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東大會通過增發方案後多久會增發
決定增發時會發布消息,一般發布消息的當日就停牌,直到增發事項有了結果股東大會會提出增發方案,會告訴你什麼時候開股東大會審議的,審議通過就出。
1、通過方案只是第一步,什麼時候實施則不一定,有的半年,有的甚至過期而無法實施;
2、主要看股票的走勢情況,和公司對融資項目的需求急緩的情況;
3、部分公司由於遲遲未能實施增發,股價隨市場變化,最後不得不對增發價格或者數量重新變更的不少;
4、如果想投資增發的股票,你可以根據近期股票走勢來分析溢價是否存在短期購買機會;
5、目前定向增發公司太多了,層次參差不齊,建議不要把定向增發看成買股票的重要依據,短線一定慎重。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股票投資是隨市場變化波動的,漲或跌都是有可能的,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應答時間:2021-09-10,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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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上市公司增發流程及時間
一般股票增發要多長時間才可以上市流通 6個月到一年不等。
1、先由董事會作出決議。
2、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3、由保薦人保薦。
4、審核。
5、上市公司發行股票。
6、上市公司發行股票。
具體流程如下:
1、先由董事會作出決議。董事會就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作出的決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本次增發股票的發行的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2、提請股東大會批准。股東大會就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和數量;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募集資金用途;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股東大會就發行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上市公司就增發股票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3、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4、審核。並決定核准或不核准增發股票的申請。中國證監會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的程序為:收到申請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5、上市公司發行股票。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在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證券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6個月後,可再次提出證券發行申請。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准。
6、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承銷的有關規定參照前述首次發行股票並上市部分所述內容;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均屬於原前10名股東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
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其他條件:
增發除了符合前述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3)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上市公司增發和配股的優缺點是什麼?
配股由於不涉及新老股東之間利益的平衡,因此操作簡單,審批快捷,是上市公司最為熟悉的融資方式。
增發是向包括原有股東在內的全體社會公眾發售股票,其優點在於限制條件較少,融資規模大。增發比配股更符合市場化原則,更能滿足公司的籌資要求,但與配股相比,本質上沒有大的區別,都是股權融資,只是操作方式上略有不同。
增發和配股共同缺點是:融資後由於股本大大增加,而投資項目的效益短期內難以保持相應的增長速度,企業的經營業績指標往往被稀釋而下滑,可能出現融資後效益反而不如融資前的現象,從而嚴重影響公司的形象和股價。並且,由於股權的稀釋,還可能使得老股東的利益、尤其是控股權受到不利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
(一)新股種類及數額;
(二)新股發行價格;
(三)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
㈢ 滿足哪些條件可以增發股票
法律主觀:
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條件是:1、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2、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3、要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二條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舉納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三)最近三年財正芹沒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首滑,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㈣ 請問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有什麼條件,並且發行股票的數量有什麼最低和最高限制。如果公司想籌集更多資金,是
增發股票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和證監會通過,具體條件與發行數量、價格等也是由審核來定奪,但一般是以發行前20個交易日的平均股價來作為發行價格的。
上市公司籌集資金最好的方法當然是發行股票,但手續和審核非常嚴格,經常無法通過,所以,有些公司會採取發行債券或向銀行貸款的方式來籌集資金,那樣相對簡單。
㈤ 已上市公司增發新股的程序
上市公司增發新股,須由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作出相應決議,聘請主承銷商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參與,並製作全套申請文件並提交中國證監會,在發行新股的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後,方可進行新股發行工作。在此過程中,上市公司還需根據工作進程進行相應的信息披露。增發新股的具體程序如下:
(一)由董事會作出決定,聘請主承銷商。
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將對上市公司有無重大關聯交易、重要財務指標是否正常、資金使用是否恰當、利潤是否達標以及公司經營的風險程度、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現象等重要事項予以重點關注,並製作《盡職報告》,在《盡職報告》中將對上述事項作出說明。主承銷商在與董事會就新股發行方案取得一致意見後,向中國證監會介紹上市公司發行新股。
(二)召開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就有關事項作出決議。
1、召開董事會,就本次發行方案作出決議,包括發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具體發行方案,募集資金資金使用的可行性等事項。董事會表決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發行議案報告證券交易所,並公告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2、此後,召開股東大會,就上述發行議案及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等事項進行表決、批准。股東大會通過本次發行議案後,上市公司須在2個工作日內對外公布股東大會決議。
(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提供相應服務並出具有關法律文件。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需聘請律師事務所並由其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聘請會計師事務所並由其出具審計報告及對發行人內部控制的評價報告等。這些文件都將作為申請文件的必備內容向中國證監會提交。
(四)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文件申請發行新股,並就申請是否獲准發出公告。
上市公司報送的申請文件包括要求在指定報刊或網站披露的文件及不要求在指定報刊或網站披露的文件兩部分,內容涉及招股文件、主承銷商關於本次增發的文件、律師出具的法律文件、上市公司關於本次增發的申請與授權文件、本次籌集資金運用的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等。
不論發行新股的申請是否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核准,上市公司均應在收到中國證監會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公告。
(五)上市公司公告招股意向書,製作招股說明書。
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新股的通知後,可以公告招股意向書。需要注意的是,招股意向書應當載明:「本招股意向書的所有內容均構成招股說明書不可撤銷的組成部分,與招股說明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主承銷商和上市公司根據投資者的認購意向確定發行價格後,編制招股說明書,公告發行結果,其中註明招股說明書的放置地點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址,供投資者查閱。招股說明書需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上市公司與證券交易所協商確定新股發行上市的時間及登記等具體事項。
在增發新股的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核准後,上市公司即可與證券交易所商定上市時間及登記等具體事項。
㈥ 上市公司增發股份規定
法律主觀:
增加股票的發行量,更多的融資,「圈」更多的錢,這對對企業是有很大的好處的。那麼上市公司股票增發的條件是什麼?需要符合哪些規定?下文為大家整理了關於上市公司股票增發的知識,歡迎閱讀。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條件一、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基本條件具體內容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1)章程合法有效,組織機構健全,依法履行職責。(2)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運行,財務報告可靠。(3)內控制度完整,合理有效無重大缺陷。(4)具備任職資格:不存在違反董高限制規定的行為;且最近36個月內未受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最近12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三無:3年證監會處罰、1年交易所譴責、1年違規擔保,簡稱311)盈利能力應具有可持續性(1)上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2)業務和盈利來源穩定,不嚴重依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3)主營業務或投資方向能夠可持續發展,經營模式和投資計劃穩健,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良好,不存在不利變化。(4)高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12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5)重要資產、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的取得合法,能夠持續使用,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6)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7)最近24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財務狀況良好(1)遵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2)上市公司最近3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3)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4)資產質量良好,最近3年資產減值准備計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情形。(5)經營成果真實,現金流量正常。營業收入譽穗敬和成本費用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最近3年資產減值准備計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情形。(6)最近3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1)不存在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2)不存在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3)不存在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1)不超過項目需要量。(2)除金融企業,不得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3)項目實施後:①不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②資金專項存儲,必須存放於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上市公司不得存在的行為(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2)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3)上市公司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族源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5)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6)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二、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其他條件增發除了符合前述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慶慎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2)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3)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一)新股種類及數額;(二)新股發行價格;(三)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第一百三十五條公司發行新股,可以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確定其作價方案。第一百三十六條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