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常見的股權激勵方式都有哪些都有哪些優缺點
一般情況下,常見的股權激勵計劃分為以下三種:
| 股份獎勵計劃
上市公司授予或者大股東贈予激勵對象公司股票,在滿足一定業績和期限等條件後,激勵對象可出售股份或繼續持有該股份。
| 期權計劃
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期權,賦予其於特定期限內以一定股權價格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
| 股票增值權計劃
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一定時期和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收益的權利,激勵對象的收益是股票市場價格與增值權規定的股權價格的差額。
以上三種激勵計劃並無絕對的優劣之分,關鍵在於適用的激勵場景不同。
② 高管增持股份是好是壞
高管增持股份一般情況來說是好的,說明高管對公司未來的發明十分看好,但影響股價走勢的因素很大;相反,在熊市時期,高管減持股票表明高管對於公司前景並不看好,急於套現,說明未來公司股價有大幅下跌的趨勢。
但高管增持股份也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1、增持的價格:高管增持的價格從一般情況下來說是高管覺得企業內在價值高於現價,所以增持;
2、增持的數量:高管增持數量一定程度上說明高管的信心度;
3、增持的目的:這個從主觀角度或者從公開信息去看,看看高管是基於什麼目的增持,是為了提升股權比重、是看好公司價值、還是希望提振市場信息?
拓展資料: 1、增持:證券業中的一句行話,顧名思義就是增加持有,也可以叫加倉。無論是對股票、期貨、基金、其它可以上市交易的證券、商品等在原有的基礎上再添加買入都可以叫增持。也就是說你原有了一定的倉位,再添加買入就是增持——加倉。
2、高管增持:顧名思義,上市公司高管增加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增持是指公司控股股東或者高管使用自有資金通過二級市場購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從而使自己持有的股份增加。證券業中的一句行話,顧名思義就是增加持有,也可以叫加倉。無論是對股票、期貨、基金、其它可以上市交易的證券、商品等在原有的基礎上再添加買入都可以叫增持。也就是說你原有了一定的倉位,再添加買入就是增持——加倉。
3、高管增持影響:高管增持是一項利好,因為高管更熟悉公司狀況,增持表明看好公司前景。但影響股價走勢的因素很大;相反,在熊市時期,高管減持股票表明高管對於公司前景並不看好,急於套現,說明未來公司股價有大幅下跌的趨勢。
③ 買股票還是買高管有股好還是買公司高管沒有股份好
是好事。
一般來說,公司高管增持股票,大多是因為看好公司中的長期發展,認為當前股價被低估,客觀上向市場傳遞了積極的信息。究其原因,高管是最了解上市公司潛力的人。
高管持股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會導致股價的上漲,但也會有股價的下跌,這就需要投資者根據其他因素進行仔細的分析。
從表現上來看,公司控股股東莊家已經表示要吸收籌碼,這肯定是好的?事實上,增持公告中有很多特殊的門道。首先,你要注意幾個要點:
1.公司發布公告的時候,有沒有明確具體的增持金額:比如我決定增持10億。有些公司特別雞賊,只說「增持不超過10億」,裡面會有很多水,1000萬不超過10億,1億不超過10億。之前,某分行發布公告稱「公司增持股份,但未超過100億,最終僅增持1億」。這顯然是雷聲大雨點小,拉著散戶抬轎子。
2.公司發布公告的時候,有沒有具體說明增持的具體時間:比如我決定下個月增持10億股。有些公司沒有說明需要多長時間,只是表示會增持股份,裡面有很多水分。之前某公司宣布增持5億股,但最近半年只增持了2000萬股。
3.公司發布公告時,有沒有明確具體的股價漲幅上限:比如明確說明股價漲幅不超過50元。一些公司宣布了他們增持公司股份的計劃。目前股價在30元,宣布「待漲股價不超過40元」,也很濕。如果基本漲了就不增持,然後宣布沒有增持,因為股價太高。
所以,如果高管因公司經營狀況改善、盈利能力較強而具有較大發展潛力,或股價長期下跌後處於低位,被嚴重低估,且後市有較大增長空間,則會加大股票購買。在這種情況下,高管的增加表明高管對公司的市場前景持樂觀態度,其股價被低估,因此有增長空間。
④ 公司董事可否買賣本公司的股票
股東是可以買賣自己的股票的,但是要事先申報、事後披露和持股至少鎖定6個月,不能內幕交易(買入時監管,如違規則事後處罰)。必須發公告,占股份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東增持必須公布增持計劃和向證監會提出要約豁免申請,申請被批准才能增持。增持減持每變動百分之一股份也要進行公告。
當股票市值超跌時人人都可以買股票,公司股東不但可以買,還可以發動員工買,還可以承諾保你價位低百分之幾時由公司補償損失。
大股東買自家股票要公告透明。
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買賣自己公司的股票而達到增加自己股權比例的目的,不過有證監會要求,控股股東買入本公司二級市場股份,一定要提前向證監會申報,以免被查出罰款。
證券交易市場也稱證券流通市場(Security Market) 、二級市場(Secondary Market)、次級市場,是指對已經發行的證券進行買賣,轉讓和流通的市場。在二級市場上銷售證券的收入屬於出售證券的投資者,而不屬於發行該證券的公司。
拓展資料:
股東持有自己的股票有幾種情況:
1、原始股 公司創立時給股東發的,承諾24個月或者36個月不出售自己的股票的 之後解禁期過了 限售股就可以買賣了;
2、公司股東為了增加或者減少自己的控股度 會增加或者減少自己的股票的;
3、其他。
普通員工一般是可以隨意買賣公司的股票的,但如果是公司的高管或限制性大股東,則買入本公司的股票要符合公司股票限制性規定。高管通常買賣股票要符合公司章程和遵守「股票買賣窗口期」禁止交易規定,如:
1、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終公告日,不能買賣股票。
2、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不能買賣股票。
3、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不能買賣股票等。
除此之外,公司高管還被禁止短線交易,就是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不能買入後在六個月內又賣出,或者賣出之後又買進,也不能借他人的名義開戶買賣。中小板上市的企業,公司高管的家屬也要遵守「窗口期」不能交易的規定。
上市公司股東,有俗稱「大小非」,「大小非」指的是因股權分置改革而產生的限售股.「小非」是指持股量在5%以下的非流通股東所持股份,「大非」則是指持股量在5%以上的非流通股東所持股份.
除了因股改產生的限售股外,A股市場還因IPO和增發而源源不斷地湧出限售股.其中,IPO限售股分為首發原股東限售股、首發戰略配售股份兩種.
首發原股東限售股指開始發行前原有股東限制流通的股份,一般限售期長達三年.所以大股東持有的股票要上市三年後才能賣.
根據證監會去年9月份發布的新規,若發行人在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之前12個月內進行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持有人承諾不予轉讓的期限為12個月,而此前鎖定期為36個月.
首發戰略配售股份指第一次發行股票上市時,向某些特別選定的對象發行的占發行數量相當大比例的股份.一般情況下,戰略投資者獲得配售的股票鎖定期限為3至6個月.而在上市公司增發股份時,針對戰略投資者的定向增發也要求有一定的鎖定限售期,通常需要鎖定半年.。
⑤ 間接持股——企業及高管稅咋辦
擬上市A公司,2011年3月實施股權激勵,由其非國有控股股東B公司將其持有的5%的股權以每股2元的價格轉讓給由其高管成立的C公司,共計100萬股,計200萬元人民幣(授予日與可行權日一致,並已即時行權,同時進行了股權交割,工商部門已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同期(近半年內)B公司向外部第三方(無關聯關系)轉讓了其持有的A公司10%的股權,轉讓價為每股10元人民幣。現A公司申報材料時按證監會要求,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相關要求進行會計處理,並暫按B公司出售給第三方的股權價格做為股份支付的公允價格。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及應用指南,對於權益結算的涉及職工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記入成本費用和資本公積,不確認其後續公允價值變動。A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借:管理費用——職工薪酬費800萬元【100×(10-2)】貸:資本公積——股本溢價800萬元疑問1.假設A公司對職工沒有設定工作服務年限等行權條件,此800萬元A公司能否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在稅前扣除?如允許稅前扣除,是在2011年一次扣除,還是在2011年以後按一定期限分期扣除?2.假設A公司對職工設定有5年工作服務年限的行權條件,此800萬元A公司能否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在稅前扣除?如允許稅前扣除,是在2011年一次扣除,還是在2011年及以後按一定期限分期扣除?解答公司賬務處理正確。股權激勵涉及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處理問題,分述如下:一、企業所得稅處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A公司對高管股權激勵,屬於與員工任職工或者受雇有關的支出,授予日根據估計數計提的薪酬不得在稅前扣除,實際行權時視同發放薪酬,同時允許在稅前扣除。對於授予日即行權的權益結算股權支付,應當直接在稅前扣除,不作納稅調整。基於上述分析,《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明確: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含擬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18號公告對於B公司股權轉讓所得及C公司取得A公司投資計稅基礎的確定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筆者認為,B公司將擬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給高管成立的C公司,屬於關聯交易,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調整股權轉讓收入,並繳納企業所得稅,調增股權轉讓所得800萬元。C取得上市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為1000萬元。僅就企業所得稅的角度,上述處理,可以理解為擬上市公司給員工發放現金800萬元,員工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再將款項(含自籌)以股權或債權方式投資於C公司,再由C公司按公允價每股10元受讓B公司持有擬上市公司股權。如果將方案改為:A公司給員工發放薪酬800萬元,員工成立C公司,按照每股10元對A公司增資擴股,款項又回到A公司(超過面值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則A公司的現金流、會計利潤、凈資產與目前的方案是基本相同。這樣,就不難理解計入管理費用的800萬元允許在稅前扣除了。B公司原轉讓給C公司的100萬股仍由B公司持有,未來B公司轉讓股票時,再徵收企業所得稅。二、個人所得稅處理關於員工的個人所得稅及C公司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分析如下:因B公司已按獨立交易原則將股權轉讓價格調整為每股10元,故C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權的成本為每股10元。C公司未來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允許扣除的成本為每股10元。《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等文件適用於已上市公司,而且是針對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員工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A公司屬於擬上市公司,且C公司員工通過成立C公司間接持有擬上市公司股票,故不能直接適用上述文件計算個人所得稅。如果員工個人直接以每股2元受讓B公司持有擬上市公司股票,應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009號)規定,即,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因其受雇期間的表現或業績,從其僱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指雇員實際支付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認購價格低於當期發行價格或市場價格的數額),屬於該個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的折扣或補貼,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因一次收入較多,全部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困難的,可在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富其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當月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是,本案例屬於員工通過成立C公司受讓擬上市公司股票,故也不能直接適用國稅發【1998】009號文件計算個人所得稅。C公司將來轉讓股票,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分配給個人股東,個人股東需按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雖然C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投資成本允許按10元/股計算,但賬面成本是2元/股,其稅後利潤仍然包含折價受讓部分(8元/股),這部分差額最終需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果在行權時要求員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視必造成重復征稅。因此,員工以間接持股方式折價受讓(或折價增資)擬上市公司股權時,不應徵收個人所得稅。需要說明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指出:“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以下簡稱受讓方)的,企業應按減持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計入企業當年度應稅收入計算企業所得稅。企業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簽訂協議轉讓給受讓方,但未變更股權登記、仍由企業持有的,企業實際減持該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納稅後,其餘額轉付給受讓方的,受讓方不再納稅。”根據該文件規定,C公司在解禁前與員工(C公司股東)簽訂轉讓協議,C公司按實際轉讓收入扣除10元/股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分配給員工,員工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基於此,建議國家稅務總局盡快發文明確,如果限售股解禁前將持有限股轉讓給員工,應予轉讓日按“工資薪金所得”補交折價受讓部分(8元/股)的個人所得稅。
⑥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是否合法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符合以下規定是合法,否則是不合法的。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規定:
一、高管在下列股票限售期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一)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二)高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不得委託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購。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高管申請並經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個月的限制:
1、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受讓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獲得該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和有關部門批准,且受讓人承諾繼續遵守上述承諾;
3、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高管在任期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所持股份總數的25%,但所持股份總數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
(四)高管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股份。
(五)對於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高管的特別限售規定
1、高管自向深交所申報離任信息之日起6個月內增持的股份也將予以鎖定;
2、高管自向深交所申報離任信息之日起6個月後的12個月內,通過深交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數量占其所持的股票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50%,但股份余額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
(六)高管還應遵守《公司章程》的關於限售期的特別規定以及高管自己所承諾更為嚴格的限售期。
二、禁止高管從事短線交易
高管不得將所持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指最後一筆買入時點起算6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指最後一筆賣出時點起算6個月內)。
三、禁止高管在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買賣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高管在下列「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終公告日;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註: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高管配偶在「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也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四、禁止高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本公司股票
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上市公司高管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本公司股票。
高管應當確保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
⑦ 公司法對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買賣自己股票有何規定
1、證券法專門規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反向進行股票買賣,其間必須間隔6個月的時間;如果未間隔6個月,在該股票買賣中獲取的收益,即差額收入,歸該公司所有。而且持股5%的大股東在出售股票的時候需要在三個交易日對外進行公告。
2、大股東在擔任公司高管期間,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高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不得委託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購。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高管申請並經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個月的限制:
公司章程規定的特殊規定,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