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法回購股份的規定
法律分析:除非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公司不得回購股東股權。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在三種情況下股東不滿股東會決議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依照本法 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貳』 公司法回購股票情形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 回購股票情形規定有哪些 股票回購是指本公司利用現金購買自己公司股票的行為,一般是為了防止兼並收購或是振興、平衡股市。但股票回購並不是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的,公司法有相關規定限制。那公司法回購股票情形規定有哪些呢?有四種情形,減少注冊資本、合並、股份獎勵、股東大會要求。 回購情形編輯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種情形下才能回購本公司的股份: 1.減少 公司注冊資本 ;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回購方式編輯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 按照股票回購的地點不同,可分為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兩種。 場內公開收購是指 上市公司 把自己等同於任何潛在的投資者,委託在證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證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當前市場價格回購。在國外較為成熟的股票市場上,這一種方式較為流行。據不完全統計,整個80年代,美國公司採用這一種方式回購的股票總金額為2300億美元左右,占整個回購金額的85%以上。雖然這一種方式的透明度比較高,但很難防止價格操縱和內幕交易,因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實施場內回購的時間、價格和數量等均有嚴格的監管規則。 場外協議收購是指股票發行公司與某一類(如國家股)或某幾類(如法人股、B股)投資者直接見面,通過在店頭市場協商來回購股票的一種方式。協商的內容包括價格和數量的確定,以及執行時間等。很顯然,這一種方式的缺陷就在於透明度比較低,有違於股市「三公」原則。 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按照籌資方式,可分為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舉債回購 是指企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辦法來回購本公司股票。如果企業認為其股東權益所佔的比例過大,資本結構不合理,就可能對外舉債,並用舉債獲得的資金進行股票回購,以實現企業資本結構的合理化。有時候還是一種防禦其他公司的敵意兼並與收購的保護措施。 現金回購是指企業利用剩餘資金來回購本公司的股票。這種情況可以實現分配企業的超額現金,起到替代現金股利的目的。 混合回購是指企業動用剩餘資金,及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來回購本公司股票。 出售資產回購或利用債券和優先股交換 按照資產置換范圍,劃分為出售資產回購股票、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 債務 股權置換。 出售資產回購股票是指公司通過出售資產籌集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 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是指公司使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換回(回購)本公司股票。 債務股權置換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場價值的債券換回本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 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現金和票面價值35美元的債券交換其發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負債比例。 固定價格 要約 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我們可以看出,根據《公司法》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股票回購並不是隨意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只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情形才可以回購股票。回購股票對於公司及股市有一定的正面作用,但也不要過度利用。
『叄』 公司法股票回購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現在有很多人都炒股,其實炒股這個行為涉及到 股份有限公司 的投資問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會發行股票到市場上進行發售,我們炒股的股民,就是利用自己的錢,給該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投資的。那麼關於 公司法 股票回購的內容是怎麼樣的呢? 一、公司法股票回購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 公司注冊資本 ;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以前主要是減資、合並的情形可以回購,現在,回購的條件增加了,特別是股權獎勵回購,這為公司實行期股期權等股權獎勵機制提供了法律保障。公司法 債務 與股東償還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 債權人 利益的,應當對 公司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公司股東存在抽逃出資、未足額出資、怠於成立 清算 組導致公司財產滅失無法清算等情況,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承擔責任。現實交易過程中,由於許多人錯誤的認為「公司的債務股東一定要承擔責任」,導致糾紛發生時未能合理主張權利。 在此,提醒大家,交易雙方應具備風險防控的意識,如擔心交易對方的公司缺乏履約能力時,可通過要求該公司有經濟能力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形式降低交易風險,而不應想當然地認為公司債務股東必然承擔責任。《公司法》中有這樣的規定:第一百九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 工資 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 有限責任公司 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第一百九十六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該法條告訴我們,清算後的債務如何承擔,基於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清算組在完成清算程序後,公司的財產足夠清償債務的,應以公司現有財產先行支付債務;第二種情況,公司解散的清算程序完成後,如公司現有財產不足以抵償債務,那就移交人民法院,讓法院裁決,法院可能會按照成立該公司的各個股東出資所佔的份額,以出資比例的不同來償還債務。 公司法債務與股東償還,這個要分兩種情況,因為有兩種不同的公司類型,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公司的債務,股東是根據其在設立時候的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按照認購的股份承擔責任。 公司法股票回購 ,股票回購,股票的發行,這些內容都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因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募集的方式設立公司,可以向社會發行股票,但是有限公司就沒有這樣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和人股人還要開設創立大會。
『肆』 公司回購股票什麼意思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回購股票後,可以將這些股票進行注銷,但也可以將這些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不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
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不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股票回購這種行為,世界各地的規定不同,有的股市是禁止的,比如日本股市、香港股市,有的地方則允許,如英國、美國、加拿大等。股票回購的動因主要有以下幾個:鞏固既定控股權或轉移公司控股權;提高每股收益;穩定或提高公司股價;分配公司超額現金;改善資本結構;反並購策略。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1、公司名稱;、2公司成立日期;3、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4、股票的編號。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伍』 股權回購規定有哪些具體內容
《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本公司股份的收購及 質押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 公司注冊資本 ;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 上市公司 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 股東大會決議 ; 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公司章程 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 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 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 》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陸』 回購股份什麼意思
股份回購指公司按照一定的程序將發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購回的行為,目的主要是通過大規模買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來改變公司的資本結構,並通過這一方式達到減少在外流通股份和提升股票價格的作用。
拓展資料:
股份回購的基本形式有兩種:一是目標公司將可用的現金、公積金、優先股分配給股東以換回後者手中所持的股票;二是公司通過發售債券,用募得的的款項來購回它自己的股票。
被公司購回的股票在會計上稱為「庫存股」。股票一旦大量被公司購回,其結果必然是在外流通的股份數量減少,假設回購不影響公司的收益,那麼剩餘股票的每股收益率會上升,使每股的市價也隨之增加。目標公司如果提出以比收購者價格更高的出價來收購其股票,則收購者也不得不提高其收購價格,這樣,收購以計劃就需要更多的資金來支持,從而導致其難度增加。
實施股份回購必須考慮當地公司法對回購的態度,美國許多州的公司認為,僅為維持企業管理層對企業的控制權而取得企業股票的違法的;但如果是維護企業現行的經營方針而爭奪控制權,實質上是為了維護公司利益,則回購又是可以允許的,我國《公司法》明文禁止公司收購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
運用股份回購策略,建議注意如下幾點:
1.對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各國規定不一。日本、香港、新加坡等地禁止,英、美加拿大和一些歐洲國家在附帶條件下則是准許的。中國新公司法第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2.股份回購與紅利分發哪個更有利,主要取決於公司處於何種納稅部位。如果滿足下列條件,股份回購是有利的,否則,分發紅利更有利。其條件是:T>g(1一b),其中T是邊際所得稅率,g是資本收益稅率,b是基本所得稅率。假定資產所得稅率為30%,基本所得稅率亦為30%,那麼當邊際所得稅率高於51%時,股份回購對股東有利。
3.回購股份在實戰中往往是作為輔助戰術來實施的。如果單純通過股份回購來達到反收購的效果,則往往會使目標公司庫存股票過多,一方面不利於公司籌資,另一方面也會影響公司資金的流動性。目標公司財務狀況是制約這一手段的最大因素。
4.綠色勒索者或收購狙擊手往往佯攻逼迫目標公司溢價回購自身股份,以此套取可觀收益。所謂綠色勒索,其基本內容是:目標公司同意以高於市價或襲擊者當初買入價的一定價格買回襲擊者手持的目標公司股票,襲擊者因此而獲得價差收益。同時,襲擊者簽署承諾,保證它或它的關聯公司在一定期間內不再收購目標公司,即所謂的「停止協議」。
『柒』 公司回購股權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同時,異議股東不能與公司達成股權回購協議而需要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的,新《公司法》規定了90日的除斥期間。股東必須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法院起訴,以確保爭議能夠及時解決,保障公司運營的穩定。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綜上,只有在法定情形下,股東才能請求公司回購股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 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 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捌』 股票回購規定
法律分析:股票回購規定具體如下: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3、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5、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6、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