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合作股是什麼意思
現實生活中,朋友、同事合夥成立公司的情況非常常見,筆者作為從事公司法專業的律師經常接到類似的咨詢及辦理此類業務,下面給大家分享一些辦案的心得和經驗。我們從公司的生命周期來看股東合作需要注意的要點。
一、公司注冊資本的問題
自2013年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改革以來,設立公司不用一次性繳足注冊資本,股東只需認繳出資,並在認繳期限內繳足即可。認繳期限也可以自行約定,如20年內。一些公司在沒有實繳能力,但又希望通過注冊資本顯示經濟實力的情況下,將注冊資本定的很高,甚至有認繳十億的貿易公司出現。
認繳注冊資本過高的風險在於,法律雖然規定股東可以先認繳注冊資本,並在一定期限內繳足,但是向公司繳納出資畢竟是一項義務。如經營不善准備解散或者對外負債申請破產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股東未繳納的出資,即使未到繳納期限,也將加速到期。這種情況下,股東將失去認繳出資的期限利益,股東未繳納的出資應當立即繳納作為破產財產向公司的債權人清償。
此外,公司設立時認繳的注冊資本過高,後期想減資也比較負責。公司的減資需要公告並通知全體債權人,如果公司在減資程序種稍有不慎,股東可能對債權人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參考法條:《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上海香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昊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徐青松、毛曉露、接長建、林東雪股權轉讓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2號
二、股東出資問題
股東的出資問題常見的有如下問題:出資方式(貨幣出資/非貨幣出資)、出資不足、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公司董事高管協助抽逃出資承擔相應責任等。
我們先來看出資的方式。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用能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股東用貨幣財產出資的,應該直接將貨幣出資轉到公司賬戶,由公司財務計入所有者權益。有一部分股東直接將出資轉給公司的大股東,有可能會產生侵佔或者挪用公司資產的風險。
股東出資後又轉出,可能會涉及抽逃出資的問題。常見的抽逃出資方式,包括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虛構債權債務關系轉出、通過關聯交易 轉出等等。股東抽逃出資的,股東、公司的高管、直接負責人都可能承擔責任。對此,《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有明確的法條依據:「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股東是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應當評估作價後將該財產交付給公司,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應當辦理過戶登記。法律依據是《公司法 司法解釋三》第8條~第11條。
三、財務規范
合作成立公司,財務規范一定要引起足夠重視。所謂財務規范,就是進出帳的規范。公司的每筆進賬、出賬要讓會計(沒有請專門會計的要讓記賬公司)記清楚,做好相應的會計憑證,不要一本糊塗賬。
最常見的問題就是,老闆和公司公賬、私賬不分。比如,公司需要買什麼東西,老闆(大股東)直接就自己掏錢付了,公司根本就沒有記賬。本律師遇到的一個典型的案例是,一個美容院的老闆,房租、裝修、設備儀器全是個人賬戶買的,沒有發票。後來因為股東代持引發一些糾紛,股東要求查賬,要求提供報表,因為公司沒有憑證無法做賬、公私賬不清,拿不出來報表和憑證,陷入被動局面。
開公司的人,除了要了解公司法的一些知識以外,會計法也必須了解。《會計法》規定,公司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違反規定不設置會計賬簿或者私設會計賬簿的,財政部門可以對公司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並且,公司董事、高管因為沒有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導致股東無法查詢公司財務賬簿的,應對股東承擔賠償責任。案例參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黃某與甲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二審【(2013)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1007號】。
此外,提醒注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就是說,公司應該每年對財務報告進行一次審計。雖然現在工商局取消了年檢,改為自行進行年報登記,但是公司每年進行一個審計,我認為還是有一定的必要,至少能給不參與經營的股東一個交待,也是對參與經營的股東減輕責任的一個保障。
如果設私賬,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個罰款幅度比會計法規定的罰款重。
四、股權轉讓的問題
公司的股權轉讓歷來糾紛很多。股權轉讓糾紛涉及的常見的問題包括,股權0元或者1元轉讓,股東的出資沒有出資完畢就轉讓的情形下責任承擔(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共有股權的轉讓、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效力,股權回購,離職退股的約定的效力等問題。
實踐中,一些公司出於避稅目的,常常簽訂兩份或多份股權轉讓價格不一樣的股權轉讓協議。遞交給工商局備案的股權轉讓協議中的價格是0元或者1元,實際的股權轉讓價格在另外的協議中約定。或者反過來,在工商局備案的協議中約定的是股權對應的出資額,但是雙方因為其他一些關系並不進行實際支付。此類陰陽合同,除涉及偷逃稅的風險以外,還是涉及合同效力認定的風險。一些法院會探尋交易雙方真實意思為出發點,結合磋商過程、協議締結時點的股權估值、實際履行情況等作綜合認定;但有的法院會以工商備案的合同為准,要求雙方按照實際價格支付。如筆者曾經接觸過的一個案例,雙方按照轉讓的20%股權對應的出資額1200萬元做為轉讓價格,但是轉讓方並未實際出資,受讓方主張不進行支付。但最終法院判決以工商備案的協議為准,最後判決受讓方支付1000餘萬的股權轉讓款。(案號:(2018)黔民終344號)
瑕疵出資的股權,即未完成出資義務情況下轉讓股權的,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的規定,仍對公司負由出資的義務,並且受讓人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共有股權的轉讓也是經常會起爭議的地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即便登記在一方名下,亦屬夫妻共同財產。未經配偶同意,轉讓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股權,極易產生未登記一方配偶對標的股權提出權利主張,由此引發訴訟。若股權轉讓發生於轉讓方離婚期間,此類風險尤為明顯。
法院原則上認定股權轉讓不因未經配偶同意而無效,即將未登記一方配偶就共有股權的權利限定於財產利益。但是,轉讓方未經配偶同意轉讓共有股權,仍然成為影響股權轉讓順利完成的潛在消極因素。
如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低價或是零對價向他人轉讓共有股權,股權轉讓因構成惡意轉移財產而無效。故受讓方宜將標的股權共有狀況及轉讓方婚姻狀態納入考量,必要時,可事先征詢未登記配偶一方的意見並取得書面同意。
股權對外轉讓的情況下,如程序不當,會涉及侵犯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糾紛。《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徵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所以,股東在股權轉讓前應向其他股東發送書面通知,征詢其他股東意見,否則有可能會被法院判定股權轉讓因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而無效。
股權回購和離職即退股方面,需要明確回購的主體、對價和程序,以及違約責任。離職退股的約定應該以股東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的形式,上升為全體股東的意志,否則可能會被法院判定為無效。
五、股權的繼承和分割問題
《公司法》第75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有規定的除外。股東合作過程中,如果一股東突發死亡,其持有的股權如何處置?股東持有的股權從法律性質上說,一方面可能是夫妻的共有財產,另一方面,其個人部分又構成遺產。這種情況下,會涉及到股權的分割和繼承問題。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做特別的約定,股東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合法繼承人可能會要求成為股東,引發股東爭議。建議股東合作之前,做好股權是否可以繼承的規定,如規定,股權不能繼承,股東死亡的,所持有的股權轉讓給X股東,由X股東支付股權轉讓款給繼承人。
六、公司經營不善清算的問題
有一份數據顯示,很多小微企業的生存周期不超過5年,5年左右就會出現經營不下去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公司要麼轉讓給別人要麼選擇解散公司然後注銷。公司解散還會伴有員工勞動關系的糾紛。
公司解散分為自行解散、法院強制解散兩種情況。公司不論採用哪種方式解散,都需要經過清算程序,才能注銷公司,公司注銷後公司法人主體才告消失。
公司清算的,應該及時成立清算組,對公司資產、債務等清點核算。如果前期的財務不規范,公司清算會面臨一些問題,給清算造成一些障礙。在清算過程中,清算組成員有一些法律義務需要嚴格遵守,比如通知、公告債權人等,如果沒有盡到這些責任,很可能會承擔連帶的責任。
股東在合作過程中,也應該在合作協議中約定關於公司經營不善時的清算程序,明確股東的責任。
拋磚引玉,未完待續。
② 企查查上協同股東有48個什麼意思啊
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投資人
協同股東,一是指股東具有夫妻及親人親戚關系的;二是兩個及以上具有相同利益約定並且相互指定代理的。
股東的主要權利有:參加股東會,對公司的重大事項有表決權;
董事、監事的表決權;分配公司收益,享有股息權;發行認股權;股份轉讓請求權;請求將無記名股票變更為記名股票的權利;
公司被宣告破產或者因經營失敗而關閉時剩餘財產的處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持股份的種類和數量。
③ 股東數增加意味著什麼
股票股東數量增加意味著籌碼集中度降低,籌碼集中度降低,意味著散戶拿的籌碼更多,分歧就會加大。股東數量就是投資該股票的投資者數量,投資者數量越多,人均持股就越少。
股票股東數量增加一般說明主力已經把籌碼散發出去了,籌碼到了散戶手上。一般來說,都是散戶接盤了,短期之內一般是很難上漲的。所以這個指標投資者也可以關注。
拓展資料:
股票股東人數增加,意味著散戶在不斷的流入,主力資金在不斷的流出,籌碼逐漸從主力手中流入散戶手中,比較分散,這種類型的個股,一般上漲比較難,即在個股上漲時,散戶會獲利出局,賣出手中的股票,導致股價再次下跌,因此,股東人數大幅增加是一種利空信號。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應以賣出為主,或者繼續空倉觀望。
反之,股票股東人數減少,意味著市場上的散戶在大量的賣出,主力資金在不斷的流入,籌碼逐漸從散戶的手中流入主力的手中,集中起來,主力控盤加強,方便主力今後的拉升,是一種好事,投資者可以考慮在股東人數大幅減少的情況下,買入一些,等待主力的拉升。
對於股東戶數的增加,一般說明資金在減倉,股價會下跌;股東數量的減少表明資金正在開倉,其股價將會上漲。
如果有更多的人加入股東大會,公司的股權會被分散,股權會被分散,股價不會被少數人操縱。這比集中對投資者更有利從常識來看,90%的股份,隨著股東的增加,都不利於股價的上漲。因為籌碼是分散的,股價只有經過長時間的洗盤才能上漲。
股東人數增加一般表示有更多人認可該公司,願意投資加入成為股東。股東人數的增加與是否導致利空並無直接關聯,形成利空即表示股價下跌,是一種負面消息。
但股東人數增加或減少只能代表投資者對該公司股價行情的一種預測,並不能直接導致股價的上漲或下跌。
相對於股東人數的變化,政策基本面的變化、大盤的漲跌環境、主力資金的進出、個股基本面的重大變化以及個股所屬板塊整體的漲跌情況等都會更加直接地影響股價的變動。
因此不能單純地將股東人數的變化作為利好或利空的判定標准,而應該綜合評估與股價有關的各種因素,從而判斷個股的走勢。
所以,一隻股票的股東戶數大量增加,在大多數情況下都不利於股價的上漲,所以要做好風險管理。
但是,如果該股的估值已經很低了,就要警惕主力拉起抬高後震動倉的恐嚇,然後離開。股東數量的大幅增加不一定是壞事,但也會有例外。
④ 股票新進股東多表示什麼么
總的來說,一隻股票的總流通籌碼=大股東+主力+散戶。莊家指的是一隻股票控制一定比例流通股份的主力資金,因為控制住了一定比例的流通股份,只要他不賣,籌碼穩定的情況下,用很少資金就能完成股價的拉升。而如果他想要壓低股價,只需要壓低手中持股低價賣出就行。而莊家控制了一定比例的流通股份,就意味著他可以隨心所欲的控制一直股票一段時間股價掛單的情況,換句話說,他可以決定一隻股票一段時間的價格走勢。
在股票的籌碼分析中:如果籌碼大多數在大股東,主力的手中,那麼股價不容易下跌
如果籌碼大多數在散戶手中,那麼股價不容易上漲,那麼在公司不斷公布的股東人數的變化,就能一定程度上,客觀的反映籌碼是從散戶手裡流向大股東和主力的手中,還是從大股東和主力流入散戶手中,股東人數減少,代表著籌碼集中,控制一定比例流通股份的主力資金就可以開始拉升股價,保證在這個過程中沒有太過意外的其他流通籌碼的賣盤來沖擊股價
如果說股東人數減少了,那麼籌碼就會集中在少數人的手中,那麼這時候那多謝賣出股票的人的籌碼到了誰的手中?如果股東人數是持續行的減少,很多時候可以證明是主力資金介入的痕跡,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主力的控盤能力較高。
但是一般我們在了解股東人數的時候,信息有一定的滯後性,並不能完全的判斷這種消息的准確性,只能是起到一定的輔助作用。
股東人數的變化對股票價格走勢的意義很大,股東人數變化和莊家操盤有一定的關系,通常在莊家進倉某股票後,在建倉初期吸納籌碼的時候,股東人數會逐步減少,因為籌碼已經慢慢的集中到莊家手中,這樣會更利於莊家拉抬股票價格,需要的資金量不需要很大,可以很輕松的將股票拉升到目標價位。
⑤ 如果一個股票的十大流通股股東里有七個都是個人,而且都是新進的,大概會是什麼原因呢
如果一個股票的十大流通股股東里有七個都是個人,而且都是新進的,大概原因是:一個企業的所有股票的前十名持有者稱為十大股東,沒有主力進駐的股票,等有大資金入駐股票才會上漲。股票十大流通股東都是個人的意思是:一個企業的所有股票的前十名持有者稱為十在股東。
對於上市公司,根據證券專法大約總屬股本的一半進入流通市場,這一部分就是我們在各營業部所能賣到的,稱為流通盤,這裡面的前十名持有者被稱為十大流通股東,他們是這只股票的市場操縱者。
十大股東是流通的和未流通的都算在一起了。
比如說,中國XX,第一大股東是國家XX局,那麼這暫時不能流通的,以前我們叫這個「法人股」,現在股改後,叫受限流通股,在沒上市之前,不能算為流通股。所以十大流通股股東里看不到這個股東,但在十大股東里能看到。
如果第二大股東是XX基金,所持有的是流通股,那麼這個基金就是十大流通股東第一名。增加來的個人股東也許是公司內自部人員,也許意味著有利好將出現,也可能是機構不看好。最近一個季度里,排列前十的擁有公司股票數(包括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最多的股東;然後是最近一個季度,排列前十名的擁有公司流通股數量最多的股東名稱;十大股東就是持有公司股份前十名的股東流通股股東是指所持股份可以在市場上買賣的股份與此相對的就是說還有非流通股東,股東=流通股東+非流通股東非流通股東有幾種情況,有的是國家股和法人股,在股改之後承諾幾年之內鎖定,就是承諾幾年內部拋售的,有的是定向增發的股東承諾鎖定期的,還有就是新股上市的原始股東和網下申購的機構都有各自的鎖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