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股東可以把股票質押給證券私募基金嗎
可以。上市公司股票質押是指出質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質押給質權人,一般情況下是指上市公司大股東(持股比例達到5%)將股票質押給券商,獲得一定金額的流動資金,並支付券商一定的利息。
按照《物權法》第226條的規定,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也就是上市公司股票質押應以登記為生效條件。
上市公司股票質押可以分為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兩種模式。
場內交易,也叫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是一種標准化的證券交易,指資金融入方(上市公司股東)將持有的股票質押給符合條件的登記在交易所的資金融出方(證券公司或其成立的資管計劃等)融入資金、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由證券公司根據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託向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申報,交易系統對交易申報按相關規則予以確認,並將成交結果發送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
場外交易,是除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外,其他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辦理、登記的股票質押業務,均屬場外交易,場外交易不通過交易所系統,而是直接到中證登辦理質押登記,或者通過證券公司遠程電子化申報方式辦理質押登記。
B. 控股股東股權質押比例最大為多少
以5%為標准,達到5%或以上的是必須公告的,主要的參考政策是《上交所發布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
在生活中相信大家都有聽過,有的人因為急需資金做應急而做過汽車、房屋質押等手續。其實,股市當中也擁有「質押」這一東西,那麼首先在今天讓朋友們了解一下「股權質押」的相關內容有什麼?讓知識面能得到拓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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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股權質押」?
1.股權質押的意思
股權質押乃是種擔保方式,即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公司)或是第三人依法將其股權扣押給債權人(銀行等),假如出現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了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這樣的情形時,作為債務人他是有錢享受該股票的優先受償的。文中所表示的「股權」既是包括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所給出的資金,也會包括有這些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股票或者是還沒有上市的股票。
2.公司進行股權質押的原因
如果一個公司決定要做股權質押,這種情況也就說明了,這個公司可能出現了資金周轉困難,財務狀況出現異常,迫切需要資金來補充現金流。
一般這種情況需要進行股權質押:
倘若企業近期需要的資金是2000萬,用股票質押的方式進行融資,倘若銀行把錢給他,如果採用五折的折扣率,那麼實際拿到手的資金只有1000萬。防止他無法償還銀行本金,銀行為此設置了預警線和平倉線,可防止利益出現損失,一般兩者多為140-160%或130-150%。
其實,公司在做股權質押時是有上限的,一般在做股票質押時股票質押率會打5~6折,基本上是5折,期限尋常是半年至2年,那麼最後質押率水準如何就是由公司的資質來確定的。需要我們重視的是,倘若股權被凍結了就不能進行質押了。
3.哪裡可以查看股權質押的相關內容?
到上市公司的官網,還有就是某些金融終端等查詢。股市裡要重點關注的就是公司股權質押信息,其他重要的信息也是需要大家重視的。以下有一份投資日歷建議朋友們收藏起來,里邊涵蓋公司除權除息、新股申購和停牌復牌等具體信息: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掌握最新一手資訊
二、股權質押是好事還是壞事?對股票有影響嗎?
股權質押其實就是融資的工具,可以用它來彌補,還可以來改善企業的經營狀況。
不過,其潛在平倉或爆倉以及為保持股權而喪失控制權的風險。
對股票的影響是好是壞的問題,還是要從實際情況出發進行分析。
1、利好股票的情況
公司進行股權質押來獲得流動資金也都為了經營主業或者是開展新項目的情況的話,則可視為利好,畢竟有利於開疆擴土。另外,質押的是流通的股票的話,這表達的意思就是市場上該股的股票數量已經有所減少,需求量大體上沒有大的變化,拉升該股所需要的資金量隨之變少,如果說能處在市場風口就容易開啟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況
要是上市公司也只是為了能夠償還短期債務以及無關公司發展大計的支出的話,這也表明了公司財務的窘況,會降低投資者對該公司的預期和好感度。另有,假設股權進行高質押,倘若導致股票下跌,甚至到達了預警線,如果證券公司出售質押股票,容易形成負反饋,市場對該股的做多情緒是由於證券公司出售質押,最終可能會產生股價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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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上市公司限售股質押規定
法律分析:1、仔細審查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對股東禁止股權質押和時間上的特殊規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實出質人的身份名稱、出資方式、金額等相關信息以及出質人應出具對擬質押的股權未重復質押的證明;
3、出質人應提供有會計事務所對其股權出資而出具的驗資報告;
4、出質人的出資證明書;
5、出質人的股權須有該公司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出質的決議;
6、出質人簽訂股權質押合同,並將出資證明書交給質押權人;
7、將該股權已經質押,不能再轉讓和重復質押股權,註明在公司章程和記載於股東名冊中,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法律依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股票質押貸款利率水平及計結息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貸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幾種股票作為質物:
(一)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六個月內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股票;
(四)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六)證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該證券公司不得以該種股票質押;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
第十三條 股票質押率由貸款人依據被質押的股票質量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上限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
質押率的計算公式:
質押率=(貸款本金/質押股票市值)X100%
質押股票市值=質押股票數量X前七個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盤價。
D. 證監會股票質押新規
該辦法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兩交易所與中國結算一起,對此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辦法(試行)》)進行的修訂。與《業務辦法(試行)》相比,《業務辦法》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進一步聚焦服務實體經濟定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七條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E. 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規定
法律分析:
一是區分擬減持股份的來源,明確了《減持規定》的適用范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三是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減持規定》在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
四是完善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機制。一方面,為切實強化大股東對公司、中小股東所負責任,《減持規定》從上市公司及大股東自身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兩個角度設置限售條件。另一方面,根據「權責一致」原則,《減持規定》從董監高自身違法違規情況的角度,規定了不得減持的若干情形。
五是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合法、有序減持。一者,《減持規定》設置「防規避」條款,專門遏制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再者,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減持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從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和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兩個層面,明確了監管措施和罰則。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 5%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慶棗茄的股份,適用本規定。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 以及岩飢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譽察嚴格遵守。
第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F.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開展,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防範金融風險,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股票質押貸款,是指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質押,向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質押物,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綜合類證券公司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以下統稱股票)。第四條本辦法所指借款人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設立的綜合類證券公司總公司貸款人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行、其他商業銀行總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本辦法所指質押物的法定登記機構。第五條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歸口管理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商業銀行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第六條借款人通過股票質押貸款所得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第二章貸款人、借款人第七條申請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貸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內控機制,制定和實施了統一授信制度;
(二)有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經營和管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
(三)有專門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場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關重要信息;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
(二)其自營業務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國證監會規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准備金;
(四)在近一年內經營中未出現重大的違規違紀行為,現任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無任何重大不良記錄;
(五)上一年度公司經營正常,未發生經營性虧損;
(六)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章貸款的期限、利率、質押率第九條股票質押貸款期限最長為6個月。貸款合同到期後,不得展期,新發生的質押貸款按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辦理。借款人提前還款,須經貸款人同意。第十條股票質押貸款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商業貸款利率確定,並可適當浮動,最高上浮幅度為30%,最低下浮幅度為10%。第十一條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貸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幾種股票作為質押物:
(一)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6個月內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股票;
(四)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六)證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生股份的5%以上的,該證券公司不得以該種股票質押;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第十二條股票質押率由貸款人依據被質押的股票質量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上限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
質押率的計算公式:
質押率=貸款本金/質押股票市值
質押股票市值=質押股票數量×前七個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盤價。第四章貸款程序第十三條借款人申請質押貸款時,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二)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證);
(三)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的財務報告及上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四)用作質物的權利證明文件;
(五)用作質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
(六)貸款人需要的其他資料。第十四條貸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後,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資料的真實性,以及用作質物的股票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對借款人給予答復。第十五條貸款人在貸款前,應審慎分析借款人信貸風險和財務承擔能力,根據統一授信管理辦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額。
G. 股票質押是否限制比例
1、股權質押的比例最大不得超過60%,股權質押是股東個體將所持有股票抵押給金融機構如券商、銀行等以獲得資金的融資行為。2、簡單來說就是抵押自己的股票借錢。如果不還錢,金融機構就有權把被抵押的股票處置掉。3、通過證券公司抵押股份的是場內質押,在交易所內完成股份交收,通過券商以外的金融機構質押股份的叫場外質押。
拓展資料:
1.股權質押的意思
股權質押屬於擔保方式的一種,即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公司)或第三法按照法律將其股權佔比出質給債權人(銀行等),如果出現了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是發生了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股權優先受償。我們在這里看到的「股權」不僅包括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所出的資金,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非上市股票。
2.公司進行股權質押的原因
公司進行股權質押,這種情況一般也就說明了這個公司的資金周轉出現困難,現在的財務狀況無法維持正常經營了,迫切需要資金來補充現金流。出現這樣的情況之後,就需要進行股權質押了:假如因為這段時間公司需要2000萬資金,拿股票質押來進行融資,倘若銀行把錢給他,如果用折扣率為五折,那實際拿到手的資金是1000萬。為了避免出現無法償還銀行本金的狀況,平倉線和預警線就是銀行為這個設置的,保證不會損失自己的利益,一般兩者多為140-160%或130-150%。此外,針對公司股權質押是有上限要求的,一般是股票質押的質押率5折到6折,基本上是5折,期限尋常是半年至2年,公司的資質可以來決定質押率的水平。這方面真的值得我們注意一下,如果說股權已經被凍結了那麼質押是不能再進行了。
3.哪裡可以查看股權質押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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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H. 上市公司股東做股權質押超過多少需要發公告
以5%為標准,達到5%或以上的是必須公告的。
在現實生活中,應該大家都有聽到過因為急需資金應急而做過汽車、房屋質押等手續。其實,股市裡也有「質押」這一東西,那麼首先在今天讓朋友們了解一下「股權質押」的相關內容有什麼?拓寬一下知識面!
還沒開始時,知道有不少投資者,希望自己能夠購買到牛股,那麼小夥伴們不妨將這波福利領走--機構精選的牛股榜單新鮮出爐,一定不要錯過:【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什麼是「股權質押」?
1.股權質押的意思
股權質押是一種擔保方式,就是給履行債務進行保證,債務人(公司)或則是第三人據法合法將其股權出質給債權人(銀行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務人有權享受該股票的優先受償。在這里所表示的「股權」不僅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還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股票或者是一些還沒有上市的股票。
2.公司進行股權質押的原因
當一個公司決定了要進行股權質押,這種情況一般也就說明了這個公司的資金周轉出現困難,公司財務維持不了正常經營的狀態,很著急需要資金來補充現金流。
發生這樣的狀況之後,需要進行股權質押:
如果說企業最近需要2000萬的資金,融資時用股票進行質押,如果銀行借錢給他,如果用折扣率為五折,那實際拿到手的資金是1000萬。防止出現無法償還銀行本金的情況,所以銀行設置了預警線和平倉線,已保證自己的利益不會損失,一般兩者多為140-160%或130-150%。
此外,針對公司股權質押是有上限要求的,通常股票質押時擁有5~6折的質押率,基本上是5折,期限尋常是半年至2年,這最後的質押率水平,我們要憑據公司資質來確定才行。需要我們重視的是,如果股權被凍結了再進行質押的話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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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權質押是好事還是壞事?對股票有影響嗎?
股權質押相當於是一種融資工具,可以補充或彌補現金流、改善企業的經營現狀。
不過,我認為它還是會有著平倉或爆倉以及為保持股權從而喪失控制權的風險。
對股票的影響是不是有利的,還是要從實際情況出發進行分析。
1、利好股票的情況
公司進行股權質押來獲得流動資金的目的就是為了要經營主業或者是開展新項目的話,這都是利好的事情,畢竟能夠開疆擴土。另外,你所質押的股票是流通的股票的話,這的意思就是目前市場上該股的股票數量都是減少的狀態,需求量大致不變,拉升這個股票所要的資金量變少了的話,處在市場風口,相對來說還是容易開啟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況
如果說上市公司也只是想要償還短期債務以及無關公司發展大計的支出,反而真的就顯出了公司財務的窘況,會降低投資者對該公司的預期和好感度。此外,股權進行高質押的話,倘若導致股價下跌,甚至跌破預警線,若是證券公司出售質押股票,容易致使不好的反應,影響市場對該股的做多情緒,最終可能會引發股價的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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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如何辦理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要什麼手續
需要專業的證券從業資格評估公司來評估價值,x0dx0a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問題x0dx0a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以公司股權進行質押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規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x0dx0a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經向中介機構(亦可稱之為「與出質人和質權人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後,該股權質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該股權質押的事實一般還應該由出質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會公眾也可以通過向證券登記機構查詢的方式獲得該股權質押的情況,從而使該股權質押的事實為社會公眾所知悉,進而使該股權質押具有相當的公示力和公信力。這樣,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質人在質押期限內將該股權非法轉讓或者將其重復質押給其他人的情況發生,從而為質權人能夠順利實現質權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x0dx0ax0dx0a但以登記作為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仍存在以下問題:x0dx0a登記是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所引發的第一個問題是,這一規定對債權人是很不利的。因為如果質押合同無效,債權人最多隻能要求出質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其債權還是沒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則對債權人就有利多了。因為如果是由於出質人的原因而沒有辦理質押登記或者出質人拒不辦理或協助辦理登記手續,則債權人就可以起訴出質人違約,從而要求出質人承擔違約責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出質人協助辦理質押登記手續。這里涉及到物權變動的一個根本性原則——原因(合同)與結果(物權變動)相分離的原則。我國現行法律對物權變動中的原因與結果的關系似乎應該採取更為科學的嚴加區分的態度。這樣,既有利於債權人保護,也避免滋生糾紛。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條改正了《擔保法》的這一錯誤,該條明確指出:「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時起設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簿之時起設立。」因此,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護。x0dx0ax0dx0a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實踐中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股權質押登記的渠道不暢。在現階段,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辦理質押登記。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以其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辦理質押貸款登記,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票尚不能辦理質押登記。但是質押是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的結果,如果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出質,債權人也接受了這種出質,根據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這種質押合同應當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應當經過證券登記機構登記後,質權才能成立。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辦理上市證券登記業務的機構,如果它不辦理這樣的質押登記,無異於堵塞了訂立質押合同的雙方辦理質押登記的唯一渠道。這樣就造成了一個兩難的局面,一方面法規要求質權必需登記才能設立,另一方面,法規又不允許唯一的法定機構辦理登記,這無疑是十分荒謬的。這樣的結果違背了同股同權的法律原則,也阻礙經濟的發展與市場的穩定。因此,無論是A股還是B股,無論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無論辦理質押登記的目的是為了擔保銀行貸款債權還是擔保其他債權,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業務都應當全面展開。x0dx0ax0dx0a、上市公司國有股出質的特殊規定。x0dx0a從質押的程序來說,首先,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以國有股進行質押,必須事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明確資金用途,制訂還款計劃,並經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其次,以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最後,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x0dx0a從質押的目的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x0dx0a從質押股份的數量上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