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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

發布時間: 2022-01-19 20:59:06

❶ 請問《證券法》中,發行股票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適用於填空或選擇題。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試行)
(1993年6月1O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關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證監會)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監督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條
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的招股說明書均須在證監會登記注冊。凡在證監會登記注冊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均必須按照本細則的要求披露信息。

除前款外,本細則還適用於持有一個公司5%以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法人和收購上市公司的法人。
第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招股說明書;
(二)上市公告書;
(三)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四)臨時報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購與合並公告。
公開披露的信息應當用中文表述;發行B股的公司公開披露信息,如有必要,還應當用英文表述。英譯文本的字義和詞義與中文本有差異時,以中文本為准。

第五條 公司的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必須保證公開披露文件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連帶責任。
公開披露文件涉及財務會計、法律、資產評估等事項的,應當由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性中介機構審查驗證,並出具意見。專業性中介機構及人員必須保證其審查驗證的文件的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且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銷股票的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對招股說明書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認真查核。保證經其查核的文件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且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招股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
第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應當根據《股票條例》第十五條編制招股說明書,向社會公開披露有關信息。其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上市公司應當編制上市公告書,向社會公開披露有關信息。

招股說明書的具體內容與格式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以下簡稱准則)第一號。
第七條
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編制完成招股說明書後,應當將經簽署的招股說明書和招股說明書概要(具體編制內容見准則第一號)隨其他發行申請文件一並報送當地省或計劃單列市一級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經上述部門批准後,將上述文件一式十二份報送證監會復審。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及其承銷商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將招股說明書概要(一萬字左右,對開報紙一整版)刊登在至少一種由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並將招股說明書放置在發行人公司所在地、擬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各承銷機構及發售網點,供公眾查閱,並且在發售網點全文張貼,同時報送證監會十份,以供備案和投資公眾查閱。

第八條
在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獲批准後,且招股說明失效之前,如果發生不修改招股說明書就會產生誤導的事件,發行人與其承銷商有責任對招股說明書作出相應的修改。發行人對經證監會復審後的招股說明書(包括招股說明書概要)作出的任何改動,必須在招股說明書(包括招股說明書概要)公布之前報證監會審核。

第九條 公司編制的上市公告書的內容應當符合《股票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列事項以及批准其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上市規則中的有關要求。
上市公告書中載有財務會計資料的,其資產負債表報表日和利潤表及其他規定的報表的報告期間終止日距掛牌交易首日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其盈利預測期間自掛牌交易首日起至盈利預測期間終止日,不得少於九十日。

第十條
自發行結束日到掛牌交易首日不超過九十日,或招股說明書尚未失效的,發行人可以編制簡要上市公告書。簡要上市公告書應當包括《股票條例》第三十四條(一)、(二)和(三)的內容,並且應當指明該公司發行該種股票的招股說明書曾於何時刊登在何種報刊的何版上。但如果因編制簡要上市公告書而省略的事項在該期間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及其上市推薦人有義務作出說明。

自發行結束日到掛牌交易首日超過九十日、並且招股說明書已失效的,發行人編制上市公告書應當包括《股票條例》第三十四條的全部內容。
發行人在其股票掛牌交易首日前三個工作日內,應當將簡要上市公告書全文或不超過一萬字的上市公告書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並將上市公告書備置於發行人所在地、擬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供公眾查閱,同時報送證監會一式十份,以供投資公眾查閱。

第十一條
在股票公開發行期間,與發行有關的,應當公開的信息,例如股票認購表抽簽結果、交款的地點與時間等,也應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及時公告。

第十二條 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如果進行股票配售,其信息披露按照《股票條例》中新發行股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定期報告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中不少於兩次向公眾提供公司的定期報告。定期報告包括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定期報告的格式和表式執行定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的規定。在定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准則公布前,中期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股票條例》第五十八條所列事項,年度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股票條例》第五十九條所列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後六十日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報告完成後應立即向證監會報送十份備案,並將不超過四千字的報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將中期報告備置於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以供投資公眾查閱。除特殊情況外,中期報告毋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一百二十日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報告完成後應當立即報送證監會十份備案,並在年度股東會召開之前至少二十個工作日,將不超過五千字的報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將年度報告備置於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以供投資公眾查閱。

第十六條
凡既發行了社會公眾股,又發行了人民幣特種股,或在國內、國外交易場所均掛牌交易的公司,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應同時向國內和國外投資者公布。
第四章 臨時報告——重大事件公告
第十七條
公司發生重大事件,應當編制重大事件公告書向社會披露。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公司的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一)《股票條例》第六十條所列事項;
(二)公司章程的變更、注冊資金和注冊地址的變更;
(三)發生大額銀行退票(相當於被退票人流動資金的5%以上);
(四)公司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五)公司公開發行的債務擔保或抵押物的變更或者增減;
(六)股票的二次發行或者公司債到期或購回,可轉換公司債依規定轉為股份;
(七)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O%;
(八)發起人或者董事的行為可能依法負有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九)股東大會或者公司監事會議的決定被法院依法撤銷;
(十)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對公司有控股權的大股東轉讓其股份;
(十一)公司的合並或者分立。
前款未作規定但確屬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也應當視為重大事件。
第十八條
公司在發生無法事先預測的重大事件後一個工作日內,應當向證監會作出報告;同時應當按其掛牌的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及時報告該交易場所。公司在重大事件通告書編制完成後,應當立即報送證監會十份供備案,並備置於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供公眾查閱。

第十九條
公司認為有必要通過新聞媒介披露某一重大事件時,應當在公開該重大事件前向證監會報告其披露方式和內容。如果證監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對披露時機、方式與內容提出要求,公司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要求進行披露。

第五章 臨時報告——公司收購公告
第二十條
法人發生《股票條例》第四十七條所列的持股情況時,應當按照證監會制定的准則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將有關情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

第二十一條
法人發生《股票條例》第四十八條所列的持股情況時,除按照該條規定作出報告外,還應當自該條所列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公告書,將不超過五千字的收購公告書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向證監會報送十份供備案,並備置於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以供公眾查閱。

第二十二條 收購公告書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收購人名稱、所在地、所有制性質及收購代理人;
(二)收購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要情況;收購人為非股份有限公司者,其主管機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及主要從屬和所屬機構的情況;

(三)收購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公司持有收購人和被收購人股份數量;
(四)持有收購人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最大的十名股東名單及簡要情況;
(五)收購價格、支付方式、日程安排(不得少於二十個工作日)及說明;
(六)收購人慾收購股票數量(欲收購量加已持有量不得低於被收購人發行在外普通股的5O%);
(七)收購人和被收購人的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八)收購人前三年的資產負債、盈虧概況及股權結構;
(九)收購人在過去十二個月中的其他收購情況;
(十)收購人對被收購人繼續經營的計劃;
(十一)收購人對被收購人資產的重整計劃;
(十二)收購人對被收購人員工的安排計劃;
(十三)被收購人資產重估及說明;
(十四)收購後,收購人或收購人與被收購人組成的新公司的章程及有關內部規則;
(十五)收購後,收購人或收購人與被收購人組成的新公司對其關聯公司的貸款、抵押及債務擔保等負債情況;
(十六)收購人、被收購人各自現有的重大合同及說明;
(十七)收購後,收購人或收購人與被收購人組成的新公司的發展規劃和未來一個會計年度的盈利預測;
(十八)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 其他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條

第七章 信息事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披露事務,包括與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新聞機構等的聯系,並回答社會公眾提出的問題。公司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人員應當將本人姓名、聯系地址和郵政編碼、辦公室電話號碼、圖文傳真號碼等信息,以書面形式報告證監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除應當遵照本細則的各項規定公開披露信息外,還應遵守其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按照《股票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中自行選擇至少一家披露信息。任何機構與個人不得干預。
公司除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報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須保證:
(一)指定報刊不晚於非指定報刊披露信息;
(二)在不同報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第二十七條 公司公開披露信息的各種文件譯成英文的,英譯文應該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英文報刊上。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凡違反本規定的個人與機構,按照《股票條例》第七章有關條款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有關地方法規中凡與本細則相抵觸的規定,均以本細則為准。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❷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12 號——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
全國股轉系統)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公
開發行)申請文件的格式和報送行為,根據《證券法》《非上市公
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61 號)的規定,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發行
人)應按本准則的規定製作和報送申請文件。
需要報送電子文件的,報送的電子文件應和預留原件一致。
發行人律師應對所報送電子文件與預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鑒證意
見。
第三條 本准則規定的申請文件目錄是對發行申請文件的
最低要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可
以要求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補充及更新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對發行
人不適用,可不提供,但應作出書面說明。
第四條 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以下簡
稱公開發行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告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 6 個
月內有效,特殊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最多不超過 1
個月。
第五條 申請文件一經受理,未經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
更換。
第六條 發行人不能提供有關文件原件的,應由發行人律師
提供鑒證意見,或由出文單位蓋章,以保證與原件一致。如原出
文單位不再存續,由承繼其職能的單位或作出撤銷決定的單位出
文證明文件的真實性。
第七條 申請文件所有需要簽名處,應載明簽名字樣的印刷
體,並由簽名人親筆簽名,不得以名章、簽名章等代替。
申請文件中需要由發行人律師鑒證的文件,發行人律師應在
該文件首頁註明「以下第×××頁至第×××頁與原件一致」,並簽名
和簽署鑒證日期,律師事務所應在該文件首頁加蓋公章,並在第
×××頁至第×××頁側面以公章加蓋騎縫章。
第八條 發行人應根據中國證監會對申請文件的反饋意見
提供補充材料或更新材料。有關中介機構應對反饋意見相關問題
進行盡職調查或補充出具專業意見。
第九條 未按本准則的要求製作和報送申請文件的,中國證
監會按照有關規定不予受理。
第十條 本准則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准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目錄
附件
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
申請文件目錄
一、發行文件
1-1 公開發行說明書(申報稿)
二、發行人關於本次發行的申請與授權文件
2-1 發行人關於本次公開發行的申請報告
2-2 發行人董事會有關本次公開發行的決議
2-3 發行人股東大會有關本次公開發行的決議
三、關於本次發行的自律管理文件
3-1 全國股轉系統的自律監管意見
四、保薦機構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
4-1 發行保薦書
4-2 保薦工作報告
五、會計師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
5-1 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
(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為在法定披露期限內披露的定期報告。第
一次申請公開發行的,最近一期財務報告應當經審計)
5-2 盈利預測報告及審核報告(如有)
5-3 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5-4 經注冊會計師鑒證的非經常性損益明細表
5-5 會計師事務所關於發行人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
(如有)
六、律師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
6-1 法律意見書
6-2 律師工作報告
6-3 發行人律師關於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
行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相關文件上簽名蓋章的真實性的鑒
證意見
6-4 關於申請電子文件與預留原件一致的鑒證意見
七、關於本次發行募集資金運用的文件
7-1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如有)
7-2 發行人擬收購資產(包括權益)的有關財務報告、審計
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如有)
7-3 發行人擬收購資產(包括權益)的合同或其草案(如有)
八、其他文件
8-1 公司章程(草案)
8-2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財務報
告及審計報告(如有)
8-3 承諾事項
8-3-1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東
以及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體的重要承諾以
及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如有)
8-3-2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全體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
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對發行申請文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
的承諾書
8-3-3 發行人、保薦人關於申請電子文件與預留原件一致的
承諾函
8-4 發行人不予披露信息情況的說明及保薦機構核查意見
(如有)
8-5 特定行業(或企業)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意見(如有)
8-6 保薦協議

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你好,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有:
1.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應當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一號編制,並應在承銷期開始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刊登公告,其原則是公司應充分披露與股票發行有關的信息,以利於投資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認購決策。
2.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告書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資料。
3.定期報告。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續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報告與年度報告兩種形式。公司應於每個會計年度中期結束後60日(2個月)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20日(4個月)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在中國證監會信息披露指定報刊上公布,並報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4.臨時報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了某些重要事件,這些事件可能對股價產生影響,但廣大投資者卻尚未得知,這時公司應立即將該重大事件報告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並在得到核准後,再以臨時報告的形式向社會公眾說明事件的實質。

❹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批錄是什麼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是一個公司上市後各種信息的集中披露,讓股民了解公司的實際發展情況

❺ 發行證券的公司需要披露哪些信息

關於印發《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3號———季度報告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2007年修訂)的通知
證監公司字[2007]46號
各上市公司:
現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3號--季度報告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2007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上市公司季度報告的編制及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凡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季度報告。
第三條公司應在會計年度前3個月、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季度報告,並將季度報告正文刊登於至少1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將季度報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錄)刊登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上。季度報告正文應按照本規則第2章要求編制,並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報告報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個月期間。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1年度年度報告。
第四條公司應在季度報告披露後10日內,將季度報告正式文本1式2份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公司所在地的證券監管派出機構和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第五條公司季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季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重要提示
第六條公司應在季度報告正文的顯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如個別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應當聲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請投資者特別關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應當單獨列示其姓名。
第七條如季度財務報告經審計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以下簡稱「非標准審計報告」),重要提示中應增加以下陳述:
××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或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相關事項亦有詳細說明,請投資者注意閱讀。
第八條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聲明:保證季度報告中財務報告的真實、完整。
第二節公司基本情況
第九條公司應披露如下財務資料:
公司應採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截至報告期末公司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包括以下各項:總資產、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每股凈資產、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每股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凈利潤、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凈資產收益率、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資產收益率等。同時說明扣除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及其金額。
上述會計數據及財務指標應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及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其他有關信息披露規范計算填列,涉及股東權益的數據及指標,應採用歸屬於公司普通股股東的股東權益;涉及利潤的數據及指標,應採用歸屬於公司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
第十條公司應參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5號-公司股份變動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表5或表6規定的格式披露報告期末股東總數、前10名流通股東或前10名無限售條件股東的持股情況。
第三節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報告期主要會計報表項目、財務指標發生大幅度變動的,應當說明情況及主要原因。
第十二條報告期內發生或將要發生、或以前期間發生但延續到報告期的重大事項,若對本報告期或以後期間的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對投資者決策產生重大影響,應披露該重大事項進展情況,並說明其影響和解決方案。公司已在臨時公告披露過的信息,可直接註明刊登的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名稱及日期,無需重復披露。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如在報告期內或持續到報告期內有承諾事項,應說明該承諾事項及其履行情況。
第十四條公司如果預測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期末的累計凈利潤可能為虧損或者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大幅度變動,應當予以警示並說明原因。
第三章附錄
第十五條公司應編制季度報告的附錄部分。該部分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並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以及中國證監會頒布的有關信息披露規范要求提供比較財務會計報表。若季度財務報告經過
注冊會計師審計,則附錄應披露審計報告正文。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❻ 信息披露是什麼完整的信息披露包括哪些內容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眾公司以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形式,把公司及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開披露的行為。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
1、首次披露——招股說明書
(1)首次信息披露的途徑主要有招股說明書(適用於公開發行股票)、債券募集說明書(適用於公司發行債券)和上市公告書(適用於證券上市交易)。
(2)在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的網站預先披露。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
(3)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近一期截止日後6個月內有效。
2、上市公告書
3、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
4、臨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