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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己持有股票

發布時間: 2022-02-18 03:32:51

1. 請問一個大公司可不可以有一個股東(自己)並持有100%股份

在這樣兩種情況下可以:1、國有獨資公司,可以只有大股東一個。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國有獨資公司是什麼?
國有獨資公司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由國家單獨出資、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需要符合三個法律要件:
①國家出資,這一特點使得其同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公司區別開來,也與原公司法中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授權投資的部門出資相區別;
②國家單獨出資,國有獨資公司沒有其他股東,這也就使國有獨資公司與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相區別;
③國有獨資公司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本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唯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由兩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分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如國務院國資委與地方國資委共同投資設立的公司,不屬於國有獨資公司。

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什麼?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中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公司法》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國有獨資公司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關系
國有獨資公司是一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特殊性在於股東不是一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而是國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受國家代表機關(包括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委託,行使股東權利、履行出資人職責和義務。
由此可見,國有獨資公司也只有一個股東,實質上也是一種一人公司。但正是因為《公司法》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國有獨資公司」並列,並作出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表述,是將國家作為一個不同於一般法人的主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規定不適用於國有獨資公司。
最主要的是,《公司法》第六十二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規定不適用國有獨資公司。

2. 請教:上市公司大量持有自己公司股票的動機

從目前A股市場情況看,上市公司回購流通股,其初始動機應是,在公司股價接近或跌破每股凈資產之時,利用回購流通股,明確上市公司對自身投資價值的信心,並以此提高企業經營業績,進而維護公司股價。

從國外經驗來看,股價是否接近或跌破每股凈資產,也是上市公司是否回購流通股的重要指標。

財務指標必須考慮
回購流通股的資金來自上市公司,因此,回購是否會影響上市公司正常經營肯定是另一個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
首先,回購流通股是一種減資行為,實施結果將導致上市公司負債率上升。而且其實施與否還要得到債權人的認可,因此,較低的資產負債率是必備條件。從另一角度看,較低的資產負債率,也反映了上市公司未能充分利用財務杠桿來提高公司收益水平,回購卻恰恰有利於公司每股收益的提高。因此,低資產負債率將是上市公司回購與否的重要參照指標。
其次,採用現金回購會給經營資金造成壓力,因此上市公司經營性現金流的狀況、貨幣資金存量、穩定的盈利能力是回購是否可行的重要基礎。如申能股份曾在回購國有股的案例中特別說明:電力投資已有了穩定的收益來源,且全部使用自有資金,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所需資金,且回購後所有的創利項目仍然具有穩定的收益。

硬性指標不可違
在有關回購規定中:為上市公司回購流通股設定了一些最基本的硬性指標。如公司股票上市已滿一年;公司最近一年無重大違法行為;回購股份後,上市公司的股權分布原則上應當符合上市條件等。
在上述三點中,最後一點值得投資者注意,根據《公司法》規定,流通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不得低於25%,總股本超過4億股的,這一比例不得低於15%。因此,對於一些流通股比例已經接近最低要求的上市公司而言,回購流通股則有可能造成"撞線"。

考慮B股、H股因素
A股上市公司中,不少上市公司同時發行有B股與H股,鑒於這些上市公司B股、H股股價大多低於A股股價的狀況,這些上市公司如果考慮回購流通股,應首先考慮回購B股與H股。從目前情況看,在B股、H股市場中,實施回購流通股的可能性也相當大。

此外,值得投資者注意的是,從國外經驗來看,上市公司推出回購流通股方案往往成為確認股價底部的利好之舉。因此很多回購方案,往往由於股價的上升最終沒有實施。

至於上市公司回購的股票是注銷還是由上市公司自己持有,只要不違背有關規定,就由上市公司自己決定。

3. 董事長把自己公司持有的股票全部售出是否合法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13

4. 公司可以持有自己的股票

朋友。樓上回答的都有道理。
但是這里要說明的一個關鍵問題,是流通股的問題。
公司就是不持有流通股也可以啊。他流通股占的比率很小。讓別人都持有也不要緊。
看看建設銀行。股本2337億,流通的才90億。。

5. 公司自己持股股份情況怎麼填寫

摘要 股東按照實際填寫。 如果股東是個人,性質就填自然人;如果股東是公司或者國有企業等有法人資料的組織,性質就填法人

6. 如何證明自己持有股票

按照如下方式證明自己持有股份:首先最直接證據是通過公司的股東名冊或者工商注冊登記表的股東信息;如果企業是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可以到託管公司,申請出具持股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 公司不能持有自己的股權,那為啥經營者可以買自己公司股票

這個是要看每一個公司的股東給出了一些政策了,如果公司股東就是有這個規定,公司不能夠持有自己的股權,那麼經營者可以買自己公司的股票,這個是規則是由就是董事會去決定的,這個跟別的情況不一樣,有的都公司可以,有的公司不可以有這種現象的,主要的決定權在董事會手裡,就比如說公司就是規定一個員工不能夠請假,長達30天,有的公司可以允許員工請假超過30天,等等,這個決定權的手裡在公司。

8. 公司可以持有並買賣自己公司發行的股票嗎

可以,但是要審批並且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不允許上市公司買賣本公司股票,目的是為了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具體來說,主要是為了防止上市公司通過買賣、炒作本公司股票的方式進行內幕交易。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職員或主要股東,由於其地位、職務等便利,在獲取有關公司經營與發展的內部消息方面比一般投資者有優勢。如果允許上市公司買賣本公司股票,他們很可能會通過這種方式利用內幕消息來牟取非法收益。因此,不允許上市公司買賣本公司股票是防止內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責令退還非法所籌股款、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其發行股票資格: (一)未經批准發行或者變相發行股票的; (二)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准發行股票或者獲准其股票在證券交易場所交 易的; (三)未按照規定方式、范圍發行股票,或者在招股說明書失效後銷售股票的; (四)未經批准購回其發行在外的股票的。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給予 警告或者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上信息來自網路

9. 公司可以持有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等大小非解禁後,在股市興風作浪的就有可能是公司大股東。

10. 公司可以持有自己的股份嗎

可以,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意思公司可以依法取得自己的股份。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必須符合以下情形: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不得長期持有本公司股份。
但是實踐中如果有公司長期持有本公司股份,該公司在辦理減資程序注銷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之前,或者在轉讓公司股份之前,公司其他股東不得主張按照減資後的注冊資本確認自己的股份比例。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
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