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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尚環境公開發行股票

發布時間: 2023-08-12 17:44:41

1. 公開發行的股票的條件和股票上市的條件是什麼

公司作為發行人,在中國境內首次發行的條件具體如下: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配晌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乎賣晌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歲鋒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股票上市條件:

1)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司發行股份的總額的比例為10%;

4)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2. 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司發行股份比例為10%以上。

這個應該是從業資格考試中的一道題目吧,25%是指公司股本總額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前提下,超過4億元了,比例就是10%了。從發行的角度,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量不得少於發行後總股本的35%。也就是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不能超過發行後總股本的65%。從上市的角度,公開發行的股票要達到公司總股本的25%以上;如果公司總股本在4億元以上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要達到總股本的10%以上。這一條無論是IPO還是再融資的公司如果要上市都必須滿足的條件。而且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2006年5月17日證監會第18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06年5月17日證監會令第32號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最新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全文包括總則、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等共六章七十條。 發行條件 第一條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適用本辦法。境內公司股票以外幣認購和交易的,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五條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第六條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七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3. 1990年前我國股票的發行的方式

我國證券市場自誕生以來,新股發行方式經歷了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期間大致可分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90年開始到2000年,我國股票發行採取的是行政審批制,這期間大量國有企業通過改制完成了上市融資。

第二個階段:從2001年3月到2002年5月是核准制,公司上市由券商進行輔導,由證監會發審委審核。不少企業通過各種形式的攻關達到了上市的目的。企業上市後,負責推薦的券商不再負責,因此出現了不少企業上市後業績馬上變臉的情況。

第三個階段:詢價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通過向機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詢價應採用累計投標詢價的方式。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披露發行價格和發行市盈率時,每股收益的計算按相關規定執行。

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設立證券市場到1993年底, 股票公開發行試點由滬深兩地迅速推廣到全國,為了緩解股票的供不應求,新股發行採用了一種類似權證的認購申請表的形式,通過抽簽的方式來決定配售對象。然而, 這種售表方式存在中簽率過低、人力物力浪費過大以及發行成本過高等問題。

第二階段,自1994年初到1999年上半年,尤其是1996年到1999年上半年,一級市場出現了新股發行的高潮。發行方式有上網定價、全額預繳款、比例配售、余額即退、余額轉存與儲蓄存款掛鉤等多種形式。這段時間發行方式在不斷創新,但整體上看發行定價方式基本上都屬於行政定價,新股發行市盈率被基本限定在13——16倍之間。

第三階段,從1999年下半年到2001年上半年新股發行市場化改革邁出重要步伐。這段時期內, 新股發行逐漸採用「區間范圍內累積投標競價」、「總額一定、不確定發行量、價格只設底價、不設上限」等發行方式,並且隨網路股行情一度助漲了新股發行市盈率穩步推高。2000年新股發行市盈率被閩東電力創出88.69倍刷出歷史最高紀錄。需要指出的是, 雖然市場化新股發行定價一定程度抑制了部分個股的炒作,但並沒有達到預期效果。

第四階段, 從2001年下半年至2002年5月,新股發行基本上採取區間累計投標詢價方式,而且詢價上限按照嚴格的市盈率預定范圍發行新股。最近,首發新股發行市盈率限制在20倍以內。但這種不分行業和上市公司發展前景進行人為限定發行市盈率的做法, 造成了部分新股抑價現象嚴重,這種現象勢必吸引更多資金介入一級市場運作。

2002年5月,中國證監會發出《關於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新股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對中國證監會於2000年2月發布的《關於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新股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內容進行了進一步完善, 決定恢復新股向二級市場按市值配售,配售比例在50%至100%之間確定。

第五階段,2004年8月30日晚,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通知》稱,新股發行將改用向機構投資者詢價制度,依靠市場形成新股發行價格。證監會還強調,在新的發行辦法正式公布前,將暫停所有新股發行。

證監會2006年9月17日發布《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詢價、定價以及股票配售等環節,完善了已有的詢價制度。其中第32條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達到一定規模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之間建立回撥機制,根據申購情況調整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的比例。根據上述管理辦法,在發行大盤股時,如果公眾投資者認購倍數超過一定標准,有關方面將部分網下配售給機構的股份轉配給網上公眾投資者,從而提高公眾投資者的中簽率。這意味著中小投資者購買到熱銷新股的機會增加了。上述管理辦法在進行制度設計時,高度重視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努力做到發行股票時,既要考慮一級市場的發行價格,也要穩定二級市場的交易價格;既要向機構投資者配售股票,引入長期資金,合理確定價格,防止過度投機,又要照顧中小投資者的申購熱情。

IPO詢價的四方面調整補充:

第一:對在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的公司,規定可以通過初步詢價直接定價,在主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必須經過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兩個階段定價,不再強制所有公司都要經過兩個詢價階段。

第二:對目前網下累計投標與網上申購分步進行的機制進行調整,規定網下申購與網上申購同步進行。

第三:規定所有詢價對象均可自主選擇是否參與初步詢價,主承銷商不得拒絕詢價對象參與初步詢價;只有參與初步詢價的詢價對象才能參與網下申購。

第四: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發行規模在4億股以上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可以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綠鞋)」機制

4.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前述第二項限制。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5.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法定條件

一、持續經營三年以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持續經營時間不足3年的,經國務院特別批准,也可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二、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糾紛,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其擁有的主要資產不能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如存在股東出資資產的產權歸屬有爭議或尚未正式過戶到發行人名下等情形,在權屬糾紛解決之前不能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應具備與生產經營相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並擁有生產經營相關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如發行人在生產、采購、銷售的任一環節,對控股股東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重大依賴(如主要原材料或大部分商品由第三方代為采購銷售等),則屬於不具備獨立經營能力的情況,因此不符合首發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三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依照本法規定實行承銷的,還應當報送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6.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在新公司法中被稱為股份轉讓,分為記名股票的轉讓和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對於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公司不得在法定限制之外設定意定限制。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主要表現在對發起人、董事、監事、經理持股轉讓權的限制、禁止內幕交易、對收購上市公司設定法定限制以及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上市掛牌交易轉讓股份的限制。
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經政府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有形場所。證券交易所組織有下列特徵:1.證券交易所是由若干會員組成的一種非營利性法人。構成股票交易的會員都是證券公司,其中有正式會員,也有非正式會員。2.證券交易所的設立須經國家的批准。3.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是會員大會(股東大會)及理事會(董事會)。其中,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決定證券交易所基本方針;理事會是由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的協議機構,制訂為執行會員大會決定的基本方針所必需的具體方法,制訂各種規章制度。4.證券交易所的執行機構有理事長及常任理事。理事長總理業務。
拓展資料
股權轉讓: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放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准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7.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2018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及時向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第五條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體應當誠實守信,全面履行公開承諾事項,不得在發行上市中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六條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行,對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核查,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發行條件作出專業判斷,並確保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真實、准確、完整、及時。第七條為股票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本行業的業務標准和執業規范,對發行人的相關業務資料進行核查驗證,確保所出具的相關專業文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第八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並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第九條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核准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不對發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投資者自主判斷發行人的投資價值,自主作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變化或者股票價格變動引致的投資風險。第十條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健全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注重投資者需求,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發行條件第十一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中國證監會根據《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認定的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可不適用前款第(二)項規定和第(三)項「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規定。第十二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三條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第十四條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第十五條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六條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投票計票制度,建立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收益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股東權利。

8. 公開增發股票是什麼 和非公開增發股票有什麼區別

公開增發股票是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一種方式。公開增發就是面對社會大眾再發新股。與之相對應的是定向增發。定向增發就是只面向特定對象再發新股與公開發行相比,定向增發和公開增發都是新股的增量發行,對其他股東的權益有攤薄效應。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非公開發行股票不能在社會上的證券交易機構上市買賣,只能在公司內部有限度地轉讓,價格波動小,風險小,適合於公眾的心理現狀。如果不是這樣,而是一下子在社會上推出大量的公開上市股票,那麼,股民們在心理准備不足、認識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現反常行為,從而影響社會的穩定。
應答時間:2021-09-28,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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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試點注冊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期限的決定》《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以下簡稱科創板)上市,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科創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優先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第四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以及相關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並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第五條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應當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時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協助發行人隱瞞應當披露的信息。第六條保薦人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范的要求,充分了解發行人經營情況和風險,對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獨立作出專業判斷,審慎作出推薦決定,並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所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第七條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范,審慎履行職責,作出專業判斷與認定,並對招股說明書中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執業人員應當對與本專業相關的業務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注意義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八條同意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也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注冊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作出保證。第九條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第二章發行條件第十條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第十一條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標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第十二條發行人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

(一)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二)發行人主營業務、控制權、管理團隊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2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最近2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

(三)發行人不存在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糾紛,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等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

10. 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與上市的區別

發行是在一級市場

上市是在二級市場

中國股市分為三個市場

機構每每用大資金進行抽簽決定怎樣分錢的市場就是一級市場

散戶一直在孜孜不倦追求解套的市場就叫二級市場

公司被掏空後只剩個殼還有一堆白骨的市場就是三板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