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上市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公司上市的基本條件:
1、公司滿足股份公司上市資格;公司開業時間超過三年;
2、申請上市的公司在近三年內連續盈利,沒有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沒有虛假記載、注冊資金無虛假出資,沒有抽逃資金的現象等;
3、上市公司的注冊資本至少三千萬元,公司總額超過五千萬元人民幣,公開發行的股份是公司總股份的四分之一以上,股本總額至少4億元,公開發行的股份在10%以上;
4、公司股票經過國務院證券公司批准,並向社會公開發行;
5、公司在完成擬寫上市方案,完善公司各項組織機構,聘請注冊會計師完成審計工作,律師整理相關法律文書後,才能審批並上市。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一條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並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第五十二條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一)上市報告書;(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三)公司章程;(四)公司營業執照;(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⑵ 除權參考價計算
除權參考價=(股權登記日收盤價+配股價配股率-派息率)/(1+送股率+配股率),送股相當於配股價為零 例:某上市公司分配方案為每10股送3股,派2元現金,同時每10股配2股,配股價為5元,該股股權登記日收盤價為12元,則該股除權參考價為:(12+0.25-0.2)/(1+0.3+0.2)=8.53(元)
拓展資料:上市公司向原股東配股的,除滿足公開發行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份總額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因應發放股票股利或現增而向下調整股價就是除權,因應發放現金股利而向下調整股價就是除息。除權或除息的產生系因為投資人在除權或除息日之前與當天購買者,兩者買到的是同一家公司的股票,但是內含的權益不同,顯然相當不公平。因此,必須在除權或除息日當天向下調整股價,成為除權。
為使除息前(含現金股利)與除息後所買到的價格一致,公司在發放現金股利時,將股票的價格,按照現金股利,予以同等金額的下降,此為除息參考價。除息日申報參考價 = 前一交易日收盤價 - 現金股利金。例如:A公司決定於8月7日除息,發放現金股利3元。8月6日收盤價為50元,那麼在8月7日的開盤參考價將為(50-3)元,為47元。
當公司發放股票股利時,流通在外的股數增多,但發放股票前後,公司整體價值不變,但股數增多了,所以在除權後,每股價值就會下降,成為除權參考價。除權參考價=前一交易日該股票收盤價/(1+配股率例如:B公司決定於7月15日發放股票股利五百股(即配股率為50%)。7月14日的收盤價為150元。那麼在7月15日除權當天的參考價將為(150/1+0.5)=100元。
個人建議:現在很多公司在發放股利時,會採取配股加配息的方式。其參考價的計算方法為:除權又除息參考價=(前一交易日該股票收盤價-現金股利金額)/(1+配股率)
⑶ 注會備考:證券法重點章節要點提示
「考點提示1」熟悉公開發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1)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2)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考點提示2」掌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條件
在下列條件中,是否屬於「重大」和「嚴重」之類的情形,根據考題中是否出現這樣的詞來判斷。
(1)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一定期限的股份有限公司。
該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在3年以上;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並達3年以上。
(2)發行人已合法並真實取得注冊資本項下載明的資產。
(3)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5)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6)發行人的資產完整,人員、財務、機構和業務獨立。
①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桐純亮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②發行人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
( 7)發行人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①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而且不得有: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②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③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褲備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8)發行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考題中根據是否出現「影響持續盈利能力」字樣來判斷。
(9)發行人的財務狀況良好。
①財務管理規范。
②財務指標良好。第一,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第二,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第三,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第四,最近一期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第五,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③依法納稅。
④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⑤財務資料真實完整。
(10)發行人募集資金用途符合規定。
(11)發行人不存在法定的違法行為。有6種情形構成首次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法定障礙。
「考點提示3」熟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程序
(1)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等由股東大會批准。
(2)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應在5個局寬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股票發行申請經核准後,發行人應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核准。
「考點提示4」熟悉承銷
(1)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2)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3)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為發行失敗。
「考點提示5」掌握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
(1)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
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的行為,且最近36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最近12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2)盈利能力應具有可持續性。
上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最近24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財務狀況良好。
最近3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
(4)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5)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符合規定。
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6)上市公司不存在6種違法行為。
「考點提示6」掌握配股的條件
配股除了應當符合前述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認配股份的數量;(3)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考點提示7」掌握增發的條件
增發除了符合前述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2)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3)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個交易日的均價。
「考點提示8」熟悉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2)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3)募集資金使用符合有關規定;(4)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的其他規定。
上市公司有7種違法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考點提示9」熟悉增發股票的程序
(1)先由董事會作出決議,提請股東大會批准。股東大會就發行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
(2)由保薦人保薦並申報,證監會依照有關程序審核。
(3)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
「考點提示10」掌握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1)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除應當符合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①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②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③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2)上市公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公開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②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③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但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除外;④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
(3)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
(4)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擔保的,應當為全額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擔保,且保證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應不低於其累計對外擔保的金額。證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為發行可轉債的擔保人,但上市商業銀行除外。設定抵押或質押的,抵押或質押財產的估值應不低於擔保金額。
(5)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考點提示11」熟悉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
(1)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的條件有7條。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基金募集。
(3)超過6個月開始募集,原核準的事項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重新提交申請。
「考點提示12」掌握證券的交易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證券機構的從業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4)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5)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
「考點提示13」熟悉證券的上市交易條件、暫停交易條件和終止交易條件
「考點提示14」掌握屬於重大事件的12種情形
「考點提示15」熟悉禁止的交易行為
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內幕交易行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製造虛假信息行為和欺詐客戶行為。
「考點提示16」熟悉一致行動人
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12種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並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考點提示17」熟悉上市公司收購的權益披露
「考點提示18」掌握要約收購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2)以要約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3)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4)收購期限屆滿,發出部分要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股份,預受要約股份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
「考點提示19」掌握協議收購
(1)協議收購的雙方可以臨時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並將資金存放於指定的銀行。
(2)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考點提示20」熟悉豁免申請
(1)當出現規定的特殊情形時,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未取得豁免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擬以要約以外的方式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發出全面要約。
(2)熟悉可申請的豁免事項。
「考點提示21」熟悉財務顧問
(1)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的收購,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的具有從事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收購人未按照規定聘請財務顧問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2)熟悉財務顧問的職責。
「考點提示22」掌握上市公司收購後事項的處理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考點提示23」熟悉證券交易所
(1)證券交易所設理事會,並設總經理一人,總經理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2)熟悉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的情形,除《公司法》中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限制條件外,還有《證券法》的限制規定。
「考點提示24」熟悉證券公司
(1)熟悉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
(2)證券公司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與前面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的規定一致。
「考點提示25」熟悉法律責任
主要關注對發行人和保薦人違法行為的處罰。
⑷ 各板塊配股配售比例要求
要說配股比例先要說明一下什麼是配股,配股就是上市公司向原股東發行新股、籌集資金的行為。
配股就是行使配股權,有償得到紅股,要按一定比例以一定的價格購買股票,就是說要得到更多的股票還要自掏腰包。配股比例是指上市公司根據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按照持有股票並於權益登記日登記注冊的所有股東的股票數量,來實施配股的比例。
Q3:公司對公司之間持股比例達到多少才可以合並報表?
半數以上。
Q4:公司開始成立上市公司配股有何規定
公司開始成立上市公司配股的規定:
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的規定,上市公司申請配股,除應當符合《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經注冊會計師核驗,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設立不滿3個會計年度的,按設立後的會計年度計算;
(2)公司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原則上不超過前次發行並募足股份後股本總額的30%;如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全額認購所配售的股份,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3)本次配股距前次發行的時間間隔不少於1個會計年度。
1、配股必須採用代銷方式,認購股數沒有達到擬配數量的70%,發行失敗。配股的超額認購問題配股方式引入了發行失敗機制,即「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因此為確保配股成功,有建議提出是否可以由其他股東超額認購。鑒於是否認購配售的股票是股東的權利,股東放棄認購權後並不能直接將該權利轉移給其他股東,因此,考慮到利益平衡和避免不必要的糾紛,不允許股東超額認購。
2、對發行價格沒有約束,發行股份沒有鎖定期。
Q5:請問股票分紅和配股是怎麼回事??
現金分紅
:股票公司給股票持有者,送給的一定比例的現金款;
配股
:按股票持有者,按指定價格和比例配售股票,但要支出現金
⑸ 上市公司股權融資有哪些途徑
一、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一般要求:
1、運營的規范性:
A. 制度、內控健全;
B. 現任董事、高管最近36個月未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最近12個月未被交易所公開譴責;上市公司、現任董事、高管不存在涉嫌范圍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
C. 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資產、財務、業務獨立;
D. 最近12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擔保的情形;
E. 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財務會計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且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收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情況。(不僅是證監會的處罰,還有海關、稅務等處罰),最近12個月內未受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F. 不存在擅自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用途而未做糾正的情況;
G.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最近12個月內未履行向投資者做出公開承諾未履行的行為。
H. 本期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盈利能力的可持續性:
A. 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凈利潤以扣非前後孰低為准;
B. 業務和盈利來源相對穩定,不嚴重依賴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C. 主要產品和市場前景良好,市場環境不存在重大不利變化;
D. 高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12個月不存在重大不利變化;
E. 公司重大資產和核心技術穩定,不存在重大不利變化;
F. 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等情況;
G. 最近24個月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一年度下降50%以上的情況。
3、財務狀況:
A. 會計核算規范、真實;
B. 最近3年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所涉及的事項無重大不利影響或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C. 最近三年現金分紅不少於最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4、募集資金規定:
A. 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
B. 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
C. 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不得用於財務性投資,或直接、間接投資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營的公司;
D. 募投項目實施後,上市公司不會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E. 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二、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配股的要求:
1、先滿足主板、中小板公開發行證券的一般要求;
2、配股數量:不超過發行前股本的30%;
3、控股股東需要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購的數量;
4、應當採用代銷的方式發行;
5、配股價格:沒有要求;
6、配股發行失敗的情況:控股股東不履行承諾;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數量未達到擬配售股份總數的70%。發行失敗時,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人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給認購人。
三、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增發的要求:
1、先滿足主板、中小板公開發行證券的一般要求;
2、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超過6%,凈利潤以扣非前後孰低為准;
3、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數額較大的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4、發行價格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股票均價或前1個交易日股票均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