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法律分析: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設立、變更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組織機構、管理辦法等,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防範系統性風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B.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問題
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有限售期;過了限售期,新發行的股票上市跟正常股票交易一樣,原來的漲跌幅限制是多少仍然是多少(10%和5%)。
C. 股票的非公開增發價是如何定的
根據證監會相關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底價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實際發行價不得低於發行底價。其中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低價的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因為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價格比較接近定價時的股票價格, 一般不須要進行除權。對於非公開發行的規定除了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90%,還有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股份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為36個月)不得轉讓,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
拓展資料:
1、非公開發行股票流程
1)籌備階段:進行盡職調查,溝通制定定增方案並完成製作; 2)審議階段:通過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接受《認購意向函》,然後上報證監會進行修改補充,最後予以通過;3)發行階段:投資人發送《認購意向函》,再由承銷商對意向投資人發送《詢價函》進行詢價定價,定價結束後上交證監會批復,進行繳款認購。
2、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作用
1)使得控股比例較低的集團公司通過增發股票進一步增強對上市公司的控制;
2)通過在上市公司估值較低的位置進行增發股票,從而可以獲得更多股份, 最終獲得更多利益;
3)從根本上避免了母公司與子公司進行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並增強上市公司財務與經營的獨立性;
4)定向增發可以視作促進優秀公司進行並購的一種手段。
5)減少上市公司市場估值的溢價,將公司資產通過資本市場擴大,進而增加公司的資產價值。
D.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增發股票公司債券公司債券融資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非公開發行 股票、公開增發股票、配股和發行 可轉換公司債券 四大品種的融資額度、發行對象、發行價格、鎖定期、募集資金用途分別如下: 融資額度 序號 再融資品種 主板(中小板) 創業板 1 融資額度 發行數量上限為總股本的20% 2 公開增發 無限制 3 配股 發行數量上限為總股本的30% 4 可轉債 發行後累計債券余額不得超過歸屬於 上市公司股東 凈資產的40% 發行對象 序號 再融資品種 主板(中小板) 創業板 1 非公開 可以在董事會預案階段全部確定或者部分確定,但是確定的對象必須屬於三類人員(大股東、通過本次發行取得控制權的投資者、戰略投資者);也可以在發行時通過詢價的方式確定。 發行對象人數:主板不超過10名,創業板不超過5名。 2 公開增發 面向公眾發行 3 配股 只能向老股東發行 4 可轉債 可以全部或部分優先向老股東配售,剩餘部分向公眾發行 發行價格 序號 再融資品種 主板(中小板) 創業板 1 非公開 不低於發行前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不低於發行期首日前一個交易日或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 公開增發 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3 配股 不低於配股前每股凈資產 4 可轉債 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目前法規對於配股價格沒有明文規定,實踐中仍然參照《關於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頒布,目前已失效)關於配股價格的要求執行。 鎖定期 序號 再融資品種 主板(中小板) 創業板 1 非公開 不屬於三類人員 鎖12個月 屬於三類人員 鎖定36個月 2 公開增發 無 3 配股 無 4 可轉債 無 以上鎖定期僅針對再融資規則而言,大股東、董監高等特殊身份人員仍然需要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證監會其他規則關於其買賣股票的限制性規定。 募集資金用途 無論上市公司選擇哪種融資品種,總體上,均不鼓勵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 根據2016年7月25日保代培訓:「在確有必要並測算合理的前提下,配股、優先股和鎖定期三年的定價定向非公開發行可將全部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鎖定期一年的詢價非公開發行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本次募集資金總額的30%;其他再融資品種均不得使用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鑒於三年期定價定向的非公開發行已被廢止,結合可轉債的實務操作,目前再融資募投項目占募集資金總額的比例上限總結如下: 序號 再融資品種 主板(中小板) 創業板 1 非公開 30% 2 公開增發 不明確(自2014年以來發布不存在籌劃公開增發的案例) 3 配股 100% 4 可轉債 30% 以上為理論比例,實際操作需結合公司營運資金缺口測算合理性
E.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利好還是利空啊
我們查看上市公司公告的時候,我們經常會發現很多上市公司實施非公開發行股份,非公開發行代表的是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資者發行股份,特定投資者一般包括上市公司大股東,或者一些戰略性的機構投資者,特定投資者購買股份後,上市公司獲得資金,所以說非公開發行股份是上市公司融資的重要渠道,但看到上市公司發布擬非公開發行股份的公告的時候,即有人認為是利好消息,也有人認為利好消息,下面我們從非公開發行的本質上剖析到底是利好還是利空。
非公開發行
比如上圖該公司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主要是各種新的的項目建設,並且很多券商研報也點評了該公司非公開的後期會給公司的發展帶來很多幫助。
非公開發行擴大產能奠定未來成長基礎,並且該公司的屬於5G行業,典型的是目前目前我國在主導「新基建」建設,積極跟上國家政策扶持下紅利的,所以很多投資者認定非公開發行對公司是構成利好。
總結: 上面我們通過非公開發行的股價的確定,公司的股本的變化,非公開發行公司的目的重點分析了非公開發行到底是利好還是利空,我個人覺得短期可能對股價上漲造成影響,但能夠幫助完成融資,可能對後期的發展帶來很大的幫助,中長線的投資者需要重點上市公司融資的目的,對未來發展的構成的影響,自己要充分分析裡面的投資邏輯。
F. 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如何理解
一、 股票發行不超過十名
非公開發行股票中如何認定發行對象一般針對機構和有實力的個人,不超過十名主要考慮不要股份太散或者太瑣碎,關鍵是增發有價格優勢,如果大趨勢好的時候,大機構也願意參加,等於打了9折;如果是熊市,就不好說了,有時候買的不夠10人,大股東也只好自己買自己了。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點主要有:一、募集對象的特定性;二、發售方式的限制性。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是特定的,即其發售的對象主要是擁有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優勢的機構投資者及其他專業投資者,他們具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能夠做出獨立判斷和投資決策。其次,非公開發行的發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開地線不特定的一般投資者進行勸募,從而限制了即使出現違規行為時其對公眾利益造成影響的程度和范圍。股權激勵跟非公開發行不是一個意義上的,別混淆了。
二、 發行對象不超過十人是可以的
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是指認購並獲得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資組織不超過10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隻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 信託公司作為發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發行對象屬於上述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拓展資料: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有利於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應當有利於提高資產質量、改善財務狀況、增強持續盈利能力。
一、 發售股票條例
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薦人和承銷商、為本次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專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勤勉盡責,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謀取不正當利益,禁止泄露內幕信息和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或者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第四條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本次發行對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實、准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保薦人、上市公司選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和確定發行價格,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體現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
二、 發行方案
涉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重大資產重組應當與發行股票籌集資金分開辦理。 第二章發行對象與認購條件 第七條《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按不低於該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第八條《管理辦法》所稱「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是指認購並獲得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資組織不超過10名。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隻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 信託公司作為發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 第九條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第十條發行對象屬於本細則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G.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根據查詢網路律臨得知,《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上市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如下:
(一)發行價格頃模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平均股票價格的80%;
(二)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不得在18個月內轉讓;
(三)募集資金的使用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沖梁規定;
(四)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雀判緩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