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首次發行股票需要哪些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如下:
1、證券管理部門已經批准公司面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的總股本不能低於5000元;
3、公司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東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要求是公司股份25%以上;
5、公司總股本如果超過4億元,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要求是公司股份15%以上;
6、公司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約、違法行為,財務報告沒有虛假記記錄;
7、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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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求股票網下配售具體流程
時間表流程
序號 日期 發行安排
1 T-7日 刊登《招股意向書摘要》、《初步詢價及推介公告》
2 T-6日 -- T-3日初步詢價(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 及現場推介
3 T-2日 確定發行價格、可參與網下申購的股票配售對象數量及有效申報數量 刊登《網上路演公告》
4 T-1日 刊登《發行公告》、《投資風險特別公告》網上路演
5 T日 網下申購繳款日,網上發行申購日,網下申購資金驗資,網下發行配號
6 T+1日 網下發行搖號抽簽 網上申購資金驗資
7 T+2日 刊登《網下配售結果公告》、《網上中簽率公告》網上申購搖號抽簽 網下申購多餘款項退還
8 T+3日 刊登《網上中簽結果公告》
參看
1、《關於做好詢價工作相關問題的函》
發行監管函2006(38)
2006.5.29
2、《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實施細則》
2009年6月18日
3、《關於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4、《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修訂)》
5、《關於保薦機構推薦詢價對象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證協發[2010]158號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3. 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實施細則
(2016年1月制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業務,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申購及資金結算效率,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通過上交所網下申購電子化平台(以下簡稱「申購平台」)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結算平台(以下簡稱「登記結算平台」)完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詢價、申購、資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記,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業務的網下投資者及其管理的證券投資產品(以下簡稱「配售對象」),應當符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四條 證券資金結算銀行經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書面申請並獲准,可成為本細則所稱網下發行結算銀行(以下簡稱「結算銀行」)。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五條 根據主承銷商的書面委託,上交所向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提供申購平台進行報價及申購。
第六條 根據主承銷商的書面委託,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登記結算平台代理主承銷商網下發行募集款的收取。
經發行人書面委託,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主承銷商通過上交所申購平台提供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辦理股份初始登記。
第七條 網下投資者及配售對象的信息以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的數據為准。上交所從中國證券業協會獲取網下投資者及配售對象相關信息。
主承銷商應根據事先公告的報價條件對網下投資者的資格進行審核,承擔相關信息披露責任,並向申購平台確認擬參與該次網下發行的網下投資者相關信息。
第八條 主承銷商應當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要求參與該次網下發行業務的網下投資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對象,以該次初步詢價開始日前兩個交易日為基準日,其在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含基準日)所持有上海市場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應為1000萬元(含)以上,且不低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確定並公告的市值要求。
參與網下申購業務的網下投資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對象持有上海市場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計算,適用《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發行實施細則》規定的市值計算規則。
第九條 主承銷商通過申購平台向登記結算平台提供配售對象名稱、配售對象證券賬戶、銀行收付款賬戶以及股票代碼等相關信息。上述信息經登記結算平台向結算銀行轉發後,結算銀行負責對配售對象資金收付款銀行賬戶的合規性進行檢查。
第十條 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業務的主承銷商,應向上交所申請獲得申購平台CA證書。網下投資者完成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登記備案工作後,應由主承銷商代為辦理申購平台CA證書。同時具有網下投資者和主承銷商雙重身份的機構應分別申請。CA證書可在首次公開發行中多次使用。
網下投資者使用該CA證書方可登錄申購平台參與報價及申購。主承銷商使用該CA證書方可登錄申購平台進行數據交換。
第十一條 主承銷商及結算銀行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參與人遠程操作平台(以下簡稱「PROP」),與登記結算平台完成相關數據交換。
第三章 詢價與申購
第十二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既可以在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後,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並向參與累計投標詢價的對象配售股票的方式進行,也可以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並向參與申購的對象配售股票的方式進行。
對於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發行人公開發行的股票全部向網上投資者直接定價發行,不再安排網下發行。
第十三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獲得股票代碼後方可刊登招股意向書和發行公告。
第十四條 網下投資者參加初步詢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初步詢價開始日前一交易日12:00前已完成在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二)符合發行人及主承銷商事先確定並公告的參與新股發行持有市值要求;
(三)已開通CA證書用戶;
(四)發行人及主承銷商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五條 主承銷商應當在初步詢價開始日前一交易日10:00前,通過申購平台錄入持有市值參數標准,提交並確認股票代碼、發行人名稱等初步詢價相關參數,啟動本次網下發行。
主承銷商應於該日21:00前通過申購平台剔除不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及其配售對象,並完成初步確認。申購平台將根據持有市值參數標准,自動核對經主承銷商初步確認的網下投資者及其配售對象資格,不符合條件的將被剔除。
第十六條 初步詢價期間,網下投資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對象報價應當包含每股價格和該價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且只能有一個報價,其中非個人投資者應當以機構為單位進行報價,每個配售對象填報的擬申購股數不得超過網下初始發行總量。
網下投資者為擬參與報價的全部配售對象錄入報價記錄後,應當一次性提交。網下投資者可以多次提交報價記錄,但以最後一次提交的全部報價記錄為准。
申購平台記錄本次發行的每一個報價情況,主承銷商可實時查詢有關報價情況。在初步詢價截止後,主承銷商可以從申購平台獲取初步詢價報價情況。
第十七條 初步詢價截止後,主承銷商應在符合網下發行參與條件的網下投資者及配售對象范圍內,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確定並公告的有效報價條件,剔除不得參與累計投標詢價或定價申購(以下統稱「申購」)的初步詢價報價及其對應的擬申購數量。
主承銷商應於申購日(T日)前一個交易日當日15:00前,將剔除後的網下投資者所管理的配售對象信息按本細則第九條的規定通過申購平台發送登記結算平台,其中一個配售對象只能對應一個銀行收付款賬戶。
登記結算平台核查申購平台轉發的配售對象證券賬戶的代碼有效性,將核查結果反饋主承銷商,然後將證券賬戶代碼有效的配售對象信息提供結算銀行。
第十八條 主承銷商應於T-1日15:30前,通過申購平台錄入並提交確定的股票發行價格區間(或發行價格)、網下發行股票總量等申購參數,並在申購開始前完成相關參數確認。網下發行股票總量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預先披露的發行方案對網下初始發行總量調整後確定。
T日9:30前,申購平台自動剔除配售對象在初步詢價階段報價低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確定的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下限的初步詢價報價及其對應的擬申購數量。
第十九條 新股網下發行申購日與網上申購日為同一日,網下發行申購時間為T日9:30至15:00。在申購時間內,網下投資者可以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對象填報同一個申購價格,該申購價格對應一個申購數量,或者按照發行價格填報一個申購數量。申購時,投資者無需繳付申購資金。
當配售對象初步詢價中有效報價所對應的「擬申購數量」不超過網下發行股票總量時,其填報的申購數量不得低於「擬申購數量」,也不得高於主承銷商確定的每個配售對象申購數量上限,且不得高於網下發行股票總量。當配售對象「擬申購數量」超過網下發行股票總量時,其填報的申購數量應為網下發行股票總量。
網下投資者為參與申購的全部配售對象錄入申購記錄後,應當一次性全部提交。網下申購期間,網下投資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購記錄,但以最後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購記錄為准。
第二十條 在T日9:30至15:00之間,主承銷商可通過申購平台實時查詢申報情況,並可於T日15:00後,查詢並下載申購結果。主承銷商應於T日15:30前在申購平台完成申購結果數據確認操作。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與主承銷商按照事先確定的配售原則在有效申購的網下投資者中選擇配售股票的對象。主承銷商應於T+1日15:00前,將各配售對象網下獲配應繳款情況,包括發行價格、獲配股數、配售款、證券賬戶、配售對象證件代碼等數據上傳至上交所申購平台,上交所申購平台15:30前發送至登記結算平台。各配售對象可通過申購平台查詢其網下獲配應繳款情況。
主承銷商應於T+2日向市場公告網下獲配應繳款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於每一隻股票發行,已參與網下發行的配售對象及其關聯賬戶不得再通過網上申購新股。擬參與本次新股網下發行的網下投資者應通過申購平台報備配售對象賬戶及其關聯賬戶。
配售對象關聯賬戶是指與配售對象證券賬戶注冊資料中的「賬戶持有人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均相同的證券賬戶。
第四章 資金的收取與劃付
第二十三條 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網下發行專戶用於網下認購資金的收付;在結算系統內開立網下認購資金核算總賬戶,為各配售對象設立認購資金核算明細賬戶,用於核算配售對象網下認購資金。
第二十四條 主承銷商按本細則第九條及第十七條的要求向結算銀行提供配售對象相關信息,作為結算銀行審核配售對象銀行收付款賬戶合規性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T+2日16:00前,網下投資者應根據獲配應繳款情況,為其獲配的配售對象全額繳納新股認購資金。
網下投資者在辦理認購資金劃入時,應將獲配股票對應的認購資金劃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的網下發行專戶,並在付款憑證備注欄中註明認購所對應的證券賬戶及股票代碼,若沒有註明或備注信息錯誤將導致劃款失敗。一個配售對象只能通過一家結算銀行辦理認購資金的劃入,配售對象須通過備案的銀行收付款賬戶辦理認購資金的劃出、劃入。
發行人及主承銷商在發行公告中應對上述認購資金劃付要求予以明確。
第二十六條 結算銀行根據主承銷商提供的各配售對象銀行收付款賬戶信息,對各配售對象收付款銀行賬戶進行合規性檢查。通過檢查的,根據配售對象的劃款指令將認購款計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的網下發行專戶,並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發送電子入賬通知。該入賬通知須明確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網下認購資金核算總賬戶、配售對象認購證券賬戶及認購證券股票代碼,並留存相關劃款憑證。
如未通過檢查,結算銀行將該筆付款予以退回,並按約定方式通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匯總後通知主承銷商。
第二十七條 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結算銀行電子入賬通知,實時核算各配售對象認購款金額,主承銷商可通過PROP綜合業務終端實時查詢各配售對象認購款到賬情況;網下投資者可以通過PROP綜合業務終端實時查詢其所管理的配售對象認購款到賬情況。
第二十八條 主承銷商於T+2日17:30後通過其PROP信箱獲取各配售對象截至T+2日16:00的認購資金到賬情況。
對未在T+2日16:00前足額繳納認購資金的配售對象,其未到位資金對應的獲配股份由主承銷商包銷或根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確定並披露的其他方式處理。
第二十九條 主承銷商於T+3日14:00前將最終確定的配售結果數據,包括發行價格、獲配股數、配售款、證券賬戶、獲配股份限售期限、配售對象證件代碼等發送至申購平台,並由申購平台轉發至登記結算平台。
主承銷商應於網下發行完成後向市場公告網下配售結果。
第三十條 登記結算平台根據主承銷商提供的上述配售結果數據,將各配售對象的應退款金額,以及主承銷商承銷證券網下發行募集款總金額,於T+4日10:00前以各配售對象認購款繳款銀行為單位,通過PROP提供給相關結算銀行。
主承銷商未能在規定時間前提供上述配售結果數據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的退款時間將順延,由此給配售對象造成的損失由主承銷商承擔。
第三十一條 結算銀行於T+4日根據主承銷商通過登記結算平台提供的電子退款明細數據,按照原留存的配售對象匯款憑證,辦理配售對象的退款;根據主承銷商通過登記結算平台提供的主承銷商網下發行募集款收款銀行賬戶辦理募集款的劃付。
第三十二條 網下發行認購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劃入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第五章 股份登記
第三十三條 主承銷商應按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向上交所申購平台發送網下配售結果數據,並保證發送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真實、准確、完整。登記結算平台根據上交所轉發的上述網下配售結果數據辦理網下發行股份初始登記。
由於主承銷商發送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有誤所致的一切法律責任,由該主承銷商承擔。
對於主承銷商根據第二十八條包銷或按其他方式處理的股份,主承銷商自行與發行人完成相關資金的劃付後,由發行人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記申請,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據此完成相應股份的登記。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對於網下發行工作安排有特別需求的,須經證券監管部門批准,與上交所以及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及時溝通,並協商確定具體操作方式。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上交所和中國結算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實施辦法》(上證發〔2014〕30號)同時廢止。由上交所、中國結算頒布的涉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購的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准。
4. 科創板股票網下初始發行比例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在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比例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公開發行後總股本不超過 4 億股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 70%。
2、公開發行後總股本超過 4 億股或者發行人尚未盈利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80%。
3、應當安排不低於本次網下發行股票數量的 50%優先向公募產品(包括為滿足不符合科創板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的投資者投資需求而設立的公募產品)、社保基金、養老金、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保險資金配售。
4、公募產品、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有效申購不足安排數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配售剩餘部分。
5、對網下投資者進行分類配售的,同類投資者獲得配售的比例應當相同。公募產品、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的配售比例應當不低於其他投資者。
6、安排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應當扣除向戰略投資者配售部分後確定網下網上發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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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實施細則的介紹
2012年9月7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中證協發〔2012〕177號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分總則、常規類詢價對象的備案、推薦類詢價對象的備案、首發股票網下發行業務信息的備案、備案文件的受理、詢價對象行為要求、自律管理、附則8章44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廢止《關於做好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後新股詢價工作的通知》(中證協發〔2009〕101號)。
6. 為什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時,要設定禁止配售對象
這個是為了防止利益輸送,和承銷商有關系的都會被剔除掉,此外還有黑名單制度,《規范》提出,網下投資者出現協商報價、故意壓低或抬高價格、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參與網下詢價有關行為不具有邏輯一致性等情形的,主承銷商應在股票上市後10日內報告協會,協會每月定期在網站公布名單。主承銷商可以拒絕名單內的投資者參與詢價和申購from浦新金服
7. 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實施細則
(2016年1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行為,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網下發行是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新股」)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登記結算平台進行的發行配售。
第三條 持有深市非限售A股市值不少於1000萬元(含)的配售對象方可參與網下詢價和申購。
配售對象是指參與網下發行的投資者或其管理的證券投資產品。
第二章市值計算規則
第四條 配售對象持有的市值,按照X-2日(X日為初步詢價開始日,下同)前20個交易日(含X-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計算。配售對象證券賬戶開戶時間不足20個交易日的,按20個交易日計算日均持有市值。
第五條 配售對象的同一證券賬戶多處託管的,其市值合並計算。配售對象持有多個證券賬戶的,多個證券賬戶市值合並計算。
確認多個證券賬戶為同一配售對象持有的原則為證券賬戶注冊資料中的「賬戶持有人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均相同。證券賬戶注冊資料以X-2日日終為准。
融資融券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市值合並計算到該配售對象持有的市值中,證券公司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的市值合並計算到該證券公司自營賬戶市值中。
第六條 證券公司客戶定向資產管理專用賬戶以及企業年金賬戶,證券賬戶注冊資料中「賬戶持有人名稱」相同且「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相同的,按證券賬戶單獨計算市值並參與申購。
第七條 不合格、休眠、注銷證券賬戶不計算市值。
第八條 非限售A股股份發生司法凍結、質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限制的,不影響證券賬戶內持有市值的計算。
第九條 配售對象持有的市值按其證券賬戶中納入市值計算范圍的股份數量與相應收盤價的乘積計算。
第三章 基本規定
第十條 根據主承銷商的申請,深交所可以向其提供網下發行電子平台進行初步詢價、網下申購及網下配售工作。
第十一條 根據主承銷商的書面委託,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登記結算平台代理主承銷商認購資金的收付、網下發行募集款的收付以及備案銀行賬戶的審核。經發行人書面委託,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主承銷商提供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辦理股份初始登記。
第十二條 在初次使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發行股票前,主承銷商應當辦理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數字證書,與深交所簽訂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使用協議,申請成為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的主承銷商用戶。主承銷商應當使用數字證書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進行操作,並對其所有操作負責。
第十三條 網下投資者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備案登記後,應當辦理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數字證書,與深交所簽訂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使用協議,申請成為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的投資者用戶。網下投資者應當使用數字證書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進行操作,並對其所有操作負責。
第十四條 網下投資者及配售對象的信息以在協會登記備案的數據為准。
網下投資者在協會完成配售對象信息的登記備案工作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對配售對象的證券賬戶、銀行賬戶進行審核及配號。網下投資者應於X-1日12:00前完成配售對象的登記備案及配號工作。
第十五條 具有主承銷商和網下投資者雙重身份的機構,應當分別辦理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數字證書,分別申請成為主承銷商用戶和網下投資者用戶。
第十六條 新股網下發行電子化的有關數據,自網下申購之日起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和登記結算平台上保留六個月。
第十七條 初步詢價截止前,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選擇符合主承銷商初步詢價公告規定的報價條件的網下投資者及配售對象,並剔除不滿足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確定的市值要求的配售對象,完成網下詢價投資者的確定。
第十八條 網下發行初步詢價期間,網下投資者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為其所管理的配售對象進行價格申報並填寫相應的擬申購數量等信息。每個配售對象填報的擬申購數量不得超過網下初始發行數量。
相關申報一經提交,不得撤銷。因特殊原因(如市場發生突然變化需要調整估值、經辦人員出錯等)需要調整報價或擬申購數量的,應當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填寫具體原因。
每個投資者只能有一個報價,非個人投資者應當以機構為單位進行報價。
第十九條 網下投資者應根據獲配應繳款情況,為其獲配的配售對象足額繳納認購資金。
第二十條 結算銀行應當根據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資料,及時、准確地維護配售對象備案的銀行賬號等信息,否則造成的損失由結算銀行承擔。
第四章 發行流程
第二十一條 X-1日,主承銷商應當向深交所提出使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的申請,並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出使用登記結算平台的書面委託申請。
第二十二條 初步詢價應當在交易日進行,網下投資者在發行人初步詢價公告規定的時間內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為其所管理的配售對象填報價格及相應的擬申購數量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初步詢價應當在T-2日(T日為網上申購日,下同)15_00前完成。初步詢價報價期間,主承銷商可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查詢有關價格及相應的擬申購數量等信息。初步詢價截止後,主承銷商應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確定並公告的有效報價條件等,剔除不得參與累計投標詢價或定價申購的初步詢價報價及其對應的擬申購數量。
第二十四條 T-1日15_00前,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錄入發行價格等相關信息,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將自動剔除在初步詢價階段報價低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確定的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下限的初步詢價報價及其對應的擬申購數量。
發行參數確定後,主承銷商應當在T-1日15_00前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完成有效報價投資者確定,並啟動申購。網下投資者可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查詢其管理的配售對象的有效報價入圍數量。
第二十五條 網下申購日為T日,T日9_30-15_00期間,參與網下發行的有效報價投資者應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為其管理的配售對象錄入申購單信息,包括申購價格、申購數量及主承銷商在發行公告中規定的其他信息。申購時,網下投資者無需為其管理的配售對象繳付申購資金。
第二十六條 T+1日15_00前,主承銷商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下載網下申購結果,按照規定的格式製作新股網下初步配售結果文件,並將新股網下初步配售結果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交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網下投資者可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查詢其管理的配售對象的網下獲配股份及應繳款情況。
T+2日,主承銷商在指定媒體刊登網下初步配售結果公告。
第二十七條T+2日8:30-16:00,網下投資者應根據發行價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對象獲配股份數量,從配售對象在協會備案的銀行賬戶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網下發行專戶足額劃付認購資金,認購資金應當於T+2日16_00前到賬。
第二十八條 網下投資者應依據以下原則進行資金劃付,不滿足相關要求將會造成配售對象獲配新股無效。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在發行公告中應對上述資金劃付要求予以明確。
(1)網下投資者劃出認購資金的銀行賬戶應與配售對象在協會登記備案的銀行賬戶一致。
(2)認購資金應該在規定時間內足額到賬,否則該配售對象獲配新股全部無效。多隻新股同日發行時出現前述情形的,該配售對象全部獲配新股無效。
(3)網下投資者在辦理認購資金劃入時,應在付款憑證備注欄中註明認購所對應的股票代碼,備注格式為:「B001999906WXFX六位新股代碼」(如新股代碼為000001,則備注為「B001999906WXFX000001」),若沒有註明或備注信息錯誤將導致劃款失敗。
(4)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在取得中國結算結算銀行資格的各家銀行開立了網下發行專戶,配售對象備案銀行賬戶屬結算銀行賬戶的,認購資金應於同一銀行系統內劃付,不得跨行劃付;配售對象備案銀行賬戶不屬結算銀行賬戶的,認購資金統一劃付至工商銀行網下發行專戶。
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認購資金到賬情況實時反饋至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主承銷商可以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查詢各配售對象的到賬情況;網下投資者可以通過網下電子平台查詢其所管理的配售對象的認購資金到賬情況。
第二十九條 不同配售對象共用銀行賬戶的,若認購資金不足,則共用銀行賬戶的配售對象的獲配新股全部無效。
第三十條 T+2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配售對象新股認購資金的到賬情況以及主承銷商提交的網下初步配售結果,按照本細則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形成新股網下認購結果後於T+2日17_30前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交主承銷商確認。
第三十一條 對未在規定時間內或未按要求足額繳納認購資金的配售對象,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對其全部獲配新股進行無效處理,相應的無效認購股份由主承銷商包銷或根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確定並披露的其他方式處理。
第三十二條 T+3日15_00前,主承銷商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下載製作新股配售結果所需的文件,按照規定的格式製作新股網下最終配售結果文件,並將新股網下配售結果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交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
主承銷商應當於網下發行完成後在指定媒體公布網下配售結果。
第三十三條 T+4日9_00前,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網下發行新股認購款項劃至主承銷商的資金交收賬戶。
網下發行認購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劃入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第三十四條 主承銷商收到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劃轉的新股認購款項後,應當及時依據承銷協議將有關款項劃轉到發行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三十五條 網下發行結束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主承銷商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提供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辦理股份初始登記。
由於主承銷商報送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有誤,導致網下配售股份初始登記不實的,相關法律責任由主承銷商承擔,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擔責任。
對於主承銷商根據第三十一條包銷或按其他方式處理的股份,主承銷商自行與發行人完成相關資金的劃付後,由發行人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記申請,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據此完成相應股份的登記。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網下投資者應當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報送和更新其管理的配售對象的關聯深圳A股證券賬戶資料,並根據要求及時進行補報和更正相關資料。
對於未報送配售對象關聯證券賬戶資料或未及時根據要求補報和更正相關資料的網下投資者,其所管理的配售對象不得參與網下配售。
第三十七條 配售對象已參與某隻新股網下報價、申購、配售的,不得參與該只新股網上申購。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以網下投資者報送的其管理的配售對象的關聯賬戶為依據,對配售對象參與網上申購的行為進行監控。
第三十八條 主承銷商應當針對初步詢價、網下申購和網下配售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以及其他異常情況導致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和登記結算平台不能正常運行,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深交所和中國結算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9日發布的《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實施細則》(深證上〔2014〕158號)同時廢止。本細則施行前發布的其他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准。
8.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實施細則的第七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五條 詢價對象在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時,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所屬業務人員或研究人員在參與首發股票推介活動時收受禮品或禮金;
(二)與發行人、主承銷商或其他詢價對象協商抬高或壓低股票價格;
所屬同一配售對象網上網下同時申購單一首發股票項目;
(四)提交有效報價或申購要約後應繳款未繳款;
(五)所屬配售對象利用非指定證券賬戶或銀行資金賬戶參與網下申購;
(六)行政法規、自律規則或新股發行公告中規定或約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三十六條 主承銷商對其選定的推薦類詢價對象負有持續督導責任,並對其參與的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進行必要的監督和管理。當主承銷商選定的推薦類詢價對象在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過程中出現無效申購等禁止行為時,該詢價對象及主承銷商均應承擔相應責任。主承銷商應保證其推薦個人投資者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的獨立性,嚴禁發生由於各類關聯關系所引發的不正當關聯交易或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七條 常規類詢價對象應當在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向協會提交年度總結,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上年度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的情況進行總結;
(二)就其是否持續符合《承銷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及是否遵守《承銷辦法》和本細則對詢價對象的相關規定進行說明;
(三)如出現本細則中規定的禁止行為和異常行為,應在年度總結中如實寫明並說明原因。
第三十八條 主承銷商應當在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對上年度的推薦詢價對象工作進行總結,主要內容包括:
(一)上年度主承銷首發股票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上年度推薦詢價對象工作的基本情況、業務培訓及持續督導情況;
(三)上年度推薦類詢價對象參與本公司主承銷首發股票項目網下發行業務的情況;
(四)上年度推薦類詢價對象在參與本公司主承銷首發股票項目時出現的本細則規定的禁止行為和異常行為,以及主承銷商的處理措施。
推薦類詢價對象不必單獨向協會報送年度總結。
第三十九條 協會組織對常規類詢價對象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的參與情況,以及主承銷商的推薦詢價對象工作情況進行不定期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由專項工作小組負責,工作小組由監管部門、協會相關工作人員以及部分行業專家組成。
第四十條 主承銷商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協會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其中自律管理措施包括:
(一)談話提醒;
(二)警示;
(三)責令整改;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紀律處分包括:
(一)行業內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一定期限內不受理其推薦類詢價對象名單的報備;
(四)暫停部分會員權利;
(五)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十一條 詢價對象發生本細則所規定禁止行為的,協會可對其採取的自律措施包括:
(一)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單一詢價對象累計出現第三十五條(三)、(四)、(五)(六)項所述情形不足3次,且經查非主觀惡意的,協會可對其採取談話提醒、警示或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
(二)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單一詢價對象累計出現第三十五條(三)、(四)、(五)(六)項所述情形達3次(含)以上,且經查非主觀惡意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其詢價對象范圍通報批評或通過媒體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
(三)出現第三十五條(一)至(六)項所述情形,且經查系主觀惡意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其詢價對象范圍通報批評或通過媒體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
協會還可視相關詢價對象禁止行為情節的輕重在一定期限內不將其列入有效詢價對象名單。
主承銷商、詢價對象涉嫌違法違規的,協會應移交監管部門處理。
第四十二條 詢價對象發生本細則所規定異常行為的,協會可對其採取談話提醒的自律處理措施,同時可視情節輕重在一定期限內不將其列入有效詢價對象名單。
9.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需要具備哪些主要條件
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前述第二項限制。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股票上市條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4)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並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