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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輔導協議

發布時間: 2023-07-26 23:32:31

㈠ 簡述我國股票發行上市輔導的主要內容

1、督促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或其法定代表人)進行全面的法規知識學習或培訓。
2、督促股份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初步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礎。
3、核查股份公司在設立、改制重組、股權設置和轉讓、增資擴股、資產評估、資本驗證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產權關系是否明晰,股權結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4、督促股份公司實現獨立運營,做到業務、資產、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完整,主營業務突出,形成核心競爭力。
5、督促股份公司規范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關系。
6、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和完善規范的內部決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財務、投資以及內部約束和激勵制度。
7、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財務會計管理體系,杜絕會計造假。
8、督促股份公司形成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和未來發展計劃,制定可行的募股資金投向及其他投資項目的規劃。
9、對股份公司是否達到發行上市條件進行綜合評估,協助開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准備工作。

㈡ 股票發行上市輔導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內容

一、為了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發揮現代企業制度功能,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根據《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制定本辦法。
二、 擬公開發行股票(A、B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擬發行公司)應符合《公司法》的各項規定,在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股票發行申請前,均須具有主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稱輔導機構)輔導,輔導期限為一年。
三、輔導機構應嚴格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勤勉盡責,誠實信用,做好輔導工作。擬發行公司應積極配合輔導機構做好工作,按要求提供企業的有關情況,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四、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擬發行公司輔導工作的監督管理。
五、輔導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其歷次演變的合法性、有效性。
2、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財務、資產及供、產、銷系統獨立完整性。
3、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或其法人代表)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培訓。
4、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並實現規范運行。
5、依照股份公司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6、建立健全公司決策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實現有效運作。
7、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8、規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關系。
9、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持股變動情況是否合規。
六、輔導機構對擬發行公司進行輔導時應配置三名以上輔導人員,授權其代表輔導機構從事輔導工作。輔導人員必須是有主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正式從業人員、並從事證券承銷業務兩年以上。輔導人員中,至少有兩人具有輔導兩家以上企業股票發行上市經驗。輔導機構可以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協助輔導人員做好輔導工作。輔導報告由輔導人員完成,並簽字負責。輔導機構、輔導人員及其所聘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等視為內幕人員,應當遵守有關內幕人員的法律規定。
七、輔導工作開始前十個工作日內,輔導機構應當向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1、輔導機構及輔導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2、輔導協議;
3、輔導計劃;
4、擬發行公司基本情況資料表(附表一);
5、最近兩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
八、輔導協議應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輔導費用由輔導雙方本著公開、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並在輔導協議中列明,輔導雙方均不得以保證公司股票發行上市為條件。輔導計劃應包括輔導的目的、內容、方式、步驟、要求等內容,輔導計劃要切實可行。
九、從輔導之日起,輔導機構每兩個月向派出機構報送一次《股票發行上市輔導報告》(附表二)。輔導機構每一次報送的報告,都要按照報告中列示的各項內容如實填報,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逐項評估。在此基礎上,針對公司存在的問題會同擬發行公司董事、監事或有關管理人員認真研究整改方案,跟蹤輔導,督促整改,並在下一次報告時說明整改情況。若擬發行公司對輔導意見有異議,輔導機構應於下一次報告時書面報告派出機構。
十、輔導機構報送的《股票發行上市輔導報告》由派出機構存檔備查。輔導期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輔導機構向派出機構報送《發行上市輔導匯總報告》(附表三),該報告同時作為擬發行公司股票發行申請文件的必備材料。
十一、輔導機構在輔導過程中應將有關資料及重要情況匯總,建立「輔導工作底稿」,存檔備查。
十二、輔導機構委派的輔導人員發生變動時,應於變動後十個工作日內報告派出機構,接替人員承諾完全接受前任工作。擬發行公司更換輔導機構時,原輔導機構應向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解約的原因,繼任輔導機構應於變更後十個工作日內向派出機構提交第七條1、2、3之規定資料,同時對原輔導機構的解約原因發表意見。繼任輔導機構表示完全同意前任輔導意見的,輔導期可以連續計算;否則,輔導期從繼任輔導機構開始輔導起重新開始計算。
十三、派出機構應對輔導機構按第七條規定報送的資料進行審查,如有異議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給輔導機構。過期不予反饋的,視為無異議。輔導期間,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輔導報告所發現的問題對輔導情況進行抽查。
十四、輔導有效期為三年。即本次輔導期滿後三年內,擬發行公司可以由主承銷機構提出股票發行上市申請;超過三年,則須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聘請輔導機構進行輔導。
十五、經輔導機構申請,派出機構對擬發行公司的改制、運行情況及輔導內容、輔導效果進行評估和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
十六、輔導機構對擬發行公司的輔導情況作為評選「信譽主承銷商」的重要內容,中國證監會優先受理由「信譽主承銷商」推薦的企業股票發行申請。中國證監會在核准過程中發現輔導不合格的,將視情節輕重對輔導機構依法作出處理。
十七、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將認定該輔導不合格:
1、擬發行公司存在重大法律障礙,不能實現規范運作;
2、輔導報告或匯總報告內容存在重大虛假;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況。
十八、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關於對公開發行股票進行輔導的通知》(證監發〔1995〕138號)同時廢止。
十九、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附表一:擬發行公司基本情況資料表(略)
附表二:股票發行上市輔導報告(略)
附表三:發行上市輔導匯總報告(略)

㈢ 中公教育是上市企業嗎

是上市企業。2019年2月21日上午,中公教育在深交所敲鍾上市,成功登陸A股市場。

㈣ 什麼是上市輔導簡單的說。怎樣才算進入上市輔導對要進入上市輔導前的公司要求是什麼

上市輔導是指有關機構對擬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的規范化培訓、輔導與監督。
上市輔導是上市過程中的一個階段,具體內容如下:
輔導階段
在取得營業執照之後,股份公司依法成立,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擬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股票發行申請前,均須由具有主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輔導,輔導期限一年。輔導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其歷次演變的合法性、有效性;
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財務、資產及供、產、銷系統獨立完整性:
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或其法人代表)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培訓;
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並實現規范運作;

依照股份公司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建立健全公司決策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實現有效運作;
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規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關系;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持股變動情況是否合規。
輔導工作開始前十個工作日內,輔導機構應當向派出機構提交下材料:
輔導機構及輔導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輔導協議;
輔導計劃;
擬發行公司基本情況資料表;
最近兩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
輔導協議應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輔導費用由輔導雙方本著公開、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並在輔導協議中列明,輔導雙方均不得以保證公司股票發行上市為條件。輔導計劃應包括輔導的目的、內容、方式、步驟、要求等內容,輔導計劃要切實可行。
輔導有效期為三年。即本次輔導期滿後三年內,擬發行公司可以山上承銷機構提出股票發行上市申請;超過三年,則須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聘請輔導機構進行輔導。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後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於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後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並且很多問題在後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並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於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㈤ 上市輔導期的基本內容

根據規定,保薦機構(保薦人)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前,應當對發行人進行輔導。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中國證監會不再對輔導期限作硬性要求。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前,應當對發行人進行輔導,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進行系統的法規知識、證券市場知識培訓,使其全面掌握發行上市、規范運作等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諾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樹立進入證券市場的誠信意識、自律意識和法制意識。
保薦機構輔導工作完成後,應由發行人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輔導驗收。

㈥ 集創北方概念股

集創北方是一家顯示控制晶元整體解決方案提供商,集創北方概念股由北京集成電路製造和裝備股權投資中心作為持股5%以上的股東,其執行事務合夥人為北京盛世宏明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證監局官網2019年3月7日披露了中金公司關於集創北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主板上市輔導基本情況。據悉,雙方已經於年初簽署輔導協議。集創北方已於2月份提交了輔導備案,由於當時科創板的細則還沒出來,先選擇了上交所主板備案,目前已經確定轉為科創板,並積極推動輔導進程。

集創北方成立於2008年9月,圍繞移動顯示、面板顯示、LED顯示三大領域,形成了多元化的產品布局,主要產品線包括全尺寸面板驅動、觸控、指紋識別晶元、電源管理晶元、信號轉換、時序控制、LED顯示及照明驅動等,能夠為客戶提供TV、Monitor、Notebook、Tablet、SmartPhone以及可穿戴設備等不同產品屏幕的顯示解決方案,同時擁有多種技術整合能力。

㈦ 利爾達能通過北交所審核嗎

能,

1月25日,利爾達近日發布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輔導備案及其進展公告。

2020年3月,利爾達與國信證券簽署《利爾達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利爾達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之輔導協議》。公司於2020年3月12日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報送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精選層掛牌的輔導備案材料,並已獲浙江監管局受理。

由於北京證券交易所於2021年11月15日開市,精選層掛牌輔導備案平移為北交所上市輔導備案,公司於2022年1月13日在證監會公開發行輔導監管系統重新提交了備案材料,目前輔導備案已完成。

利爾達表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請存在無法通過北交所發行上市審核或中國證監會注冊的風險,公司存在因公開發行失敗而無法在北交所上市的風險。

公司尚未披露最近1年年度報告,最近2年的財務數據可能存在不滿足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北交所上市條件的風險。公司2020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為43,586,902.83元,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為8.67%,符合《上市規則》第2.1.3條規定的在北交所上市的財務條件。

利爾達是國家重點領域高新技術企業,十餘年來致力於物聯網嵌入式行業的技術及市場推進,技術實力雄厚。公司員工30%以上為技術研發人員,擁有嵌入式微控制技術、射頻硬體研發、通信、組網技術的深厚背景與豐富的實踐經驗。

在物聯網無線通訊領域,公司擁有NB-IoT、Wi-Fi、BLE、ZigBee、RF等成熟通訊方案;其推出的地下停車場節能照明、無線四表集抄、分室能耗監測分析、智慧冷鏈、智能電動車、智能零售終端、智慧廣告投放、智能空氣監測與凈化、智能鞋等系統方案,被廣泛應用於智能家居、智能樓宇、智慧酒店、智慧園區、智慧健康、智慧安防、智慧出行等領域;公司擁有一套完整的物聯網雲平台,可提供軟硬體一體化解決方案。公司目前與ARM、京東、阿里、IBM、騰訊、中興、華為、海爾、海信等眾多龍頭企業建立了合作關系。(校對/日新)

㈧ 共享科技內部股能上市嗎

根據《股票發行審核標准備忘錄》規定,一般職工內部股的上市,從新股發行之日起期滿三年為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三年後,如無違規事項,主管部門一般是允許其上市流通的。

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適用本辦法。

境內公司股票以外幣認購和交易的,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五條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第六條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七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第二章發行條件第一節主體資格第八條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第九條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第十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一條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第十三條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二節獨立性第十四條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第十五條發行人的資產完整。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以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非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經營有關的業務體系及相關資產。第十六條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第十七條發行人的財務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具有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對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發行人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第十八條發行人的機構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經營管理職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機構混同的情形。第十九條發行人的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第二十條發行人在獨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嚴重缺陷。第三節規范運行第二十一條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第二十二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第二十三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