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代持股權有什麼風險
代持股權有一定的法律風險。股權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行使猛塌鎮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的一種持股方式。實際出資人又稱為隱名股東,名義出資人又稱為名義股東、顯名股東。股權代持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主要是從實際出資人、名義股東和公司三個方面說明:
1、實際出資人的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的股東權益可能受損。名義股東如果違反約定或者不按照實際出資人的要求行使股東權利,實際出資人的股東權益可能受損;.實際出資人可能承擔法律風險。名義股東怠於行使股東義務,或者損害了其他股東、公司、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關損失最終可能由實際出資人承擔;實際出資人的股權被處分或者被強制執行。名義股東將股權轉讓或者質押給第三方,或者名義股東有未清償的債務,其名下的股權可能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
2、名義股東的法律風險:名義出資人將承擔瑕疵出資衫姿的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沒有如期實繳出資的,為了免除逾期出資的法律責任,名義股東將代為出資;名義股東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名義股東可能參與公司管理和經營,在管理過程中,如果存在違法經營,觸犯刑法,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3、公司的法律風險:公司捲入股權糾紛。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產生糾紛,將公司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增加了公司的訟累;對公司治理產生影響。股權代持的名義股東背後還隱藏了一個或者多個實際出資人,其他股東可能不同意確認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資格,產生了糾紛,容易破壞「人合性」的有限公司之間的信任和了解,影響公司的治理和經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枝粗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㈡ 代持股權有什麼風險
代持股份的法律風險如下:
1、股權代持協議效力遭否定螞談;
2、股東身份不被認可;
3、股權被處分;
4、名義股東風險。
代持股權的情況包括什麼
代持股權的情況:
1、本次由乙方代持標的為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總股本%的股權,對應出資人民幣元;
2、乙方在此聲明並確認,代持股權全額由甲方出資認購,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義代為投入公司,故代持股權的實際所有人應為甲方=乙方系根據本協議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權;
3、乙方在此進一步聲明並確認,由代持股權產生的或與代持股權有關之收益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股等、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新股認購權、送配股權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於將代持股權轉讓或出售後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權亦歸甲方所有,在乙方將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給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該收益、所得或收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悶缺碰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扮哪規定的,從其規定。
㈢ 股權代持的風險與防範
股權代持的風險與防範如下:
1、謹慎選擇代持方及代持方式。若是代持方,即顯名股東經濟狀況惡化,很有可能牽涉到股權被強制執行而使得隱名股東的利益遭受侵害。那麼,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之前,謹慎、全面地考察代持方的資質、經濟狀況是十分有必要的。同時,如果擔心股權代持具有風險,可以同時辦理股權質押手續來保障權利。
2、審查股權代持協議。股權代持要有效,少不了一份具有效力的股權代持協議。此時需要投資者聘請專業人士(如律師等)來審查股權代持協議是否有效力瑕疵——協議雙方主體是否適格,是否具有「違法目的」,是否有違反法律、譽敏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如果有,那麼需要盡可能避免。同時,除了要審查協議的合法性,也應當對協議的合理性進行進一步的完善。例如設置較為嚴格的違約責任來確保雙方不會因為一點利益而輕易違約,
3、保障隱名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在股權代持協議中應當對於隱名股東如何行使真正的股東權利進行保障,確保隱名股東對於公司運營情況的知情權。並且,雙方也可以約定顯名股東行使表決權、分紅權、優先購買權等股東權利時必須遵循隱名股東的意願。與此同時,隱名股東也應當隨時關注公司經營狀況、利潤業績、管理團隊等信息,來確保發生意想不到的情況時自己能夠從容應對。
4、在慶橘枝公司內部委託可信賴的自然人予以制衡。有條件的話,可以在公司內部讓信任的自認人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或高管等管理人員,多方位獲取信息,同時也能夠監督顯名股東在公司內部的表現,加以制衡。但是,該方法也同樣存在該自然人是否會濫用公伍漏司董監高權利的問題,故在採用時需要綜合判斷。
5、通過多方途徑了解股權是否具有瑕疵。顯名股東在簽訂代持協議時,應當通過律師、企業法律顧問等方式來深入了解所持股權是否已經完成出資,以及該出資是否真實。如果發現瑕疵出資應當立即要求隱名股東補足出資,督促其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6、將股權代持協議公證。公證股權代持協議能夠更好地證明雙方之間的股權代持關系,明確和保證雙方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