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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予核准上海中技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的決定2012

發布時間: 2023-07-04 05:53:58

1. 12月28日新上市股票

12月28日沒有新股上市。

2. IPO項目是指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嗎上市前輔導期是3年嗎

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簡稱IPO):是指企業透過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向投資者發行股票,以期募集用於企業發展資金的過程。2012年7月17日,中國大陸千萬股民在網上大簽名,強烈要求大陸政府證監會停發新股、停止IPO。

3.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2012)

一、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發行人、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參與證券發行,還應當遵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證券發行的其他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則。證券公司承銷證券,還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保薦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的相關規定。」二、第五條修改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以通過向詢價對象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應在發行公告中說明本次發行股票的定價方式。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定價,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
「詢價對象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自主推薦的機構和個人投資者,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者。
「主承銷商自主推薦詢價對象,應當按照本辦法和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規則的規定,制定明確的推薦原則和標准,建立透明的推薦決策機制,並報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自主推薦的詢價對象包括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和投資經驗比較豐富的個人投資者。」三、第七條修改為:「機構投資者作為詢價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最近12個月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採取監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二)依法可以進行股票投資;
(三)信用記錄良好,具有獨立從事證券投資所必需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內部風險評估和控制系統並能夠有效執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規定;
(五)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被中國證券業協會從詢價對象名單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滿12個月。
「個人投資者作為詢價對象應當具備5年以上投資經驗、較強的研究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主承銷商應當嚴格按照既定的推薦原則、標准和程序進行推薦。」四、第九條修改為:「主承銷商可以在刊登招股意向書後向詢價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發行人、主承銷商和詢價對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披露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內容,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五、第十三條修改為:「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預先披露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向特定詢價對象以非公開方式進行初步溝通,征詢價格意向,預估發行價格區間,也可通過其他合理方式預估發行價格區間。
「初步溝通不得採用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不得向詢價對象提供除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其他信息。」六、第十四條修改為:「採用詢價方式定價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直接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刊登後,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向詢價對象進行推介和詢價,並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時,向公眾投資者提供的發行人信息的內容及完整性應當與向詢價對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在推介過程中不得誇大宣傳,或以虛假廣告等不正當手段誘導、誤導投資者,不得干擾詢價對象正常報價和申購,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其他信息;推介資料不得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承銷商應當保留推介、詢價、定價過程中的相關資料並存檔備查,包括推介宣傳材料、路演現場錄音等,如實、全面反映詢價、定價過程。」九、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採用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詢價對象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與初步詢價,詢價對象申請參與初步詢價的,主承銷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未參與初步詢價或者參與初步詢價但未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得參與累計投標詢價和網下配售。」十、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主承銷商的證券自營賬戶不得參與本次發行股票的詢價、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
「與發行人或其主承銷商具有實際控制關系的詢價對象的自營賬戶,不得參與本次發行股票的詢價、網下配售,可以參與網上發行。」

4. 新三板轉板需要什麼條件

新三板股票在精選層掛牌之後,滿足一年之後,可以申請轉板到科創板或者創業板,前提是必須要在新三板的精選層掛牌一年以上。

5. 靜默期是什麼意思

公司在首日上市交易前的一段時期內或上市後的幾周內對外不發布任何信息,任人評說,而三緘其口,保持靜默。即所謂的靜默期。這是慣例,不是規定。

有時候,公司會在首日上市交易前的一段時期內或上市後的幾周內保持靜默,即所謂的靜默期。但是有時,公司用靜默期作為不向投資者提供消息的借口。
「證券管理委員會沒有什麼規定說你必須靜默一段時間。這是個慣例,而不是規定。」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的發言人約翰·黑恩(JohnHeine)說。他說,許多公司為了避免觸犯證券管理委員會的欺詐規章而選擇不接受采訪或不發表公開聲明。
不過,所有公司都必須讓投資者及時了解公司的重大進展。許多公司都是通過向證券管理委員會報備來滿足這一要求的。
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執法監督暫行規定》,審核過程中實行靜默期制度,即自受理申請文件至出具第一次反饋意見之間的這段時間以及在發行部形成初審報告意見後至發審會召開期間設定為「靜默期」,負責該審核事項的工作人員不得與申請人及和有關中介機構接觸,這項措施稱為「靜默期」制度。
靜默期是指IPO企業在規定期間內不得對證券發行進行公開宣傳。
創業板關於靜默期的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申請文件受理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但在主板發行中缺乏相關規定。本次《辦法》修訂時補充了這方面的條款。據悉,證監會還將在修改主板首發管理辦法時增加相關規定。
主板關於靜默期的規定:主板引入靜默期制度要晚於創業板,2012年5月21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修改後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在主板引入了靜默期制度。《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證監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採取任何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也不得通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
新股風向標網田維政認為,從創業板和主板關於靜默期的規定來看,主板將變相推介活動、第三方推介列舉出來,對靜默期的規定要更加嚴格,這有利於打擊IPO灰色公關行為,凈化IPO企業信息披露環境,避免投資者被誤導。但是,新政缺乏相應的懲罰措施,可能導致主板新引入的靜默期規定流於形式。在此之前,創業板先引入靜默期以來,尚沒有一家創業板IPO企業,因為違反靜默期規定而遭到證監會的公開譴責或懲罰。

6. 中國知網期刊下載 股票投資價值理論文獻綜述--《財會通訊》2012年06期,最好是word版本的。

股票投資價值理論文獻綜述周淼(河南省財政科研所河南鄭州450008)摘要:2010年國務院原則同意開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和推出股指期貨品種,這將為證券市場注入新的活力,也是我國資本市場逐步走向成熟的體現。本文回顧有關股票投資價值的研究綜述。關鍵詞:股票投資價值文獻作者簡介:周淼(1979-),女,河南固始人,河南省財政科研所助理研究員一、引言在我國的證券市場中,有股票、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等投資品種。其中,股票作為資本市場的一部分,占據著證券市場的主要地位,股票市場也被形象的稱為「國民經濟的晴雨表」。它是一種有價證券,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的用以證明投資者的股東身份和權益,並據以獲得股息和紅利的憑證。據考證人類最早的股票投資交易活動,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期。股票交易活動採取較為有組織的規范化形式,則可以追溯到中世紀時期。而現代的股票交易活動,則以1792年紐約股票證券交易所成立為標志。世界股票市場經過萌芽、發展,逐漸走向繁榮,股票逐漸被投資者們所熟悉並且受到了廣泛的歡迎。目前,股票市場在全世界的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已經成為金融市場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這些國家和地區金融市場的繁榮和企業競爭力的提升起到了積極和關鍵的推動作用。從1980年撫順紅磚第一次發行股票算起,改革開放以後當代中國的股票市場已經有了近26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一是1980年至1991年的起步和復興階段。從第一張真正意義上的股票問世,截至1990年12月上交所開業之時,上海只有延中實業、愛使電子、真空電子、飛樂股份、豫園商場、申華股份、浙江鳳凰八家公司發行了股票,這就是所謂的上海老八股。深圳證券交易所1991年7月開業時,有5隻股票上市交易,它們分別是深發展、深萬科、深金田、深安達、深原野,後來被稱為深市老五股。二是1992年至1999年的擴容和成長階段。1992年初,鄧小平南巡講話從思想上排除了我國股票市場發展的障礙。股票市場的功能得到越來越多人的認同,大量國企紛紛改制上市,上市公司數量迅速增加,股票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不斷提升,對國民經濟的影響力、輻射力、推動力在不斷加大。三是2000年至今的規范和發展階段。2000年之後的我國股市進入了深入發展,制度不斷完善、規范時期。制度改革,使市場日趨規范化是這一階段的顯著特點。2000年3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及《股票發行上市輔導工作暫行辦法》、《信譽主承銷商考評試行辦法》、2001年10月16日《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輔導工作辦法》、2004年12月7日《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等配套規章,由此拉開了股票發行制度由審批制向核准制的轉變。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證券市場的構成已經比較完備,但各參與主體在制度上仍然存在較大缺陷,成為股票市場進一步發展有待解決的問題。二、股票投資價值理論研究意義(一)有利於股東及潛在的投資者制定正確的投資決策就長期持有而言,股票投資可獲得相當的股利收入,而短線操作也可能給投資者帶來一定的收益,因為從股價的波動可獲得比股利更高的差價收入,因而股票投資已越來越成為一般大眾所樂於選擇的投資工具。我國股市尚處於初創階段,它還有很多不完善,不規范之處,國家為了使其健康、規范地發展而採取一些人為的干預措施是不可避免的,這就使得我國股市在一段時期內受國家政策的影響比較大。但從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的狀況分析,在一個規范完善的證券市場中,投資者據以入市的依據是上市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及發展潛力等。財務狀況與經營業績好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即所謂的績優股倍受投資人的青睞,而績優股也更能經受住股市振盪的考驗。那麼,針對上市公司的業績前景、財務結構、盈利能力等進行的綜合評價研究可為更多的投資者做出正確、合理投資決策,最大限度地規避風險,提高投資報酬率。(二)有利於公司加強內部管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必須公開,使得企業的發展置於社會和廣大股東的關注和監督之下,依據公開的信息進行分析,就可以全面、系統地了解整個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時發現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迅速做出決策,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生產經營管理,同時也可利用分析結果,為未來的經營計劃和經營方針提供決策的依據,不斷增長業績,以期給投資者一個滿意回報。(三)有利於政府及監管部門對其進行評價、指導或監督判斷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投資價值的途徑,是分析評價上市公司的綜合發展力,通過分析評價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一般企業的差別,從而評判上市公司的運營是否優於非上市公司,並從中凸顯股份制改造的作用。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等可根據公司營運情況、經營業績等判斷公司的各項經營是否合法,資金使用是否得當等。(四)有利於促進整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目前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開始重視理性投資,對上市公司的分析已成為證券公司和很多投資者的基礎工作之一。但對上市公司的分析中存在著良莠不分,參差不齊的現狀,一些利用片面分析人為操作、擾亂市場的情況還時有發生。這些現象嚴重侵害了廣大投資者利益,不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提出實行上市公司投資價值評價體系,為客觀、全面、科學分析上市公司,滿足了廣大投資者願望,符合證券市場發展潮流,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起著積極的作用。周淼:股票投資價值理論文獻綜述148·綜合2012年第2期(下)三、股票投資價值理論研究綜述(一)國外研究及現狀西方最初對股票理論價格的研究主要是應證券市場投資者的投資需求而進行的。所以在西方的一些論著當中常將此稱之為股票投資價值或價值,以示與股票的市場價格相區別。投資價值的提出是在20世紀初,普拉特(Prat,S.S.)是最早提出股票的價格與價值相分離的人。他在1903年出版的《華爾街動態》(TheWorkofWallStreet,1903)中,提出股票價值的經濟涉及企業的收益能力,其中以股息為最直接,其它的因素則屬於藉助股息來影響股票價值的間接因素。普拉特認為,從理論上講股票的價值與價格是一致的,但在實際上兩者的差額頗大。但他認為這種現象並不限於股票,其他商品也有這種情形,只是股票方面比較特殊而已。就價格的形成而言,是由供需因素決定的,所以難與同其真實的價值完全吻合。霍布內(Huebner,S.S.)將普拉特的觀點加以補充,他通過對股票價格與價值關系的研究,為投資提供決策的依據。而且,藉助對股票發行公司的財務分析來把握股票價值。他認為,「股票價格傾向於與它本質的價值上的一致性」,就長期股票的股價變動因素而言,與其價值有關的即為長期預期收益與資本還原率。多納(Donner,O)在其《證券市場與景氣波動原理》(DieKursbilnganAktienmarket,1934)中認為,股票價格是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的,而股票價值取決於企業的收益。認為「企業收益的變動,才是形成股價波動的真正精髓」。雖然實際的股價波動趨勢與企業收益趨勢有所差異,但就長期而論,股價波動是依存與企業收益和利率,即圍繞股票價值而變動。格雷厄姆和多德(Graham,B,andDodd,D,L,1934)在股票理論方面比前者的認識又前進了一步。他們在《證券分析》一書中,對內在價值理論進行了全面闡述。他們認為,股票的內在價值決定於公司未來盈利能力,而且分析企業未來的獲利能力,並不僅限於對企業財務分析,同時還需要以觀察經濟方面未來的趨勢作為推測的基礎,並考慮適當的資本還原。股票價格會回歸到其內在價值上,所以證券分析家要做的工作就是仔細地研究有關發行人的財務數據及其他資料,努力去發現該股票的內在價值,並以此作為判斷股票定價的合理性及投資決策的重要指標。其公式為:V=M(D+E/3)±資產價值的修正值(1)上式中V:普通股票價值;M:資本還原倍數;D:預期股息;E:預期收益。式中,M隨著企業的發展,股息的增減變動而變化;收益E除以3表示依當時一般上市公司章程之規定大致上是將收益的三分之二作為股息發放出去,而剩餘三分之一則作為保留盈餘,充實企業發展基金。威廉姆斯(Williams,J.B)在他的《投資價值學說》(TheTheoryofInvestmentValue,1938)一書中首先提出了普通股的一般估價方法,其基本思想是「股票是一種收益憑證,其未來所產生的各期收益的現值之和就是股票的價值,股票價格應該根據其價值來確定。」他認為企業保留盈餘完全不必反應在股票價值上,他提出「股票的投資價值是將來今後能領取的全部股息加以資本還原的現在價值的總和」。企業保留的盈餘是增加企業以後的收益,遲早也會變成股息發放出去。威廉姆斯提出,買進股票意味著「現在財富與未來財富的交換」,而所謂的未來財富就是今後中期的「股息」,將其進行資本還原即為現在的股票的投資價。威廉姆斯提出的計算公式分為四種情況:(1)股息漸減:V0=ni=1ΣDtVt(2)Vo:普通股的現在投資價值;Dt:t年的股息;Vt:資本還原率;n:領取股息的年數。(2)預期股息穩定:V0=ni=1ΣDtVt=Di(3)(3)預期股息漸增,並打算永遠持有:V0=ni=1ΣDtVt=ni=1ΣD0UiVi=∞i=1ΣWi(4)。式中,U=l+g,g為股息年增長率。(4)企業不講求股息政策,在景氣繁榮的年度,股息突增,幾年以後增長率又漸減:V0=ni=1ΣDtVt=ni=1ΣDiVi+∞i=n+1ΣDiVi(5)威廉姆斯對投資價值方面的貢獻在於他以未來各期股息為主線用數學模型勾劃了投資價值的輪廓,開創了用數學模型系數表達股票投資價值的先河。此後西方經濟學界中有關投資價值方面的研究基本上都是以這一理論為指導並且沒有超過上述的范圍。(二)國內研究及現狀國內理論界關於股票投資價值的研究還處於起步階段,近年已經開始引進西方的投資價值理論和分析工具,並且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進行了研究。研究的內容涉及期權、資產定價、市場有效性、現金流量、經營業績等很多方面。(1)以現金流量為基礎的價值分析。張先治(2000)介紹了以現金流量為基礎的價值評估的意義和方式,價值評估的程序與方法,並初步給出了評估中的參數:現金流量、折現率、評估期的確定方法。顏志剛(2001)對企業價值評估中自由現金流量進行了分析,認為企業價值主要取決於未來的自由現金流量(freecashflow),而自由現金流量是企業經營產生的現金流量,並將自由現金流量表示為:FCF=NI×(1-T)+D-CE-△WC=EBIT×(1-T)+D-CE-△WC(6)EBIT:企業息稅前利潤;NI:企業掙利潤;I:利息;T:所得稅率;D:資本增加額;CE:資本支出;△WC:運營資金需求量。曹中等(2001)在2001年,對比了經濟利潤和現金流量折現模型在企業價值評估中的不同,並給出了利用折現經濟利潤進行企業價值評估的模型。董直慶、趙振全(2004)利用M-M模型對公司價值評估進行了實證分析,重點論述了考慮破產風險的情況下,對M-M模型進行了修正,增加了破產風險成本參數,探討了存在破產風險的情況下,企業價值評估模型的改進方法。張根明、王愛武(2001)論述了高科技企業價值評估方法的選擇等。149(2)期權定價理論研究。許民利、張子剛(2000)等提出了利用增長期權進行企業價值評估的設想,趙國忻(2000)研究了R&D投資的期權創造和期權享有過程價值,李焰(2003)認為企業價值應該分解為零增長價值和增長機會價值,並提出了用期權定價模型確定企業的增長價值,杜彥鵬、陳迅(2001)利用經營期權評估方法對企業整體價值的評估進行了應用為現金流量處於困境的企業價值評估提供了新思路。上述研究基本是利用Black與Scholes提出的期權定價模型(即optionpricingmodel),對企業價值評估理論進行的補充。國內關於期權定價模型的探討,往往是將某一企業的數據進行整理後,利用Black與Scholes期權定價模型評估該企業價值。並沒有歸納出該模型在我國企業價值評估活動中應用的難點,對於有關參數的選取問題沒有提出解決措施,如標的資產的現行價格、期權執行價格、回報率的標准差、累計概率分布等參數根本沒有涉及,只是利用某企業數據進行計算,得出企業價值,對於評估價值的可行性和符合性也沒有進行檢驗。(3)證券市場有效性研究。俞喬(2004)、宋頌興和金偉根(2000)、吳世農(2000)、范龍振、張子剛(2002)。他們運用不同的統計方法,採用不同的樣本階段對我國證券市場是否具有弱式有效進行了統計檢驗,得出不同的結論。俞喬(2004)選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日2000年月12月19日至2004年4月28日的845個交易日為樣本期間,分析了上海證券交易日收盤上證券綜合指數的變動情況,經驗驗證了上海股市非有效性。宋頌興、金偉根(2000)實證檢驗了從1998年年底到2000年上海股市股份的正態分布規律和隨機行走特徵,驗證了上海股市那個階段的弱式有效市場假說。同時指出,股市規模的擴大、政策法律的完善和信息正確快速的傳播,是我國股市發展的趨勢,也是股市有效的基礎。吳世農(2000)在闡述證券市場效率理論和研究方法的基礎上,結合國內外的實證研究結果,對如何認識我國證券市場的效率提出了他的看法:我國股市仍然外於初期發展階段,信息的完整性、分布的均勻性和實效性與發達國家存在較大差距,某段時期股份的隨機遊走特徵尚不能完全確定股市達到弱式有效。范龍振,張子剛(2002)指出利用自相關系數進行檢驗的不合理性,取而代之,他們用DF檢驗,利用2001年7月至10月4個月的每日股票收盤價檢驗了5種上市公司的股票,得出了股票市場弱式有效的結論。沈藝峰、吳世農(2000)還對我國證券市場是否過度反映進行了研究。孫命(2004)從有效資本市場中出現關系於EMH的例子進行分析,提出對策。楊兵等(2002)隨機選取滬、深兩市各25家上市公司的日收盤價的收益率序列呈現顯著的尖峰厚尾及非正態性分布,並呈現出很高的序列相關性。由此得出滬、深兩市還未達到弱式有效的結論。(4)經營業績研究。許彪、梁宇鵬(2000)運用因子分析方法和概率統計分析方法對農業類上市公司五方面的能力指標利用傳統財務指標體系進行了考察,將1996年至1999年四年的36家農業類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分為好、一般、差三類,認為改善整個農業上市公司經營績效和增強企業財務風險抵禦能力的關鍵是調整營運能力和償債能力方面指標;對於經營績效好或較好的農業上市公司,經營績效提升的策略重點應該放在提高營運能力方面;對於經營績效一般的農業上市公司,經營績效提升的策略重點應該放在大幅度提高償債能力方面和營運能力方面;對於綜合績效差的農業上市公司,經營績效的提升應該是全方位的。郝清民等(2003)用因子分析法來評價煤炭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得出不同公司的相對競爭優勢所在,為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做出決策提供了參考。劉秀芹(2004)利用因子分析法分析電子行業上市公司的績效狀況,使投資者清楚地看到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和投資價值,為上市公司決策者提供了重要的決策依據。朱麗莉、王懷明(2004)利用因子分析對農業類上市公司進行評價,提取了反映農業上市公司經營績效的公共因子,根據公共因子的貢獻率及因子值對農業上市公司的經營績效進行綜合分析,得出46家農業上市公司排名,較好地評價了農業上市公司經營績效,為相關的判斷提供了參考。參考文獻:[1]趙國忻:《R&D投資的期權創造和期權享有過程價值研究》,《科學管理》2000年第3期。[2]董直慶、趙振全:《股票價格與價值的測度及特性分析———基於流動性的新解釋》,《
股票投資價值理論文獻綜述周淼(河南省財政科研所河南鄭州450008)摘要:2010年國務院原則同意開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和推出股指期貨品種,這將為證券市場注入新的活力,也是我國資本市場逐步走向成熟的體現。本文回顧有關股票投資價值的研究綜述。關鍵詞:股票投資價值文獻作者簡介:周淼(1979-),女,河南固始人,河南省財政科研所助理研究員一、引言在我國的證券市場中,有股票、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等投資品種。其中,股票作為資本市場的一部分,占據著證券市場的主要地位,股票市場也被形象的稱為「國民經濟的晴雨表」。它是一種有價證券,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的用以證明投資者的股東身份和權益,並據以獲得股息和紅利的憑證。據考證人類最早的股票投資交易活動,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期。股票交易活動採取較為有組織的規范化形式,則可以追溯到中世紀時期。而現代的股票交易活動,則以1792年紐約股票證券交易所成立為標志。世界股票市場經過萌芽、發展,逐漸走向繁榮,股票逐漸被投資者們所熟悉並且受到了廣泛的歡迎。目前,股票市場在全世界的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已經成為金融市場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這些國家和地區金融市場的繁榮和企業競爭力的提升起到了積極和關鍵的推動作用。從1980年撫順紅磚第一次發行股票算起,改革開放以後當代中國的股票市場已經有了近26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一是1980年至1991年的起步和復興階段。從第一張真正意義上的股票問世,截至1990年12月上交所開業之時,上海只有延中實業、愛使電子、真空電子、飛樂股份、豫園商場、申華股份、浙江鳳凰八家公司發行了股票,這就是所謂的上海老八股。深圳證券交易所1991年7月開業時,有5隻股票上市交易,它們分別是深發展、深萬科、深金田、深安達、深原野,後來被稱為深市老五股。二是1992年至1999年的擴容和成長階段。1992年初,鄧小平南巡講話從思想上排除了我國股票市場發展的障礙。股票市場的功能得到越來越多人的認同,大量國企紛紛改制上市,上市公司數量迅速增加,股票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不斷提升,對國民經濟的影響力、輻射力、推動力在不斷加大。三是2000年至今的規范和發展階段。2000年之後的我國股市進入了深入發展,制度不斷完善、規范時期。制度改革,使市場日趨規范化是這一階段的顯著特點。2000年3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及《股票發行上市輔導工作暫行辦法》、《信譽主承銷商考評試行辦法》、2001年10月16日《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輔導工作辦法》、2004年12月7日《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等配套規章,由此拉開了股票發行制度由審批制向核准制的轉變。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證券市場的構成已經比較完備,但各參與主體在制度上仍然存在較大缺陷,成為股票市場進一步發展有待解決的問題。二、股票投資價值理論研究意義(一)有利於股東及潛在的投資者制定正確的投資決策就長期持有而言,股票投資可獲得相當的股利收入,而短線操作也可能給投資者帶來一定的收益,因為從股價的波動可獲得比股利更高的差價收入,因而股票投資已越來越成為一般大眾所樂於選擇的投資工具。我國股市尚處於初創階段,它還有很多不完善,不規范之處,國家為了使其健康、規范地發展而採取一些人為的干預措施是不可避免的,這就使得我國股市在一段時期內受國家政策的影響比較大。但從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的狀況分析,在一個規范完善的證券市場中,投資者據以入市的依據是上市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及發展潛力等。財務狀況與經營業績好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即所謂的績優股倍受投資人的青睞,而績優股也更能經受住股市振盪的考驗。那麼,針對上市公司的業績前景、財務結構、盈利能力等進行的綜合評價研究可為更多的投資者做出正確、合理投資決策,最大限度地規避風險,提高投資報酬率。(二)有利於公司加強內部管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必須公開,使得企業的發展置於社會和廣大股東的關注和監督之下,依據公開的信息進行分析,就可以全面、系統地了解整個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時發現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迅速做出決策,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生產經營管理,同時也可利用分析結果,為未來的經營計劃和經營方針提供決策的依據,不斷增長業績,以期給投資者一個滿意回報。(三)有利於政府及監管部門對其進行評價、指導或監督判斷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投資價值的途徑,是分析評價上市公司的綜合發展力,通過分析評價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一般企業的差別,從而評判上市公司的運營是否優於非上市公司,並從中凸顯股份制改造的作用。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等可根據公司營運情況、經營業績等判斷公司的各項經營是否合法,資金使用是否得當等。(四)有利於促進整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目前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開始重視理性投資,對上市公司的分析已成為證券公司和很多投資者的基礎工作之一。但對上市公司的分析中存在著良莠不分,

7. 請問哪裡可以找到證券違規的案例

最高檢、證監會聯合發布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開以「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犯罪 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發布12起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證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證券違法典型案例。

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證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溫某乙與財務總監劉某勝為達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組織單位工作人員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等方式,虛構2011年至2013年6月間的收回應收款項情況,採用在報告期末(年末、半年末)沖減應收款項,下一會計期期初沖回的方式,虛構了相關財務數據,在向證監會報送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中記載了上述重大虛假內容,騙取了證監會的股票發行核准,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2.57億元。欣某公司上市後,於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間,沿用前述手段繼續偽造財務數據,粉飾公司財務狀況,並分別於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眾披露了虛假和隱瞞重要事實的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半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

二、訴訟過程

遼寧省丹東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向丹東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發現,欣某公司上市公開發行股票之後,在向社會公開披露的三份財務報告中仍包含虛假財務信息,涉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對溫某乙、劉某勝在公司上市後的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進行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以欣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訴。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欣某公司為達到上市發行股票的目的,採取偽造財務數據等手段,在招股說明書中編造重大財務虛假內容並發行股票;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主體,多次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和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告,嚴重損害股東利益。溫某乙、劉某勝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2017年4月20日,遼寧省丹東市人民檢察院以欣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訴。

2019年4月23日,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被告單位欣某公司罰金人民幣832萬元;以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對被告人溫某乙、劉某勝數罪並罰,對溫某乙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劉某勝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中國證監會對欣某公司的欺詐發行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行為進行調查後,於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處罰。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對欣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並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後,主承銷商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涉案投資人的損失得到相應賠償。

三、典型意義

1.依法從嚴懲治資本市場財務造假行為。上市公司在發行、持續信息披露中的財務造假行為,嚴重蛀蝕資本市場的誠信基礎,破壞市場信心,損害投資者利益,必須嚴厲懲治。資本市場財務造假行為主要通過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現出來,損害投資者利益。對於不同階段涉財務造假信息的違規披露行為,刑法規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應刑罰。司法辦案當中要注意區分不同時期信息披露行為觸犯的刑法規范,根據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分別適用不同罪名,數罪並罰;對於審查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和線索,通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查清事實,依法追訴。

2.綜合發揮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職能作用。財務造假和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可能同時違反行政監管法律規范和刑法規范,觸發行政處罰程序和刑事追訴程序。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根據執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時追究相關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後,認為相關人員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有效銜接,防止以罰代刑,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影響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欺詐發行、違規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條件的,還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強制退市。

3.注重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2020年3月實施的新修訂證券法進一步完善了投資者保護制度,先行賠付、證券代表人訴訟等規定為更好地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本案辦理過程中,主承銷商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投資人的損失得到相應賠償,維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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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某通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盧某旺等人欺詐發行債券、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一、基本案情

盧某旺、盧某煊、盧某光分別系中某通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和原財務總監;楊某傑、陳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別系利某會計師事務所某分所副所長、項目經理、主任會計師授權簽字人和部門經理;邊某系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證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資總部業務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動資金不足,盧某旺為發行私募債券融資,經與盧某煊、盧某光合謀,虛增公司營業收入5.13億余元、虛增利潤總額1.31億余元、虛增資本公積金6555萬余元、虛構某銀行授信額度500萬元、隱瞞外債2025萬余元。利某會計師事務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審計項目後,未按審計准則要求對中某通公司賬外收入和股東捐贈情況進行審計,在審計報告中虛增了上述營業收入、凈利潤和資本公積金。其中,楊某傑在出具重大失實報告中實施了組織、管理等行為;陳某明實施了現場審計和初稿起草行為;王某宇作為利某會計師事務所授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在未按審計准則對中某通審計報告進行審核的情況下,草率簽發審計報告;徐某作為注冊會計師,在未實際參與中某通項目現場審計的情況下,應楊某傑要求在審計報告上署名。承銷券商某證券公司以此為基礎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開發行2014年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經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中某通公司於2014年5月至7月間非公開發行兩年期私募債券共計1億元,被相關投資人認購。其中,兩位投資人在邊某的介紹下分別認購該私募債券,邊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給予的賄賂款150萬元。2016年該私募債券到期後,中某通公司無力償付債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

二、訴訟過程

上海市公安局以邊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楊某傑、陳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中某通公司、盧某旺、盧某煊、盧某光涉嫌欺詐發行債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和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邊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提起公訴。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分別以楊某傑、陳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中某通公司、盧某旺、盧某煊、盧某光涉嫌欺詐發行債券罪提起公訴。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邊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沒收違法所得。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一審判決,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被告人楊某傑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陳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分別判處罰金5萬元至10萬元不等;以欺詐發行債券罪,判處被告單位中某通公司罰金人民幣300萬元,被告人盧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盧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盧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一審宣判後,陳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結合本案以及其他同類案件的辦理,向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出了加強會計師行業監管的檢察建議書。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收到檢察建議書後,積極採取措施增強中介機構職責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冊會計師專業標准體系,加強法律知識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研究完善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相關准則,更好地發揮行業自律監管作用。

三、典型意義

1.堅持保護資本市場創新發展和懲治證券違法犯罪並重,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為規范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拓寬中小微型企業融資渠道,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於2011年開展了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在總結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證監會於2015年發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全面建立了非公開發行債券制度。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有益創新,但一些中小企業的欺詐發行行為,嚴重損害了私募債券市場信心,侵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對於私募債券、新三板、科創板等資本市場中的創新活動,檢察機關應當堅持保護創新和懲治犯罪並重,堅定地維護資本市場正常運行秩序,依法懲治財務造假、信息披露違法等嚴重破壞資本市場秩序的犯罪,為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2.嚴厲懲治中介機構參與財務造假,促進落實「看門人」責任。資本市場中的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是信息披露、投資人保護相關制度得以有效實施的「看門人」,中介機構不依法依規履職將嚴重影響資本市場的健康運行。在懲治市場主體財務造假行為的同時,應當主動開展「一案雙查」,同步審查相關中介機構是否存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以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違法犯罪行為,並依法追究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和中介機構依法依規履職。

3.注重結合辦案提出檢察建議,促進資本市場制度機制不斷健全。對於辦案當中發現的相關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職業操守、職業規范,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缺失問題,檢察機關應當深入分析原因,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改進工作、完善監管的檢察建議,促進社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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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間,唐某博夥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數十個他人證券賬戶,不以成交為目的,採取頻繁申報後撤單或者大額申報後撤單的方式,誘導其他證券投資者進行與虛假申報方向相同的交易,從而影響三隻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隨後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獲利,違法所得金額共計2581萬余元。其中:

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夥同唐某子、唐某琦,採用上述手法操縱「華資實業」股票,違法所得金額425.77萬余元。其間,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報買入量分別占當日該股票總申報買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報買入金額分別為9000萬余元、3.5億余元、2.5億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夥同唐某子、唐某琦採用上述手法操縱「京投銀泰」股票,違法所得金額1369.14萬余元。其間,5月3日、4日撤回申報買入量分別占當日該股票總申報買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報買入金額分別為4億余元、4.5億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夥同唐某琦採用上述手法操縱「銀基發展」股票,違法所得金額786.29萬余元。其間,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報賣出量占當日該股票總申報賣出量的52.33%,撤回申報賣出金額1.1億余元。

二、訴訟過程

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別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對基本犯罪事實如實供述,主動繳納全部違法所得並預繳罰金。唐某博還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訴。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對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訴。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綜合全案事實、情節,對唐某博、唐某子減輕處罰,對唐某琦從輕處罰,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450萬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操縱證券市場違法所得2581萬余元予以追繳。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1.嚴厲懲治各類操縱型證券犯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違法干預證券市場供求關系,破壞自由、公平的證券價格形成機制,損害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危害證券市場健康發展。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操縱市場行為的專業性和隱蔽性明顯增強,操縱手段花樣翻新。新修訂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交易操縱」「重大事件操縱」「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跨期、現貨市場操縱」等常見操縱手段,並降低了定罪標准,全面加大了懲治力度。司法機關要准確認識操縱型證券犯罪方法手段的變化,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各類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危害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予以嚴肅追究。

2.准確把握虛假申報操縱犯罪和正常報撤單的界限。虛假申報操縱是當前短線操縱的常見手段,操縱者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後撤單或者大額申報後撤單,誤導其他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並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司法辦案當中要准確區分虛假申報操縱行為和合法的報撤單交易行為,著重審查判斷行為人的申報目的、是否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並結合實際控制賬戶相關交易數據,細致分析行為人申報、撤單和反向申報行為之間的關聯性、撤單所佔比例、反向交易數量、獲利情況等,綜合判斷行為性質。

3.有針對性地提出量刑建議,不讓貪利型犯罪獲得經濟上的利益。操縱證券市場的犯罪目的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懲治操縱證券市場犯罪,要注意發揮各類刑罰方法的功能作用,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要注重剝奪自由刑與財產處罰刑、追繳違法所得並用,不讓犯罪者在經濟上得到好處,增強刑事追究的懲罰力度和震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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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間,某基金公司總經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薦華某公司的超聲波制漿技術,並具體參與了青某公司收購該超聲波制漿技術及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全過程。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參與了項目的考察洽談活動,並於同月28日與青某公司、華某公司簽訂了《三方合作框架協議書》,約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華某公司的合作內容。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籌劃重大事項。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發布簽訂收購超聲波制漿專利技術框架協議的公告。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復牌並公告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中國證監會依法認定,上述公告內容系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被告人王某分別與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陳某、戰友王某儀聯絡、接觸。上述人員及王某儀的妻子王某紅在青某公司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大量買入該公司股票共計1019萬余股,成交金額2936萬余元,並分別於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項停牌前、發布收購超聲波制漿技術及非公開發行股票信息公告復牌後將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賣出,非法獲利共計1229萬余元。

二、訴訟過程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陳某、王某儀、王某紅等5人涉嫌內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在檢察機關審查過程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陳某不供認犯罪事實,王某儀、王某紅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泉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全案證據進行了細致審查分析,認為現有證據能夠證明王某玉、尚某、陳某、王某儀在涉案股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均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聯絡、接觸,並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交易行為具有明顯異常性,且無法作出合理解釋,足以認定王某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構成內幕交易罪。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檢察院分別以王某儀、王某紅涉嫌內幕交易罪,尚某、陳某涉嫌內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內幕交易罪提起公訴。

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一審判決,以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35萬元;以內幕交易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陳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儀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紅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不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其中,對犯罪情節較輕、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贓、具有悔罪表現的王某儀、王某紅依法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一審宣判後,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陳某提出上訴。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1.依法懲治內幕交易違法犯罪,促使內幕信息知情人嚴格依法履職。證券期貨從業人員及上市公司高管、員工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嚴格依照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可能影響市場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義務,不得主動、被動向第三人透露相關內幕信息,不得直接或變相利用掌握的相關內幕信息謀取利益,自覺維護證券從業市場生態。

2.准確把握內幕交易犯罪的證據特點和證據運用規則,全面准確認定案件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認犯罪事實,依靠間接證據同樣可以證明犯罪事實。在指控證明過程中,要根據內幕交易行為的特徵,圍繞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與內幕交易行為人之間的密切關系、聯絡行為,相關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敏感期的時間吻合程度、交易背離程度、利益關聯程度等證明要求,有針對性地引導偵查取證,全面收集交易數據、行程軌跡、通訊記錄、資金往來、社會關系等相關證據,按照證據特點和證據運用規則,對各類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構建證明體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實,其他在案證據能夠形成證明鏈條,排除其他可能性,證明結論唯一的,可以認定犯罪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當寬則寬、該嚴則嚴。在辦理共同犯罪案件時,對於主動認罪悔罪、退贓退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從寬處理;對於拒不供認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檢察機關在辦案當中要注重做好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釋法說理工作,通過講法律、講政策、講危害、講後果,促使其認識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動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盡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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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夫於2007年開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後擔任交易員、副總監,負責分發、執行基金經理的指令,下單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職務許可權。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經理指令下單交易股票後,使用其父胡某勛、岳父耿某剛證券賬戶或者指使胡某勛使用其本人證券賬戶,同期交易買入與本公司相同的股票,買入成交金額共計11.1億余元、賣出金額共計人民幣12.1億余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4186.07萬元。

二、訴訟過程

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訴。

被告人胡某夫辯稱,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缺乏違法性認識,部分買入與基金經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為屬於「交易巧合」。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胡某夫身為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後,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員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賬戶或明示其父胡某勛操作,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且犯罪行為持續時間長,交易數額和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屬於情節特別嚴重。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訴。

經釋法說理,胡某夫家屬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代為退繳違法所得800萬元,胡某夫在庭審時當庭表示認罪,有一定悔罪表現。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0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1.充分認識「老鼠倉」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危害,依法嚴肅查處犯罪。基金公司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違背了基金從業人員對基金公司的忠實義務,破壞了證券市場公平交易秩序,損害基金管理人的聲譽和投資者對有關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賴和信心,也同時危害了有關基金的長期運作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從業人員知悉未公開信息後,不論是在基金公司下單前交易,還是在基金公司下單同期交易,都屬於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司法機關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退贓退賠表現等因素綜合評價其刑事責任。基金公司從業人員應當從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訓,杜絕僥幸心理,強化守法意識,嚴格依法履職,共同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2.重視客觀性證據的證明作用,以證據證明反駁不合理辯解。隨著證券市場監管力度加大,證券市場犯罪活動日趨隱蔽,犯罪手段狡猾多變,案發後規避責任、企圖以拒不供認犯罪事實逃避懲罰的現象日趨增多。檢察機關辦理證券期貨犯罪案件,應當加強與證券監管機構和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加強對客觀證據的收集固定和審查運用,依靠嚴謹的證據體系和科學的證明方法,准確認定案件事實,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僥幸心理,使其受到應有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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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某公司)董事長滕某雄未經過股東大會授權,明知未經股東大會同意無法履行協議條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簽訂了以自有資金2.25億元認購某銀行定增股的認購協議,同時授意時任董事會秘書林某山發布公告。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該協議不可能履行的情況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發布該虛假消息。隨後,在原定股東大會召開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發布「中止投資某銀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認購公告發布後的首個交易日至放棄認購公告發布前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海某公司股價(收盤價)由18.91元上漲至30.52元,盤中最高價32.05元。按收盤價計算,上漲幅度61.40%,同期深綜指上漲幅度20.68%,正偏離40.71%。從成交量看,上述認購公告發布前10個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級市場累計成交4020萬余股,日均成交402萬余股;認購公告發布後的首個交易日至放棄認購公告發布前的最後一個個交易日的10個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級市場累計成交8220萬余股,日均成交量822萬余股;放棄公告發布後10個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級市場累計成交6221萬余股,日均成交622萬余股。虛假信息的傳播,導致海某公司股票價格異常波動,交易量異常放大,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

二、訴訟過程

上海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