紅利通過股民開戶的券商劃撥到股民的資金帳戶。
滬市上市公司對紅股的處理方式與深市一致,但現金紅利需要股民到券商處履行相關的手續,即股民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櫃台中將紅利以現金紅利權賣出,其紅利款項由券商劃入資金帳戶中。如逾期未辦理手續,則需委託券商到證券交易所辦理相關手續。
2、股東送派股利
採用送紅股的形式發放股息紅利實際上是將應分給股東的現金留在企業作為發展再生產之用,它與股份公司暫不分紅派息沒有太大的區別。股票紅利使股東手中的股票在名義上增加了,但與此同時公司的注冊資本增大了,股票的凈資產含量減少了。但實際上股東手中股票的總資產含量沒什麼變化
財產股利是上市公司用現金以外的其他資產向股東分派的股息和紅利。它可以是上市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的有價證券,也可以是實物。負債股利是上市公司通過建立一種負債,用債券或應付票據作為股利分派給股東。
這些債券或應付票據既是公司支付的股利,又確定了股東對上市公司享有的獨立債權。現金股利是上市公司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股東的股息紅利,也是最普通最常見的股利形式,如每股派息多少元,就是現金股利。
股票股利是上市公司用股票的形式向股東分派的股利,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送紅股。例如:10轉5送5派2元,其中的送5和派2元,就是指的股票股利和現金股利。股利的來源是公司的未分配利潤。
Ⅲ 發放股票股利
法律主觀:
宣告發放股票股利指股份有如笑限公司採用發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實現增資的過程,公司應當在發放股票股利時按照各股東原來所持有的股份進行分配,當股票股利存在不足的情況下,企業可以改為現金支付或由股東之間相互轉讓。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伍襲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渣橘含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Ⅳ 公司法分配股利要求是怎樣規定的
一、 公司法 分配股利要求是怎樣規定的? 公司法分配股利要求是必須先依法繳納所得稅,利潤總額減去繳納所得稅後的余額即為可供分配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應當先支付被沒收的財務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然後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即彌補超過用所得稅的利潤抵補期限,按規定用稅後利潤彌補的虧損。 股利分配是公司向股東分派股利,是企業利潤分配的一部分,而且股利屬於公司稅後凈利潤分配。 股利分配涉及的方面很多,如股利支付程序中各日期的確定、股利支付比率的確定、股利支付形式的確定、支付現金股利所需資金的籌集方式的確定等。其中最主要的是確定股利的支付比率,即:用多少盈餘發放股利,將多少盈餘為公司所留用(稱為內部籌資),因為這可能會對公司股票的價格產生影響。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 上市公司 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利潤分配的項目 1、盈餘 公積金 盈餘公積金從凈利潤中提取形成。盈餘公積金分為法定盈餘公積金和任意盈餘公積金。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按照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但當盈公積金累計額達 公司注冊資本 50%時,可不再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的提取由股東會根據需要決定。 2、公益金 公益金也從凈利潤中形成,專門用於職工集體福利。公益金按照稅後利潤的5-10%的比例提取形成。 3、股利(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 股利(利潤)的分配應以各股東(投資者)持有股份(投資額)的數額為依據,每一股東(投資者)取得的股利(分得的利潤)與其持有的股份數(投資額)成正比。利潤分配的順序根據公司法規定:先計算可供分配的利潤,然後依次計提法定盈餘公積金、計提公益金、計提任意盈餘公積金、向股東(投資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潤)。 三、股利分配的支付方式 1、現金股利它是股利支付的主要方式。公司支付現金股利除了要有累計盈餘(特殊情況下可用彌補虧損後的盈餘公積金支付)外,還要有足夠的現金。 2、財產股利主要是以公司所擁有的其他企業的有價證券,如債券、股票作為股利支付給股東。 3、負債股利通常以公司的應付票據支付給股東,不得已情況下也有發行公司債券抵付股利的。 4、股票股利股票股利是公司以發放的股票作為股利的支付方式。 在公司法律當中,對於股東的權利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股東所享有的最大的權利也就是分得股息的權利,當然,分配利潤的時候,他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夠分配,首先就是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來繳納稅收,在繳納稅收之後的部分才能夠進行分配。
Ⅳ 股份有限公司宣布發放現金股利的條件有哪些
發放現金股利須具備三個條件:
1. 公司有足夠的留存收益;
2. 公司有足夠的可供發放的現金;即有可分配利潤。
3. 有經過股東大會批準的董事會關於發放現金股利的決定。公司股東會應當對公司的股利做出有效決議。 公司有可分配利潤時,是否以及如何支付股利,應當經公司有權作出決議的機關即公司股東會作出有效決議。 公司通過分紅決議但公司不執行的,股東有權起訴公司,要求公司執行生效決議並及時向各股東分紅。 公司大股東不願意分紅,利用表決權故意阻撓,導致股東大會未能通過分紅決議的,小股東也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實施司法救濟。 根據《公梁圓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且公司連續五年盈利,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利潤分配條件的,對股東大會不分配股利的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在這種情況下,股東與公司未能在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拓展資料:
一、分紅注意事項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司股東分配利潤的主要條件是,公司在取得利潤後、分配利潤前還應當完成下列事項:
1.納稅;
2.彌補損失;
3.利潤的10%納入公司法定公積金。 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提取任意公積金的,還應當根據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在公司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返還公司。」
二、集團公司條件
1.企業集團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至少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冊資本總額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3.集團所有成員均具有法人資格。 當然,鑒於各地法規不同,這一條件也有所變化。
集團最低標准
1.企業集團母公司實收資本1000萬元以上,且至少有兩家子公司;
2.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冊資本總額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3.集團所有成員均具有法人資格。 無論是集團公司還是小規模公司,股東分紅的條件都差不多。如果公司經營得當,股東會受益。公司的經營虧損意味著股東的損失。但是集團公司還是有一定的競爭實力,大部分集團公司的管理體系也是嚴謹復雜的。年底分紅時,必御渣攔須先召開會議,公布財務狀況。
三、股份制公司
1. 介紹:股份制企業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至少三人)的利益主體,以集股經營的方式自願結合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股份制企業是適應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發展鎮胡需要、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對分離、利於強化企業經營管理職能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2. 股份制企業的特徵主要是:①發行股票,作為股東入股的憑證,一方面藉以取得股息,另一方面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②建立企業內部組織結構,股東代表大會是股份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的常設機構,總經理主持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③具有風險承擔責任,股份制企業的所有權收益分散化,經營風險也隨之由眾多的股東共同分擔;④具有較強的動力機制,眾多的股東都從利益上去關心企業資產的運行狀況,從而使企業的重大決策趨於優化,使企業發展能夠建立在利益機制的基礎上。
Ⅵ 企業進行現金股利分紅條件
法律分析:股東取得紅利理屬悄模困當然,但股東取得公司紅利還應滿足一定條件和遵循一定之程序,具體如下,前提條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分紅作出有效決議。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的情形下,是否分紅,如何分紅,還要經公司有權作出決議的機關即公司股東會作出有效決議。在公司通過分紅決議但公司不執行的情形下,股東有權起訴公司,要求公司執行有效決議,及時支付紅利給各股東。如果公司大股東不願分紅,利用表決權故意阻撓,導致股東會無法通過分紅的決議,小股東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實施司法救濟。可以分紅的前提條件是公司有可以分配的利潤,其次召開股東會,決議通過分紅,對於決議通過,但是公司拒不分紅的情形,股東有起訴公司的權利。股東在分紅之前,首先需要先交納稅款,並且彌補虧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啟念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碼搏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Ⅶ 選擇股利政策時應考慮的因素有哪些
選擇股利政策時應考慮的因素有哪些?, 1、 選擇股利政策時應考慮的因素
選擇股利政策應考慮的主要影響因素
公司在制定股利政策時,必須充分考慮股利政策的各種影響因素,從保護股東、公司本身和債權人的利益出發,才能使公司的收益分配合理化。
(一)各種限制條件
一是法律法規限制。為維護有關各方的利益,各國的法律法規對公司的利潤分配順序、留存盈利、資本的充足性、債務償付、現金積累等方面都有規范,股利政策必須符合這些法律規范。二是契約限制。公司在借入長期債務時,債務合同對公埋野辯司發放現金股利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股利政策必須滿足這類契約的限制。三是現金充裕性限制。公司發放現金股利必須有足夠的現金,能滿足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對現金的需求。否則,則其發放現金股利的數額必然受到限制。
(二)巨集觀經濟環境
經濟的發展具有周期性,彎缺公司在制定股利政策時同樣受到巨集觀經濟環境的影響。比如,我國上市公司在形式上表現為由前幾年的大比例送配股,到近年來現金股利的逐年增加。
(三)通貨膨脹
當發生通貨膨脹時,折舊儲備的資金往往不能滿足重置資產的需要,公司為了維持其原有生產能力,需要從留存利潤中予以補足,可能導致股利支付水平的下降。
(四)市場的成熟程度
實證研究結果顯示,在比較成熟的資本市場中,現金股利是最重要的一種股利形式,股票股利則呈下降趨勢。我國因尚系新興的資本市場,和成熟的市場相比,股票股利成為一種重要的股利形式。
(五)投資機會
公司股利政策在較大程度上要受到投資機會的制約。一般來說若公司的投資機會多,對資金的需求量大,往往會採取低股利、高留存利潤的政策;反之,若投資機會少,資金需求量小,就可能採取高股利政策。另外,受公司投資專案加快或延緩的可能性大小影響,假如這種可能性較大,股利政策就有較大的靈活性。比如有的企業有意多派發股利來影響股價的上漲,使已經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盡早實現轉換,達到調整資本結構的目的。
(六)償債能力
大量的現金股利的支出必然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公司在確定股利分配數量時,一定要考慮現金股利分配對公司償債能力的影響,保證在現金股利分配後,公司仍能保持較強的償債能力,以維護公司的信譽和借貸能力。
(七)變現能力
假如一個公司的資產有較強的變現能力,現金脊知的來源較充裕,其支付現金股利的能力就強。而高速成長中的、盈利性較好的企業,如其大部資金投在固定資產和永久性營運資金上,他們通常不願意支付較多的現金股利而影響公司的長期發展戰略。
(八)資本成本
公司在確定股利政策時,應全面考慮各條籌資渠道資金來源的數量大小和成本高低,使股利政策與公司合理的資本結構、資本成本相適應。
(九)投資者結構或股東對股利分配的態度
公司每個投資者投資目的和對公司股利分配的態度不完全一致,有的是公司的永久性股東,關注公司長期穩定發展,不大注重現期收益,他們希望公司暫時少分股利以進一步增強公司長期發展能力;有的股東投資目的在於獲取高額股利,十分偏愛定期支付高股息的政策;而另一部分投資者偏愛投機,投資目的在於短期持股期間股價大幅度波動,通過炒股獲取價差。股利政策必須兼顧這三類投資者對股利的不同態度,以平衡公司和各類股東的關系。如偏重現期收益的股東比重較大,公司就需用多發放股利方法緩解股東和治理當局的矛盾。另外,各因素起作用的程度對不同的投資者是不同的,公司在確定自己的股利政策時,還應考慮股東的特點。
公司確定股利政策要考慮許多因素,由於這些因素不可能完全用定量方法來測定,因此決定股利政策主要依靠定性判定。
結合PBS公司的股利政策案例,談談企業選擇股利政策時應該考慮的主要因素有哪些?寫多點
股利發放的限制條件
法律法規限制
股利政策的制定一方面影響股東和債權人的福利,另一方面影響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投資機會。為了保護各方的利益,我國對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主要有:
第一,《公司法》規定。《公司法》第130條規定了股利分配的一般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在第177條中,規定了股利分配的順序: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先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5%-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可以不再提取。公司股利的支付不能超過當期與過去的留存盈利之和,但它並不限制公司股利的支付額大於當期利潤。第179條是有關法定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面值。但法定公積金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25%。
第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擁有的股權取得的股息、紅利應當徵收20%的所得稅。從1994年1月1日起對股票股利徵收20%的所得稅。
第三,《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上市公司確定必須進行中期分紅派息的,其分配方案必須在中期財務報告經過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制定;公布中期分配方案的日期不得先於上市公司中期報告的公布日期;中期分配方案經股東大會批准後,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制定公平的分配方案,不得向一部分股東派發現金股利,而向其他股東派發股票股利;上市公司制定配股方案同時制定分紅方案的,不得以配股作為分紅的先決條件;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須將以利潤送紅股和以公積金轉為股本明確區分,並在股東大會上分別作出決議,分項披露,不得將二者均表達為送紅股。
第四,《關於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暫行規定》。該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因送股增加股本額與同一財務年度內配股增加的股本額,兩者之和不得超過上一個財務年度截止日期時的股本額。
企業在制定股利政策時應考慮哪些法律因素?
- 第一,《公司法》規定。《公司法》第130條規定股份的發行必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第177條規定了股利分配的順序,即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先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利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然後才可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第17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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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個人擁有的股權取得的股息、紅利和股票股利應徵收20%的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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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 (1)上市公司確實必須進行中期分紅派息的,其分配方案必須在中期財務報告經過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制定;公布中期分配方案的日期不得先於上市公司中期報告的公布日期;中期分配方案經股東大會批准後,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2)制定公平的分配方案,不得向一部分股東派發現金股利,而向其他股東派發股票股利; (3)上市公司制定配股方案同時制定分紅方案的,不得以配股作為分紅的先決條件。 (4)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須將以利潤送紅股和以公積金轉為股本明確區分,並在股東大會上分別作出決議,分項披露,不得將二者均表述為送紅股 。
企業可選擇的股利政策有哪些?應如何選擇股利政策?
一、剩餘股利政策
是以首先滿足公司資金需求為出發點的股利政策。根據這一政策,公司按如下步驟確定其股利分配額:1、確定公司的最佳資本結構;2、確定公司下一年度的資金需求量;3、確定按照最佳資本結構,為滿足資金需求所需增加的股東權益數額;4、將公司稅後利潤首先滿足公司下一年度的增加需求,剩餘部分用來發放當年的現金股利。
二、固定或持續增長股利政策
以確定的現金股利分配額作為利潤分配的首要目標優先予以考慮,一般不隨資金需求的波動而波動。這一股利政策有以下兩點好處:1、穩定的股利額給股票市場和公司股東一個穩定的資訊。 2、許多作為長期投資者的股東(包括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希望公司股利能夠成為其穩定的收入來源」以便安排消費和其他各項支出,穩定股利額政策有利於公司吸引和穩定這部分投資者的投資。
採用穩定股利額政策,要求公司對未來的支付能力作出較好的判斷。一般來說,公司確定的穩定股利額不應太高,要留有餘地,以免形成公司無力支付的困境。
三、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這一政策要求公司每年按固定的比例從稅後利潤中支付現金股利。從企業支付能力的角度看,這是一種真正穩定的股利政策)但這一政策將導致公司股利分配額的頻繁變化,傳遞給外界一個公司不穩定的資訊,所以很少有企業採用這一股利政策。
低正常股利加額外股利政策
是一種介於固定股利政策和變動股利政策之間的折中的隔離政策。每期都支付穩定的較低的正常股利額,當企業盈利較高時,再根據實際情況發放額外股利。
低正常股利加額外股利政策,既可以維持股利一貫的穩定性,又有利於使公司的資本結構達到目標資本結構,靈活性與穩定性較好結合,因而為許多公司所採用。
影響股利政策的因素有哪些
一、制定股利政策應考慮的主要影響因素
公司在制定股利政策時,必須充分考慮股利政策的各種影響因素,從保護股東、公司本身和債權人的利益出發,才能使公司的收益分配合理化。
(一)各種限制條件
一是法律法規限制。為維護有關各方的利益,各國的法律法規對公司的利潤分配順序、留存盈利、資本的充足性、債務償付、現金積累等方面都有規范,股利政策必須符合這些法律規范。二是契約限制。公司在借入長期債務時,債務合同對公司發放現金股利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股利政策必須滿足這類契約的限制。三是現金充裕性限制。公司發放現金股利必須有足夠的現金,能滿足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對現金的需求。否則,則其發放現金股利的數額必然受到限制。
(二)巨集觀經濟環境
經濟的發展具有周期性,公司在制定股利政策時同樣受到巨集觀經濟環境的影響。比如,我國上市公司在形式上表現為由前幾年的大比例送配股,到近年來現金股利的逐年增加。
(三)通貨膨脹
當發生通貨膨脹時,折舊儲備的資金往往不能滿足重置資產的需要,公司為了維持其原有生產能力,需要從留存利潤中予以補足,可能導致股利支付水平的下降。
(四)市場的成熟程度
實證研究結果顯示,在比較成熟的資本市場中,現金股利是最重要的一種股利形式,股票股利則呈下降趨勢。我國因尚系新興的資本市場,和成熟的市場相比,股票股利成為一種重要的股利形式。
(五)投資機會
公司股利政策在較大程度上要受到投資機會的制約。一般來說若公司的投資機會多,對資金的需求量大,往往會採取低股利、高留存利潤的政策;反之,若投資機會少,資金需求量小,就可能採取高股利政策。另外,受公司投資專案加快或延緩的可能性大小影響,如果這種可能性較大,股利政策就有較大的靈活性。比如有的企業有意多派發股利來影響股價的上漲,使已經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盡早實現轉換,達到調整資本結構的目的。
(六)償債能力
大量的現金股利的支出必然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公司在確定股利分配數量時,一定要考慮現金股利分配對公司償債能力的影響,保證在現金股利分配後,公司仍能保持較強的償債能力,以維護公司的信譽和借貸能力。
(七)變現能力
如果一個公司的資產有較強的變現能力,現金的來源較充裕,其支付現金股利的能力就強。而高速成長中的、盈利性較好的企業,如其大部資金投在固定資產和永久性營運資金上,他們通常不願意支付較多的現金股利而影響公司的長期發展戰略。
(八)資本成本
公司在確定股利政策時,應全面考慮各條籌資渠道資金來源的數量大小和成本高低,使股利政策與公司合理的資本結構、資本成本相適應。
(九)投資者結構或股東對股利分配的態度
公司每個投資者投資目的和對公司股利分配的態度不完全一致,有的是公司的永久性股東,關注公司長期穩定發展,不大注重現期收益,他們希望公司暫時少分股利以進一步增強公司長期發展能力;有的股東投資目的在於獲取高額股利,十分偏愛定期支付高股息的政策;而另一部分投資者偏愛投機,投資目的在於短期持股期間股價大幅度波動,通過炒股獲取價差。股利政策必須兼顧這三類投資者對股利的不同態度,以平衡公司和各類股東的關系。如偏重現期收益的股東比重較大,公司就需用多發放股利方法緩解股東和管理當局的矛盾。另外,各因素起作用的程度對不同的投資者是不同的,公司在確定自己的股利政策時,還應考慮股東的特點。
公司確定股利政策要考慮許多因素,由於這些因素不可能完全用定量方法來測定,因此決定股利政策主要依靠定性判斷。
二、股利政策的型別
管理當局在制定股利政策時,通常是在綜合考慮了上述各種影響因素的基礎上,對各種不同的股利政策進行比較,最終選擇符合本公司特點與需要的股利政策。
(一)剩餘股利政策
公司將稅後利潤首先用於再投資,剩餘部分再用於派發股利,有利於降低再投資的資金成本,實現企業價值的長期性和最大化。但是,執行剩餘股利政策將使股利的發放額每年隨投資機會和盈利水平的波動而波動,比較適合於新成立的或處於高速成長的企業。
(二)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公司按每年盈利的某一固定百分比作為股利分配給股東,真正體現多盈多分,少盈少分,不盈不分的原則。股利隨盈利的波動而波動,向市場傳遞的公司未來收益前景的資訊顯得不夠穩定。此外,不論公司財務狀況如何均要派發股利,財務壓力較大;確定多少的固定股利支付率才算合理,難度也較大,實際應用起來缺乏財務彈性。
(三)正常股利加額外股利政策
一般情況下公司每年只支付數額較低的正常股利,只有在經營非常好時或投資需要資金較少年份,才在原有數額基礎上再發放額外股利。公司支付股利有較大的靈活性。通過支付額外股利,公司主要向投資者表明這並不是原有股利支付率的提高。額外股利的運用,既可以使企業保持固定股利的穩定記錄,又可以使股東分享企業業績增長的好處,能夠向市場傳遞公司目前與未來經營業績的積極資訊。該政策尤其適合於盈利經常波動的企業。
(四)穩定增長股利政策
公司在支付某一規定金額股利的基礎上,制定一個目標股利成長率,依據盈利水平按目標股利成長率逐步提高企業的股利支付水平。該政策往往被投資者認為是企業穩定增長的表現,能滿足他們穩定取得收入的願望。當盈利下降而公司並未減少股利時,向投資者傳遞公司的未來狀況要比下降的盈利所反映的狀況要好,市場會對該股票充滿信心,有利於穩定公司股價,樹立良好的市場形象。但是,這種只升不降的股利政策會給公司的財務運作帶來壓力。尤其是在公司出現短暫的困難時,如派發的股利金額大於公司實現的盈利,必將侵蝕公司的留存收益或資本,影響公司的發展和正常經營。成熟的、盈利比較好的公司通常採用該政策。
三、股利政策的選擇
以上四種股利政策各有利弊,上市公司選取股利政策時,必須結合自身情況,選擇最適合本公司當前和未來發展的股利政策。其中居主導地位的影響因素是,公司目前所處的發展階段。公司應根據自己所處的發展階段來確定相應的股利政策。
公司的發展階段一般分為初創階段、高速增長階段、穩定增長階段、成熟階段和衰退階段。由於每個階段生產特點、資金需要、產品銷售等不同,股利政策的選取型別也不同。
在初創階段,公司面臨的經營風險和財力風險都很高,公司急需大量資金投入,融資能力差,即使獲得了外部融資,資金成本一般也很高。因此,為降低財務風險,公司應貫徹先發展後分配的原則,剩餘股利政策為最佳選擇。
在高速增長階段,公司的產品銷售急劇上升,投資機會快速增加,資金需求大而緊迫,不宜宣派股利。但此時公司的發展前景已相對較明朗,投資者有分配股利的要求。為了平衡這兩方面的要求,應採取正常股利加額外股利政策,股利支付方式應採用股票股利的形式避免現金支付。
在穩定增長階段,公司產品的市場容量、銷售收入穩定增長,對外投資需求減少,EPS值呈上升趨勢,公司已具備持續支付較高股利的能力。此時,理想的股利政策應是穩定增長股利政策。
在成熟階段,產品市場趨於飽和,銷售收入不再增長,利潤水平穩定。此時,公司通常已積累了一定的盈餘和資金,為了與公司的發展階段相適應,公司可考慮由穩定增長股利政策轉為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在衰退階段,產品銷售收入減少,利潤下降,公司為了不被解散或被其他公司兼並重組,需要投入新的行業和領域,以求新生。因此,公司已不具備較強的股利支付能力,應採用剩餘股利政策。
總之,上市公司制定股利政策應綜合考慮各種影響因素,分析其優缺點,並根據公司的成長周期,恰當的選取適宜的股利政策,使股利政策能夠與公司的發展相適應。
試論影響股利政策的因素有哪些
股利政策是企業對股利分配所採取的策略 ,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對於股份公司而言 ,發放較高的股利 ,有助於提高企業股票的市場交易價格。然而 ,較高的股利同時意味著公司只能保留較少的資金用於再投資 ,這顯然又會限制公司的發展 ,反而會壓低股票市場價格。因此 ,公司在制定股利政策時 ,應兼顧公司的發展需要和股東對本期收益的要求 ,才能實現其股票價值最大化的目標。有很多因素都會影響到股利政策的制定 ,總的說來 ,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股利發放的限制條件
1.法律性限制。法律為股利政策限定了一個范圍 ,在這個范圍內 ,決策者再根據其他因素決定其具體的股利政策。法律對股利政策的規定是很復雜的 ,國與國之間的條例也有差別。如美國法律對股利分配的規定有三項原則 :①股利必須從公司現在或過去的盈利中付出 ;②股息不可用公司的資本支付 ;③當公司的債務超過其資產 ,而無力償付債務時 ,公司不得派發股息。除此之外 ,一些國家為了防範企業低額發放股利而超額積累利潤 ,幫助股東避稅 ,往往從法律上規定超額累積要加征額外稅款。我國目前有關的法規沒有關於超額累計利潤的限制 ,對股利發放的規定 ,與美國基本相同。
2.契約限制。當公司通過長期借款、債券、優先股、租賃合約等形式向外部籌資時 ,常應對方要求 ,接受一些約束公司派息行為的限制條款。例如規定只有在流動比率和其他安全比率超過規定的最小值後 ,才可支付股利。優先股的契約通常也會申明在累積的優先股股息付清之前 ,公司不得派發普通股股息。這些契約的限制都將影響公司的股利政策。確立這些限制性條款 ,限制企業股利支付 ,其目的在於促使企業把利潤的一部分按有關條款的要求進行再投資 ,以增強企業的經濟實力 ,保障債款的如期償還。
二、企業內部因素的影響
1.變現能力。公司的變現能力是影響股利政策的一個重要因素。公司資金的靈活周轉是企業生產經營得以正常進行的必要條件。公司現金股利的分配自然也應以不危及企業經營資金的流動性為前提。如果公司的現金充足 ,資產有較強的變現能力 ,則支付股利的能力也比較強。如果公司因擴充或償債已消耗大量現金 ,資產的變現能力較差 ,大幅度支付現金股利則非明智之舉。由此可見 ,企業現金股利的支付能力 ,在很大程度上受其資產變現能力的限制。
2.籌資能力。公司如果有較強的籌資能力 ,則可考慮發放較高股利 ,並以再籌資來滿足企業經營對貨幣資金的需求 ;反之 ,則要考慮保留更多的資金用於內部周轉或償還將要到期的債務。一般而言 ,規模大、獲利豐厚的大公司能較容易地籌集到所需資金 ,因此 ,它們較傾向於多支付現金股利 ;而創辦時間短、規模小、風險大的企業 ,通常需要經營一段時間以後 ,才能從外部取得資金 ,因而往往要限制股利的支付。
3.資本結構和資金成本。公司債務和權益資本之間應該有一個最優的比例 ,即最優化資本結構 ,在這個比例上 ,公司價值最大 ,資金成本最低。由於股利政策不同 ,留存收益也不同 ,這便使公司資本結構中權益資本比例偏離最優資本結構 ,從而對公司股利政策的選擇產生制約。另外 ,不同的股利政策還會影響公司的未來籌資成本。留存收益是企業內部籌資的一種重要方式 ,同發行新股或舉債相比 ,成本較低。但股利支付與企業未來籌資成本之間存在著矛盾 ,這就要求企業的財務人員權衡股利支付與籌資要求之間的得失 ,制定出適合企業實際需要的股利政策。
4.投資機會的制約。從股東財富最大化出發 ,企業之所以能將稅後利潤部分或全部留下來用於企業內部積累 ,其前提是這一部分屬於股東的凈收益 ,可以使股東獲得高於股東投資必要報酬率的再投資收益。因此 ,如果公司有較多的有利可圖的投資機會 ,往往採用低股利政策。反之 ,如果它的投資機會較少 ,就可採用高股利政策。
三、股東因素
1.股權控制要求。如果公司大量支付現金股利 ,再發行新的普通股以融通所需資金 ,現有股東的控股權就有可能被稀釋。另外 ,隨著新普通股的發行 ,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數必將增加 ,最終會導致普通股的每股盈利和每股市價下降 ,從而影響現有股東的利益。2.所得稅負。公司股東大致有兩類 :一類是希望公司能夠支付穩定的股利 ,來維持日常生活 ;另一類是希望公司多留利而少發放股利 ,以求少繳個人所得稅。因此 ,公司到底採取什麼樣的股利政策 ,還應分析研究本公司股東的構成 ,了解他們的利益願望。
四、其他因素
1.通貨膨脹因素。通貨膨脹使公司資金購買力下降 ,維持現有的經營規模尚需不斷追加投入 ,則需要將較多的稅後利潤用於內部積累。歷史成本會計模式所確定的稅後利潤是以財務資本保全為基礎的 ,在通貨膨脹嚴重時期 ,以此為標准進行的稅後利潤分配必然使公司實物資本受到侵蝕 ,這時 ,採取相對較低的股利發放政策是必要的。
2.股利政策的慣性。一般而言 ,股利政策的重大調整 ,一方面會給投資者帶來企業經營不穩定的印象 ,從而導致股票價格下跌 ;另一方面股利收入是一部分股東生產和消費資金的來源 ,他們一般不願持有股利大幅波動的股票。因此 ,公司的股利政策要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總之 ,確定股利政策要考慮許多因素 ,而這些因素之間往往是相互聯絡和相互制約的 ,其影響也不可能完全用定量方法來分析。所以 ,股利政策的制定主要依賴對具體企業所處的具體環境進行定性分析 ,以實現各種利益關系的均衡。
Ⅷ 股票分紅需要哪些條件
股東取得紅利理屬當然,但股東取得公司紅利還應滿足一定條件,具體如下:1、基本條件: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2、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分紅作出有效決議。3、在公司通過分紅決議但公司不執行的情形下,股東有權起訴公司,要求公司執行有效決議,及時支付紅利給各股東。如果公司大股東不願分紅,利用表決權故意阻撓,導致股東會無法通過分紅的決議,小股東還可根據公司法規定實施司法救濟。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關於不分配股息紅利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請求公司按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此種情況下,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在盈利後、分配利潤之前還應當完成下列事項:1、繳納稅款;2、彌補虧損;3、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Ⅸ 股票分紅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理論上股東的分紅權是股東的一種固有權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機關予以剝奪或限制,但實際上,由於股東權是體現為一種請求權,它的實現是有條件的:
股票分紅應滿足什麼畝早條件?
※ 以當年利潤派發現金須滿足:
1、公司當年有利潤;
2、已彌補和結轉遞延虧損;
3、已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 以當年利潤派發新股除滿足第1項條件外,還要:
1、公司前次發行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
2、公司在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錄;
3、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潤;
※ 以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除滿足第2項1-3條件外,還要:
1、公司在三年連結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2、分配後的法定公積金留存額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50%;除此之外,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須由董事會提出分配預纖野案,按法定程序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和表決並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代表的1/2現金分配方案或2/3紅股分配方案以上表決權通過時方能實現。
股票分紅有送股和轉增股。
那麼,以上兩者有什麼區別呢?
送紅股:上市公司將本年的利潤留在公司里,發放股票作為紅利,從而將利潤轉化為股本。送紅股後,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的總額結構並沒有發生改變,但總股本增大了,同時每股凈資產降低了。
轉增股:則是指迅豎雀公司將資本公積金轉化為股本,轉增股本並沒有改變股東的權益,但卻增加了股本的規模,因而客觀結果與送紅股相似。
總的來說,送股是將利潤轉為股本。轉增是將資本公積金轉為股本。
但對於一般的小流通股東,形式上是一樣的,持股量增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