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什麼意思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什麼意思?
非公開發行股票就是指那些不能在社會上的證券交易機構上市買賣的股票,這些股票只能在相關公司內部流通,在公司內容可以有限度地轉讓,這種股票的特點是價格波動小,風險小,適合於公眾的心理現狀。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舉例說明:
比如說有些公司的實力已經達到了上市公司的標准,然後該公司就去申請上市了,在未成功上市之前該公司成功掛牌在新三板,然後該公司的這些股票就是大家所說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它只能在公司內部流通,比如說公司內部的員工可以進行認購,有點像未成功上市公司的原始股的概念。
非公開發現股票獲批對於投資用戶來說是利好消息還是利空消息?
這個問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因為它會受到相關股票公司的實力的影響,以及股市大環境的影響。比如說像是貴州茅台或者阿里巴巴這樣有實力的公司,如果放出了非公開發行股票獲批的消息,對於持股用戶來說就是利好消息了。
這種公司一旦放出這種消息的話,接下來持股用戶就能獲取這波利好紅利,接下來該股票非常有可能會來幾波漲停板的行情,那如果遇到的情況是相反的,比如說持股用戶手中的股票本來行情就不好,一直不被投資用戶看好的話,結果還來了一波非公開發行股票獲批的消息,那對於投資用戶來說就是雪上加霜的利空消息了,意味著流通股票的數量越來越多,而願意購買的人卻有限,這樣的情況必然會導致股票價格下跌。
②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所謂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1)發行對象和認購條件
發行對象: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其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其中:
①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隻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
②信託公司作為發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
③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轉讓限制:
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③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除上之外的發行對象,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有關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發行價格:
發行對象認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①這里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按不低於該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②這里所稱「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目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①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②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④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⑤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⑥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⑦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③ 非公開發行股票具體流程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具體操作流程是怎樣的?
1、停牌申請(選)
上市公司在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預計該信息無法保密且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並可能導致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可向深交所申請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會預案之日起復牌。
2、(發行對象為下列人員的,在董事會召開前1日或當日與發行對象簽訂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細則12條》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 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3、董事會決議
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董事會應當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決議事項:(一)本次股票發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三)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四)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另見《細則13條》
表決:上市公司董事與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議案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表決通過後,決議在2個交易日內披露,將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與決議同時刊登。表決通過後,2個工作日內報告證交所,公告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使用募集資金收購資產或股權的,同時披露相關信息見《發行管理辦法》 )。
4、向深交所報送文件並公告
董事會作出決議後,上市公司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深交所報送下列文件並公告:
文件:(一)董事會決議;(二)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三)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四)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審核報告;(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指引》 第八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涉及以資產認購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七條規定的文件外,還需提交下列文件:(一)重大資產收購報告書或關聯交易公告;(二)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三)法律意見書;(四)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評估事務所出具的專業報告。)
5、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通知: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註明提供網路投票等投票方式,對於有多項議案通過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表決的情形,上市公司可按《關於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進行優化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向股東提供總議案的表決方式。
發行涉及資產審計、評估或上市公司盈利預測的,結果報告至遲應隨召開股東大會通知同時公告。
決議事項: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作出的決議,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二)發行方式和發行對象; (三)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四)募集資金用途;(五)決議的有效期;(六)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七)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表決: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上市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股票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公布:股東大會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議案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上市公司應當公布股東大會決議。
6、保薦人保薦、向證監會申報
上市公司向證監會提交發行申請文件,詳見《細則》
包括: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保薦人出具發行保薦書和盡職調查報告等
結束公告: 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審查的決定後,應當在收到上述決定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向深交所報告審核時間:上市公司應在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前向深交所報告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的召開時間,並可申請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種於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決定撤回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的,應當在撤回申請文件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審核結果公告:上市公司應當在該次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之日作出決定後次起的兩個交易日內公告會議發審委審核結果,並說明尚需取得證監會的核准文件。
7、向深交所提交核准文件
上市公司在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核准文件後,應當於當日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的核准文件;(二)發行核准公告;(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初審-發行審核委審核-核准或不核准決定
(第十五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涉及以資產認購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外,還需提交下列文件:(一)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的重大資產收購報告書或關聯交易公告;(二)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三)法律意見書。)
(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取得證監會核准文件後,由上市公司及保薦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內選擇發行時間;在發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薦人向符合條件的對象提供認購邀請書。之後,上市公司及保薦人應在認購邀請書約定的時間內收集特定投資者簽署的申購報價表。申購報價過程由律師現場見證。之後,簽訂正式認購合同,繳款,驗資,備案。詳見《細則》)
8、刊登發行核准公告
上市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經深交所登記確認後,上市公司應當刊登發行核准公告。
發行核准公告的內容應包括:(一)取得核准批文的具體日期;(二)核准發行的股份數量;(三)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涉及以資產認購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還需披露第十五條所述文件。
刊登處:非公開發行新股後,應當將發行情況報告書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報刊,同時刊登在證監會制定的網站,置備於證監會制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9、辦理發行認購事宜
發行: 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當在六個月內發行股票,並到深交所、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辦理發行、登記、上市的相關手續。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完成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准。
銷售方式: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均屬於原前十名股東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
代銷-報告證監會: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完成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發行情況報告書;
(二)主承銷商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報告;
(三)發行人律師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見證意見;
(四)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
(五)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手續: 上市公司刊登發行核准公告後,應當盡快完成發行認購資金到賬或資產過戶等相關手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備。
股權登記:上市公司完成發行認購程序後,應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證券登記業務指南》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請辦理股份登記手續。
限售處理: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非公開發行股票新增股份(以下簡稱新增股份)的登記手續後,對新增股份按其持有人承諾的限售時間進行限售處理,並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登記完成的相關證明文件。
10、辦理新增股票上市——由保薦人保薦
新增股份登記完成後,上市公司應申請辦理上市手續。
上市公司申請新增股份上市,應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新增股份上市的書面申請;(二)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的全部發行申報材料;(三)具體發行方案和時間安排;(四)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五)發行完成後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六)資產轉移手續完成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律師就資產轉移手續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如涉及以資產認購股份);(七)募集資金專項帳戶開戶行和帳號等(如適用);(八)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對新增股份登記託管情況的書面證明;(九)保薦機構出具的上市保薦書;(十)保薦協議;(十一)保薦代表人聲明與承諾書;(十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刊登: 新增股份上市申請經深交所核准後,上市公司應當在新增股份上市的五個交易日內,在指定媒體上刊登《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
《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次發行概況。應披露本次發行方案的主要內容及發行基本情況,包括:本次發行履行的相關程序,本次發行方案,發行對象情況介紹,本次發行導致發行人控制權發生變化的情況,保薦人關於發行過程及認購對象合規性的結論意見,律師關於發行過程及認購對象合規性的結論意見,本次發行相關保薦機構、律師;
(二)本次發行前後公司基本情況。應披露本次發售前後前10名股東情況,本次發行前事股份結構變動情況,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變動情況,本次發售對公司的變動和影響;
(三)財務會計信息及管理層討論與分析。應披露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財務指標,按非公開發行股票完成後上市公司總股本計算的每股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等指標,發行人對三年又一期財務狀況、盈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的分析;
(四)募集資金用途及相關管理措施。應披露本次募集資金運用概況、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市場前景、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具體情況、募集資金專戶存儲的相關措施;
(五)新增股份的數量和上市時間。應披露上市首日股票不設漲跌幅限制的特別提示;
(六)中國證監會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四、其他
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深交所對該公司股票不設漲跌幅限制;上市公司總股本、每股預期年化預期收益按《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中的相關指標進行調整。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或相關股份權益變動的,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及其股東、保薦人應當履行其在《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中作出的相關承諾。
上市公司應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並遵守募集資金使用的相關規定。
④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根據查詢網路律臨得知,《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上市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如下:
(一)發行價格頃模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平均股票價格的80%;
(二)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不得在18個月內轉讓;
(三)募集資金的使用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沖梁規定;
(四)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雀判緩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⑤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法律分析:(1)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2)發行對象不超過三十五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是頌叢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二)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
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第三十八條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三)募集資金使用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四)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野輪櫻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桐尺會的其他規定。
⑥ 非公開增發股票需經過哪些部門批准,一般時間是多久
一、公司擬定初步方案,與中國證監會初步溝通,獲得大致認可;
二、公司召開董事會,公告定向增發預案,並提議召開股東大會;
三、若定向增發涉及國有資產,則所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結果需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確認,同時需國務院國資委批准;
四、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公告定向增發方案;將正式申報材料上報中國證監會;
五、申請經中國證監會發審會審核通過後,,中國證監會下發《關於核准X X X X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XXXX】XXXX號)核准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批復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公司公告核准文件;
六、公司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定向增發的具體內容,並公告;
七、執行定向增發方案;
八、公司公告發行情況及股份變動報告書。
主要步驟 時間 公告信息
董事會決議 T 董事會公告
評估報告、關聯交易公告等 股東大會資料
股東大會決議 T+15 股東大會公告
接受投資人的《認購意向函》
券商製作材料並上報證監會
反饋及修改、補充
證監會發行部部級會議(小會) R-45
證監會發審委審核通過 R-30 審核過會公告(或有)
證監會正式批文 R 審核批復公告
投資人發送《認購意向函》 R-R+1
主承銷商對意向投資人發送《詢價函》 R+2
詢價結束 R+7
定價 R+8
簽署認購協議(可能要求保證金) R+9
初步發行結果上報證監會 R+10
證監會批復同意 R+12
通知投資者繳款 R+13
繳款截止日 R+16
驗資 R+17
股份登記 R+20
實施完畢 R+21 實施結果公告
注:券商製作材料上報證監會後所涉及的修改反饋時間難以預計,一般而言R=T+150-210
⑦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正文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0號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有利於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應當有利於提高資產質量、改善財務狀況、增強持續盈利能力。
第三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薦人和承銷商、為本次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專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勤勉盡責,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謀取不正當利益,禁止泄露內幕信息和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或者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第四條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本次發行對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實、准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 保薦人、上市公司選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和確定發行價格,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體現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
第六條 發行方案涉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其配套融資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發行對象與條件
第七條 《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按不低於該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第八條 《管理辦法》所稱「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是指認購並獲得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資組織不超過10名。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隻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
信託公司作為發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
第九條 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第十條 發行對象屬於本細則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三章 董事會與股東大會決議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並按規定及時披露信息。
第十二條 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召開董事會的當日或者前1日與相應發行對象簽訂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
前款所述認購合同應載明該發行對象擬認購股份的數量或數量區間、認購價格或定價原則、限售期,同時約定本次發行一經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批准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該合同即應生效。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作出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選擇確定本次發行的定價基準日,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二)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確定具體的發行對象名稱及其認購價格或定價原則、認購數量或者數量區間、限售期;發行對象與公司簽訂的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應當經董事會批准。
(三)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發行對象的范圍和資格,定價原則、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不確定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數量區間(含上限和下限)。董事會決議還應當明確,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價基準日至發行日期間除權、除息的,發行數量和發行底價是否相應調整。
(五)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本次募集資金數量的上限、擬投入項目的資金需要總數量、本次募集資金投入數量、其餘資金的籌措渠道。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應當說明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具體數額;募集資金用於收購資產的,應當明確交易對方、標的資產、作價原則等事項。
第十四條 董事會決議經表決通過後,上市公司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披露。
董事會應當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5號—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和發行情況報告書》的要求編制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作為董事會決議的附件,與董事會決議同時刊登。
第十五條 本次發行涉及資產審計、評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預測的,資產審計結果、評估結果和經審核的盈利預測報告至遲應隨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同時公告。
第十六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後,出現以下情況需要重新召開董事會的,應當由董事會重新確定本次發行的定價基準日:
(一)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股東大會決議的有效期已過;
(二)本次發行方案發生變化;
(三)其他對本次發行定價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非公開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管理辦法》和本細則規定須提交股東大會批準的事項。
《管理辦法》所稱應當迴避表決的「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是指董事會決議已確定為本次發行對象的股東及其關聯人。
核准與發行
第十八條 股東大會批准本次發行後,上市公司可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發行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應當按照本細則附件1《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目錄》的有關規定編制。
第十九條 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各司其職,勤勉盡責,對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的合規性審慎地履行盡職調查職責。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和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應當對照中國證監會的各項規定逐項發表明確的結論性意見,並載明得出每項結論的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
第二十條 中國證監會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審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
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關於本次發行申請獲得通過或者未獲通過的結果後,應當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並在公告中說明,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後,將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後,應當在批文的有效期內,按照《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7號)的有關規定發行股票。
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予以核准決定後作出的公告中,應當公告本次發行的保薦人,並公開上市公司和保薦人指定辦理本次發行的負責人及其有效聯系方式。
上市公司、保薦人對非公開發行股票進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不得採用任何公開方式,且不得早於上市公司董事會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公告之日。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上市公司在取得核准批文後,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九條的規定和認購合同的約定發行股票。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在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核准批文後,由上市公司及保薦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內選擇發行時間;在發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薦人應當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對象提供認購邀請書。
第二十四條 認購邀請書發送對象的名單由上市公司及保薦人共同確定。
認購邀請書發送對象的名單除應當包含董事會決議公告後已經提交認購意向書的投資者、公司前20名股東外,還應當包含符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下列詢價對象:
(一)不少於20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二)不少於10家證券公司。
(三)不少於5家保險機構投資者。
第二十五條 認購邀請書應當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則,事先約定選擇發行對象、確定認購價格、分配認購數量等事項的操作規則。
認購邀請書及其申購報價表參照本細則附件2的範本製作,發送時由上市公司加蓋公章,由保薦代表人簽署。
第二十六條 認購邀請書發出後,上市公司及保薦人應當在認購邀請書約定的時間內收集特定投資者簽署的申購報價表。
在申購報價期間,上市公司、保薦人應當確保任何工作人員不泄露發行對象的申購報價情況,申購報價過程應當由發行人律師現場見證。
第二十七條 申購報價結束後,上市公司及保薦人應當對有效申購按照報價高低進行累計統計,按照價格優先的原則合理確定發行對象、發行價格和發行股數。
第二十八條 發行結果確定後,上市公司應當與發行對象簽訂正式認購合同,發行對象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款。
發行對象的認購資金應先劃入保薦人為本次發行專門開立的賬戶,驗資完畢後,扣除相關費用再劃入發行人募集資金專項存儲賬戶。
第二十九條 驗資完成後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薦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備案材料。
發行情況報告書應當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5號—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和發行情況報告書》的要求編制。
第三十條 保薦人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報告應當詳細記載本次發行的全部過程,列示發行對象的申購報價情況及其獲得配售的情況,並對發行結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有關規定發表意見。
報價在發行價格之上的特定對象未獲得配售或者被調減配售數量的,保薦人應當向該特定對象說明理由,並在報告書中說明情況。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律師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報告應當詳細認證本次發行的全部過程,並對發行過程的合規性、發行結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有關規定發表明確意見。
發行人律師應當對認購邀請書、申購報價表、正式簽署的股份認購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文書進行見證,並在報告書中確認有關法律文書合法有效。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的附件包括《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目錄》、《〈認購邀請書〉和〈申購報價單〉範本》。
⑧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所謂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1)發行對象和認購條件
發行對象: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其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其中:
①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隻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
②信託公司作為發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
③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轉讓限制:
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③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除上之外的發行對象,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有關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發行價格:
發行對象認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①這里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按不低於該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②這里所稱「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目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①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②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④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⑤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⑥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⑦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⑨ 非公開發行股票一般要走多久的程序
非公開發行股票一般要走3-6個月的程序,有部分比較慢的可能會超過一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需要通過董事會討論、通過、提出議案,然後向證監會申報批准;獲准後再提交股東大會討論,股東同意通過後經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或者董事長負責組織實施。
拓展資料
一、非公開發行股票一般流程
1、籌備階段;
2、召開董事會,就相關事項作出決議;
3、召開股東大會就非公開發行股票進行決議;
4、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發行申請文件;
5、證監會審核,上市公司收到通知後公告;
6、取得核准批文,在規定時間內發行股票。
二、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條件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價格的90%。
2、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3、募集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4、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三、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的作用
1、提高公眾對股票投資的認識:就全國而言,人們的理財意識和投資意識都不高。他們對股票認識不足,既不是本金還款,也不是收益,也不是一定的風險。有些人甚至將股票與債券混為一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做法讓投資者看到和感受到了投資效果,有利於擴大股票和股票市場知識的宣傳普及,培養公眾的投資意識,為股票市場的發展奠定有利基礎。股市。
2、充實企業自有資本:企業自有資金太少,技術改造難以實現,設備老化、技術落後的現象無法改變,極大地限制了企業的自主發展。發行股份可以快速聚集大量資金,既可以豐富企業自有資金,又可以節省財務資金。在大規模公開發行股票的情況下,有計劃地發展非公開發行股票無疑是一個有利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