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改變資金用途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證券法》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一、改變資金用途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
二、公開發行證券的程序:
1、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有關文件。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2、核准。核准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3、發行。證券發行申請經核准,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證券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⑵ 證券法規定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誰作出決議
法律分析: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五條 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