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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萬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

發布時間: 2023-07-15 02:59:55

㈠ 新股300636什麼時候上市

江西同和葯業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之上市公告書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本公司發行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將於2017年


3月3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上市公告書全文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並在創業板上市的招股說明書全文披露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網站(巨潮資訊網,網址www.cninfo.com.cn;中證網,網址www.cs.com.cn;中國證券網,網址www.cnstock.com;證券時報網,網址www.secutimes.com;中國資本證券網,網址www.ccstock.cn),供投資者查閱。

一、上市概況


1、股票簡稱:同和葯業


2、股票代碼:300636


3、首次公開發行後總股本:8,000萬股


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000萬股,本次發行新股無鎖定期,新


增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開始上市交易。

二、風險提示


本公司股票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做出投資決定。

三、聯系方式


(一)發行人的聯系地址及聯系電話


公司名稱:江西同和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龐正偉


聯系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縣奉新工業園區


聯系人:周志承


電話:0795-4605333-8018


傳真:0795-4605772

(二)保薦人(主承銷商)及保薦代表人的聯系地址及聯系電話


保薦人(主承銷商):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雲


聯系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6號新聞大廈17層


保薦代表人:聶敏、羅洪峰


聯系電話:010-85142899


傳真號碼:010-85142828


發行人:江西同和葯業股份有限公司

保薦人(主承銷商):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30日

㈡ 我國2017年以來的新股ipo有哪些

我國2017年以來的新股ipo如下:

1、唐山三孚硅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2017年5月11日報送) ;

2、安徽省交通規劃設計研究總院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2017年5月11日報送) ;

3、中公高科養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2017年04月21日報送) ;

4、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2017年5月2日報送) ;

5、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2017年4月10日報送) 。

(2)廣州萬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擴展閱讀

IPO參與對象

1、公司及其董事:准備及修訂盈利和現金流量預測、批准招股書、簽署承銷協議、路演。

2、保薦人:安排時間表、協調顧問工作、准備招股書草稿和上市申請、建議股票定價。

3、申報會計師:完成審計業務、准備會計師報告、復核盈利及營運資金預測。

4、公司律師:安排公司重組、復核相關法律確認書、確定承銷協議。

5、保薦人律師:考慮公司組織結構、審核招股書、編制承銷協議。

6、證券交易所:審核上市申請和招股說明書、舉行聽證會。

7、股票過戶登記處:擬制股票和還款支票、大量印製股票。

8、印刷者和翻譯者:起草和翻譯上市材料、大量印刷上市文件。

㈢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多久

你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招股說明書是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姿拍發行股份和發起人、社會公眾認購股份的一切行為,除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外,都要遵守招股說明書中的有關規定,違反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招股說明書有效日期為6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之日起計算。發行人不得使用過期的招股說明書發行股票。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有效期內未能發行股票,必須修訂招股說明書,補充最新的財會資料和其它信息。這些修改、補充的信息,須先經承銷商、推薦人以及與該等信息有關的中介機構(例如: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人員)的認可,再報證監會審核後,發行人方可發行。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於發行人、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法律依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叢冊李監會核准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拓展資料:一、什麼是股票
股票不僅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而且是一種已簽發的所有權證書。是股份公司發行給各股東的一種證券,作為所有權憑證,以籌集資金,取得分紅和紅利。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它可以轉讓和交易。股東滲遲可以與其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應承擔公司經營失誤造成的風險。每一股代表股東對企業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個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股代表公司的平等所有權。每位股東所擁有的公司的所有權份額,取決於其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總股本中的比例。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組成部分,可以轉讓和交易。是資本市場主要的長期授信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出資。

㈣ 哪個網站可以看創業板的招股說明書

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網站能看到創業板的招股說明書。
首先登陸深圳證券交易所主頁(www.szse.cn),然後在「上市公司公告查詢」欄內輸入相關股票代碼後再按回車就可以看到相關上市公司的公告了,一般來說你只要按上述程序輸入300***某個創業板股票就會有相關的公告出現,在相關公告裡面就有該股票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這一個公告。現在所知道的28隻創業板股票的代碼是從300001到300028。

㈤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及時向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
第五條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體應當誠實守信,全面履行公開承諾事項,不得在發行上市中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行,對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核查,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發行條件作出專業判斷,並確保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第七條 為股票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本行業的業務標准和執業規范,對發行人的相關業務資料進行核查驗證,確保所出具的相關專業文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第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並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核准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不對發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投資者自主判斷發行人的投資價值,自主作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變化或者股票價格變動引致的投資風險。
第十條 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健全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注重投資者需求,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二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四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五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六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七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投票計票制度,建立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收益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股東權利。
第十八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二十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方向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管理能力及未來資本支出規劃等相適應。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發行股票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本次發行股票時發行人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發行人董事會還應當依法合理制定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具體方案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議,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發行對象;
(三)發行方式;
(四)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五)募集資金用途;
(六)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七)決議的有效期;
(八)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九)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第二十六條 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並分析其對成長性的影響。
第二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並建立健全對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工作底稿的檢查制度。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自申請文件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十二個月內發行股票,發行時點由發行人自主選擇;超過十二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第三十條 發行申請核准後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行人應當及時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內容,財務報表過期的,發行人還應當補充財務會計報告等文件;保薦人及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持續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其間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中國證監會撤回核准決定。
第三十一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發行人可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以投資者的決策需要為導向,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內容簡明易懂,語言淺白平實,便於中小投資者閱讀。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創業板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第三十五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分析並完整披露對其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所有因素,充分揭示相關風險,並披露保薦人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的核查結論意見。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相關責任主體以及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作出的承諾事項、承諾履行情況以及對未能履行承諾採取的約束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願鎖定股份、延長鎖定期限或者相關股東減持意向的承諾;
(二)穩定股價預案;
(三)依法承擔賠償或者補償責任的承諾;
(四)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措施及承諾;
(五)利潤分配政策(包括現金分紅政策)的安排及承諾。
第三十七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名、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及時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名、蓋章。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並簽名、蓋章。
第三十八條 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一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
第三十九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公開發行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發行人申請文件受理後,應當及時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內容應當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及保薦人應當對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負責,一經申報及預披露,不得隨意更改,並確保不存在故意隱瞞及重大差錯。
第四十二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股票發行價格信息。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作如下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第四十四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披露於公司網站,時間不得早於前款規定的刊登時間。
第四十五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備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披露。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於發行人、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四十七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第四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加強對相關當事人履行公開承諾行為的監督和約束,督促保薦人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交易所業務規則以及不履行承諾的行為,及時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四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市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制度以及防範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系。
第五十條 自申請文件受理之日起,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即對發行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發行人的發行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自相矛盾或者同一事實表述不一致且有實質性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將中止審核並自確認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推薦的發行申請。
第五十一條 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終止審核並自確認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並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的,中國證監會將終止審核並自確認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並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三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的,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名人員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自確認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名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並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絕答復中國證監會審核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等行政處罰。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給予警告等行政處罰。
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還可以自確認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注冊會計師為上述盈利預測出具審核報告的過程中未勤勉盡責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等行政處罰。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61號)、《關於進一步做好創業板推薦工作的指引》(證監會公告〔2010〕8號)同時廢止。

㈥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試點注冊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期限的決定》《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以下簡稱科創板)上市,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科創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優先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第四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以及相關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並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第五條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應當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時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協助發行人隱瞞應當披露的信息。第六條保薦人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范的要求,充分了解發行人經營情況和風險,對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獨立作出專業判斷,審慎作出推薦決定,並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所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第七條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范,審慎履行職責,作出專業判斷與認定,並對招股說明書中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執業人員應當對與本專業相關的業務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注意義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八條同意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也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注冊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作出保證。第九條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第二章發行條件第十條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第十一條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標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第十二條發行人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

(一)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二)發行人主營業務、控制權、管理團隊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2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最近2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

(三)發行人不存在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糾紛,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等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

㈦ 創業板上市程序與時間安排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後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於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後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並且很多問題在後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並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於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擬上創業板公司應該具備的條件:
1、公司基本狀況要求:
(1) 擬上創業板公司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註: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 擬上創業板公司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擬上創業板公司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3) 擬上創業板公司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4) 擬上創業板公司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2、 公司內部財務狀況要求:
(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發行前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2)擬上創業板公司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穩定;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不存在風險;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不存在客戶依賴。)
(3)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擬上創業板公司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4) 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3、公司治理結構要求:
(1)擬上創業板公司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2)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3)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4、公司內部管理要求:
(1)擬上創業板公司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2)擬上創業板公司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3)擬上創業板公司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4)擬上創業板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5)擬上創業板公司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 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6) 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 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7) 擬上創業板公司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擬上創業板公司及其股東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8) 擬上創業板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具有明確的用途,應當用於主營業務。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擬上創業板公司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9) 擬上創業板公司應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㈧ 創業板上市需要什麼條件

閃牛分析: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1]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第十二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四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五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六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投票計票制度,建立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收益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股東權利。
第十七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十九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財務准備編輯
國內外證券市場都要求准備上市的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會計報表需要經過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創業板上市前的十大財務准備:
一是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的會計制度的銜接問題;
二是按收入確認准則進行收入及相應稅賦的調整;
三是檢查、完善存貨管理系統及其它內控制度;
四是注意新的審計結果與以前稅務等部門認可結果之間的銜接問題;
五是將產權關系明晰並確定關聯方,並從財務賬目上將關聯交易劃分清楚;
六是技術研究開發費用資本化問題的理順;
七是無形資產的評估入賬;
八是財務會計機構與財務總監工作流程與規范的建立與實施;
九是選擇境外上市時根據國際會計准則進行相關調整;
十是改制前財務策略的實施與戰略的銜接

㈨ 企業創業板上市計劃書怎麼寫呢

一般是規劃企業上市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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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項目背景

第二章:上市的必要性

第三章:成立上市辦公機構

第四章:聘選中介機構

第五章:股份制改造及重組

第六章:募股計劃及資金投向

第七章:編撰上市材料並審報

第八章: 其他事項

第一章:項目背景

2008年3月21日證監會發布《創業板規則徵求意見稿》,有關創業板的呼聲越感臨近,在全球經濟日益一體化的今天,科教興國,發展高科技企業對中國來說尤為重要。目前,中國經濟持續看漲,各中小企業中,基本符合創業板上市條件的有1200多家,已經改制和完成輔導期的企業500多家。對於創業板各地政府也十分重視,各省市政府,金融局、發改委等已篩選、培育,甚至輔導了一批中小企業為創業板上市做准備。此背景下,包括中關村在內的各大學科技園區也積極籌劃、備戰創業板第一波上市工作。

第二章:上市的必要性

在當前經濟競爭日益激烈和產業金融緊密結合的趨勢下,企業上市無疑是主動提升經營實力、擴大影響、使企業規模快速擴張、經濟效益顯著提高的最佳途徑。

一、可籌集企業發展的巨額資金

上市通過發行股票可以迅速籌集一筆巨額資金。創業板上市的中小企業,一般發行新股1500萬-3000萬,假設發行價為7元,便可迅速籌集1.05億-2.1億資金,這筆資金是其它融資渠道所不可能取得的。而且作為直接融資不需付利息,資金成本很低。另外,創業板上市企業發行價很高,根據中國證監會對股票發行最新精神,股票發行按市場化機制運行,對發行價格、發行市盈率、發行方式不再規定。此外,創業板市場發行市盈率一般高於主板,例如,香港主板市盈率為4--5倍,而創業板則為10-15倍;在美國證券市場中,NASDAQ初次發行市盈率平均為70倍左右,比紐約主板市場高出50%。

二、籌資成本低

我國創業板市場的籌資成本預計會較低,上市費和中介費將會低於境外和香港創業板市場。目前主板市場占籌資成本最大部分的承銷費用佔全部融資約在2.5%,所以預計創業板市場的上市成本相差不大,而且所有中介費用、承銷費用均可以在上市後支付,所以上市資金需求並不很高。

三、可使企業資產迅速增值

設某中小企業注冊資本2000萬元,凈資產為2200萬元,每股凈資產為1.1元,資產負債率為20%,上市可發行新股2000萬股,發行價為10元,可迅速籌集資金2億元,其凈資產迅速提升為2.22億元,每股凈資產迅速增至5.55元,擴大5倍,資產負債率為2.4%,降低達10倍,資產質量大大改善。此外,由於創業板股票全流通,股票上市後,如股票為20元,則原有的2000萬股迅速增值為4億元,發起人資產實際迅速擴大20倍。

四、便於建立現代企業的運行機制

企業進行股份制改組和上市,就是要使企業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形成職責分明、相互制約的現代企業運行體系,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使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者與經營者。只有上市,才能徹底使中小企業建立完備的法人治理結構,使企業從家長制和家族式中擺脫出來,才能使企業建立持續創新的機制。

五、企業通過不斷融資步入高速成長軌道

在創業板發行新股上市募集一筆資金只是在創業板融資的第一步,上市以後公司還可以通過配股和增發新股不斷融資、投資、再融資、再投資,迅速擴大規模,步入高速發展軌道。

六、企業高管人員和員工可以獲取巨大投資回報

在過去的20年裡,中國流失了大量的技術人才,而在未來的日子裡中國將流失大量的管理人才。各企業的高管人員、創始人、技術人才能否取得他們應得的高額回報,創業板的開設將使這種可能變為現實。在創業板市場企業高管人員可以以發起人身份直接入股,將來股票上市後賣出變現,可獲得巨大的投資回報,例如,某企業總經理以每股1元的價格認購10萬股,即投入10萬元;股票上市後其價格為20元,亦即10萬股可變現200萬元,也就是說總經理通過10萬元的投入而獲得了190萬的利潤回報,利潤率高達19倍,這也是只有資本市場才能實現的奇跡。

此外,還可以通過期權和認股權的設置,構築公司的長期股權激勵機制。如聯想公司於1998年9月授予柳傳志等六位董事800萬股認股權,在未來10年內以每股1.12港元(收市價一直在6元以上)的價格購買,其中柳傳志被授予200萬股認股權。幾位董事預期都可獲得1000萬元以上的收益。方正公司也授予王選等六位董事5700萬股普通股的認股權,6位董事可以在7年內以1.39港元的價格行館權,因市場價遠高於1.39元,所以也將使六位董事獲得很高的收益。

第三章:成立上市辦公機構

籌劃近十年之久的創業板已經到了推出倒計時階段,這為中小企業創造了加速發展的良機。雖然創業板上市門檻會比主板要低,但是,對於創業企業而言,從公司股權結構、法人治理結構到財務制度的整合,使之符合上市要求,至少需要半年以上的時間。

首先,擬定上市計劃、成立上市工作辦公室。從組織、財務、經營等各個方面進行上市安排。成立上市籌備領導小組是整個上市准備工作的基礎。上市籌備領導小組應當是一個可以統籌全局的機構,負責有關上市准備的各種決策事項,以保證企業在上市准備期皆以上市為目標展開各項工作。

第四章:聘選中介機構

中介機構主要是特指為企業在資本經營方面提供投資銀行服務的證券公司,具體說就是從事證券發行與代理買賣,企業重組與並購,以及基金管理、風險管理等業務的專業投資銀行機構,一般情況下,其組織形式是專門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投資管理公司,其核心業務為上市運作和企業重組與並購。

一、進行上市策劃

上市運作是一件專業性很強、需要很高運作技巧的工作,財務顧問應以專業的水平和經驗為企業設計上市運作方案,編制上市計劃書,幫助企業在上市過程盡可能加快速度,盡可能少走彎路,盡可能降低上市成本,並幫助尋找最好的券商和其他中介機構。

二、協助企業進行股本結構設計

創業板上市公司股本結構設計包括三方面內容:首先是存量股本即發行人股本總量的大小;其次是新發公眾股份占擬發行總股份的比例;再次是高管人員持股問題。

三、設計期權方案

創業板上市公司為了激勵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業務技術骨幹,通常會要求他們在上市公司發起人股本佔有一部分股份,這個比例通常占發起人股本的50%左右。具體份額的大小視各公司情況而定。針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特點,結合創業板市場的具體情況,高管人員持股計劃一種可行的做法是,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可以自然人入股。

四、幫助企業進行重組,規范企業經營活動

財務顧問首先幫助公司建立自成立起來的工商注冊登記檔案、發起人協議、技術專利權評股及作價入股協議,以及公司對外重大協議及訴訟案件等歷史資料,這些資料都是公司申請發行上市必需的材料。第二、協助公司整理前二年的財務資料,並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五、幫助公司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及健全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幫助公司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獨立有效率的董事會,幫助健全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和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產品經營體系。

六、幫助企業上市後進行證券的運作及投資

企業上市後,仍還有許多的工作要做,而中介機構則可以幫助擬上市企業做如下工作:

(一)將募集資金的10-30%作為短期投資以賺取利潤

企業上市後募集的資金並不一定一次性投入到擬投入項目中,在這期間可利用短期投資以提高資金的利用率,並達到一定盈利的預期目標。

(二)企業可作為一個戰略投資者申購新股,按目前行情其回報率至少為50%。

(三)企業還可作為投資者投資高新技術企業,作為風險投資通過創業板上市的高收益而達到短期投資的目的。

第五章:改制及上市方案設計

一、改制前准備

擬改制企業一般要成立改制小組,公司主要負責人全面統籌,小組由公司抽調辦公室、財務及熟悉公司歷史、生產經營情況的人員組成,其主要工作包括:全面協調企業與省、市各有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及各中介機構的關系,並全面督察工作進程;配合會計師及評估師進行會計報表審計、盈利預測編制及資產評估工作;與中介機構合作,處理上市有關法律事務,包括編寫公司章程、承銷協議、各種關聯交易協議、發起人協議等;負責投資項目的立項報批工作和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各類董事會決議、公司文件、申請主管機關批文,並負責新聞宣傳報道及公關活動。

二、改制公司概況

三、改制設想

四、重組方案

五、重組後的投資結構和組織結構

六、引入戰略投資者

戰略投資者是指出於對公司價值的認同,投資於公司股份(股權比例一般不低於5%)並中長期持有的投資者,包括產業投資者和財務(金融)投資者。

一、引入戰略投資者的意義

首先、可階段性達到融資目標;其次、優化股權結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第三、提升公司形象,提高資本市場認同度;第四、增強資源整合能力;最後、加快實現資本市場上市融資的進程。

二、戰略投資者的選擇

產業投資者以產業整合為主要投資目的;關注企業的行業地位和市場份額,對財務和利潤指標要求低;注重產業資源上與企業的互補性;一般要求在被投資企業中擁有控制權,並要求企業發展服從其產業戰略和布局。

財務投資者以獲取投資回報為主要投資目的;不過多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對管理團隊要求較高;在戰略規劃、企業管理、資本運作等方面經驗豐富,能有效彌補企業的不足;有退出要求,如上市計劃等。另外,產業投資者通過戰略結盟能實現快速成長,對已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能協助突破發展瓶頸,實現跨越式發展。但企業有可能喪失發展的獨立性,如雙方在長期發展戰略上的認同度不一,則容易導致沖突。而財務投資者對管理團隊依賴度較高,有階段性退出要求。

綜合上述,我們需要引入又實力的財務投資者,以利於企業長期戰略發展的要求。

第六章、募股計劃及資金投向

第七章:編撰上市材料並審報

由聘請的中介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各項准備工作並製作正式申報材料,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企業發行股票的正式申報材料。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正式報送材料應遵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要求製作,送審,主要有: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批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三、發行授權文件;

四、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五、招股說明書;

六、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經營估算書);

七、發行申請材料的附件;

八、發行方案(含發行價格測算依據);

九、各中介機構的證券從業資格證書;

十、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需提交的文件。

中國證監會發行部根據《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國家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出具書面反饋意見。企業和中介機構按照反饋意見修改材料後,送發行部驗證確認,並經發行審核委員會復審同意,即可公開發行股票。

第八章:其他事項

公司上市對公司而言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不但需要在上市前做大量的准備工作,上市期間以及上市後都需要持續關注、監督,以便更好的滿足證監會的要求和促進企業上市後更好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