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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案例

發布時間: 2023-07-29 11:06:40

⑴ 公司法案例分析,趙旭東版教材的,緊急~~

1.某有限責任公司有A、B、C三股東。A股東持有公司股本的55% ,為控股股東,B股東持股40% ,C股東持股5% 0 A股東欲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本全部轉讓他人。B股東要 求在同等條件下,對其轉讓的部分股權即公司股本的15%行使優先購買權,達到持有公司股本的559毛,取得公司控制權。A股東則認為,優先購買權不能部分行使,其聯系的股權 受讓方之所以向意受讓股權,就是為取得公司的控制權,如B股東通過部分行使優先購買 權控制了公司,剩餘的40%股權,對方是不會接受轉讓的。所以,A股東要求B股東或者 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對全部股權行使優先購買權。B股東不同意其主張,且也無力 收購全部股權。雙方由此發生爭議。
21998年11月,因時為上海申華大股東的深圳君安公司派出的兩名董事楊某與康菜 案,君安公司於是向上海申華公司提出了更換謝某與張某為董事的提案,但在1998草
月19日舉行的臨時股東大會上,申華公司董事會將君安公司提出的更換董事的提案·一拆為四「,結果使股東大會僅通過了免去楊某與康某的董事職務的議案,而未通過選.,; 某與張某為董事的議案。而且在股東大會作出否決收購科環電子60%股權議案的9
號決議後,申華公司董事會還是決議對科環電子公司進行投資6000萬元(公司章程嗖)
公司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對6000萬元以下的投資有決定權》 0 1998年12月底通過投資科 環6000萬元( 30%股權)後,次年3月又投資科環4270萬元(21%股權) .由此申華公司實際上購買了科環51 %股權取得了科環公司的控股地位。
君安公司認為,上述任免事項是君安公司作為股東提出的一項完整不可分割的議案,而申華將君安提出的更換董事的提案擅自「一拆為四」,直接侵犯了君安公司作為股東的提案權,而且申華公司在對股東議案擅自拆分後交諸股東會表決前並未予以通告股東知 曉,以至造成了大股東董事人數實際減少了2名的結果。申華公司的此種行為直接違反 了《公司法》第III條的規定。而且君安公司認為,在股東大會否決收購科環電子60%股 權的議案後,申華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以公司名義「越權」向科環電子投資6000萬元(占 科環股權的30% )的行為超過了其職權范圍,既無公司的授權實際上也直接推翻了公司股 東會的決議結果,因而系為「非法投資」,應按照《公司法》第118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於 是君安公司於1999年1月14日向上海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98019號臨時股東大 會決議無效及投資行為元效,要求停止侵權行為並返還投資款項、恢復原狀。
3.旺達實業公司連同其餘5家單位發起成立了億達股份有限公司。→年半後,旺達 實業公司因資金緊缺,與前進實業公司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將其在億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2萬股,以價值人民幣250萬元轉讓給前進實業公司,雙方當即交接完畢。又過了一 年半,前進實業公司反悔並訴至法院,稱其與旺達實業公司的股份轉讓行為違法無效,要 求旺達實業公司返還價金250萬元並賠償銀行利息損失

⑵ 請問哪裡有一些關於定向增發的比較經典的案例

比較經典的例子是海南航空定向增發的例子。
海航換骨——「大新華」組建內幕獨家調查
海航集團正在操作的「大新華」集團一波三折,掛牌計劃一推再推,這裡面到底有什麼不為外人所知的故事?索羅斯是否還會大筆注資?海南航空集團的第一大股東是否即將易主?海南省政府為何在關鍵時刻拿出來15億?「大新華」集團上市後,以陳峰為代表的海航集團的「老闆」們,是否會上演一夜暴富的神話?《新財經》記者兩赴海南,通過與陳峰、王健、陳文理、李先華等海航高管的深入交流,得到了大量第一手資料。 「我們大廈樓上的『HNA(海南航空)』標識有些臟了,是不是應該清洗一下?」不久前,海航發展大廈的清潔工通過海航集團特有的網路辦公系統,將意見直接提給了集團董事局領導。 「不用了,我們的牌子馬上就換了。」海航的決策者回答。 文/陸 建 羅 威 眾所周知,海航人正在實施一個很大的戰略規劃——籌建「大新華」集團。可是,這個「大新華」同現在正在私募的新華航空控股有限公司有什麼關系?同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有什麼關系?同海航集團有什麼關系?「大新華」未來將扮演什麼角色?這些問題,就是在海航內部,很多人也說不清楚。 「海航現在處於再次脫胎換骨的准備期。」面對《新財經》的采訪,海航集團董事長陳峰說,「未來5~7年,海航有兩個目標:一是創造中華民族的世界級航空運輸品牌,二是為中華民族創造一個世界級企業。這有三個標志,一是機隊規模;二是旅客認同度;第三是海航品牌的國際知名度。目前我們正在組建中國新華航空集團,這是中國航空界一次重大的私募,為我們未來發展奠定了基礎。」 陳峰口中的「中國新華航空集團」,正是業內所說的「大新華」概念。在目前,因為還未完成注資計劃,沒達到《公司法》對於一家集團最低掌控五家子公司的要求,集團還不能掛牌,所以只能通過「新華控股」吸納資金。 對此,海航已經謀劃了很久很久。 海南航空從一個地方性航空運輸單體企業,能發展到今天的規模——截至2005年6月,擁有107架飛機,集團總資產430多億元,員工19000多人——同他們一系列成功的資本運作密不可分。如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海航發展戰略研究組所說的:海航快速發展的十年,也是成功進行資本運作的十年。 通過一系列資本運作,海航得到了速度,但卻帶來了高負債的問題。而且,受到資本制約,海航業內老四的地位一時間難以再向前提升。 海航需要資金支持並且為數不小,這是一個公開的秘密。每一次融資,都帶來海航資產負債率的下降,而後來都毫無例外地回到警戒線之上。海航為籌措資金不遺餘力。 「大新華」恰是海航人把發展目標和解決資金難題巧妙結合起來的戰略。 陳峰在10月15日索羅斯基金入資新華控股的新聞情況通報會上明確表示,新華航空集團的成立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私募籌備期,私募總額約30多億元,其中索羅斯的本次投資約佔10%。到今年底,根據私募的具體情況,募集約50億元左右資金,並舉行創立大會,這是第二階段;第三階段,大新華航空集團計劃在香港H股上市。 被逼出來的「上策」 2003年以前,海航一直具有再融資的資格,但是,緩解資金瓶頸,單純滿足「連續三年盈利」還不夠,在中國低迷的市場環境和特殊的管理體制下,海航的直接融資必須得到主管部門的批准。 「我們每年都報材料,但每年都排隊。」在海航高層中,直接負責資本運作的高管無奈地說。 據他介紹,由於2001年、2002年這兩年中國資本市場整體低迷,所以,證監會控制了上市再融資的節奏,無論首發還是增發,都嚴格限制,排隊解決。海南航空幾乎每年都排在150名以外,2002年的時候,排位剛稍微靠前一點,大概是130名,結果2003年「非典」來了。 「在中國的各個行業中,『非典』影響最大的就是航空運輸業。『非典』期間我到廣州看了一下,當時白雲機場有20多架飛機排在停機坪上,其中有五六架777,從這邊往那邊看過去, 20多架飛機整齊排列,那場面倒真是壯觀,但我卻感到很悲哀。那時,民航業真的特別慘。」這位高管說。 海南航空在2003年年報中表示,由於受「非典」疫情影響等原因,公司2003年實現利潤總額為-14.74億元,比上年下降了1145.39%。其中:主營業務利潤比上年減少11.50億元,為0.45 億元,下降96.23%;而毛利率從上年的23.78%下降為8.43%,降低了15.35%,致使凈利潤為-12.69億元,比上年下降了1332%;每股收益-1.74元,每股凈資產1.53元,調整後的每股凈資產0.80元,凈資產收益率-113.70%,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6.45億元,每股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0.88元。 「2003年的巨額虧損,意味著我們三年的營業業績沒有了,也就失去了再融資的資格。那時我們感到很冤,『非典』完全是外來的非人力可控的原因,並不是我們企業的核心能力或者經營發展戰略出現問題,也不是企業的決策失誤,我們的企業是好好的,但是因為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企業無法保持連續三年盈利,造成海航股份公司未來三年都不能融資;而且,三年以後繼續排隊,批下來至少需要五年以後。你說這合理嗎?」海航一位高管如此說。 「這樣的制度,意味著人為的限制,導致了中國很多民族企業在未來的五年失去了直接融資的資格,失去利用資本市場來促進發展的機遇,這是不公平的。」這位海航高層領導至今無法釋懷。 當時,對於資金極度渴望的海南航空,一直努力向證監會陳述自己的理由,期望恢復直接融資的資格。但證監會說這是《公司法》規定的,必須要找全國人大。海航馬上找了全國人大的法律委員會,法律委員會也表示了對海航的同情,認為這種現象不正常,但是按照中國的法律規定,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才有權解決這個問題。 「我們當時想,全國人大能給我們解決這個問題,我們至少是為100多家因為『非典』導致虧損的旅遊、航空、酒店餐飲這三個行業的上市公司呼籲,這個事情要是破冰,意味著100多家相關企業都具備了融資資格。我們當時是抱著這樣的理念來做這個事。但是從2003年『非典』的下半年開始,我們的工作一直沒有進展。」談及往事,海航的一位直接參與者還是一臉的無奈。 失之東隅,收之桑榆。雖然策劃突破政策限制沒有成功,但海航定向增發的工作取得了意想不到的突破。 定向增發的時間差 在當前的資本市場上,股權分置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著。很多資本大鱷意識到,如若持有上市公司非流通法人股,只要鼓搗出一個說得過去的「對價」方案,就能取得上市流通的資格。到那時,無論是持有還是拉高出貨,主動權都掌控在自己的手中。更何況,中國資本市場的高層監管者還放出話來,股權分置改革成功的企業,將優先安排融資和高層管理者持股。 一時間,非流通股成了香餑餑。法人股交易十分踴躍,價格水漲船高。 就是在這個敏感的時間段里,國家有關部門批復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定向增發法人股。一石激起千層浪,很多公司意欲效仿,卻再也沒有一家取得成功。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為了唯一一家在今年取得定向增發資格的上市公司。 海航的定向增發,初步打算是28億元,這遠遠大於在A股市場上增發獲得的幾億資金。 海航人如何做到這一點?這裡面,自然充滿故事。但卻沒有人給出答案,這也許是市場永遠無法破解的謎局。對於坊間的各種傳言,海航的高級管理者不置可否。他們只是強調以下兩個方面。其一,海航股份的定向增發能夠成功,是因為證監會的批文是在中國管理層決定解決股權分置之前。「如果是在此之後,可能這個事情又會有變數。」海航集團的一位負責人如實相告。其二,這個決定表明,黨和政府對促進先進生產力的發展,對企業的發展是支持的。創新能力、改革意識都是非常強的。 得到了好處的海航人對決策者毫不吝嗇溢美之詞。 增發後的海航股份,是否會通過資本市場變現,從而獲得溢價?對此,海航的高層表示,新華控股即使成為海航股份的第一大股東,即使獲得流通權,也不意味著海航集團的法人股有出讓的打算。 「大新華」水落石出 那麼,海航股份的定向增發與海航集團正在操作的「大新華」究竟是什麼關系? 「這是一個事情的兩個層面。」一位海航高層告訴《新財經》,目前正在籌建的大新華航空集團,是2004年1月5日中國民航總局批准設立的新華航空控股有限公司的升級版本。(民航政法函[2004]5號文件《關於組建中國新華航空集團有限公司問題的批復》)。當前,海航的舵手們利用新華航空控股有限公司的名義進行私募活動,今年年底,這筆資金的一部分將直接注入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定向增發的一部分。而另一部分資金將用來收購海南航空集團其他的航空公司,包括中國新華航空有限公司、長安航空有限責任公司、山西航空公司,組建世人矚目的「大新華集團」。據知,這四家航空公司早在2002年就已實現合並運行,效果非常好。 按照海航的計劃,這次資本運作完成後,海航集團航空運輸主業的核心資產和品牌概念都將被「大新華」所取代。一個擺脫了地域概念的新航空集團形象將浮出水面,這便是陳峰口中「脫胎換骨」的真正內涵。 對於「大新華」的組建細節,海航的一位高層領導解釋說,海航三年連續盈利的業績沒有了,資本市場上直接再融資的路走不通了,可是,很多投資資金打算入股海航,「僅僅因為我們是上市公司,就無法吸納這些資金;如果不是上市公司,就可以隨時入錢,這是一個明顯的悖論。」 當時,證監會的相關部門告訴海航,我們這種限制主要針對公開發行股票,因為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保障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但私募是願打願挨,作為戰略投資者,他自己就會對這個項目進行審慎評估後再作決定。 監管者的態度讓海航人看到了事情的轉機。經過艱苦的爭取工作,國家有關部門終於同意海航私募非流通的法人股。 為什麼只批了一家?海航的一位高級管理者認為,這實際上是國家有關部門為中國資本市場的創新所作的實驗。「但是沒有想到,我們海航剛剛拿了批文以後,有關部門決定,要首先解決股權分置這個困擾中國股市最大的問題,而不是僅僅考慮這100多家因為『非典』導致虧損的企業有沒有再融資的問題。只有股權分置這個問題解決好了,國家才可以發展。所以,在兩利相較的時候,就取了大利。」 海航的解釋,是否符合邏輯,自然見仁見智。但海航的定向增發資格,讓海航有了更大的想法。 海航股份目前是單一的上市航空公司,海航決策者打算把海航股份有限公司同其餘幾家旗下航空公司(新華、山西、長安)一起整合起來,組成一個大的、資源能夠共享、統一運行的平台。據海航執行總裁李先華介紹,按照民航總局現行規定,每家航空公司都有各自的航線經營權,相互是不能「串飛」的,要變通,就要簽協議,租哪家公司的飛機才可以飛哪家的航線,資源無法共享。比如,夏季的時候,海南是淡季,北方新疆、西安非常火,而海航的運力沒有辦法調配到北方去飛。冬季是海南的旅遊旺季,冰天雪地的北方是出行淡季,飛機卻無法調過來。海航收購了三家航空公司,但還是一個個獨立運行的企業,失去了收購的意義。「收購的意義在於把這四家航空公司組合在一起,形成一個新的平台,資源共享,能夠取得1+3>4的效益」。在李先華看來,未來的「大新華」就是把這四個航空公司組織到一個以市場為導向、以資本為紐帶的大平台。 30多億元資金的背後 據《新財經》調查,到目前為止,新華控股募集到的資金有30億元左右,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出資15億元;(2)海航集團及其關聯企業出資11.5億元;(3)索羅斯出資2500萬美金;(4)正在洽談中的海內外機構投資者,基本落實的資金有10億元左右,意向資金不低於幾十億元。 每一筆資金的背後,都有一段故事。 在海航集團提供的資料中,有如下表述:「經海南省委省政府決策,海南省投資管理委員會表決通過,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向新華控股投資15億元人民幣,目前15億元資金已到位。」 而據《新財經》了解,這短短的幾十個字背後,也蘊涵著很多故事。作為海南省最大的企業之一,省委省政府對海航的扶持自然不遺餘力,但是,隨著市場化的推進,隨著中國金融體制的改革和國有企業的改革,政府介入地方企業的行為越來越謹慎。 對此,李先華這樣解釋:剛開始我們也沒有考慮省政府入資,當時很多國內大企業都表示了濃厚的興趣,認購比較踴躍,我們當時測算了一下,融資幾十億不成問題。 但是後來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國內投資機構大都遇到一個問題,就是國有大型企業的入資存在政策上的障礙,投資其他行業,要受到國資委嚴格審批。換句話說,國有企業投資其他行業,目前基本上行不通。當然,也不排除國資委批准個別企業數額不大的投資,這樣,外資股占的比重就很大了。 「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根據民航總局的規定,當前的航空業,外資股的比例不得高於49%。而且,外資投資者還表示,全部資金馬上到位都沒有問題,但是他們有自己的要求,比如總部的位置問題。很多海外投資機構認為,就海航的未來發展而言,海南已經是一個很小的市場了,未來的航空集團的管理公司是不是應該設立在北京,等等。這些問題我們沒有答應,但也向省委省政府作了匯報。」 海南省政府對海航的關注與支持,這些年沒有動搖過。這一次的問題,海南省政府再一次伸出了援助之手。海南省通過自己的發展控股公司——海南發展控股注資15億到新華控股。既緩解了外資比例超標的問題,也將海航踏踏實實地留在了海南這片土地上。 《新財經》了解到,這次政府出資,雖然最後皆大歡喜,但在具體運作過程中還是一波三折,其中,協議就簽訂了很多份。 這也許就是海航領導口中「沒有海南省政府,就沒有海航今天」的真正含義。 海航第一大股東即將易主 海航提供的最新資料顯示,海航集團及關聯公司將向新華控股投資11.5億元人民幣,目前5億元人民幣已經到位,其餘投資將於10月份內到位。 眾所周知,在當前的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中,海航集團作為海南航空發起人之一,2003年末只擁有7.3%的海南航空股份,當時具有索羅斯量子基金背景的美國航空有限責任公司持有1.08億股,以14.8%持股比例為第一大股東。但自去年以來,海航集團增持跡象極為明顯:海航集團受讓光大集團所持有的海南航空4.5%股份,並增持了670萬股A股流通股,使其持股比例達到11.85%,持股比例僅比美國航空有限責任公司低2.95%,位列第二大股東。 海航集團的實際控制地位,同其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十分不般配,這是海航集團一直要扭轉的事情。而如果此次定向增發順利完成,海航集團無疑將成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對此,海航的高管在接受《新財經》的采訪時,也間接證實了這個斷言。 此外,據海航直接負責融資的高層管理人員透露,目前,很多投資者正在就入資條件和細節問題進行磋商。 「每一筆都是大資金。」一位海航高管如是說。據《新財經》調查,包括渣打銀行在內的很多外資同海航的談判都已經到了「收官」階段。 「到年底為止,新華控股私募資金和向海航股份定向注資的活動將同時結束。」陳峰說。這意味著,在未來的兩個月時間里,新華控股,也就是未來的大新華集團第一階段的私募工作將告一段落。到底海航能募集到多少錢?這個很有意思的猜想,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海航「大新華集團」理想的根基到底有多大。 整體上市與高管持股 中國的資本市場,從來不缺資本運作的高手,也從來不乏挑戰政策邊緣的經典案例。當年TCL整體上市,就開創了中國資本市場的一個先例,成就了李東生的傳奇。 今日的海航謀劃的「大新華」概念,在有些人看來,似乎打算重復演繹TCL的故事。 陳峰表示,未來的新華集團,將在香港H股上市。雖然資本市場上的事情,沒有人能下結論,因為變數實在太多。但陳峰的計劃,還是從海航另一位高管的口中得到了證實。 在他看來,目前,中國的資本市場問題多多,股權分置問題能不能在兩年內解決,目前還存在很大的變數。由於在美國市場發行ADR(信用憑證)效果並不好,因為在大多數美國人看來,中國上市公司的財務不夠透明,管理效率低下,也許這是偏見,但卻造成了市場上交投清淡的現實。而另一方面,中國的企業在美國上市,其維護成本相當高,大致每年需要數百萬美元,往往得不償失。「從目前看,香港還算是世界金融中心之一,各方面符合『大新華』上市的要求。」可見,海航的管理者不僅考慮到上市的問題,也早早就考慮好了如何上市和到哪裡上市的細節。 TCL整體上市,讓李東生一夜之間暴富。那麼,海航的「大新華」上市計劃呢? 「在以前,關於上市公司高管的股權激勵問題,我們不是沒有考慮過。」海航集團執行總裁李先華表示,「但是後來,國家叫停了這項激勵措施,我們就沒有再動心思。」 他同時指出,我們永遠不會用某些辦法,讓海航的高管或者一部分人變成富豪;我們作為海航的決策者,從來就是將公平放在了首位。海航歷史上一直強調的是管理層要作出犧牲,比如海航從成立之時起,技術崗位的管理人員工資比行政管理崗位和綜合管理崗位的幹部要高。很多年,機務維修人員的工資都比我高,更不用說飛行員。在住房分配製度改革之前,我們在房子的分配方面,都是飛行員首先挑,技術人員第二挑,我們管理層是第三挑選的,我住過很多海航的房子,可以說都是很普通的。 李先華對《新財經》表示:「到目前為止,我在海航除了拿工資,年底根據我的績效,董事局給我打分,還有一份不高的獎金,加上公司給我買了一份保險,此外我再沒有其他的。作為海航的管理者,我們現在更多考慮的是把這個事業做大做強,做成百年老店。我們自己經常想,一個人一頓飯還能吃兩斤米飯,睡覺還能睡兩張床嗎?所以,我們對高管持股並沒有很強烈的願望。」 「我們絕對不會通過本次資本運作將海航的高管成為富豪,絕對不會這么做!」李先華的回答擲地有聲。 李先華認為,在任何一個團隊中,任何分配製度都可能存在不夠公平的因素,或者你覺得公平,人家覺得不公平。對於上市公司高管的股權激勵問題,他也同時表示,對於政策制定者來說,不能說有一個案例沒有做好,就搞一刀切,這是要命的。有很多知名的企業團隊幹得那麼好,高管無法持股,結果沒有正路可以走,就走了歪路,這樣的例子太多了。 同時,他認為輿論也不應該對這些事情太苛刻,不應該將所有的資本運作都看做損公肥私的行為。 「海航的資本運作之所以成功,最重要的原因是有一個非常好的實業在做支撐,如果沒有這樣一個很好的實業,光靠講故事是不行的。講故事可以騙一次,但騙不了長久。大新華集團會成為中國航空業最出色的企業,不信,你走著瞧。」李先華說。 海航歷次融資一覽 直接融資 >> 海航的第一次直接融資是從海航的股份制改造開始的。1993年海航以重新評估的1334萬元國家股與中國光大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交通銀行海南分行、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海南航空進出口貿易公司等17家法人單位為發起人,組建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25010萬元,總股本為25010萬股。形成的股權結構,國有股1334.0552萬股,佔5.33%,法人股18675.9448萬股,佔74.67%,並在STAQ系統上市。內部職工股5000萬股,佔20%。企業總資產為12.4億元,資本的長期負債率66.3%。1994年海航的分紅方案確立為每10股送2股,共送紅股5002萬股,總股本增至30012萬股。 第二次直接融資是1995年向美國航空責任有限公司出讓1億外資股股份,每股價格為0.2449美元,共獲得2500萬美元股權轉讓金,摺合人民幣2.079億元,占當時總股本的25%。第二次直接融資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海航對外匯的需求,而且使海航進入了國際資本市場,提高了海航在國際資本市場和資金市場的知名度和信用度,同時為海航學習西方先進的管理經驗與技術提供了便捷的渠道和方式。引入外資股後,美國航空責任有限公司在董事會9個席位中只佔有2個席位,海航的總股本增至4億股。其中,國家股佔4%,法人股佔56.01%,個人股佔14.99%,外資股佔25%。從總體上看,海航的中方股東仍佔大多數。 第三次直接融資是海航發行A股和B股,轉為公眾公司。1997年海航在境內發行外資股B股7100萬股,發行價格為每股0.47美元,公司取得募集資金3337萬美元,摺合人民幣27669萬元,其中7100萬元轉做股本,其餘扣除發行費用後轉為資本公積金。發行B股後,公司的注冊資本為4.71億元。進一步解決了公司的外匯需求,平衡了公司的股本結構。 1999年,公司A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上市總股份為20500萬股,發行價格為每股4.6元人民幣,募集資金近9.43億元,扣除發行費用外,20500萬元轉做股本,其餘轉為資本公積金。A股發行後,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為6.76億元。股東權益增到20.26億元,公司總資產達到66.02億元。到1999年為止,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為67616萬股,其中國家股佔2.37%,境內法人持有股份佔33.14%,內部職工股佔8.87%,境內上市外資股佔10.5%,外資法人持有股份佔14.80%,社會公眾股東佔30.32%。 間接融資 >> 企業股本金的增長,不僅意味著企業規模的擴張,而且也意味著企業間接融資有了更多的信用擔保。1993年,海航初次募股集資2.5億元後,以這筆資產做抵押,初步從銀行獲得大額貸款6.48億元,購買了兩架波音737客機,隨後又以這兩架飛機做抵押,從美國租購了兩架波音737客機,組建了海航機隊。此後,海航以良好的經營業績,樹立了市場信譽,陸續與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金融機構簽訂了銀企協議,獲得大額長期信貸,並在美國三次成功地發行共計4.34億美元的債券。

⑶ 求關於公司法的案例

一定做:公司法案例一
甲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情況如下:
(1)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由A企業、B企業、C企業共同投資於2006年4月1日成立,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其中A企業認繳的出資為600萬元,B企業認繳的出資為300萬元,C企業認繳的出資為100萬元。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A企業、B企業、C企業的首次出資額為各自認繳出資額的25%,其餘70%的出資在2007年10月1日前繳足。
(2)2006年5月,甲公司為A企業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該擔保事項提交股東會表決時,A企業、C企業贊成,B企業反對,股東會通過了該項決議。
(3)2006年6月,A企業將實際價值100萬元的設備作價250萬元轉讓給甲公司,為此,給甲公司造成了150萬元的經濟損失。
(4)2006年7月,C企業擬將自己的全部出資對外轉讓給D企業,C企業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A企業、B企業徵求同意,但A企業、B企業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45日內未予以答復。
(5)2006年8月,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標專用權,給甲公司造成了200萬元的經濟損失。B企業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公司賠償損失。
【舉例說明:股東代表訴訟】
①侵犯的利益,是公司還是個別股東
若侵犯是個別股東的利益,則個別股東作為原告,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直接訴訟)。
②若A、B、C、D成立甲公司,甲公司欲與乙公司合並,2/3以上股東通過,但是少數股東堅持反對,其可以請求甲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在合並決議作出之日起60天,不能達成回購協議,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在90天之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③若侵犯了公司的利益

舉例:A、B、C、D成立甲公司,乙侵犯甲公司的利益。則甲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甲公司不提起訴訟,則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通過董事會或監事會或直接提起訴訟)。

要求: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出資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出資期限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在本題中,甲公司股東的首次出資額、出資總期限均符合規定。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公司股東會對擔保事項的表決有哪些不符合規定之處?並分別說明理由。

答案:首先,A企業不應參加表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在本題中,A企業作為接受擔保的股東不應參加表決。其次,股東會不能通過該項決議。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在本題中,由於B企業反對,因此,該項決議未經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指出A企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A企業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根據本題要點(4)所提示的內容,指出C企業能否轉讓自己的出資?並說明理由。

答案:C企業可以轉讓自己的出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在本題中,由於股東A企業、B企業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視為同意轉讓。因此,C企業可以轉讓自己的出資。

(5)根據本題要點(5)所提示的內容,指出B企業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說明理由。

答案:B企業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證監會2006年8月在對甲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進行例行檢查中,發現以下事實:
(1)2006年2月,甲公司擬為控股股東A企業2000萬元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甲公司股東大會對該項擔保進行表決時,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的表決權總數為15000萬股,其中包括A企業所持的6000萬股。A企業未參與表決,其他股東的贊成票為5000萬股,反對票為4000萬股。

(2)2006年3月,甲公司擬為乙公司2億元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該擔保數額達到了甲公司資產總額的35%。甲公司股東大會對該項擔保進行表決時,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的表決權總數為15000萬股,表決結果為贊成票為9000萬股、反對票為6000萬股。

(3)2006年4月,甲公司擬租用股東B企業的設備。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甲公司董事會對該租賃事項進行表決時,有關表決情況如下:甲公司董事會由6名董事組成,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為5人,其中包括B企業的派出董事王某。王某未參加投票表決,董事會的表決結果為3票贊成、1票反對。

(4)2006年5月,甲公司擬為丙公司200萬元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甲公司董事會對該擔保事項進行表決時,有關表決情況如下:甲公司董事會由6名董事組成,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為5人,董事會的表決結果為3票贊成、2票反對。

要求及答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公司股東大會能否通過為A企業的擔保事項?並說明理由。

甲公司股東大會可以通過該擔保事項。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在本題中,接受擔保的A企業未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9000萬股)的半數以上通過。

【解釋】該考點見教材第8章第5節(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擔保的具體規定)。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公司股東大會能否通過為乙公司的擔保事項?並說明理由。

甲公司股東大會不能通過該擔保事項。根據《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在本題中,該項擔保未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15000萬股)的2/3以上通過。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公司董事會能否通過與B企業的租賃事項?並說明理由。

甲公司董事會可以通過該租賃事項。根據《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在本題中,除王某外,無關聯關系董事為5人,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為4人,贊成票為3票,均符合法定要求。

(4)根據本題要點(4)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公司董事會能否通過為丙公司的擔保事項?並說明理由。

甲公司董事會不能通過該擔保事項。根據規定,上市公司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並做出決議。在本題中,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人數為5人,贊成票為3票,未達到2/3的法定要求。

【解釋】該考點見教材第8章第5節(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擔保的具體規定)。

(1)股東大會

①上市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該擔保事項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應當迴避,該事項需要經過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②只要在1年內擔保數額超過上市公司資產總額30%的,屬於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

(2)董事會

①關聯交易

會議的召開條件必須經過無關聯關系董事的過半數出席,決議時必須經過無關聯關系董事的過半數來通過。

②擔保

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進行表決時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一般規定:需要經過全體董事的過半數

2)特殊規定(僅限於上市公司):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需要經過出席董事會的董事2/3以上通過。

一定做:公司法案例三!!!
By 張海峽 發表於 2008-8-7 23:54:00

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題下稱"股份公司")是一家於2000年8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該公司董事會於2006年3月28日召開會議,該次會議召開的情況以及討論的有關問題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出席該次會議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國考察不能出席會議;董事F因參加人民代表大會不能出席會議,電話委託董事A代為出席並表決;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會議,委託董事會秘書H代為出席並表決。

(2)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並一致作出決定,於2006年4月8日舉行股份公司2005年度股東大會年會,除例行提交有關事項由該次股東大會年會審議通過外,還將就下列事項提交該次會議以普通決議審議通過,即:增加2名獨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3)根據總經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並一致同意,聘任張某為公司財務負責人,並決定給予張某年薪10萬元;董事會會議討論通過了公司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表決時,除董事B反對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該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全體董事和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後存檔。

要求及答案: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是否符合規定?董事F和董事G委託他人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是否有效?並分別說明理由。

首先,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其次,董事F電話委託董事A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再次,董事G委託董事會秘書H出席董事會會議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只能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託董事之外的人代為出席。

(2)指出本題要點(2)中不符合有關規定之處,並說明理由。

首先,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時間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召開股東大會的,應該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

其次,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該事項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董事會通過的兩項決議是否符合規定?並分別說明理由。

首先,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並一致通過的聘任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的決議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該事項屬於董事會的職權范圍。其次,批准公司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在本題中,董事B反對該事項後,實際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過全體董事7人的半數。

(4)指出本題要點(4)的不規范之處,並說明理由。

董事會會議形成的會議記錄無須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根據規定,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甲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董事會由11名董事組成,董事會於2006年2月1日召開董事會會議,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為7名。該次會議的召開情況以及討論的有關問題如下:
(1)為適應市場變化,經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

(2)2005年甲公司發生重大虧損,董事A提議對此不予公告,但在會議表決時,董事B、董事C明確表示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但該提議最終仍由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其他5名董事表決通過。

(3)經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解聘張某的公司總經理職務,會議決定由王某擔任甲公司的總經理。董事D提議對公司經理的變動情況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以公告,但遭到了甲公司董事長的拒絕。

要求:

根據以上事實和《公司法》、《證券法》的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董事會決定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是否符合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董事會會議決定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不符合規定。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募集資金用途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批准。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董事會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規定之處?並說明理由。

答案:首先,董事會不能通過該項決議。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在本題中,只有5名董事贊成,低於董事會全體董事(11人)的半數。其次,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發生重大虧損,屬於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予公告。

(3)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如果甲公司董事會的決議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董事B、董事C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董事B、董事C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4)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董事長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董事長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屬於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予公告。

2006年5月,中國證監會在對甲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進行例行檢查中,發現以下事實:
(1)甲公司於2001年1月1日由乙企業、丙企業等6家企業作為發起人共同以發起設立方式成立,成立時的股本總額為8000萬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下同)。2005年3月,甲公司獲准首次發行4000萬股社會公眾股,此次發行完畢後,甲公司的股本總額達到12000萬股。

(2)甲公司的主要發起人乙企業將已經作為出資應當交付給甲公司的機器設備(摺合2000萬元)作為自己的資產使用,至今尚未交付甲公司。

(3)甲公司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2006年2月1日,甲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出席該次會議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國考察不能出席會議;董事F因參加人民代表大會不能出席會議,電話委託董事A代為出席並表決;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會議,委託董事會秘書H代為出席並表決。根據總經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並一致同意,聘任張某為公司財務負責人,並決定給予張某年薪10萬元。此外,經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並一致同意,決定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的募集資金用途。該次董事會會議,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全體董事和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後存檔。

(4)在2006年3月18日舉行的臨時股東大會上,除審議通過了發行公司債券(通知中列明表決事項)的決議外,還根據控股股東丙企業的提議,臨時增加了一項增選一名公司董事的議案,並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5)2006年4月20日,經董事會同意,甲公司為控股股東乙企業的銀行貸款提供了抵押擔保。

(6)為甲公司出具2005年度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陳某,在2006年3月 10日公司年度報告公布後,於3月 20日購買了甲公司2萬股股票,並於同年4月8日拋售,獲利3萬余元;某證券公司的證券從業人員李某認為甲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漲潛力,於2006年3月 15日購買了甲公司股票1萬股。

要求: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開發行的股份應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在本題中,甲公司的股本總額為12000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超過了股本總額的25%。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A企業的行為屬於何種性質的違法行為?A企業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案:乙企業的行為屬於虛假出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15%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2%-10%的罰金。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董事會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規定之處?並分別說明理由。

答案:首先,董事F、董事G的委託無效。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本題中,董事F採取電話方式而非書面形式委託董事A代為出席並表決不符合規定;而董事G委託董事會會議秘書H而非其他董事也不符合規定。其次,董事會通過「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的決議不合法。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如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的募集資金用途,應當經股東大會批准。最後,董事會會議記錄的簽名不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而無需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

(4)根據本題要點(4)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臨時股東大會增選一名公司董事的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臨時股東大會通過增選一名公司董事的決議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5)根據本題要點(5)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為控股股東乙企業提供抵押擔保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為控股股東乙企業提供抵押擔保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

(6)根據本題要點(6)所提示的內容,陳某、李某買賣甲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首先,陳某買賣甲公司股票的行為符合規定。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的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在本題中,陳某是在審計報告公布5日後買賣甲公司股票的,因此符合法律規定。其次,李某買賣甲公司股票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間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在本題中,李某為證券業從業人員,因此,買賣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規定。

⑷ 經濟法案例分析------1995年6月,某市甲.乙

(1)三方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違反了公司法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只能承擔有限責任。
(2)公司監事會的成員2人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成員不少於3人。
(3)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同時,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應為股東會而非董事會。
(4)根據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

⑸ 新三板上市過程中財務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

近日,一起典型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財務造假案件,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處罰案鬧得沸沸揚揚。鑒於目前作出行政處罰的新三板信息披露違法案例較少,該案是為數不多的案例之一,並且伴隨著案件查辦凸顯出目前新三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新三板上市過程中財務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案情簡介

2013年某公司通過少計成本的方式虛增利潤55,382,210元、通過顯示公允的關聯交易虛增利潤73,729,327元,合計虛增2013年利潤129,111,537元。2014年12月8日,某公司在「新三板」掛牌,其在披露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了虛增的上述2013年利潤,存在虛假陳述行為。

某公司於2015年7月7日被證監會立案調查,2016年6月30日,證監會對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對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其主要責任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 、10萬元、5萬元的罰款。

二、主要作案手法

某公司案中,主要通過少計成本、進行顯示公允的關聯交易兩種方式進行財務造假。下面主要對兩種造假手法進行剖析。

(一)將生產成本中的人工費用挪用作購置資產計為存貨

以少計營業成本,虛增利潤。

某公司於2013年簽訂撫育協議,但某公司並未實際執行透光撫育作業,而是將透光撫育費用並列入資產科目。上述手法主要表現為虛構生產活動中人工合同費用,將上述費用挪用作購買資產,已達到其少計營業成本,虛增利潤的目的。

(二)通過顯示公允的的關聯交易虛增收入,虛增某公司營業利潤。

根據某公司提供的2013年銷售業務相關的財務憑證、明細賬等顯示,2013年某公司銷售的主要對象為其關聯公司。

根據工商登記資料顯示,自某公司成立起至2013年7月1日,北京某有限公司為該公司的唯一股東,在此期間,某公司與其關聯公司為受同一控制的關聯方。

2012年12月15日,某公司與其關聯公司簽訂《購銷協議》,某公司向關聯公司銷售的關聯交易價格已經大大超過外購該產品在同一時間賬面采購價格。不公允的部分不應被確認為收入。

三、某公司信披違法案中暴露出的法律問題

由於新三板市場為新興市場,相關法律制度並不完善,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規制力度不夠。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討論該案中存在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一)新三板掛牌公司在掛牌過程中財務造假行為如何定性,如何處罰。

本案中,某公司在其報送給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中虛假陳述,由於新三板市場是不同於主板的新興市場,上述違法行為應定性為欺詐發行行為,適用《證券法》第189條進行處罰?還是定性為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適用《證券法》第193條進行處罰?

本文認為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財務造假行為可以視為欺詐發行,但是鑒於目前新三板市場處於成長階段,針對新三板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對於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目前應適用《證券法》第193條規定的信息披露違法追責規定。主要基於以下幾方面的理由:

第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 通知 》(國辦發[2006]99號,以下簡稱99號文)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嚴禁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採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路、簡訊、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公開發行,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的財務造假行為可以視為欺詐發行。

第二,新三板公司的掛牌不僅涉及到與股轉公司簽訂掛牌轉讓協議,而且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需要經過證監會的核准。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證監會豁免核准,豁免核准並不是不核准,只是證監會保留這一權力,而證監會的核准行為應當是一種公法行為,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的財務造假行為不應認定為一般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三,新三板市場不同於主板市場,具有掛牌公司規模有限、流動性低等特點,而且目前新三板市場處於起步發展階段,目前有關新三板公司違法違規的案例較少,而《證券法》第189條與第193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相差較大,若將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的財務造假行為視為欺詐發行行為適用《證券法》第189條進行處罰,在目前新三板市場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健全的情況下,可能會有一定的法律風險。因此,在有關新三板法律法規出台之前,對新三板公司在掛牌過程中的財務造假行為適用《證券法》第193條進行處罰比較穩妥。此外,對於新三板掛牌公司的一般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以下簡稱49號文)的規定,適用《證券法》第193條關於信息披露違法追責的規定進行處罰為宜。

(二)新三板掛牌公司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對相關中間機構未勤勉盡責如何處理

本案中,為某公司提供推薦業務的主辦券商、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及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均存在未勤勉盡責的情形。對相關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應如何處理,是否應與其行政許可等相關業務掛鉤?

本文認為對未勤勉盡責的主辦券商適用《證券法》第192條關於保薦人責任的規定進行處罰。這主要是由於:第一,推薦掛牌業務與保薦業務在職責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第二,掛牌推薦業務與保薦承銷業務均屬於投行業務,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第5.1條關於掛牌推薦業務以取得保薦業務資格為前提的規定,掛牌推薦業務的性質應與保薦業務類似。第三,證券服務機構在《證券法》第八章中列示,與第六章關於證券公司的規定並列,說明證券服務機構不應包括證券公司。

對未勤勉盡責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適用《證券法》第223條關於中介機構責任的規定進行處罰。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59條的規定,對未勤勉盡責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證券法》第223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新三板掛牌公司涉刑是否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追訴標准二)的規定,該案已經達到刑事追訴標准,但是鑒於某公司為新三板掛牌公司,目前尚無新三板公司涉刑的案件,因此參仙源案是否應移送刑事處罰應為本案的爭議點之一。

本文認為《追訴標准二》的規定是針對主板上市公司設定的,新三板公司由於自身的局限性,本身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等先天缺陷,若將新三板公司與主板上市公司等同看待,很可能會造成大量的新三板公司的刑事案件,這樣既不利於新三板市場的發展,同時也會為執法造成空前壓力,因此可指定專門針對新三板市場的刑事追訴標准或者在《追訴標准二》中補充針對新三板公司的規定。


⑹ 以進口設備增資,因匯率變動導致超出審批增資金額,請問超出金額可以計入資本公積嗎

因匯率變動的差額不能入資本公積,應計入匯兌損益。
但按照會業會計准則或小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接受外幣貨幣性或非貨幣性增資不產生匯兌差額,應按交易日發生的即期匯率折算入賬,不得採用審批,合同約定,交易當期平均匯率折算。

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股權清晰怎麼理解

首發辦法第13條明確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因此,股權清晰是境內企業首發上市的必備條件。
(一)委託持股
企業內部委託持股的問題很普遍,企業擬上市前對這個問題的解決思路都很相似,一般都是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來進行清理。委託持股有兩種不同的模式,每種模式解決方式的側重點也有所不同:
第一種是為了規避200人股東而進行的委託持股,該種情形下可通過受讓方受讓實際股東的有關股權來解決。但在採取這種方式解決委託持股問題的時候需要尤其解釋以下問題:
1、股權受讓方的背景以及與發行人的關系;
2、股權轉讓的價格是否合理;
3、股權轉讓的有關決策程序是否完備;
4、股權轉讓是否是轉讓方全部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否會存在潛在的風險和糾紛。
第二種是不委託持股股東人數也不超限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證監會仍然會關注企業委託持股問題:
1、公司發生委託持股的背景和真實原因;
2、委託持股清理之後名義股東是否將股權全部轉讓給實際持有人,是否存在股東退出和新股東受讓的情形;
3、股權轉讓的有關決策程序是否完備;
4、股權轉讓是否會存在潛在的風險和糾紛。
無論委託持股是哪一種情形,只要發生委託人進行股權轉讓,證監會都會關註:股權轉讓方是否知悉發行人的上市計劃?是否為自願同意轉讓?股權轉讓價格如何制定,是否存在潛在糾紛?
【案例】哈爾濱九州電氣歷史上存在委託持股情形,其股東哈爾濱創新投資發展的注冊資本實際是其工商登記的自然人股東受九州電氣高級管理人員、部門經理及關鍵崗位職工委託投資形成。九州電氣上市前,代持人與實際出資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將股權轉讓給實際出資人,代持人承諾不會向實際出資人以及以後繼承人主張任何異議、權利,並進行公證。政府部門對此出具確認函,確認了這一事實;現有股東出具承諾函,承諾股權不存在代持。
值得提醒的是,為了避免麻煩的發生,企業最好將委託持股清理方案進行公證,比如對《確認函》進行公證。被代持股東向代持股東及股權受讓方出具《出資轉讓確認函》,確認被代持股東同意委託代持股東向股權受讓方轉讓其代為持有的出資,並授權其辦理出資轉讓相關事宜;被代持股東確認其知悉公司擬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並計劃申請在國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事宜,承諾並保證未在上述擬轉讓的出資上設有任何抵押或者第三方權益(該代持關系除外),確認與代持股東及股權受讓方之間不存在任何爭議,今後被代持股東也不會提出任何有關上述擬轉讓出資的異議、索賠或權利主張;同時,被代持股東確認,出資轉讓完成後,被代持股東不再持有公司出資,也未委託他人代其持有,亦未代他人持有公司出資。

(二)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可能存在股權司法訴訟或凍結以及其他第三方權利,從而影響到公司股權結構的穩定性或是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因此證監會也會關注股權質押問題。股權質押審核的重點在於公司控股股東是否會因為股權質押而導致存在重大到期未履行債務、可能被實施行政處罰,是否會因此對擬上市企業有資產侵佔的動機等等,如果有這樣的風險,那就必須謹慎處理。如果沒有,那企業只要正常披露並解釋股權質押的原因,並盡快解除股權質押即可。如果金額不大,不一定非得在上市前清償完畢,但需要證明債務能夠按期清償。
股權質押一般是控股股東用自己的股權為企業融資進行擔保,這種情況一般沒有問題,因為股權質押的理由合情合理且無惡意,債務人具有一定償還能力。而如果是股東為了自己的債務而將股權質押,證監會基本不會給予認可,但如果是持股不到5%的股東因債抵押股權的話,一般應該不存在問題。
【案例】創業板上市公司向日葵的股權質押在香港進行,且公司股權質押是一個連環套式的質押,歸根到底不是發行人的股權存在瑕疵,而是實際控制人的控制權存在瑕疵:香港優創以其持有的向日光科股權、SFHCL以其持有的香港優創股份、貝迪投資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SFHCL股份、吳建龍以其持有的貝迪投資有限公司股份共同對定期貸款提供質押擔保。股權質押最好的解決方式肯定是清償債務解除質押,而向日葵對股權質押問題的解決是將質押責任進行轉移:該等擔保責任轉由香港德創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其持有之浙江龍華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優創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及浙江貝得葯業有限公司的股權提供質押擔保。向日葵股權質押問題的解決方式能夠被證監會認可,恰好也說明了證監會關注實質大於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