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三板摘牌後持有的股票怎麼辦
根據相關規定,新三板股票主動摘牌的公司對異議股東需安排保護措施,例如:回購股權、股權並購等方式。對於被強制摘牌的公司,其控股股東和主辦券商可設立專門基金對股東進行補償。
根據《業務規則》,掛牌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終止其股票掛牌:
1、中國證監會核准其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
2、終止掛牌申請獲得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
3、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報或者半年度報告的,自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年度報告或半年度報告;
4、主辦券商與掛牌公司解除持續督導協議,掛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暫停轉讓之日起三個月內與其它主辦券商簽署持續督導協議的;
5、掛牌公司經清算組或管理人清算並注銷公司登記的;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出現上列情形之一的,其持續督導主辦券商應當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在核定之後終止該公司的股票掛牌。
② 股票退市,股東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公司退市股民有賠償,通過以下方式對股民進行補渣野償:1、退市公司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將由一傢具備代辦股份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代辦轉讓,並在45個工作日之內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交易。2、退市公司股東必須先開立股份轉讓賬戶,並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個人股東開立如空喊股份轉讓賬戶時應攜帶身份證。3、退市公司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之前,股東應盡快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退市公司掛牌之後,股東可以繼續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但其股份需要經過兩個交易日之後方可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五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二)虧閉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並撤銷申報;(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六)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並進行反向證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八)操縱證券市場的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③ 新三板終止掛牌意味著什麼
新三板企業掛牌終止是指,在新三板上上市的企業,因為某些原因而停止交易,從新三衫慶歷板操作系統上扣除的操作。老三板即2001年7月16日成立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則是在老三板的基礎上產生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代辦轉讓系統」。
終止掛牌和退市差不多是一個意思,但一般來說,我們將新三板上市的股票叫做「掛牌」,終止掛牌就是指新三板或搜的股票退出新三板交易市場。終止掛牌可能是因為符合轉板要求、也可能是退市出新三板不再交易的意思。
如果是因為要轉板到主板市場交易,那麼終止掛牌意味著這個公司將在主板交易,主板市場流通性強,所以若投資者持有了轉板公司的股票,意味著財富增加。因為主板上市的條件更加嚴格,而精選層股票符合轉板要求說明公司經營能力強,有投資價值。而終止掛牌的因為要退出新三板交易市場,這意味著投資者會虧損,所以能賣出就及時賣出。此外,在主板摘牌叫做退市,退市後股票會轉移到老三板市場交易,老三板市場不活躍,終止掛牌意味著不在主板交易。
終止掛牌的程序:
(一)主動終止掛牌程序
主動終止掛牌的程序如下:
1、召開董事會審議《關於申請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終止掛牌的議案》;
2、發布如下公告:
(1)董事會決議公告;
(2)關於擬申請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終止掛牌的提示性公告;
(3)股東大會通知公告;
(4)關於申請股票終止掛牌對異議股東權益保護措施的公告。
3、申請股票暫停轉讓並發布暫停轉讓的公告。
4、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關於申請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終止掛牌的議案》、《申請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終止掛牌對異議股東權益保護措施的議案》的相關議案;
5、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6、股轉公司報送有關終止掛牌文件,包括:
(1)終止掛牌的書面申請;
(2)終止掛牌事項的董事會決議;
(3)終止掛牌事項的股東大會決議;
(4)主辦券商審查意見;
(5)法律意見書;
(6)全國股轉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7、股轉公司差源出具同意公司終止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函;
8、公告關於收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終止掛牌申請受理通知書的公告;
9、公司發布股票終止掛牌公告;
10、公司終止掛牌。
(二)強制終止掛牌程序
出現強制終止掛牌的事由時,強制終止掛牌的程序如下:
1、公司或主辦券商發布股票可能被終止掛牌的風險提示公告;
2、股轉公司作出終止公司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決定;
3、公司或主辦券商發布公司股票被終止掛牌的風險提示;
4、公司股票終止掛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