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國公司 美國上市 員工手裡的股票交易後 繳多少稅
按美國的法律是10%
美國股票的紅利稅稅率為25%左右,具體規定應向美國投行咨詢,是在交易時直接扣除,美國人扣稅當然是進入了美國的「國稅
② 美國股票交易規則是什麼樣的能具體講講嗎
美股與A股不同,沒有交易漲跌幅限制,支持做多做空雙向交易,且交易單位沒有限制。
1.盤前盤後:美股市場有盤前(4小時)和盤後(4小時)兩個非常規交易時間段。
因為盤前和盤後是限價撮合的交易,所以整體的流動性也不是特別高,但是在非常規交易時間段,會有很多新聞事件,比如在國內,中概股相關的新聞就會在盤前有反應;
2.標的多,玩法多:美股市場的開放程度和容納程度非常強,因此在美股市場上你可以找到的投資標的非常之多,投資的方式方法也非常多。可以去試一下e投睿交易軟體模擬體驗一下,有10萬美金模擬操作。
3.資本利得稅:投資美股的散戶也是看技術面和基本面的。美國人買賣股票,是有資本利得稅的,如果你在一年期內去買賣股票的話,需要交20%左右的資本利得稅,雖然可以通過虧損額去抵消之前盈利的資本利得稅,但是它還是一個很高昂的交易成本。這些因素也會導致美國的散戶的成熟度較高,傾向於堅持長期持有的策略。
4.交易的結算機制不同:美股市場可以進行T+0交易,即當天買入的股票可以當天賣出,但美股實行的是T+3交割制度,即交易發生後第三個工作日才能完成清算交割。
③ 美國公民炒股稅
美國公民炒股只有賺錢的人才繳納稅,不是把你投資的本錢算在裡面,而是只算你賺的那部份錢。比如說你投資一萬美元購買了一個股票,賣掉後本和利共得到一萬零二百美元,扣除你買賣股票的手續費用10美元,最後只上190美元的收入稅,大約是按照25%左右來計算。
美國股票手續費規定買和賣合起來算一次,不管你投資幾萬,還是幾千,也或是幾十萬或更多,買賣一次只交納10美元。
其次只有賺錢的人才繳納稅,不是把你投資的本錢算在裡面,而是只算你賺的那部份錢。比如說你投資一萬美元購買了一個股票,賣掉後本和利共得到一萬零二百美元,扣除你買賣股票的手續費用10美元,最後只上190美元的收入稅,大約是按照25%左右來計算。
那麼美國是怎麼規定費用的呢?他們規定買和賣合起來算一次,不管你投資幾萬,還是幾千,也或是幾十萬或更多,買賣一次只交納10美元。其次只有賺錢的人才繳納稅,不是把你投資的本錢算在裡面,而是只算你賺的那部份錢。比如說你投資一萬美元購買了一個股票,賣掉後本和利共得到一萬零二百美元,扣除你買賣股票的手續費用10美元,最後只上190美元的收入稅,大約是按照25%左右來計算。
如果股票虧掉了,就不存在上稅的說法。一分錢的收入稅都不繳納。同時如果你購買幾種股票,其中一些賺錢了,其中一些虧本了,就按你所有投資的總數來計算,那些你賺錢的股票可以補給你虧錢的股票,不如說你購買三個股票,其中一個股賺了500美元,而另外兩個虧掉了400美元,那麼在賺取的500美元中扣除虧掉的400美元,再扣除三個股票買賣費用30美元,最後只按照70美元收入的25%來計算你要上的稅。我這里用小數字來作為例子,是為了讓大家一眼就明白。
還有你投資的股票可能幾年都在買賣,那麼幾年一起來計算,把你最後賣掉股票的總收入扣除出你的本金,及你在幾年中買賣的手續費,最後算出來的數量沒有餘額,甚至是負數,那麼也不用交稅。如果幾年後你退出股票市場,最後總的交易數額除去你當時投資的本金後,以及幾年交易買賣中的手續費後還有餘額,那麼你就要繳納多餘部分25%的收入稅。
就這樣,美國政府在股市上的稅收也不低,而中國政府不管你是虧還是賺,都要收取印花稅,不是按照你賺取的來計算,而是把本金都算在裡面,如果你虧掉很多,想把股票賣掉把錢給退出來,還要交納印花稅,這就有點太過於收刮老百姓了。同時證卷公司買和賣都要收取費用,這就是雙向收取費用了,而且不按照次數,卻是按照投資總量的多少來收取,也不利於鼓勵百姓投資。這是競爭過於稀少的緣故,美國有幾家很大的證卷交易公司,他們有競爭,所以手續費用也就無法提得那麼高。中國既然那麼多人口,為什麼證卷交易公司卻成了壟斷公司?任由他們收取費用了?
後記:看到朋友的留言,我明白了,印花稅是最後總金額的千分之一,手續費確實是總金額的0。3%。那麼我就可以計算美中股票買賣最終哪方收費最高了。下面我們以相同的資金,相同的盈利來計算,比較合理,那麼我們就用一萬美元為例:
一萬美元按照人民幣現在的兌換率6。8多一點的話,大約是68000元。如果在美國購買一個10美元(為了好計算我們用整的來做例子),可以購買1000股,同等的錢用來購買中國股票10元一股的話,那麼可以購買6800股(還是為了好計算,用整得數字來計算股票),這個價格的股票在美國和中國都有,不奇怪。
購買後如果是收益上升,假如都上升5%,(等量的才能夠比較客觀)那麼美國股票一股價格是10。50美元,1000股賣掉後得到總金額10500美元。中國股票一股價格是10。50元,賣掉所有股票後得到總金額為:71400元。
美國股票最後金額扣除交易費10美元(買賣一次10美元),剩下10490美元,扣除本金10000美元,剩下490美元,490美元上稅25%,那麼這個人上稅為121。5美元,那麼這個人手中大約可以得到了10490-122。5=10368美元。
中國股票最後金額71400。第一次買股票手續費為金額的0.3%來計算是68000 x 0.3%=204元,第二次賣掉的手續費是71400 x 0.3% = 214。2元。印花稅為金額按照千分之一來計算為71400 x 0.1% = 71.4元。那麼最後到這個人手裡的錢是:71400-204-201.2-71.4== 70910.4元。兌換成美元約為70910.4/6.8==10428美元
最後美中買賣股票賺錢的人們費用差異為:10428美元--10368美元==60美元。那麼美國股票最終多繳納60美元左右的費用。我們這一對比就明白了,美國買賣股票的手續費用低,但是稅收高。
下面我們也用同樣的金額購買美中股票,但是是虧掉來計算,股票有虧也有賺,這個很自然。
一萬美元購買10美元一股可以購得1000股,如果虧掉5%,股票為9。5美元一股,那麼最後賣掉後得到的為9500美元。這個人的錢不用繳納任何費用,除了手續費10美元外,這10美元可以在下次賺錢股票里扣除出來,那我們就可以忽略不計了。
68000元購買10元一股的股票,可以購得6800股,如果虧掉5%,每股價格為9。5元,那麼最後賣掉後金額為64600元。扣除第一次手續費204元,第二次手續費193.8元,印花稅64.6元,最後到手的金額為64600-362.4=64237.6元,兌換成美元大略為9447美元。
美中買賣股票虧本的人們最後費用差異為:9500美元--9447美元==53美元
總結:在中國買賣股票手續費比美國高。在中國買賣股票如果你虧掉了,你就更虧,問題就在賺錢要收稅(理所當然),虧本還是要收稅(不合理)的關鍵上。在美國購買股票,賺錢了,你要多繳納費用,問題是稅收太高,但是如果你虧本了,政府不會雪上加霜,虧本的人得到免稅的優惠。美國和中國各有利弊,中國炒股只能夠賺,否則你就更加吃虧。所以中國賺錢的人更高興,更少繳納費用,這是為賺錢人開的股市,而虧掉的人就難上加難了。美國炒股虧了,國家優惠一點,賺錢了,國家多收一點,我覺得這種方式可以讓賺錢的人多分出一點來為國家作貢獻,何樂而不為呢。賺錢了,就是讓他多繳納一點,心裡也高興。你們說是不是?更何況炒股本來就是有虧有賺,對多數人來說,是虧多賺少。最後一對比,還是覺得美國收取費用的方式比較合理一些,多賺取利潤多繳納費用,這可以均衡一下收入貧富差異。
④ 投資美國股市的收入如何納稅
1、如果是中國居民購買美股,按照有關規定,應當主管地稅機關如實申報自己的境外收入。目前來看,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20%,按年徵收。同時,准予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若是中國的居民企業在美國股市有投資收入的話,應當於第二年初匯算清繳時合並到境內收入里如實申報、納稅,目前法定稅率是25%。同樣,准予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2、一般談及的美國股市包含紐約證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 及納斯達克證券市場 (Nasdaq Stock Market) 上市的股票 。美國主要的股票交易市場: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E,納斯達克證券市場NASDAQ,美國證券交易所AMEX,店頭市場Over-the-Counter.
⑤ 通過QDII基金投資美國股票,稅收政策是怎麼樣的
境內與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股票相關的所得稅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規定「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1、關於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規定「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之規定,可知:1、企業投資者在贖回基金單位時,應就差價繳納企業所得稅;2、企業投資人從基金中取得股票的股息、紅利,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包括上市公司不得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2、關於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之規定,可知:1、個人投資者在贖回基金單位時,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2、個人投資人從基金中取得股票的股息、紅利,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上市公司向基金支付股息、紅利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稅收協定
1、關於股息的所得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中美稅收協定」)第九條第一款「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第二款「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的法律征稅。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該股息受益所有人,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該股息總額的10%」第三款「本條『股息』一語是指從股份或者非債權關系分享利潤的權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潤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締約國稅法,視同股份所得同樣征稅的其它公司權利取得的所得」之規定,QDII基金投資美國股票,取得股息,中國可以征稅、美國也可以征稅。
根據中美稅收協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除雙重征稅如下:(一)中國居民從美國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協定規定對該項所得繳納的美國所得稅,應允許在對該居民徵收的中國稅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額不應超過該項所得按照中國稅法和規章計算的中國稅額。(二)從美國取得的所得是美國居民公司支付給中國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時該中國居民公司擁有直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於10%的,該項抵免應考慮支付股息公司對於從中支付股息的利潤向美國繳納的所得稅」之規定,在中美兩國同時對QDII基金投資美國股票取得之股息征稅時,存在稅收抵免,即在美國繳納的稅金在不超過該項所得按照中國稅法和規章計算的中國稅額范圍內可以抵免。
因此,QDII基金投資美國股票取得之股息,個人投資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中美兩國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金額(總的稅負)為股息的20%;企業投資者按美國法律繳稅,在中國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2、關於股票轉讓的所得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二條第四款「轉讓一個公司股本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該公司的財產又主要直接或者間接由位於締約國一方的不動產所組成,可以在該締約國征稅」、第五款「轉讓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它股票取得的收益,該項股票又相當於參與締約國一居民公司的股權的25%,可以在該締約國征稅」、第六款「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財產以外的其它財產取得的收益,發生於締約國另一方的,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之規定,若QDII基金轉讓美國公司股票,則按照美國法律決定是否繳稅。依據對美國稅法的了解,美國對非居民境外投資者的一般資本利得,如股票轉讓所得,不征稅。
綜上,QDII基金投資美國股票,取得股息、紅利,個人投資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中美兩國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金額(總的稅負)為股息的20%;企業投資者按美國法律繳稅,在中國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QDII基金轉讓美國股票的收入,依據對美國稅法的了解,美國對此不征稅。QDII基金投資人贖回投資份額,對個人投資者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按差價徵收企業所得稅。
⑥ 美國上市公司的在中國大陸的中國雇員,期權行權後賣出股票,所得收益在中美分別如何繳稅
先要看股票是怎麼出售的,如果是所在的中國分公司內部回購,那就是在中國的收入,中國國籍只要繳納中國個人所得稅就可以,不涉及美國的問題。
如果是在美國證券市場出售,那就是在美國取得的收入。先要在美國繳納個人所得稅,抵扣在美國以繳納的部分剩餘的再中國繳納。
舉例說明:比如賣出股票收入了100元,這筆收入按照美國稅法要繳納3元,按照中國稅法要繳納4元。先在美國繳納3元,憑借完稅憑證再在中國繳納1元。如果按照美國稅法要繳納5元,按照中國稅法要繳納4元。那麼繳納了美國的5元,中國部分就不需要繳納。
(6)美國稅法對於股票的規定擴展閱讀:
比例稅率
對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
按照財稅字(1998)061號文件規定,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獲獎人按股份、出資比例獲得分紅時應對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獲獎人轉讓股權、出資比例,對其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產原值為零。
⑦ 持有美國綠卡在國內炒股收益需要去美國交稅嗎
需要按照美國稅法規定向美國申報炒股票收益並照章納稅,這是美國稅法規定的。
⑧ 股票期權的個人所得稅怎麼徵收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那麼應該如何繳納呢?下面我來為你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有稅務機關反映了這樣一件事情:2006年,某上市公司推出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向公司10名高管授予股票期權500萬份。期權擁有者在授權日起5年內可以6.59元/股的行權價購買公司股票,其中等待期為2年,禁售期6個月。2006年、2008年,公司先後轉增股份,行權價格逐步降低。2008年6月1日,高管在行權日以4元/股行權。然而,2009年,該上市公司因違規操作、業績下滑被迫取消原激勵計劃,按原價回購股票。
2011年,稅務機關發現了這一涉稅問題,但此時該上市公司已取消激勵計劃,原價回購股票。稅務機關在對「股權激勵案」的實際征管中,遇到了難題:一是如果有高管行權時未申報稅款,稅務機關能否追征?二是公司原價回購,高管並未在期權計劃中有實際獲利,追征的稅源問題如何解決?三是由於激勵計劃最終被取消,高管如果在行權環節繳納了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稅?現行有關的政策規定是在行權日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稅,但對征稅來源、後續管理等問題未作出明確規定,造成了諸多征管困難——追征則稅源已不存在,不追征則有執法風險。這就引起了筆者對我國股票期權個稅相關政策的思考。
「一攬子」政策是否過於粗糙?
股票期權計劃形式多樣,不同的實現形式和限制條件,賦予持權人的權利義務就不一樣,給持有人帶來的收益性質也不同。如某些期權計劃中對發行對象的認定、期權轉讓條件、行權條件等有具體要求,旨在通過股票期權激勵員工為公司長期發展而努力工作,期權收益主要來源於股價的長期增長,是真正意義上的「激勵股權」。而某些股權激勵計劃對上述要素未作詳細有效的規定,通常在授權日即賦予確定性收益權,持有人不需承擔任何股價波動風險,所授予的股票期權往往是企業變相給予員工的獎勵。對這種友搜「虛假期權」,法律是不應鼓勵的。然而,現行的稅收政策既未對股票期權進行詳細定義,也並未按其性質進行分類,政策規定過於粗糙。
「行權日」征稅是否合理?
在行權日,員工可以按照約定的價格選擇購入相應的股票,是否應在「行權日」征稅,主要看選擇權的收益是否已在行權日實現。按照現行規定,員工在行權購入股票時就應計算繳納個稅。
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但筆者認襪告頃為,是否應在「行權日」征稅,不能一概而論。對於「激勵股權」,在「行權日」征稅不合理。
一是由於收益不確定。員工行權的實質即是買入企業股票。雖然通常情況下其購入價格會低於行權時的市場價格,但是由於市場價格是不斷變化波動的,在將來轉讓時點的市場價格並不能確定,在股價下跌的情況下甚至還可能出現虧損。如在上面案例中,高管行權後,由於激勵計劃被取消,股票被原價回購,高管未獲任何收益。二是由於收入未實現。股票期權作為股權激勵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員工取得股權後,通常存在「禁售期」的限制,在禁售期內,員工不能出售由「期權計劃」取得的股票,並不能馬上獲得收益。期權收益尚未實現,若此時進行征稅,會造成收入與稅款不匹配,從納稅人角度來說也不具備納稅能力。
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是否合適?
現行政策規定,無論是期權轉讓日的轉讓所得還是行權日計算的應納稅所得,一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理由是股票期權中的選擇權收益,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是從收益的來源來判斷股票期權所得的性質。而筆者認為,期權收益的征稅項目不能簡單套用「工資、薪金所得」。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不能僅從收益來源來判斷徵收項目。目前我國的個稅政策主要是分告陸項目管理,劃分項目的根據是收益性質而不是收益來源,僅從來源判斷其適用「工資、薪金」項目有失謹慎。第二,期權收益與普通工資、薪金所得有區別。一般意義上的工資,具有確定性和現金支付性這兩大明顯特徵。而期權是在將來才能確定下來的收益,既不能在得到的時候繳稅,也無法列入企業的工資總額。股票期權比股票更具有不穩定性、不確定的收益,是一種投資。另外,工資通常以貨幣形式支付,不能以實物或有價證券完全代替。從這兩點來看,股票期權並不是一種廣泛的工資形式,確切地說,不屬於勞動法上的工資。在《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中也確認,股票、期權、紅利等是與投資相關的不列入工資總額的收益。不是工資,因此也不作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計發基數。第三,適用「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稅率難以體現稅收公平和政策導向。現在工資、薪金所得5%~45%的超額累進稅率,股票期權涉及的收益金額通常較大,偏高的稅率可能會抵消「激勵」作用,與其他性質的所得稅負對比可能有失公平。
行權後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收入是否應征稅?
按現行政策規定,個人將行權後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筆者認為,這個政策也不甚合理。
一是境內上市公司股票「二級市場轉讓」所得暫不征稅的規定,是我國基於保護資本市場和投資者利益的考慮而出台的政策。因「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股票,在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上與普通投資者在二級市場買入的股票有本質區別,如果同樣適用不征稅政策,明顯不符合稅收公平性原則。二是對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規定已明確轉讓收入應按相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股權激勵」計劃中獲得的股票,性質上更近似於「限售股」,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同樣影響稅收公平。
幾點建議
基於前文對現行政策合理性的分析,並考慮我國股票期權的相關法律環境和征管經驗,筆者提出幾點建議。
第一,分類管理,發揮政策導向性。
由於股票期權的形式多樣,不同的股權激勵計劃,實現的經濟效應截然不同。因此,應區分不同的期權性質,分類立法管理。股票期權發源、發展於美國。美國的國內稅務法則,就把股票期權分為激勵性股票期權和非法定股票期權兩類,前者是經濟和法律所提倡的,較後者在稅收上有較大的優惠。我國資本市場運作尚未完全規范,信息透明度不高,更應在政策上進行細化,對股票期權發行對象的認定、實現條件、等待期、限售期、銷售比例設置更明晰的要求,對「激勵性期權」在政策上給予保護和鼓勵,對不符合條件的股票期權嚴格征管,防止出現政策漏洞。
第二,區分性質,准確把握征稅時點。
對於「激勵性股權」,鑒於在授權日與行權日,員工雖然獲得選擇的權利和低於市價購入股票的潛在收益,但由於其收益並未真正實現,因此建議在授予日和行權日都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在股息紅利取得日、股票轉讓日,根據其實際收益計征個人所得稅。前面案例中出現的征管困難,很大程度上是政策規定在行權日征稅,但收益未實現、沒有繳稅資金來源兩者的矛盾造成的。不在行權日徵收個人所得稅,實際上是對激勵性股權的政策保護,避免由於不合理的稅收負擔減少甚至抵消「股票期權計劃」的激勵作用。
而對於「非激勵性期權」,在授權日雖獲得選擇權,但未實現收益,也不應征稅。在行權日或行權日前,員工可以通過轉讓期權或者在行權後馬上出售股票實現收入,即使員工在行權日不馬上出售股票也是出於期望股價上漲獲取更多收益的驅動,所以此時可以將個人持有的股票,視為按市價賣出然後再買入的結果,此過程已包含應稅收益的產生,因此在行權日應該對期權收益征稅。
第三,洞悉實質,明確征稅規范。
股票期權給持有者帶來的收益,主要由選擇權的收益、行權後股票持有期間的收益和股票轉讓收益組成。對於選擇權帶來的收益,適用什麼項目征稅?按照什麼方法征稅?需要作更多的思考。美國對於選擇權收益是按照「普通收入」征稅,以區別於資本收入,包括工資、營業利潤、股票收益、期權收益、基金利息、小費、傭金、投資房地產一年內的收入等。可見,美國稅法中並未簡單把期權收益歸屬於「工資、薪金所得」,而是作為相對獨立收益形式列示。我國與國外的個人所得稅體制雖然不一樣,但也不能簡單套用現有的個人所得稅徵收項目。
第四,用對「優惠」,確保稅收公平性。
股票期權計劃下獲得的股票,其性質、取得方式、支付對價等方面與投資者在二級市場取得股票都有不同,投資者在二級市場轉讓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並不適用於「股權激勵計劃」下獲得的股票。筆者認為,「股權激勵」計劃中獲得的股票,性質上更近似於「限售股」,其轉讓收益應按限售股轉讓所得有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⑨ 在美國納斯達克賣出股票要交稅嗎,稅率多少
要的。美國證券稅收的稅種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流轉稅,包括印花稅、證券交易稅。近年來,美國政府因為證券稅收中的印花稅、證券交易稅其收入佔全部稅收的比重小,同時注重資本的流動性,所以現已取消此稅。
二、收益稅,對個人證券投資所得的征稅,將其所得並入普通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公司證券投資所得的征稅,將其並入公司所得,徵收公司所得稅。對個人投資所得和公司投資所得分開征稅,則存在重復征稅的現象。
三、資本利得稅。資本利得並入普通利得征稅。對長期資本利得和短期資本利得,採取差別稅率,最高達28%。資本損失區分個人和公司,採取兩種辦法。對個人資本損失可允許扣除,並規定短期資本損失先扣除,長期資本損失後扣除,但每年的扣除額不得超過3000美元,當年沒有扣完的,可結轉以後年度繼續扣除。
四、遺產和贈與稅。
⑩ 美國股票印花稅稅率是多少
美國不徵收印花稅。
美國是以直接稅為主的國家,實行聯邦、州和地方(市、縣)三級征稅制度,屬於徹底的分稅制國家。現行的主要稅種有: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銷售和使用稅、遺產和贈與稅、社會保障稅、財產稅、資本或凈財富稅、累積盈餘稅、消費稅等。聯邦稅以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障稅為主,其次有公司所得稅、消費稅、遺產和贈與稅、關稅等;州稅以銷售和使用稅為主,輔之以所得稅等;地方稅以財產稅為主。
拓展資料
美股,即美國股市。開盤時間是每周一至周五,美國東部時間 9:30-16:00,國內時間是,美國夏令時是中國21:30-4:00,非夏令時是22:30-5:00 。
目前國內存在著不少參與美股交易的投資者。
道·瓊斯指數,即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指數,是世界上最有影響、使用最廣的股價指數。它以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的一部分有代表性的公司股票作為編制對象,由四種股價平均指數構成.
納斯達克(Nasdaq)是全美證券商協會自動報價系統(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s)英文縮寫,納斯達克。納斯達克始建於1971年,是一個完全採用電子交易、為新興產業提供競爭舞台、自我監管、面向全球的股票市場。納斯達克是全美也是世界最大的股票電子交易市場。
S&P500股價指數乃是由美國McGraw Hill公司,自紐約證交所、美國證交所及上櫃等股票中選出500支,其中包含400家工業類股、40家公用事業、40家金融類股及20家運輸類股,經由股本加權後所得到之指數,
以1941至1943這段期間的股價平均為基數10,並在1957年由S&P公司加以推廣提倡。因為S&P指數幾乎占紐約證交所股票總值80%以上,且在選股上考量了市值、流動性及產業代表性等因素,所以此指數貨一推出,就極受機構法人與基金經理人的青睞,成為評量操作績效的重要參考指標。
美股和A股一樣都是有休市和開盤時間。只是在時間上有所不同而已。美股開盤時間相當於中國的晚上。
美國股市交易時間較長,為美國東部時間9:30到16:00,也就是北京時間22:30到次日5:00,美國因為有夏令時間,因此夏天的交易時間與冬天相比會提前一小時,為北京時間21:30到次日4:00。
美股交易時間和開盤時間是相同的,開盤之後就可以進行股票買賣和交易。
投資者在傍晚時分留意一下歐洲股市的表現情況,歐洲股市如果大跌,那麼對稍後開盤的美國股市將會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