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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等權益性投資qfii北京稅局

發布時間: 2022-01-27 00:22:27

❶ 持有股票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合夥企業一律適用查賬方式記征個人所得稅

摘要 關於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公告

❷ 中國人民銀行2019年股票分紅每股多少錢

在我國而言上市公司分紅方案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現金分紅;兩一種是送股分紅。那麼2019年上市公司股票分紅怎樣計算?分紅派息如何繳納所得稅?

2019年上市公司股票分紅怎樣計算?

除權與除息報價的具體計算公式有以下幾種:

除息報價。除息報價=股息登記日收盤價-每股現金股利(股息)

除權報價。

a送股除權報價=股權登記日收盤價/(1+送股率)

b配股除權報價=(股權登記日收盤價+配股價*配股率)/(1+配股率)

c送股與配股同時進行時的除權報價=(股權登記日收盤價+配股價*配股率)/(1+送股率)

除權除息報價=(股權登記的收盤價-每股現金股利+配股價*配股率)/(1+送股率+配股率)

需注意的是,股票市場的股價受市場供求本身影響較大,因而除權(息)報價僅作為除權(息)日市場開盤的參考價。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現行做法是在除權(息)基準日,以除權(息)報價代替該日的前收盤價,作為該日集合競價和漲跌限制的參考,當日開盤價仍由集合競價產生,之後的價格由連續競價產生。

上市公司分紅派息如何繳納所得稅?

(一)、居民企業取得分紅派息自行申報納稅,無須代扣代繳。

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准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的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對居民企業取得上市公司的分紅派息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由投資企業根據上述情形確定是否為應稅或免稅收入,由投資企業自行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存在代扣代繳行為。

(二)、非居民企業取得分紅派息實行源泉扣繳。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其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行源泉扣繳,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從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具體又包括以下4種情形:

(1)、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規定,QFII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如果是股息、紅利,則由派發股息、紅利的企業代扣代繳;如果是利息,則由企業在支付或到期應支付時代扣代繳。

(2)、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息時,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9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94號)規定,在中國境內外公開發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國居民企業,在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息時,應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股東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依照稅收協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❸ 居民企業之間的權益性投資收益為什麼免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以享受免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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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企業所得稅關於權益性投資收益的免稅問題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我想問下這里免稅的包括股票的轉讓利得嗎?——包括。是有條件的包括。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予以免稅,是指什麼條件?

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符合免徵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對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不符合上述免徵企業所得稅規定,應按規定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怎樣理解: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1、什麼叫「符合條件」

(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居民企業」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

2、什麼叫「權益性投資」

權益性投資是指:為獲取其他企業的權益或凈資產所進行的投資。如對其他企業的普通股股票投資、為獲取其他企業股權的聯營投資等,均屬權益性投資。企業進行這種投資是為取得對另一企業的控制權,或實施對另一個企業的重大影響,或為了其他目的。

3、舉例說明:

假如B企業持有A企業30%股權,採用的權益性投資來進行會計處理,年底時,被投資方A企業確認凈(稅後)利潤1000萬元,投資方B企業應確認300萬元的投資收益,假如對方已作出利潤分配決定。(《條例》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問題1、A企業是高新企業稅率15% 問:補不補稅—— 答:不補——是免稅收入

問題2、A企業是所得稅「三免、三減半」企業。問:補不補稅—— 答:不補——是免稅收入

問題3、如果B企業是連續持有A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時間還不到12個月,這時取得A企業的投資收益300萬元——不免稅。如果持有超過12個月以上,可以免稅。

問題4、如果B企業是連續持有A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時間超過12個月(或不超過12個月)就將該股權轉讓了,取得股票轉讓所得——不免稅。(因為不是「投資收益」,而是財產轉讓所得。)

❺ 什麼是權益性投資

權益性投資是指為獲取其他企業的權益或凈資產所進行的投資。如對其他企業的普通股股票投資、為獲取其他企業股權的聯營投資等,均屬權益性投資。企業進行這種投資是為取得對另一企業的控制權,或實施對另一個企業的重大影響,或為了其他目的。

權益性投資,是企業籌集資金的一種基本的金融工具。投資者持有某企業的權益性證券,代表在該企業中享有所有者權益,普通股和優先股就是常見的權益性證券。權益性投資形成投資方與被投資方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工資,投資方擁有與股權相對應的表決權。

(5)股票等權益性投資qfii北京稅局擴展閱讀:

市場風險包括匯率及利率變化、消費者需求變化、市場容量及市場環境變化、新產品新技術的產生與對企業的影響等。市場風險是企業在投資過程中所必須考慮的要素,尤其是市場機制在經濟環境中的作用較大的情況下,將會導致更加猛烈的市場競爭狀態。

投資後,目標項目或企業並沒有帶來預期中的經濟效益,或其他原因導致投資方在投資時錯誤地估算了投資標的的價值,從而影響企業的盈利能力、資產運營能力和償債能力,使企業面臨財務風險。

❻ 持有境內股票,是否代扣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QFII和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9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從2014年11月17日起,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RQFII)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❼ 請問為什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轉讓股票賺的錢不用交所得稅(其中蘊含什麼邏輯)會計

境外投資者取得境內分紅、股票轉讓、股權轉讓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財稅〔2014〕79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RQFII)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❽ 權益性投資的稅務處理

權益性投資的稅務處理:
一、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范圍。其收入的確認時間,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但《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又同時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權益性投資所取得的股息、紅利等為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也就是說,對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權益性投資所取得股息、紅利所得,一方面是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另一方面是作為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所以,即便是被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為15%,也不存在「還原補稅」。
另據《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同時規定: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二、非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連續持有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時間不足12個月的投資收益。
《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可以享受免稅優惠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僅限於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這一條件既排除了居民企業之間的非直接投資所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業對非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對此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屬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屬於免稅收入,並且對被投資企業已繳的企業所得稅不能抵扣。同時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由於連續持有被投資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時間不足12個月的投資,具有較大的投機成分,因而不在優惠范圍之內。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也是對居民企業「短線」投資的一種遏止。
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需要與其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同時,對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其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能夠享受免稅優惠的,也不包括連續持有被投資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時間不足12個月的投資。不列入免稅收入的理由同居民企業。
三、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非居民企業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另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而《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明確規定: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四、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可抵免部分為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所負擔的部分。這其中有兩層意思:首先,外國企業已經在境外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次,只限於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所負擔的部分,非該項所得所負擔的部分,不屬於可抵免稅額。為了防止國家稅收利益的流失,這部分可抵免稅額有一個最高限制,即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照本法的規定所應繳納的所得稅,超過部分不得抵免,也不得往以後年度抵補。同時,抵免企業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中國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所稱「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所稱「間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以間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五、向境外關聯方的權益性投資未取得或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合理的納稅調整。
對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於我國法定稅率(即25%)的50%的國家(地區)的企業,並非由於合理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對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應歸屬該居民企業的利潤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企業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因為是已應當繳納並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抵減的依據,相應對未繳納就不應當予以抵減)。
所謂控制,包括:(1)居民企業或者中國居民直接或者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2)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持股比例沒有達到規定的標准,但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外國企業構成實質控制。
六、投資企業在轉讓或處置投資資產或被投資企業在清算之前不得確認權益性投資損失。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所稱「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所以,對權益性投資,不論投資企業是採取成本法核算還是權益法核算,在企業所得稅上,投資期間被投資企業發生的投資虧損,投資企業均不得確認損失。
但被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時,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餘資產,其中相當於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同時也是屬於免稅收入);剩餘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者低於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准予稅前扣除。
七、權益性投資成本的確認。
根據《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1)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2)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❾ 「滬港通」買賣股票涉及哪些稅收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聯合下發《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和《關於QFII和 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9號),明確了滬港通試點涉及的所得稅、營業稅和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等稅收政策以及QFII、RQFII所得稅等政策問題。這些稅收政策對促進中國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雙向開放和健康發展將發揮積極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3年內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自2014年11月17日起,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徵收所得稅;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上交所上市A股,按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聯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同時對其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根據現行稅制規定予以明確。此外,自2014年11月17日起,對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