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東人數是否有造假可能
股東人數有造假的可能,因為有可能存在代持情況。
股東名冊是在工商局備案的,這是公開的名冊。
但是有的公司存在代持情況,就會有一些人沒有在股東名冊中,卻事實上是公司股東。
他們會私下簽訂代持協議,這樣就會產生股東人數造假的情況。
❷ 人數增加股票股東人數能作假嗎莊家虛增股東人數
股東人數也存在造假的可能,但是概率極低,原因如下:
1、股東戶數與財務報表不同。財務報表造假,對上市公司有利。造假是有成本的,造假也是有利可圖的。財務造假,一可避免被ST,二可粉飾太平體現公司在發展,三有利於公司「形象」,四有利於公司股東後期減持等等。而股東戶數造假,對於上市公司本身的利益有沒有好處呢?相對利益小多了。有沒有利於股東減持呢?未必,很多股票股東戶數一路縮減顯示籌碼收集,但股價同期下跌很長時間。
2、對於主力做莊的影響。財務造假在得不到暴光的狀態下,財務造假有利於主力做莊做行情。而股東戶數呢?則意義也小多了。一者,股東戶數的影響力沒財務數據大,二者,股東戶數和財報數據都是滯後公布。股東戶數公布的是上一季度的股東戶數情況。而本季度主力可能早進可早出了。尤其是年報,有的公司甚至在4月份才公布。此時離去年12月31日登記日都已經過去3個多月了。3個多月能發生多少事情啊。中報是7月8月才公布6月30日登記日發生之前的事情。只有一季度和三季度是在本季度結束後,下個月公布。
有一些股票,會有不確定性發布公告,但因為不是集中發布,所以市場關注力又小了。
所以,股東戶數對於主力操盤的意義是有的,但意義相對而言不是很大。比如你看徐翔操作的股票,有時候呆一個季度,甚至一個季度都不到就走了。他哪有心思去想利用股東戶數這問題?只有對於做長庄的意義可能會大些。
3、當前主力做莊的情形已經不同於十年前。隨著舉牌和開戶手續的嚴格,主力拖拉機賬戶的客觀條件在不斷收嚴。現在我們能看到一老式的主力傳統套路:建倉、洗盤、拉升、出貨;但我們也越來越多的看到機構輪波做行情。上一個波段做完,這個機構走了。另外一個機構覺得還有操作空間,他進場拉一波然後走了;又有一個機構覺得有操作機會,拉上一波,直到最終有一個機構錯誤判斷還有操作機會,把自己買在波頂,然後止損出局。這種輪波操作的方法,對於股東戶數的利用要求不大。
❸ 一路下跌,股東人數卻在增加,奇葩,沒有貓膩嗎
1,這是因為莊家吸籌,由於股價的長期下跌,很多散戶都交出籌碼,這樣慢慢的股票都到了莊家的手中,這時候就能方便的拉升,不會受到太大的獲利拋壓阻力,這樣就可以更方便的拉升到更高的價格出手!
2,股東人數增加表示籌碼趨於分散,有大量小散湧入該股。買賣力量均衡的話,股價就不會出現大的波動。只是籌碼集中度比較低的股票,將來成為大牛股的可能性會比較小。
拓展資料
股東,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投資人,股東作為出資者按_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股東中的東,原意指「主人」(東家),股東,即持股的主人,簡單理解就是「老闆」。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注意: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3、《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有權知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股東(大)會有權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議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❹ 股票軟體上的股東人數是真的嗎
股票軟體上的股東人數不是真的。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軟體顯示的股東戶數都是根據上市公司年報、半年報、塌返季報,或者投資者溝通平台笑首董秘的回復,目前這方面的信息沒有團升飢更新。
❺ 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股東人數、經營分紅等各方面,相比於非上市公司,將受到哪些約束或限制
1、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授權部門核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未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有時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2、上市公司因其股票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使其股票的流通性及變現能力極強,這不僅能使投資者通過買賣股票的行為進入或退出資本市場,以達到獲取資本利得或及時轉移投資風險的目的,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公司改善經營管理、接受公眾及政府的監督。
3、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股東人數、經營分紅等各方面,相比於非上市公司,將受到哪些約束或限制: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強制性的,在每個季度必須向社會公開披露其經營情況,而非上市公司沒有這樣的強制性要求。
股東人數:非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必須超過法定的要求,上市之前最少不低於2—200人。根據上市公司的成立條件,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因此股東人數只要符合該規定即可。
分紅:不管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都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完全由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決定。
❻ 同花順F10里的股東人數增加了不一定真實(因主力可以分帳戶買入),那反過來人數少了肯定是真實的嗎
也是不一定真實
因為很多股東身份是真的,但操作的未必是本人
股東人數只是個參考數據
股東多,股價難漲,同樣,股東少,莊家左右手互搏玩得個更溜
❼ 新三板上市過程中財務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
近日,一起典型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財務造假案件,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處罰案鬧得沸沸揚揚。鑒於目前作出行政處罰的新三板信息披露違法案例較少,該案是為數不多的案例之一,並且伴隨著案件查辦凸顯出目前新三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新三板上市過程中財務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案情簡介
2013年某公司通過少計成本的方式虛增利潤55,382,210元、通過顯示公允的關聯交易虛增利潤73,729,327元,合計虛增2013年利潤129,111,537元。2014年12月8日,某公司在「新三板」掛牌,其在披露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了虛增的上述2013年利潤,存在虛假陳述行為。
某公司於2015年7月7日被證監會立案調查,2016年6月30日,證監會對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對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其主要責任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 、10萬元、5萬元的罰款。
二、主要作案手法
某公司案中,主要通過少計成本、進行顯示公允的關聯交易兩種方式進行財務造假。下面主要對兩種造假手法進行剖析。
(一)將生產成本中的人工費用挪用作購置資產計為存貨
以少計營業成本,虛增利潤。
某公司於2013年簽訂撫育協議,但某公司並未實際執行透光撫育作業,而是將透光撫育費用並列入資產科目。上述手法主要表現為虛構生產活動中人工合同費用,將上述費用挪用作購買資產,已達到其少計營業成本,虛增利潤的目的。
(二)通過顯示公允的的關聯交易虛增收入,虛增某公司營業利潤。
根據某公司提供的2013年銷售業務相關的財務憑證、明細賬等顯示,2013年某公司銷售的主要對象為其關聯公司。
根據工商登記資料顯示,自某公司成立起至2013年7月1日,北京某有限公司為該公司的唯一股東,在此期間,某公司與其關聯公司為受同一控制的關聯方。
2012年12月15日,某公司與其關聯公司簽訂《購銷協議》,某公司向關聯公司銷售的關聯交易價格已經大大超過外購該產品在同一時間賬面采購價格。不公允的部分不應被確認為收入。
三、某公司信披違法案中暴露出的法律問題
由於新三板市場為新興市場,相關法律制度並不完善,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規制力度不夠。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討論該案中存在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一)新三板掛牌公司在掛牌過程中財務造假行為如何定性,如何處罰。
本案中,某公司在其報送給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中虛假陳述,由於新三板市場是不同於主板的新興市場,上述違法行為應定性為欺詐發行行為,適用《證券法》第189條進行處罰?還是定性為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適用《證券法》第193條進行處罰?
本文認為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財務造假行為可以視為欺詐發行,但是鑒於目前新三板市場處於成長階段,針對新三板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對於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目前應適用《證券法》第193條規定的信息披露違法追責規定。主要基於以下幾方面的理由:
第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 通知 》(國辦發[2006]99號,以下簡稱99號文)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嚴禁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採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路、簡訊、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公開發行,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的財務造假行為可以視為欺詐發行。
第二,新三板公司的掛牌不僅涉及到與股轉公司簽訂掛牌轉讓協議,而且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需要經過證監會的核准。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證監會豁免核准,豁免核准並不是不核准,只是證監會保留這一權力,而證監會的核准行為應當是一種公法行為,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的財務造假行為不應認定為一般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三,新三板市場不同於主板市場,具有掛牌公司規模有限、流動性低等特點,而且目前新三板市場處於起步發展階段,目前有關新三板公司違法違規的案例較少,而《證券法》第189條與第193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相差較大,若將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的財務造假行為視為欺詐發行行為適用《證券法》第189條進行處罰,在目前新三板市場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健全的情況下,可能會有一定的法律風險。因此,在有關新三板法律法規出台之前,對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的財務造假行為適用《證券法》第193條進行處罰比較穩妥。此外,對於新三板掛牌公司的一般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以下簡稱49號文)的規定,適用《證券法》第193條關於信息披露違法追責的規定進行處罰為宜。
(二)新三板掛牌公司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對相關中間機構未勤勉盡責如何處理
本案中,為某公司提供推薦業務的主辦券商、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及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均存在未勤勉盡責的情形。對相關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應如何處理,是否應與其行政許可等相關業務掛鉤?
本文認為對未勤勉盡責的主辦券商適用《證券法》第192條關於保薦人責任的規定進行處罰。這主要是由於:第一,推薦掛牌業務與保薦業務在職責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第二,掛牌推薦業務與保薦承銷業務均屬於投行業務,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第5.1條關於掛牌推薦業務以取得保薦業務資格為前提的規定,掛牌推薦業務的性質應與保薦業務類似。第三,證券服務機構在《證券法》第八章中列示,與第六章關於證券公司的規定並列,說明證券服務機構不應包括證券公司。
對未勤勉盡責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適用《證券法》第223條關於中介機構責任的規定進行處罰。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59條的規定,對未勤勉盡責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證券法》第223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新三板掛牌公司涉刑是否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追訴標准二)的規定,該案已經達到刑事追訴標准,但是鑒於某公司為新三板掛牌公司,目前尚無新三板公司涉刑的案件,因此參仙源案是否應移送刑事處罰應為本案的爭議點之一。
本文認為《追訴標准二》的規定是針對主板上市公司設定的,新三板公司由於自身的局限性,本身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等先天缺陷,若將新三板公司與主板上市公司等同看待,很可能會造成大量的新三板公司的刑事案件,這樣既不利於新三板市場的發展,同時也會為執法造成空前壓力,因此可指定專門針對新三板市場的刑事追訴標准或者在《追訴標准二》中補充針對新三板公司的規定。
❽ 莊家故意增加股東人數怎麼辦
我們都知道股票交易市場是存在著極大的風險的,如果莊家故意增加股東人數的話,一定要學會及時的逃離才行,因為我們都知道作為一個散戶來說,如果不能夠看準形勢的話,很有可能會產生接盤的現象,希望每個人都能夠知道這一點,對於大公司來說,股東人數造假難度是非常的大的,因此我們一定要學會辨別才行。值得一提的是,在股票操作中股東戶數越少,說明持股越集中,這支股票則越看好,如果持股人數過多的話,一定要謹慎投資才行,這樣才可以更好的保障我們的財產安全。1、股東人數造假有哪幾種情況
一般來說股東人數到假液做培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是股東實際人數減少,但莊家新增虛假賬戶買入,看起來並沒有變化,但是卻有著非常多的說法,希望每個人都能夠仔細辨別才行,第二種就是如果股東人數少或不變的話,那麼會讓人看起鬧唯來有莊家新增大量賬戶買入的假象,因此我們在股票投資過程中一定要學會看清形勢才行。最後一種就是股東人數實際增加,很多莊家無法把真實的賬戶減少,這是無法作假的情況,希望每個人都能夠了解這件事。2、投資股票有哪些事情需要注意
我們都知道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因此我們在投資之前一定要學會認清楚風險才行,如果不小心投資失利的話,很有可能讓自己面臨巨大的損失,希望每個人都能夠認識到這一點,同時我們對於市場胡閉來說一定要心存敬畏,這樣才可以讓我們更好的保障財產安全。3、股票的交易時間是如何界定的
一般來說大多數股票的交易時間都是分為兩個時間段的,分別是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30~11:30以及下午的13:00~15:00,由此可以看出我們在進行投資之前一定要了解規則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