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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警示股票特殊交易規定

發布時間: 2023-07-08 22:55:42

『壹』 新證券法對投資者買賣st股票有什麼限制

新證_法規定購買st股票需要開通風險警示板。
ST是英文Special Treatment 縮寫,意即「特別處理」。該政策針對的對象是出現財務狀況或其他狀況異常的。1998年4月22日,滬深交易所宣布,將對財務狀況或其它狀況出現異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進行特別處理(Special treatment),由於「特別處理」,在簡稱前冠以「ST」,因此這類股票稱為ST股。
購買ST股票,出售*ST、ST股票必須與賬戶經紀人簽訂《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和《退市股票風險揭示書》,分別以書面或電子形式簽訂《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和《退市股票風險揭示書》,這也是必要的條件。
1、漲停限制原則上是正常股票10%,st類的5%,根據個股當天的股價,如果漲幅接近,或略超一點,到達漲停限制,就漲停收盤,所以有些不到就漲停,有些超過一點也漲停,是根據當天的股價來決定的,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一定要十足十的達到10%或5%的
2、買股票:最少要買一手,在您的交易軟體輸入股票代碼,系統會自動跳出能買的最大股數,以及股票價格,如果覺得這股可能回調,也可以把價格輸低點。
不是10%再正負0.3%都是可以的,也就是9.7%到10.3%。
3、跌停板 證券交易當天價格的最低限度稱為跌停板,跌停板時的價格稱跌停板價。我國滬深證券交易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跌幅限制,跌幅比例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價格跌幅比例為5%。股票、基金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跌幅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4、ST股票報價以5%的漲幅或5%的跌幅為限。
5、ST股票上市後,在原股票名稱前改為「ST」

『貳』 我買的股票現在要到風險警示板怎麼交易,要什麼手續才可以買

你好,購買風險警示板內的股票需要簽署風險警示股票價交易風險揭示書,需要先開通ST許可權後才可以買賣ST的股票。可再交易系統開通或者到券商營業廳進行開通。

『叄』 2021年股市ST規定 A股其他風險警示規則匯總

滬市主板: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一)公司被控股股東(無控股股東的,則為第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余額達到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或金額超過1000萬元,未能在1個月內完成清償或整改;或公司違反規定決策程序對外提供擔保(擔保對象為上市公司合並報表范圍內子公司的除外),余額達到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或金額超過1000萬元,未能在1個月內完成清償或整改;
(二)董事會、股東大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有效決議;
(三)一個會計年度內部控制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審計報告,或未按照規定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四)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3個月內不能恢復正常;
(五)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六)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凈利潤孰低者均為負值,且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
(七)公司存在嚴重失信,或持續經營能力明顯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等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導致投資者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其他情形。

科創板:
無。
深市主板(中小板):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一)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內不能恢復正常;
(二)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三)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決議;
(四)公司一年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
(五)公司向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關聯人提供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且情形嚴重的;
(六)公司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凈利潤孰低者均為負值,且一年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
(七)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規則第條第(五)項所述「向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關聯人提供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且情形嚴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可行的解決方案或者雖提出解決方案但預計無法在一個月內解決的:
(一)公司向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關聯人提供資金的余額在一千萬元以上,或者占公司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5%以上;
(二)公司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余額(擔保對象為上市公司合並報表范圍內子公司的除外)在一千萬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5%以上。
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向第一大股東或第一大股東關聯人提供資金的,按照本章規定執行。
創業板:
與深市主板(中小板)一致。

『肆』 股票特別處理規定

股票特別處理規定:滬、深證券交易所在1998年4月22日宣布,根據1998年實施的股票上市規則,將對財務狀況或 其它狀況出現異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進行特別處理,由於「特別處理」的英文是Special treatment(縮寫是「ST」),因此這些股票就被簡稱為ST股。
上述財務狀況或其它狀況出現異常主要是指兩種情況:一是上市公司經審計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均為負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低於股票面值。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實行特別處理其間,其股票交易應遵循下列規則:(1)股票報價日漲跌幅限制為5%;(2)股票名稱改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遼物資」;(3)上市公司的中期報告必須審計。

股票特別處理的分類:
S----還沒有完成股改。
ST----公司經營連續二年虧損,特別處里。
SST---公司經營連續二年虧損,特別處里+還沒有完成股改。
*ST---公司經營連續三年虧損,退市預警。
S*ST--公司經營連續三年虧損,退市預警+還沒有完成股改。

『伍』 主板(含中小板)上市公司出現哪些情形的,深交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3.3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一)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內不能恢復正常;
(二)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三)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決議;
(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
(五)公司向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關聯人提供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 擔保且情形嚴重的;
(六)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凈利潤孰低者均為負值, 且最近一年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
(七)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需注意的是,判斷公司是否觸及本條第13.3條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其他風險警示情形時,以2020年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以2018年至2020年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陸』 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為了防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風險,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實執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制定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防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風險,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實執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會員管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柒』 股票交易異動規則

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出現異常波動,交易所將實施臨時停牌制度。相關的暫停規則如下:

滬深主板:

1.連續三個交易日日收盤價偏離度累計達到20%。

2.連續三個交易日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日均換手率之比為30倍,連續三個交易日累計換手率為20%。

上述兩點停牌一小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當日14:57復牌。

3.深交所新股上市首日,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交易會暫時停牌30小時,之後可以漲到44%。

4.股票在風險警示板的日收盤價偏離度連續三個交易日累計達到15%,應當停牌至少一個交易日。

創業板和科技創新板:

1.首日漲跌幅比開盤價高30%或60%,各停牌10分鍾。

2.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每日收盤價偏離值累計達到30%的,應當暫停交易至少一個交易日。

[擴展信息]

股票異常波動一般是短期資金的大規模炒作,或者公司重組等題材的炒作造成的。

基本解釋

根據交易所交易規則,連續三個交易日收盤價偏離度超過20%(ST,*ST為15%),不存在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披露的未披露事項,或者與該事項有關的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有較大影響的計劃、談判、意向、協議等信息,稱為股票交易異常波動。上交所是指連續三個交易日交易達到漲停限制時的異常波動(漲跌均包括在內)。

深交所連續三個交易日收盤價漲幅累計偏離度20%。如果不正常,就暫停一個小時。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交易所將根據市場情況確定是否屬於股票交易異常波動。(1)如果一隻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的日收盤價偏離度達到20%(2011年以前特別處理的ST和*ST為15%,現在修正為12%),則屬於異常波動。解釋:偏離值是指股票與相關基準指數的偏離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基準指數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基準指數為深圳證券交易所。偏差值的計算方法如下:假設股票(非ST或S類)今日下跌10%,而相關基準指數上漲1%,其當日偏差值為=-10%-1%=-11%,即該股票當日偏差值下跌11%。但有些股票(非ST或S類)經常會遇到連續三天上漲或下跌的累計偏差值超過20%的情況,而這20%是把該股票連續三天的偏差值加起來算出來的。比如股票漲跌基準指數,第一天偏差8% -1% 9%,第二天偏差7% 2% 5%,第三天偏差10% 3% 7%,三天累計偏差21%。(2)股票連續五個交易日被列入「股票與基金公開信息」;(三)股票價格連續三個交易日振幅達到15%。(4)股票連續五個交易日日均成交量日均漲幅達到50%;(五)證券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一)至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被認定為異常波動的,自公告之日起重新開始異常波動的計算。上市公司因召開股東大會、發布定期報告等原因例行停牌時。,其異常波動的計算從股票復牌之日重新開始。

『捌』 投資者交易風險警示板股票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4.5.2條、第4.5.3條規定,普通投資者首次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或退市整理股票,應當以紙面或電子方式分別簽署《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或《退市整理股票風險揭示書》(以下統稱《風險揭示書》)。普通投資者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會員不得接受其買入委託。
個人投資者參與退市整理股票買入交易的,必須具備兩年以上股票交易經驗,申請許可權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其中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證券和資金。2021-01-20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玖』 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上證發〔2020〕42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完善交易制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修訂了《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除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外,風險警示股票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30%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7。」

二、《管理辦法》第九條修改為:「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恢復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當日盤中臨時停牌事宜按照本所關於新股上市首日盤中臨時停牌的規定執行。

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當日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

(二)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60%的;

(三)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應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其他情形。」

三、新增第十條:「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根據前條規定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單次盤中臨時停牌的持續時間為10分鍾;

(二)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當日14:57復牌;

(三)盤中臨時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撮合。」

四、新增第十一條:「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後,本所將通過官方網站(www.sse.com.cn)和衛星傳輸系統對外發布公告。

具體停復牌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

五、新增第十二條:「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

(二)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8%。

前款所稱買入(賣出)基準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最新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

集合競價階段及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無價格限制。」

六、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全文重新發布(詳見附件),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所於2018年8月6日發布的《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第八條的通知》(上證發〔2018〕61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二_年五月二十九日

『拾』 關於創業板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的通知

各市場參與人:
為積極穩妥推進創業板改革並試點注冊制工作,我所於2020年6月12日正式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將自按照《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發行上市的首隻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為確保新舊業務規則有序銜接,現就《特別規定》實施前後創業板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特別規定》實施前,創業板風險警示股票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第3.3.15條規定,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為5%。

《特別規定》實施前已進入退市整理期,且《特別規定》實施時仍處於退市整理期的創業板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間的交易機制適用《交易規則》的規定。退市整理期間,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

二、《特別規定》正式實施後,根據《特別規定》第2.1條規定,創業板風險警示股票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

《特別規定》正式實施後進入退市整理期的創業板股票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其他交易事項適用《特別規定》,《特別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交易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特此通知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