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增發股票公司債券公司債券融資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非公開發行 股票、公開增發股票、配股和發行 可轉換公司債券 四大品種的融資額度、發行對象、發行價格、鎖定期、募集資金用途分別如下: 融資額度 序號 再融資品種 主板(中小板) 創業板 1 融資額度 發行數量上限為總股本的20% 2 公開增發 無限制 3 配股 發行數量上限為總股本的30% 4 可轉債 發行後累計債券余額不得超過歸屬於 上市公司股東 凈資產的40% 發行對象 序號 再融資品種 主板(中小板) 創業板 1 非公開 可以在董事會預案階段全部確定或者部分確定,但是確定的對象必須屬於三類人員(大股東、通過本次發行取得控制權的投資者、戰略投資者);也可以在發行時通過詢價的方式確定。 發行對象人數:主板不超過10名,創業板不超過5名。 2 公開增發 面向公眾發行 3 配股 只能向老股東發行 4 可轉債 可以全部或部分優先向老股東配售,剩餘部分向公眾發行 發行價格 序號 再融資品種 主板(中小板) 創業板 1 非公開 不低於發行前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不低於發行期首日前一個交易日或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 公開增發 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3 配股 不低於配股前每股凈資產 4 可轉債 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目前法規對於配股價格沒有明文規定,實踐中仍然參照《關於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頒布,目前已失效)關於配股價格的要求執行。 鎖定期 序號 再融資品種 主板(中小板) 創業板 1 非公開 不屬於三類人員 鎖12個月 屬於三類人員 鎖定36個月 2 公開增發 無 3 配股 無 4 可轉債 無 以上鎖定期僅針對再融資規則而言,大股東、董監高等特殊身份人員仍然需要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證監會其他規則關於其買賣股票的限制性規定。 募集資金用途 無論上市公司選擇哪種融資品種,總體上,均不鼓勵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 根據2016年7月25日保代培訓:「在確有必要並測算合理的前提下,配股、優先股和鎖定期三年的定價定向非公開發行可將全部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鎖定期一年的詢價非公開發行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本次募集資金總額的30%;其他再融資品種均不得使用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鑒於三年期定價定向的非公開發行已被廢止,結合可轉債的實務操作,目前再融資募投項目占募集資金總額的比例上限總結如下: 序號 再融資品種 主板(中小板) 創業板 1 非公開 30% 2 公開增發 不明確(自2014年以來發布不存在籌劃公開增發的案例) 3 配股 100% 4 可轉債 30% 以上為理論比例,實際操作需結合公司營運資金缺口測算合理性
⑵ 上市公司董監高辭職對該公司股價短期有什麼影響
上市公司董監高辭職對該公司股價短期有什麼影響?
可能引起恐慌導致股價下跌,但也有可能上漲或者無 *** 動。
上市公司增持股份對該公司的股價有什麼影響?
增持一般都理解為利好,就是公司股價跌到一定程度,處於一個相對歷史低位的時候,大股東買入部分流通股票的行為,表示對自己的股價未來預期比較有信心,更多的是給投資者信心上的支持,買入量跟其持有量比起來,只是九牛一毛。
公司董事辭職對上市公司有影響嗎
多少會有。
例如該上市公司的實際掌控權力為董事長而不是CEO(中國民企典型),董事長的無故或者因故離職都必然照成很大影響。
例如該上市公司的實際掌權為CEO抑或 *** (國企央企),董事長跟換和離職則沒顯得那麼重要了。但可以肯定還是有影響,因為上市公司的很多地方都必須公開透明的,這類型重大新聞必定會引起投資者的輿論和遐想。
至於說股票是上揚還是下跌,其實都有可能,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上市公司董監事股票質押有哪些影響
質押的股份到達平倉線,大股東也會爆倉。
到那時候,強制平倉,必須賣出,跌跌跌
上市公司增發優先股對該公司股票將有什麼影響
上市公司不公開發行股票,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定向增發,另一種是引入戰略投資者。 嚴格來說,上市公司不公開發行股票是沒有利好利空的說法的,關鍵是看公司募集到這部分錢用於做什麼。 如果上市公司是高成長性的,具有很大的發展潛力,那麼,無論是公開還是非公開發行股票,都是一種利好,表明公司募集資金用於擴大生產,這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是能給公司創造更多的利潤。 如果上市公司業績一直不好,又沒有找到什麼好的投資項目,那麼公司比較募集到資金,這時大家就會認為公司業績還是沒有改善,那麼股價還是會跌的。
000592上市公司副總經理辭職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這屬於消息面的分析范疇。單純從這條消息來看對股票價格是沒有任何影響力的,大家知道,股票價格是被人嚴格操控著的,既然有人操盤,只要找出股票價格是誰在做「主」就知道凡事有也可能沒有影響力的動態意義了。上市公司沒有參與承銷也就無人做主,他們對股票價格的趨勢一無所知。承銷商能夠操縱股票價格,他利用市場人氣、消息面的情況、基本面的情況對股票價格嚴格控制。他的目的只有一個,一買就套,一賣就漲,想著法的贏散戶的錢。
現在市場正在逗引人們買入股票的過程中,這條消息自然沒有多大影響,如果這條消息處在下跌時期出現可能就是洗盤的最好利空。
上市公司董事長當市長對股價會有什麼影響
實際上已經和上市公司一點關系都沒有了,只不過是部分人還抱有幻想而以。
為什麼上市公司ceo辭職會影響該公司股票下跌?
CEO是各公司的首席執行,每一位執行管的管理方式都不一樣,所以當更換一位主要執行人時,預視著這個公司的經營模式和管理風格在未醚可能會有變更,公司業績可能會變壞,也可能會變好,不穩定因素增加,導致市場風險加大,所以股票價格會有相應波動。
股價過高對上市公司有什麼影響
一般股價是根據公司的業績是相對應得,如果過高的話,就是估值高了,就很有可以重新估值,股價就會調整,對上市公司應該是好的一面比壞的多一點,公司自身的股份是比較大的
股價上升對上市公司有什麼影響
影響的方面比較多,最直觀的就公司的影響力提高了,市值擴大了。公司的購買力提高了,大股東也可以質押要自己的股票換更多的錢,用於企業發展,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企業定增也可以融更多的錢等等。
⑶ 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規定是怎樣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市公司 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 立案 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 立案偵查 期間,以及在 行政處罰 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九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後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⑷ 上市公司董監高減持新規2022
因規則繁多且復雜,上市公司股份減持一直是合規領域的重點和難點。據信公君觀察,最近2個月又有多例涉及違規減持的情形,受到監管機構處罰。因此,反復強調合規減持的重要性也不為過。作為上市公司股東,要想搞清楚減持的問題,應當首先明白合規減持應當分幾步走?第一步:判斷股東身份或持有的股份性質
從股東身份看,是董監高、核心技術人員(科創板適用),還是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從股份性質看,是持有首發前股份的股東,還是持有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有混合身份的,還需要同時看各類身份的規則要求。
第二步:判斷股份來源
如果大股東持有的股份是來自集中競價增持的,可不受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減持細則》」)的約束。
第三步:確定減持方式和減持數量
是通過集中競價減持、大宗交易減持,還是協議轉讓?科創板首發股東還有詢價減持和配售減持(具體參考《獨家!科創公司什麼減持方式這么香?》)的選擇,不同的減持方式限制要求不同;以及考慮要減持多少股份,是否有進度安排等。
第四步:考慮減持注意事項
綜合上述三點,考慮是否有禁止減持、減持比例限制、減持預披露、減持過程披露等要求。
信公君提示
在減持前,建議股東翻閱招股說明書等文件,看是否涉及其他減持限制或預披露等承諾,如有承諾,需嚴格按承諾執行。
接下來,信公君為大家整理了不同身份的股東,在減持合規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項。
1
董監高減持
(一)禁止減持的情形:
1.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
3.上市時未盈利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在前述期間內離職的,應當繼續遵守本款規定。公司實現盈利後,可以自當年年度報告披露後次日起減持首發前股份(科創板、創業板);
4.涉嫌違規違法後的禁止減持:
(1)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2)董監高被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5. 涉及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的禁止減持: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3)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東及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6.敏感期禁止
此外,科創板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不得在下列時間啟動、實施或者參與詢價轉讓:
1 科創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實際公告前一日);
2 科創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 自可能對科創公司股票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 科創公司處於年度報告披露期內但尚未披露年度報告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參與詢價轉讓。
7.短線交易禁止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二)減持比例限制
1.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中登系統會將董監高直接持股按比例鎖定,如果董監高對其間接持有的股份也有「每年減持不超過25%」的承諾,也需要遵守)。
2.上市公司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離職半年內不得減持股份,在剩餘未滿任期及任期滿後的半年內也還應遵守每年減持不得超過25%的比例要求。
(三)減持預披露要求
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無論任何股份來源(即使是集中競價增持的),無論減持多少,都需要提前15個交易日預披露。
(四)減持過程預披露要求
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的,需要披露減持進展公告,包括時間過半、減持數量過半、高送轉、重大資產重組、減持完畢、期限屆滿等,各板塊要求有細微差別,但均有格式指引可參考。
2
核心技術人員(科創板適用)減持
(一)禁止減持情形
1.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首發前股份;
2.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首發前股份;
3.上市時未盈利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在前述期間內離職的,應當繼續遵守本款規定。公司實現盈利後,前兩款規定的股東可以自當年年度報告披露後次日起減持首發前股份;實現盈利後,可以自當年年度報告披露後次日起減持首發前股份;
4.科創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還有詢價轉讓窗口期禁止要求(詳見「董監高減持」之「6.敏感期減持」)。
(二)減持比例限制
自所持首發前股份限售期滿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上市時所持公司首發前股份總數的25%,減持比例可以累積使用。
(三)減持披露要求
無預披露和減持過程的披露要求。
3
大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減持
(一)禁止減持情形
1.《減持細則》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通過集中競價增持的部分除外:
(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2)大股東因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被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3)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2.短線交易禁止
同「董監高減持」。
(二)減持比例限制
1.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任意連續90自然日,不超過1%,集中競價增持的部分不受限制。
2.大宗交易方式減持的,任意連續90自然日,不超過2%,集中競價增持的部分不受限制。
3.協議方式轉讓股份的:
1 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價格比照大宗交易;
2 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6個月共同遵守任意連續90日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數量合計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的規定,即共享該1%的減持額度;同時各自遵守集中競價預披露和進展披露的規定。
(三)減持預披露要求
1.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需提前15個交易日預披露,集中競價增持的部分不受限制。
2.即使不具備大股東身份後,仍需要看下IPO承諾中是否有提前3個交易日預披露的條款,如有則需遵守。
(四)減持過程披露要求
1.持股比例每減少1%,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並公告(注意這里無需暫停減持)。
2.每減少5%的披露要求
1 通過大宗交易或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減持的比例每達到5%(上下一手),需要停止交易並履行信披義務,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3個交易日內,禁止買賣。
2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的,減持的比例每達到或超過5%,需履行信披義務,在公告前不得買賣。
3.大股東減持比例雖未達到5%,但減持後持股比例降至5%時點(上下一手),需要停止減持並履行信披義務。
4.因上市公司增發股份等原因導致持股比例被動降至5%以下,後又主動減持股份的,需要履行信披義務。
5.《減持細則》要求的減持過程披露
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的,需要披露減持進展公告,包括時間過半、減持數量過半、高送轉、重大資產重組、減持完畢、期限屆滿等,各板塊要求有細微差別,但均有格式指引可參考。
4
控股股東、實控人減持
(一)禁止減持情形
1. 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但轉讓雙方存在控制關系,或者均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後,經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申請並經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諾。
科創板: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第6問:對於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的,為確保發行人股權結構穩定、正常生產經營不因發行人控制權發生變化而受到影響,要求發行人的股東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依次承諾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鎖定36個月,直至鎖定股份的總數不低於發行前A股股份總數的51%。
位列上述應予以鎖定51%股份范圍的股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上述鎖定36個月規定:員工持股計劃;持股5%以下的股東;非發行人第一大股東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
2.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公司實現盈利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公司實現盈利後,可以自當年年度報告披露後次日起減持首發前股份(科創板、創業板適用)。
3.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成為第一大股東但持股比例低於30%的,也應當遵守上述規定)。
4.敏感期禁止
滬主板、深主板與創業板已經取消了控股股東、實控人在敏感期內不得買賣本公司股份的規定。科創板僅禁止控股股東、實控人在敏感期內增持。
5.短線交易禁止
同「董監高減持」。
6.涉及違規違法的禁止減持,減持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2)大股東因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被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3)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7.涉及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的禁止減持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3)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東及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集中競價增持的部分除外。
(二)減持比例限制
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個會計年度和第5個會計年度內,每年減持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並應當符合《減持細則》關於減持股份的相關規定(科創板、創業板適用)。其餘要求同大股東。
(三)減持預披露要求
1.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需提前15個交易日預披露,通過集中競價增持的部分除外。
2.注意看IPO減持承諾中是否有提前3個交易日預披露的條款。
3.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限售期滿後減持首發前股份的,應當明確並披露未來十二個月的控制權安排,保證公司持續穩定經營。(科創板、創業板適用)
(四)減持過程披露要求
《減持細則》要求,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做出公告。(新《證券法》對於5%以上的股東,也增加了持股比例每變化1%需要披露的要求)其餘要求同大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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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首發前股份的股東減持
這部分探討的是首發前股份的減持,重點在股東持有股份的性質,而不是股東身份性質。⑸ 《公司法》董監高轉讓股份有什麼限制
《 公司法 》董監高轉讓股份有什麼限制? 在《 上市公司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中,對董事監事高管的股份轉讓限制有以下規定。 第四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轉讓: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 (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限內的; (四)法律、 法規 、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因司法 強制執行 、 繼承 、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第六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的股份為基數,計算其中可轉讓股份的數量。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述可轉讓股份數量范圍內轉讓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還應遵守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 第七條,因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各種年內新增股份,新增無限售條件股份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因上市公司進行權益分派導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轉讓數量。 第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當年可轉讓但未轉讓的本公司股份,應當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總數,該總數作為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報告並由上市公司在證券交易所網站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 證券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的,由此所得收益歸該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相關情況。 上述「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是指最後一筆買入時點起算6個月內賣出的;「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是指最後一筆賣出時點起算6個月內又買入的。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二)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四)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為保障公司股份的權益,因此制定《公司法》,引出公司股份的管理條例的相關的規定。根據條例對公司中管理人員進行制度上的明確規定,要求其行為上必須遵守以上規定,不能夠做出損壞公司集體利益的行為,否則將要受到法律的處罰。
⑹ 董監高每年減持不超過25%是什麼意思
公司法142條規定,董監高每年轉讓股份數不超過在其名下股份總數的25% .
其名下股份總數」說的很明確,就是沒有區分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2007年4月5日 證監公司字【2007】56號)
當年新增股票應分別兩種情況處理:
第一,因送紅股、轉增股本等形式進行權益分派導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減持的數量。
第二,因其他原因(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新增股票的,新增無限售條件股票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股票不能減持,但計入次年可轉讓股票基數。
《上交所董高監持股規范問答》舉的例子是:
某上市公司董事張先生,2008年末持有公司無限售股份10000股,2009年度理論上可減持股份數量為2500股。直至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召開完畢,張先生並未減持公司股份。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10送10的紅股分配方案,張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變更為20000股。此後,張先生通過二級市場增持10000股,還獲得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50000股(但該部分股份需待三年後才能上市流通),張先生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變更為80000股,其中,30000股為無限售條件股,50000股為有限售條件股票。2009年度,張先生可以減持的股份數量,由2500股增加為7500股(因分紅同比例增加2500股,因二級市場購買新增無限售條件股票當年可轉讓25%即2500股),而張先生新增的有限售條件的50000股激勵股份則不能上市流通,但計入次年可轉讓股票基數。
⑺ 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對董監高有鎖定期嗎
董監高認購其非公開發行的股票後是有鎖定期,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一、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概述: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作用
1、提高公眾的股票投資意識。就全國而言,人們的金融意識、投資意識還不高,對股票這種既不還本、收益又無一定,風險較大的證券認識不足,有的甚至將股票與債券混為一談。實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做法,投資者對投資效果看得見,摸得到,有利於擴大股票和股票市場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培養公眾的投資意識,為股票市場的發展奠定有益的基礎。
2、充實企業自有資本金。現在,企業自有資本金過少,技術改造難以實現,設備老化、工藝落後的現象遲遲不能改變,大大限制了企業自我發展。發行股票則可以迅速集聚大量資金,既能充實企業自有資本金,又能節省財政資金。在目前大規模公開發行股票尚有一定難度情況下,有計劃發展非公開發行股票無疑是一個有利的選擇。
3、、增加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內部職工參股幾乎適合於各種公司,而職工參股後,其所獲紅利與公司效益掛鉤,風險共擔,利益同享,並能通過股東代表參與公司管理,可以使職工更加關心公司的生產和發展,與公司同呼吸共命運,提高勞動生產率;也使公司的管理多了一種經濟手段,有助於提高公司的凝聚力,調動職工積極性。
4、有利於社會穩定。非公開發行股票不能在社會上的證券交易機構上市買賣,只能在公司內部有限度地轉讓,價格波動小,風險小,適合於公眾的心理現狀。如果不是這樣,而是一下子在社會上推出大量的公開上市股票,那麼,股民們在心理准備不足、認識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現反常行為,從而影響社會的穩定。
三、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一)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2)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3)募集資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
(4)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三)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4)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5)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6)最近1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7)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非公開發行股票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積極意義:
(1)首先,私募形式的再融資其重點不僅在於融入資金,更主要的還在於引入戰略投資者。
(2)其次,私募形式的再融資也是為整體上市度身訂做的一種市場規則,它使得全流通條件下的整體上市有可能不再是圈錢的代名詞。不過,由於我國上市公司特別是早期由國企改制上市的公司大多是通過剝離母公司部分資產上市的,不僅為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留下了大量隱患,也是股權分裂的局面得以加劇的一個重要因素,整體上市對於解決母子控制型上市公司的體制痼疾依然具有無可否認的積極意義。
(3)最後,私募形式的再融資是上市公司通過改變實際控制人的方式實現並購重組的重要手段,即使是不涉及控制人改變的債權換股權、重組換對價,也不失為一些陷入困境的困難戶進行股改的助推器。私募形式的並購重組雖然仍有可能具有一定的關聯交易色彩,但由於參與私募的股東大多是機構投資者,不管其是否有可能成為實際控制人,一般在認購以後總是會有一些作為新股東的代表進入上市公司董事會,從而取得一定的話語權,以監督和保證私募資金的使用不能違背承諾或違背股東們的意志,這對於從公司治理結構上改變大股東"一股獨大"的狀態,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也將是十分有益的。
⑻ 公司法董監高減持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董監高減持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董監高減持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 上市公司 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 證券法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 5%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適用本規定。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 法規 ,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 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因司法 強制執行 、執行 股權質押協議 、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 立案 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 立案偵查 期間,以及在 行政處罰 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第九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在 3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後 12 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第十條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並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 6 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 6 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或者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於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 質押 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 2 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統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場內場外 股權質押 登記要素標准,並負責採集相關信息。證券交易所應當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發生平倉風險、解除股權質押等信息披露內容。因執行股權質押協議導致上市公司大股東股份被出售的,應當執行本規定。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證券交易所應當視情節採取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證券交易所應當通過限制交易的處置措施禁止相關證券賬戶 6 個月內或 12 個月內減持股份。證券交易所為防止市場發生重大波動,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防範市場風險,有序引導減持,可以根據市場情況,依照法律和交易規則,對構成異常交易的行為採取限制交易等措施。第十四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採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第十五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超過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證券交易所規則設定的比例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構成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違反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 號)同時廢止。 對於許多上市公司來說,董監高減持對於企業發展有著較為深刻的意義,因為股權結構的變化會使管理人員重新洗牌,相應的就是企業發展方向的調整,因此董監高的好壞一定程度上就決定了企業的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