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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售限制名單

發布時間: 2023-08-03 16:41:25

❶ 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實施細則

(2016年1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行為,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網下發行是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新股」)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登記結算平台進行的發行配售。

第三條 持有深市非限售A股市值不少於1000萬元(含)的配售對象方可參與網下詢價和申購。

配售對象是指參與網下發行的投資者或其管理的證券投資產品。

第二章市值計算規則

第四條 配售對象持有的市值,按照X-2日(X日為初步詢價開始日,下同)前20個交易日(含X-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計算。配售對象證券賬戶開戶時間不足20個交易日的,按20個交易日計算日均持有市值。

第五條 配售對象的同一證券賬戶多處託管的,其市值合並計算。配售對象持有多個證券賬戶的,多個證券賬戶市值合並計算。

確認多個證券賬戶為同一配售對象持有的原則為證券賬戶注冊資料中的「賬戶持有人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均相同。證券賬戶注冊資料以X-2日日終為准。

融資融券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市值合並計算到該配售對象持有的市值中,證券公司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的市值合並計算到該證券公司自營賬戶市值中。

第六條 證券公司客戶定向資產管理專用賬戶以及企業年金賬戶,證券賬戶注冊資料中「賬戶持有人名稱」相同且「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相同的,按證券賬戶單獨計算市值並參與申購。

第七條 不合格、休眠、注銷證券賬戶不計算市值。

第八條 非限售A股股份發生司法凍結、質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限制的,不影響證券賬戶內持有市值的計算。

第九條 配售對象持有的市值按其證券賬戶中納入市值計算范圍的股份數量與相應收盤價的乘積計算。

第三章 基本規定

第十條 根據主承銷商的申請,深交所可以向其提供網下發行電子平台進行初步詢價、網下申購及網下配售工作。

第十一條 根據主承銷商的書面委託,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登記結算平台代理主承銷商認購資金的收付、網下發行募集款的收付以及備案銀行賬戶的審核。經發行人書面委託,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主承銷商提供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辦理股份初始登記。

第十二條 在初次使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發行股票前,主承銷商應當辦理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數字證書,與深交所簽訂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使用協議,申請成為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的主承銷商用戶。主承銷商應當使用數字證書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進行操作,並對其所有操作負責。

第十三條 網下投資者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備案登記後,應當辦理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數字證書,與深交所簽訂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使用協議,申請成為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的投資者用戶。網下投資者應當使用數字證書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進行操作,並對其所有操作負責。

第十四條 網下投資者及配售對象的信息以在協會登記備案的數據為准。

網下投資者在協會完成配售對象信息的登記備案工作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對配售對象的證券賬戶、銀行賬戶進行審核及配號。網下投資者應於X-1日12:00前完成配售對象的登記備案及配號工作。

第十五條 具有主承銷商和網下投資者雙重身份的機構,應當分別辦理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數字證書,分別申請成為主承銷商用戶和網下投資者用戶。

第十六條 新股網下發行電子化的有關數據,自網下申購之日起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和登記結算平台上保留六個月。

第十七條 初步詢價截止前,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選擇符合主承銷商初步詢價公告規定的報價條件的網下投資者及配售對象,並剔除不滿足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確定的市值要求的配售對象,完成網下詢價投資者的確定。

第十八條 網下發行初步詢價期間,網下投資者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為其所管理的配售對象進行價格申報並填寫相應的擬申購數量等信息。每個配售對象填報的擬申購數量不得超過網下初始發行數量。

相關申報一經提交,不得撤銷。因特殊原因(如市場發生突然變化需要調整估值、經辦人員出錯等)需要調整報價或擬申購數量的,應當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填寫具體原因。

每個投資者只能有一個報價,非個人投資者應當以機構為單位進行報價。

第十九條 網下投資者應根據獲配應繳款情況,為其獲配的配售對象足額繳納認購資金。

第二十條 結算銀行應當根據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資料,及時、准確地維護配售對象備案的銀行賬號等信息,否則造成的損失由結算銀行承擔。

第四章 發行流程

第二十一條 X-1日,主承銷商應當向深交所提出使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的申請,並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出使用登記結算平台的書面委託申請。

第二十二條 初步詢價應當在交易日進行,網下投資者在發行人初步詢價公告規定的時間內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為其所管理的配售對象填報價格及相應的擬申購數量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初步詢價應當在T-2日(T日為網上申購日,下同)15_00前完成。初步詢價報價期間,主承銷商可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查詢有關價格及相應的擬申購數量等信息。初步詢價截止後,主承銷商應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確定並公告的有效報價條件等,剔除不得參與累計投標詢價或定價申購的初步詢價報價及其對應的擬申購數量。

第二十四條 T-1日15_00前,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錄入發行價格等相關信息,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將自動剔除在初步詢價階段報價低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確定的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下限的初步詢價報價及其對應的擬申購數量。

發行參數確定後,主承銷商應當在T-1日15_00前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完成有效報價投資者確定,並啟動申購。網下投資者可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查詢其管理的配售對象的有效報價入圍數量。

第二十五條 網下申購日為T日,T日9_30-15_00期間,參與網下發行的有效報價投資者應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為其管理的配售對象錄入申購單信息,包括申購價格、申購數量及主承銷商在發行公告中規定的其他信息。申購時,網下投資者無需為其管理的配售對象繳付申購資金。

第二十六條 T+1日15_00前,主承銷商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下載網下申購結果,按照規定的格式製作新股網下初步配售結果文件,並將新股網下初步配售結果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交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網下投資者可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查詢其管理的配售對象的網下獲配股份及應繳款情況。

T+2日,主承銷商在指定媒體刊登網下初步配售結果公告。

第二十七條T+2日8:30-16:00,網下投資者應根據發行價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對象獲配股份數量,從配售對象在協會備案的銀行賬戶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網下發行專戶足額劃付認購資金,認購資金應當於T+2日16_00前到賬。

第二十八條 網下投資者應依據以下原則進行資金劃付,不滿足相關要求將會造成配售對象獲配新股無效。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在發行公告中應對上述資金劃付要求予以明確。

(1)網下投資者劃出認購資金的銀行賬戶應與配售對象在協會登記備案的銀行賬戶一致。

(2)認購資金應該在規定時間內足額到賬,否則該配售對象獲配新股全部無效。多隻新股同日發行時出現前述情形的,該配售對象全部獲配新股無效。

(3)網下投資者在辦理認購資金劃入時,應在付款憑證備注欄中註明認購所對應的股票代碼,備注格式為:「B001999906WXFX六位新股代碼」(如新股代碼為000001,則備注為「B001999906WXFX000001」),若沒有註明或備注信息錯誤將導致劃款失敗。

(4)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在取得中國結算結算銀行資格的各家銀行開立了網下發行專戶,配售對象備案銀行賬戶屬結算銀行賬戶的,認購資金應於同一銀行系統內劃付,不得跨行劃付;配售對象備案銀行賬戶不屬結算銀行賬戶的,認購資金統一劃付至工商銀行網下發行專戶。

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認購資金到賬情況實時反饋至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主承銷商可以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查詢各配售對象的到賬情況;網下投資者可以通過網下電子平台查詢其所管理的配售對象的認購資金到賬情況。

第二十九條 不同配售對象共用銀行賬戶的,若認購資金不足,則共用銀行賬戶的配售對象的獲配新股全部無效。

第三十條 T+2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配售對象新股認購資金的到賬情況以及主承銷商提交的網下初步配售結果,按照本細則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形成新股網下認購結果後於T+2日17_30前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交主承銷商確認。

第三十一條 對未在規定時間內或未按要求足額繳納認購資金的配售對象,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對其全部獲配新股進行無效處理,相應的無效認購股份由主承銷商包銷或根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確定並披露的其他方式處理。

第三十二條 T+3日15_00前,主承銷商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下載製作新股配售結果所需的文件,按照規定的格式製作新股網下最終配售結果文件,並將新股網下配售結果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交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

主承銷商應當於網下發行完成後在指定媒體公布網下配售結果。

第三十三條 T+4日9_00前,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網下發行新股認購款項劃至主承銷商的資金交收賬戶。

網下發行認購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劃入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第三十四條 主承銷商收到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劃轉的新股認購款項後,應當及時依據承銷協議將有關款項劃轉到發行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三十五條 網下發行結束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主承銷商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提供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辦理股份初始登記。

由於主承銷商報送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有誤,導致網下配售股份初始登記不實的,相關法律責任由主承銷商承擔,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擔責任。

對於主承銷商根據第三十一條包銷或按其他方式處理的股份,主承銷商自行與發行人完成相關資金的劃付後,由發行人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記申請,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據此完成相應股份的登記。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網下投資者應當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報送和更新其管理的配售對象的關聯深圳A股證券賬戶資料,並根據要求及時進行補報和更正相關資料。

對於未報送配售對象關聯證券賬戶資料或未及時根據要求補報和更正相關資料的網下投資者,其所管理的配售對象不得參與網下配售。

第三十七條 配售對象已參與某隻新股網下報價、申購、配售的,不得參與該只新股網上申購。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以網下投資者報送的其管理的配售對象的關聯賬戶為依據,對配售對象參與網上申購的行為進行監控。

第三十八條 主承銷商應當針對初步詢價、網下申購和網下配售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以及其他異常情況導致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和登記結算平台不能正常運行,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深交所和中國結算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9日發布的《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實施細則》(深證上〔2014〕158號)同時廢止。本細則施行前發布的其他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准。

❷ 新股的網下配售如何進行,什麼條件可以申購

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網下配售對象主要為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等。法規參考「管理辦法」第二章相關條款如下:
第七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的,網下投資者報價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剔除擬申購總量中報價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於所有網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的10%,然後根據剩餘報價及擬申購數量協商確定發行價格。剔除部分不得參與網下申購。
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含)以下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10家;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20家。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不足的,應當中止發行。
第九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後總股本4億股(含)以下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60%;發行後總股本超過4億股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其中,應安排不低於本次網下發行股票數量的40%優先向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保險資金(以下簡稱保險資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有效申購不足安排數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配售剩餘部分。
對網下投資者進行分類配售的,同類投資者獲得配售的比例應當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的配售比例應當不低於其他投資者。
安排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應當扣除向戰略投資者配售部分後確定網下網上發行比例。

❸ 首次公開發行股份數量占發行後總股本的多少有什麼規定嗎

上市公司如何確定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依法應遵循以下幾點:
1、公開發行:
發起人認購股本數額不少於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認購數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於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超過向社會公眾發行股本數額的10%。
2、配股發行:
(原有股東按比例認購配售股份)
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前一次發行並募足股份後普通股總數的30%。
另外增資發行的規定如下:(並未規定發行數量)
增資發行(發行新股票增加資金)
除應符合首次發行所需條件外,還應符合:
①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中所述的用途相符,
並且資金使用效果良好。
②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12個月。
③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的違法行為。
大多數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對上市公司在擁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數量的股東人數方面有著硬性規定。總股本是指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本數量,包括已上市流通的股本和未上市流通的股本。
股本的數量沒什麼規定,也就是說因為公司規模不同凈資產是一定的發行的股份數量越多每股凈資產就越少相對的把一個蛋糕分成若干份分得越多每份含量也就越少。
確定一個將上市的公司的股本是通過會計師事務所核算出來的公司總資產決定(就是)總股本。
新上市股票發行價格平常是這樣演算的(以至今的中小企業板為例):
P=A×40%+B×20%+C× 20%+D×20%
式中:P=發行價格,A=公司每股稅後純收益×同類公司最近3年均勻本益比(市盈率),B=公司每股股利/同類公司最近3年均勻每股股利,C=近期每股凈資產值,D=預估每股股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❹ 股票配售是什麼意思

股票配售是股票行業的術語,「配股」是指上市公司在獲得必要的批准後,向其現有股東提出歲祥配股建議(配售價格一般都比當時的價格低),使現有股東可按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認購配股股份的行為。配股是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方式之一。

程序:登記公司向券商發送的新股配售代碼數據,投資者輸入此配售代碼進行新股申購,如果你不用現金認購,就是自動放棄這個權力,放棄可能會造成損失;如果新股申購沒有中簽,登記公司則向券商發送「**放棄」數據,表示沒有中簽。

擴展資知雀跡料:

法律規定:

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第十三條規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戰略投資者是與發行人業務聯系密切卻欲長期持有發行人搭並股票的機構投資者。戰略投資者應當承諾獲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12個月。

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特定機構投資者(詢價對象)及其管理的證券投資產品(股票配售對象)可以參與網下配售。詢價對象應承諾網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3個月。

❺ 股票配售對象列入黑名單會影響基金嗎

證券業協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售對象黑名單公告》顯示,華富智慧城市、信達澳銀領先增長、中郵核心優選、中郵核心競爭力等4隻公募基金產品因在去年的IPO配售項目中違反相關規定,列入新股配售黑名單,未來6個月內不得參與新股申購。

對於公募基金未來6個月內無法參與打新,
對上述4隻基金業績來說損失不小。不過,對市場整體影響甚小

❻ 求問我國關於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相關規定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2010-10-11)
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公告日期:2010-10-14 作者:(上海證券交易所)

發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69號

日期:2010-10-11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0年6月2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73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06年9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9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0年10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統稱證券)、證券公司在境內承銷證券,以及投資者認購境內發行的證券,適用本辦法。

發行人、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參與證券發行,還應當遵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證券發行的其他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證券公司承銷證券,還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保薦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發行和承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詢價與定價

第五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以下稱詢價對象)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詢價對象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自主推薦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

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的,應當制訂明確的推薦標准,建立透明的推薦決策機制,並報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

第六條 詢價對象及其管理的證券投資產品(以下稱股票配售對象)應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第七條 詢價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最近12個月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採取監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二)依法可以進行股票投資;

(三)信用記錄良好,具有獨立從事證券投資所必需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內部風險評估和控制系統並能夠有效執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規定;

(五)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被中國證券業協會從詢價對象名單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滿12個月。

第八條 下列機構投資者作為詢價對象除應當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證券公司經批准可以經營證券自營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二)信託投資公司經相關監管部門重新登記已滿兩年,注冊資本不低於4億元,最近12個月有活躍的證券市場投資記錄;

(三)財務公司成立兩年以上,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最近12個月有活躍的證券市場投資記錄。

第九條 主承銷商應當在詢價時向詢價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發行人、主承銷商和詢價對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披露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內容,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由承銷商的研究人員獨立撰寫並署名,承銷商不得提供承銷團以外的機構撰寫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出具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承銷商應當建立完善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質量控制制度,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人員應當遵守證券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條 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獨立、審慎、客觀;

(二)引用的資料真實、准確、完整、權威並須註明來源;

(三)對發行人所在行業的評估具有一致性和連貫性;

(四)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十二條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對影響發行人投資價值的因素進行全面分析,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發行人的行業分類、行業政策,發行人與主要競爭者的比較及其在行業中的地位;

(二)發行人經營狀況和發展前景分析;

(三)發行人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分析;

(四)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分析;

(五)發行人與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比較;

(六)宏觀經濟走勢、股票市場走勢以及其他對發行人投資價值有重要影響的因素。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運用行業公認的估值方法對發行人股票的合理投資價值進行預測。

第十三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和發行公告後向詢價對象進行推介和詢價,並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

詢價分為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第十四條 首次發行的股票在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

第十五條 詢價對象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與初步詢價,詢價對象申請參與初步詢價的,主承銷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未參與初步詢價或者參與初步詢價但未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得參與累計投標詢價和網下配售。

第十六條 詢價對象應當遵循獨立、客觀、誠信的原則合理報價,不得協商報價或者故意壓低或抬高價格。

第十七條 主承銷商的證券自營賬戶不得參與本次發行股票的詢價、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

與發行人或其主承銷商具有實際控制關系的詢價對象,不得參與本次發行股票的詢價、網下配售,可以參與網上發行。

第十八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在發行價格區間和發行價格確定後,應當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在推介過程中不得誤導投資者,不得干擾詢價對象正常報價和申購,不得披露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其他信息;推介資料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二十條 詢價對象應當在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對上年度參與詢價的情況進行總結,並就其是否持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及是否遵守本辦法對詢價對象的監管要求進行說明。總結報告應當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通過詢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定價,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證券發售

第二十二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發行人應當與戰略投資者事先簽署配售協議,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戰略投資者的選擇標准、向戰略投資者配售的股票總量、占本次發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制等。

第二十三條 戰略投資者不得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並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12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向參與網下配售的詢價對象配售股票。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少於4億股的,配售數量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20%;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配售數量不超過向戰略投資者配售後剩餘發行數量的50%。詢價對象應當承諾獲得本次網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3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本次發行的股票向戰略投資者配售的,發行完成後無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數量不得低於本次發行股票數量的25%。

第二十五條 股票配售對象限於下列類別:

(一)經批准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

(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三)證券公司證券自營賬戶;

(四)經批准設立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五)信託投資公司證券自營賬戶;

(六)信託投資公司設立並已向相關監管部門履行報告程序的集合信託計劃;

(七)財務公司證券自營賬戶;

(八)經批準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賬戶;

(九)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賬戶;

(十)在相關監管部門備案的企業年金基金;

(十一)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賬戶;

(十二)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投資產品。

第二十六條 詢價對象應當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對象分別指定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專門用於累計投標詢價和網下配售。指定賬戶應當在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備案。

第二十七條 股票配售對象參與累計投標詢價和網下配售應當全額繳付申購資金,單一指定證券賬戶的累計申購數量不得超過本次向詢價對象配售的股票總量。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的,當發行價格以上的有效申購總量大於網下配售數量時,應當對發行價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購進行同比例配售。

第二十九條 主承銷商應當對詢價對象和股票配售對象的登記備案情況進行核查。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詢價對象不得配售股票:

(一)未參與初步詢價;

(二)詢價對象或者股票配售對象的名稱、賬戶資料與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的不一致;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價或者足額劃撥申購資金;

(四)有證據表明在詢價過程中有違法違規或者違反誠信原則的情形。

第三十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網下配售股票,應當與網上發行同時進行。

網上發行時發行價格尚未確定的,參與網上發行的投資者應當按價格區間上限申購,如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低於價格區間上限,差價部分應當退還給投資者。

投資者參與網上發行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達到一定規模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之間建立回撥機制,根據申購情況調整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的比例。

網上申購不足時,可以向網下回撥由參與網下的機構投資者申購,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由承銷團推薦其他投資者參與網下申購。

第三十二條 初步詢價結束後,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50家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不得確定發行價格,並應當中止發行。

網下機構投資者在既定的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申購不足,不得向網上回撥,可以中止發行。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預期、網上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後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中止發行。中止發行的具體情形可以由發行人和承銷商約定,並予以披露。

中止發行後,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

第三十三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存在利潤分配方案、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或者雖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但未實施的,應當在方案實施後發行。相關方案實施前,主承銷商不得承銷上市公司發行的證券。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向原股東配售股票(以下簡稱配股),應當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股東配售,且配售比例應當相同。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以下簡稱增發)或者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主承銷商可以對參與網下配售的機構投資者進行分類,對不同類別的機構投資者設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對同一類別的機構投資者應當按相同的比例進行配售。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明確機構投資者的分類標准。

主承銷商未對機構投資者進行分類的,應當在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之間建立回撥機制,回撥後兩者的獲配比例應當一致。

第三十六條 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或者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東優先配售,優先配售比例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對象及其數量的選擇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證券承銷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實施證券承銷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發行與承銷方案。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採用包銷或者代銷方式。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未採用自行銷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應當採用代銷方式。

第四十條 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的,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發行失敗後的處理措施。股票發行失敗後,主承銷商應當協助發行人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第四十一條 證券發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由承銷團承銷的,組成承銷團的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團協議,由主承銷商負責組織承銷工作。

證券發行由兩家以上證券公司聯合主承銷的,所有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共同承擔主承銷責任,履行相關義務。承銷團由3家以上承銷商組成的,可以設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

第四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應當按照承銷團協議及承銷協議的規定進行承銷活動,不得進行虛假承銷。

第四十三條 承銷協議和承銷團協議可以在發行價格確定後簽訂。

第四十四條 主承銷商應當設立專門的部門或者機構,協調公司投資銀行、研究、銷售等部門共同完成信息披露、推介、簿記、定價、配售和資金清算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在承銷過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

第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期間相關證券的停復牌安排,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則。

主承銷商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劃付申購資金凍結利息。

第四十七條 投資者申購繳款結束後,主承銷商應當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購資金進行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向戰略投資者、詢價對象的詢價和配售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等進行見證,並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第四十八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實施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公開發行證券的,主承銷商應當在證券上市後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備承銷總結報告,總結說明發行期間的基本情況及新股上市後的表現,並提供下列文件:

(一)募集說明書單行本;

(二)承銷協議及承銷團協議;

(三)律師見證意見(限於首次公開發行);

(四)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

(五)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完成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發行情況報告書;

(二)主承銷商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報告;

(三)發行人律師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見證意見;

(四)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

(五)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程序、內容和格式,編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十二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將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並置備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 發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書除不含發行價格、籌資金額以外,其內容與格式應當與招股說明書一致,並與招股說明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刊登招股意向書或者招股說明書摘要的同時刊登發行公告,對發行方案進行詳細說明。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價格確定後,披露網下申購情況、網下具體報價情況。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公告發行價格和發行市盈率時,每股收益應當按發行前一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凈利潤除以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提供盈利預測的發行人還應當補充披露基於盈利預測的發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發行當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凈利潤預測數除以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發行人還可以同時披露市凈率等反映發行人所在行業特點的發行價格指標。

第五十七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下配售結果公告中披露戰略投資者的名稱、認購數量及承諾持有期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後,應當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編制並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第五十九條 本次發行的證券上市前,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按證券交易所的要求編制信息披露文件並公告。

第六章 監管和處罰

第六十條 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詢價對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其整改;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第六十一條 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詢價對象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承擔《證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外,自中國證監會確認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參與證券承銷:

(一)承銷未經核準的證券;

(二)在承銷過程中,進行虛假或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以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

(三)在承銷過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十三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承擔《證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外,自中國證監會確認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參與證券承銷:

(一)提前泄漏證券發行信息;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在承銷過程中不按規定披露信息;

(四)在承銷過程中的實際操作與報送中國證監會的發行方案不一致;

(五)違反相關規定撰寫或者發布投資價值研究報告。

第六十四條 發行人及其承銷商違反規定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第六十五條 詢價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將其從詢價對象名單中去除:

(一)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二)最近12個月內因違反相關監管要求被監管談話三次以上;

(三)未按時提交年度總結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網上發行,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技術系統進行的證券發行。

本辦法所稱網下配售,是指不通過證券交易所技術系統、由主承銷商組織實施的證券發行。

第六十七條 上市公司其他證券的發行和承銷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本辦法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證委發[1996]18號)、《關於禁止股票發行中不當行為的通知》(證監發字[1996]21號)、《關於堅決制止股票發行中透支等行為的通知》(證監發字[1996]169號)、《關於禁止證券經營機構申購自己承銷股票的通知》(證監機字[1997]4號)、《關於加強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監管工作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54號)、《關於法人配售股票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1999]121號)、《關於股票上市安排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0]86號)、《關於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監管工作的補充通知》(證監機構字[2000]199號)、《關於新股發行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公司推介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1]12號)及《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4]162號)同時廢止。

❼ 為什麼新股申購中簽後會棄購 解密「棄購」原因

新股棄購「常態化」的背後:棄購原因五花八門
來源:中國網 2017

在A股市場,打新一直是穩賺不賠,新股上市後動輒十幾個一字板的神話也在不斷上演。可新股中簽卻似「中彩票」一般難,因此凡中簽者無不拍手稱快。但卻有這么一群投資者,出現了新股棄購現象,更為悲催的是還有不少人因為棄購而上了監管的「黑名單」。今年發布的全部六批黑名單中共有235個配售對象上榜——新股棄購出現「常態化」。對此,業內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個人投資者應避免疏忽、機構投資者自身做好內控之外,監管部門同樣應當積極應對。「建議適當延長交款時限,通過採取重罰、加大通知服務等多舉措並舉,減少棄購情況的發生。」

大型機構、知名牛散上棄購黑名單
10月1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稱「中證協」)頒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售對象黑名單公告》(以下稱「《配售黑名單》」)(2016年第6號)文件,這是今年以來中證協第六次頒布《配售黑名單》。在該份文件中,中證協把今年下半年以來參與豐元股份、哈森股份、海波重科等12隻新股並在網下申購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61個股票配售對象列入了監管黑名單,其中國信證券、國泰基金、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等多家機構投資者均「榜上有名」。
據記者了解,中簽新股棄購最主要為「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和「未按時足額繳付認購資金」兩種情況。根據中證協今年1月8日最新修訂通過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的相關規定,有效報價的網下投資者未參與申購或者獲得初步配售的網下投資者未及時足額繳納認購款的,將被視為違約並承擔相應責任,主承銷商將違約情況報中證協備案,協會將其列入黑名單6個月——換言之,上述61個配售對象自即日起,6個月內不能參與任何新股申購。
對此,記者致電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客服熱線,得到的回復是,該基金產品違規屬實,但放棄申購的具體原因不屬於公司對外披露信息的范圍。不過該工作人員隨後對記者表示,上榜黑名單並不會影響基金產品的「打新」動作,在對網下申購作出限制之後,該基金產品依舊可以繼續參與網上申購。
其實,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的棄購行為並非市場個案,記者發現,中證協今年以來公布了六批《配售黑名單》,其中不乏諸多知名投資機構的身影。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中證協發布的全部《配售黑名單》中,自然人賬戶占據了其中的半壁江山。記者發現,違規的自然人賬戶中不僅有多名知名牛散,亦不乏多位專業打新人士。例如,在10月18日最新發布的《配售黑名單》中,違規自然人賬戶有42個,佔比近七成,而作為早期的牛散代表,陳學東、陳學賡兩兄弟同時登榜,昔日的「權證大玩家」鄒瀚樞也被「點名」。
就職於某券商的研究員張少峰(化名)認為,設置《配售黑名單》的根本初衷在於避免發行失敗。他對記者表示:「網下配售的比例是比較大的,每個參與網下配售的投資者申購份額也會比較大,如果這些投資者出現大規模的棄購會導致發行失敗,這比網上棄購的影響要惡劣很多。」
棄購原因五花八門
新股暴利神話讓所有投資者羨慕不已,中簽新股更是可遇不可求,相比而言,這些網下配售對象頻頻棄購新股的做法實在有些令人百思不得其解。記者發現,對於配售違規的原因,黑名單中的機構投資者多以「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為主,而「未按時足額繳付認購資金」則大部分發生在個人投資者身上。
在保薦承銷領域深耕多年的唐爍(化名)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根據現行的發行規則,參與網下配售的投資者,需要在交易所新股申購平台上在詢價階段就輸入相應的報價和對應的申購數量,但不需要准備申購資金。「因此『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的違規操作者都是只在交易所系統上提供了一個價格,但未提供對應的申購數量。」而對於「未按時足額繳付認購資金」,唐爍則解釋稱,即在網下申購成功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申購款。「這也是今年以來網下發行新股過程中自然人投資者普遍存在的棄購原因。」
對於配售對象頻頻出現棄購新股的行為,唐爍認為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他對表示,部分基金出現了大規模棄購的情況很有可能是在最後申購或者繳款的時候出現了技術性問題。「這種情況就說明機構本身的內控和風控做得不甚健全,當然,作為整個基金的主要管理者,申購失誤的時候基金經理也難辭其咎。」
「此外,對於一些實力相對較弱的小型投資機構來說,存在跟風胡亂報價的情況,但是中簽之後卻突然發現手裡並沒有那麼多(可供申購的)資金,這種情況也是有可能發生的。」唐爍告訴記者。
而相比於「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的違規行為,出現「未按時足額繳付認購資金」的情況最令承銷商頭疼。對此,有承銷商表示,每每這個時候,投資者總是電話向投行訴苦,各種理由都有,車禍、生病、睡過頭等等,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請投行別把他們提交到中證協進入黑名單。
其實,不僅僅是網下配售,網上配售棄購的情況同樣不勝枚舉。其中,第一創業被網上投資者棄購65.3萬股,杭州銀行則有55.46萬股被拋棄,而對於IPO新規正式實施以來發行股份數最大、中簽率最高的江蘇銀行來說,更是有298.59萬股遭遇棄購,作為聯席主承銷商的中銀國際和華泰聯合將以2054.24萬元包銷這被放棄的股份。據了解,這種網上棄購的違規行為主要可以分為兩類:一種是忘記或有事耽擱繳款,配售成功後在該繳款時沒去繳款;另一種則是以為賬戶里資金足夠,事實卻是資金不足形成棄購。
對此,記者特地走訪了海通證券、中信建投、東吳證券、開源證券等多家券商營業部,了解到大部分券商都會在新股繳款當日電話聯系所有的中簽投資者,有客戶經理對記者表示:「畢竟中簽可是件難得的大喜事」。不過,即便如此,網上配售遭遇棄購的情況依然在持續——10月18日網上申購的新華網公布的《首次公開發行A股發行結果公告》顯示,網上投資者放棄認購數量有16.51萬股,放棄認購金額457.23萬元。
解決棄購問題須對症下葯
對於如何解決新股頻頻遭遇棄購的問題,本刊特約作者胡東輝曾撰文《IPO配售對象黑名單有點冤》(詳見本刊第82期),在文章中,他表示新股申購T+2的繳款時限實在太短,建議改為T+4繳款,給投資者留出充足的備款時間。而與胡東輝觀點類似,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在接受采訪時也認為,對於申購者而言T+2繳款時間可能確實有些太短,建議延長交款時限。此外,他還建議監管部門「軟硬兼施」,通過加大通知服務、採取重罰等多舉措並舉,減少棄購情況的發生。
張少峰則認為解決棄購問題需要對症下葯。他對表示,網下申購機構之所以頻頻出現棄購,是因為機構投資者大多為代客戶持有資金、代客戶申購,一旦機構手中不具有充足的資金,除了機構自營盤,其餘的資管產品往往需要聯系客戶把這筆資金補足。「在T+2的條件下繳款時間十分有限,資金在交割的過程中可能涉及到幾道清算的手續,任一環節出現問題都有可能導致無法繳款。所以對於參與網上配售的機構投資者,在申購之前應預留足夠的資金,當遇到發行量比較大的股票,比如銀行股時,這一點更需要注意。」
而對於網上的個人投資者的棄購原因,張少峰則認為很有可能是投資者對制度本身不是很了解,申購後忘記繳款,為減少這些無辜棄購情況的發生,個人投資者所屬的營業部可以適當加大服務力度。
此外,加大監管力度也是外界談到減少棄購行為的措施時屢被提及的話題。記者了解到,目前的棄購現象雖時有發生,但隨著目前監管力度的加大,與早期的「惡意棄購」相比,目前情況已經有了很大改善。唐爍對表示,前幾年,部分詢價機構會和上市公司、承銷商結成利益聯盟,在網下申購時,哄抬報價,促使其他機構不得不跟進報以高價。「而承銷商在獲得高額傭金後,在最後階段,會將與自己結成聯盟的券商報價剔除掉,令同盟避免被高報價套牢,承銷商會以其他形式來與同盟分享利益,這就形成了棄購背後的灰色利益鏈條。」

在接受采訪時,唐爍坦言,其實幾年來監管部門對於投行業務的監管政策一直在趨嚴。「首先,在黑名單制度下,如果機構報價卻沒有繳款,隨後就會被協會通報,在6個月內就失去了新股申購的資格;此外,現在新股的定價機制基本都是所謂的『窗口指導』,將價格限定在一定范圍內,不像之前詢價之後再確定發行價格,現在詢價與不詢價基本沒有任何意義了,最終發行就是23倍左右的市盈率,所以這就導致詢價產生的特殊利益失去了生存空間。」
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3月2日深交所新股發行培訓中,交易所指出如網下配售投資者同時申購兩只及兩只以上新股,只要其中一隻出現棄購,當日其餘申購均視為無效,這也就意味著網下申購的棄購行為將採取「連坐」的懲罰,無形中增加了網下棄購的成本。對此,申萬宏源研究員林瑾認為,雖然投資者目前出現棄購的現象更多地是出於疏忽,而非主動「挑肥揀瘦」,但交易所採取「連坐」的懲罰也旨在警示網下投資者必須重視網下申購這一投資行為,不能因無需預繳款而就隨意地浪費「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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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
嫌價格貴中簽後想棄購
經耐心做工作才同意繳款「真不可思議,我們想中簽中不到,有人竟然中簽了不想要!」雖然步長制葯正在上演打新股暴賺的神話,但是記者了解到,揚州竟然有一位股民中了簽,但是卻「不想買」。
「這次我們營業部就有位股民中簽了步長制葯, 這是一位老股民,年紀較大,也很少來營業部,我們想馬上通知他,卻發現他以前留的電話號碼打不通了,後來我們好不容易聯繫上了他,這位大爺卻告訴我們,這個股價格太貴了,他不想要了,怕買了以後要虧本。」申銀萬國證券揚州營業部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他們最近就遇上了這件讓人哭笑不得的事情。
本著對客戶負責的原則,營業部工作人員耐心做工作,最終老大爺才同意繳款,從而避免了一次大的損失。事實上,雖然新股中簽後基本都能帶來豐厚的回報,但是,每隻新股最終都會發生一些「棄購」的現象。以步長制葯為例,網上投資者放棄認購15.95萬股,網下投資者放棄認購8834股。不過,多數情況下,「棄購」都是因為股民不知道自己中簽,而賬戶中余額又不夠,所以被當作放棄處理了。
而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揚州不少證券營業部都推出了給中簽股民打電話或者發簡訊的服務,一旦有股民中簽,營業部會主動打電話提醒繳款。
「但在聯系的過程中,我們也發現,因為換電話等原因聯系不上的股民大有人在,很多時候為了聯繫上一位股民需要費不少工夫。」申銀萬國證券揚州營業部相關負責人這樣告訴記者。

❽ 我國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提到打新股,大家第一時間都想到的是前陣子的東鵬特飲吧,一上市就接連漲了十多個漲停板,這中一簽算下來可有22萬,在打新界的成了「香餑餑'。打新股看著是非常賺錢的,你會打嗎?中簽率怎麼才可以提高呢?那麼接下來我就給大家講解一下關於打新股的事情。
不過開始之前,大家先把這波福利領了來--機構精選的牛股榜單新鮮出爐,可別錯過了哦:速領!今日機構牛股名單新鮮出爐!
一、新股申購什麼意思?需要什麼條件?
1、什麼是新股申購?
在企業有上市的計劃時,一般會面向市場銷售眾多股票,其中有部分股票會在證券賬戶上開放,能夠通過申購的方式獲得,並且往往申購的價格要低於上市第一天的價格。
2、申購新股需要的條件:
打算來參加新股申購需要在T-2日(T日為網上申購日)前20個交易日內,每天平均持有股票,且市值最少在1萬元以上,才具備參與申購搖號的條件。倘若我想參與8月23日的打新,就是從8月19日起算,往前退20個交易日,即在7月22日起,自己的賬戶里股票市值要維持在1萬元以上,才有資格得到配號,所擁有的市值逐漸變高,能夠獲得配號的數量也就更多。只有當自己分到的配號恰好落在中簽區段內,才能保證中簽的那部分新股被申購。
3、如何提高打新股的中簽幾率?
根據長時間的規律來看,打新中簽和申購時間是不存在相關性的,假如要讓新股的中簽幾率提高,下面的方式可供大家學習:
(1)提高申購額度:倘若早期擁有的股票市值越高,對應的配號數量也越多,最後中簽的可能性也會隨之越高。
(2)盡量開通所有申購許可權:如果是資金量較大的朋友不妨均勻持倉,同時開通主板和科創板的申購許可權。這樣以後無論遇到什麼新股都可以申購,而且還能夠增加中簽的機會。
(3)堅持打新:關於每一次打新股的機會都是機不可失的,還是由於中新股的概率相對較小,所以還是很有必要去堅持搖號的,要知道肯定有機會輪到自己的。
二、新股中簽後要怎麼辦?
一般情況下,新股中簽了以後就有相應的簡訊通知了,在登錄交易軟體時,還會收到彈窗提醒。
在新股中簽的那一天,我們需要在16:00以前確保賬戶里留有足夠的新股繳款的資金,無論是從銀行轉入,還是當天賣出股票的收入都可以。待到第二天,如果自己賬戶里有新股余額轉入,就能說明本次打新成功。
非常多的小夥伴想打新股然而老是錯失良機,總是錯失調倉時間。證明我們真的需要一款發財必備神器--投資日歷,那就趕緊點擊下面的鏈接來獲取: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掌握最新一手資訊
三、新股上市會怎麼樣?
這期間如果沒什麼意外發生的話,新股進行上市的時間是從申購日算起8~14個自然日內。
就拿科創板和創業板來說,不會在上市首5日設置漲跌幅限制的,到了第6個交易日開始就需要進行限制,日漲跌幅限制為20%。而主板新股上市首日的漲跌幅限制不得高於發行價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代表著要是發行價是10塊錢/股,則當日最高價位不會超過14.4元/股,最低也得在5.6元/股以上,據我多年的跟蹤視察,主板新股上市第一天通常漲停,後期連板數量在5個之上。
對於什麼時間賣新股,那得要看個股的實際情況及市場行情綜合分析。假如新股上市的那天出現破發並且持續下跌,在上市當天就賣掉能有效的減少損失。
緣於科創板和創業板新股漲跌沒有被局限,所以為了防止股價回落,小夥伴若是中簽了,可以在上市的第1天直接賣出。還有,若是持續連板的股票,當開板發生時,建議各位朋友轉賣出去,這是最安全的做法。
炒股的本質最終還是要回歸公司的業績,很多人都不會去判斷一個公司到底是不是好公司或者分析不全面,導致看不準而虧損,有個免費的診股平台要推送給大家,找到對應的股票代碼,就能看出股票質量的好壞了:【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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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銀河證券「棄購」科創板 交易員「手滑」相關責任人被撤職並降級

「棄購」科創板天准科技後,中國銀河證券立刻成為市場焦點。中國銀河證券昨天表示,給予交易主管、團隊負責人撤職並降級處分,調離投資崗位等等處理措施。

事件:棄購640萬股

7月4日,根據天准科技此前公告,其網下申購共有135家網下投資者管理的1197個有效報價配售對象參與網下申購,僅有銀河證券自營賬戶未按要求進行申報,應申購數量為640萬股,實際申購數量卻為0股。

發行公告顯示,銀河證券此前詢價時報價為25.90元/股,與天准科技25.5元/股的發行價相比略高。根據天准科技網下投資者配售情況來看,銀河證券應申購的640萬股應可獲得25775股初步配售,獲配金額65.73萬元。

中國銀河證券因成為首個棄購機構,備受市場關注,棄購原因也被各方熱議。

原因:未按時進行網下申購操作

為何有效報價之後未進行申購?此前業界猜測,中國銀河證券可能認為天准科技「發行價過高」。

據天准科技發行公告顯示,其所在行業最近一個月平均靜態市盈率為31.26倍(截至6月27日),而其同類所對比的四家同行業公司,平均市盈率在49.68倍。而天准科技發行後市盈率為52.26倍,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其市盈率為57.48倍。

也有業內人士分析,銀河證券此次放棄申購天准科技有可能是工作失誤所致。據券商人士表示,目前各家機構對科創板發行的參與度較高,多家券商內部也對科創板工作進行了重點布局,不太可能在這個時點放棄申購。而從目前放棄的申購金額來看,所佔申購金額並不大,其失誤可能性更高。

另據公開資料顯示,在華興源創的網下配售中,銀河證券也參與了申購報價,初步獲配數量為2.07萬股,獲配金額為50萬元左右,但並未中簽。

中國銀河證券認為棄購事件的原因是,負責交易人員7月2日未按指定時間進行網下申購操作,致使交易失敗。公司高度重視此次操作事故,已啟動問責機制,嚴肅追究責任。

業內對上述條例會否落實到銀河證券身上仍然有爭議。若銀河證券此次棄購行為能夠證明是處於其他客觀原因,而免除自身機構申購責任的,則可能不需要受到限制。但如果無法證明,那這個限制措施仍然會從嚴執行。

7月5日,銀河證券股票全天走弱明顯,截至收盤跌幅為2.49%。全天市值損失了30多億!

處理:相關責任人被撤職並降級

中國銀河證券稱,7月5日,公司黨委連夜召開緊急會議,給予交易主管、團隊負責人撤職並降級處分,調離投資崗位;給予新股信息員、交易員誡勉談話等;同時對自營投資總部總經理、交易主管分別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公司黨委要求公司業務條線負責人向公司黨委作出檢查,全面加強條線管理。

影響:可能被限制科創板打新

7月5日,中證協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售對象限制名單公告(2019年第1號)》,名單中僅有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營賬戶一家在列。公告稱,中證協決定對在科創板「天准科技」新股發行項目網下申購過程中,存在違反《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的股票配售對象列入限制名單。

市場分析指出,如果按照上述規定,此番銀河證券自營賬戶放棄申購科創板新股,則該賬戶將會面臨六個月不得繼續參與科創板網下打新一事。

(文章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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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怎樣能夠查到參與定向增發的機構名單以及增發股份的禁售期請知道的高手幫忙!

具體公司的參與增發機構名單可以看公司的公告。公司增發完成後需要公告結果的。
股票定增這一概念,對剛進入股市的小夥伴們來說比較深奧,因此喪失了不少的賺錢機會,還白白浪費了很多時間。
股票定增到底是利空還是利好,我會向大家做一一說明。全部都非常有用,不僅能在這時候看懂股市,想要多賺到錢的相關參考因素又增加了一個。
在最初研究股票定增之前,先給大家遞上近期機構值得重點關注的三隻牛股名單,隨時都有可能被刪,盡早領取了再說:【緊急】3隻機構牛股名單泄露,或將迎來爆發式行情
一、股票定向增發是什麼意思?
是可以先進行股票增發意思探究的,股票增發指的是上市後的股份制公司,在原有股份的基礎上再增加發行新的股份。
股票定向增發的意思,就是上市公司將新的股票對少部分的特定投資者進行增發並打折出售。然而這些股票,在二級市場市上散戶是買不到的。
知道了股票定增的意思了,大家一起回歸到探討正題上來,再來就是關於股票定增的分析,詳解它是利空亦或是利好。
二、股票定增是利好還是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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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向增發可能通過注入優質資產、整合上下游企業等方式使得上市公司的業績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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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定增如大家所說的那樣可以為上市公司帶來巨大的好處,那為什麼還會出現利空的情況呢?不要心急,大家緊接著看下去。
如果我們發現了上市公司為一些前景看好的項目定向增發,也是投資者比較看好的,這會帶來股價上漲的可能性很大;對於上市公司來說,進行項目增發的是前景不明朗或項目時間過長的項目,投資者就會質疑,讓股價出現下滑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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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大股東注入的都是優質資產的話,其折股後的每股盈利能力明顯優於公司的現有資產,增發能夠帶來公司每股價值大幅增值。相反,倘若向著定向增發,上市公司注入或者置換的資產存在不足,其成為個別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或向關聯方輸送利益的慣用伎倆,則為重大利空。
倘若在定向增發的期限內,有對股票價格進行操控的行為,短期「利好」或「利空」就會發生。比如相關公司可能通過打壓股價的方式,以此來減少增發對象的持股成本,這樣就出現利空;相反,若是擬定向增發公司的股價再次下跌,而且低於增發底價,則可能出現大股東存在拉升股價的操縱,那麼針對定向增發,就會變成短線利好。
所以總體來看,多數情況下股票定增大都是利好現象,但投資者也有必要防範風險,盡量參考多種因素進行多角度考慮分析,避免帶來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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