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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回收股東股票

發布時間: 2023-06-14 22:11:08

㈠ 股票回購怎麼操作

股票市場持續震盪的時候,股票回購是上市公司重要的護盤手段之一,可以調整股票供應量,實現股價的價值回歸,避免股票價格的大起大落。那麼股票回購怎麼操作呢?
什麼叫回購股票?
一、股票回購怎麼操作?
1、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
按照股票回購的地點不同,可分為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兩種。
場內公開收購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於任何潛在的投資者,委託在證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證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當前市場價格回購。在國外較為成熟的股票市場上,這一種方式較為流行。據不完全統計,整個80年代,美國公司採用這一種方式回購的股票總金額為2300億美元左右,占整個回購金額的85%以上。雖然這一種方式的透明度比較高,但很難防止價格操縱和內幕交易,因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實施場內回購的時間、價格和數量等均有嚴格的監管規則。
場外協議收購是指股票發行公司與某一類(如國家股)或某幾類(如法人股、B股)投資者直接見面,通過在店頭市場協商來回購股票的一種方式。協商的內容包括價格和數量的確定,以及執行時間等。很顯然,這一種方式的缺陷就在於透明度比較低,有違於股市「三公」原則。
2、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按照籌資方式,可分為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舉債回購 是指企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辦法來回購本公司股票。如果企業認為其股東權益所佔的比例過大,資本結構不合理,就可能對外舉債,並用舉債獲得的資金進行股票回購,以實現企業資本結構的合理化。有時候還是一種防禦其他公司的敵意兼並與收購的保護措施。
現金回購是指企業利用剩餘資金來回購本公司的股票。這種情況可以實現分配企業的超額現金,起到替代現金股利的目的。
混合回購是指企業動用剩餘資金,及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來回購本公司股票。
3、出售資產回購或利用債券和優先股交換
按照資產置換范圍,劃分為出售資產回購股票、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債務股權置換。
出售資產回購股票是指公司通過出售資產籌集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
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是指公司使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換回(回購)本公司股票。
債務股權置換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場價值的債券換回本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 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現金和票面價值35美元的債券交換其發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負債比例。
4、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按照回購價格的確定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固定價格要約回購是指企業在特定時間發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當前市場價格的價格水平,回購既定數量股票的要約。為了在短時間內回購數量相對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價格回購要約。它的優點是賦予
所有股東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機會,而且通常情況下公司享有在回購數量不足時取消回購計劃或延長要約有效期的權力。與公開收購相比,固定價格要約回購通常被認為是更積極的信號,其原因可能是要約價格存在高出市場當前價格的溢價。但是,溢價的存在也使得固定價格回購要約的執行成本較高。
荷蘭式拍賣回購首次出現於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購。此種方式的股票回購在回購價格確定方面給予公司更大的靈活性。在荷蘭式拍賣的股票回購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購價格的范圍(通常較寬)和計劃回購的股票數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後股東進行投標,說明願意以某一特定價格水平(股東在公司指定的回購價格範圍內任選)出售股票的數量;公司匯總所有股東提交的價格和數量,確定此次股票回購的「價格——數量曲線」,並根據實際回購數量確定最終的回購價格。
5、可轉讓出售權回購方式
所謂可轉讓出售權,是實施股票回購的公司賦予股東在一定期限內以特定價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權利。之所以稱為「可轉讓」是因為此權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離,而且分離後可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執行股票回購的公司向其股東發行可轉讓出售權,那些不願意出售股票的股東可以單獨出售該權利,從而滿足了各類股東的需求。此外,因為可轉讓出售權的發行數量限制了股東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數量,所以這種方式還可以避免股東過度接受回購要約的情況。

㈡ 公司回購股東股份該怎麼記賬

1、以面值回收:

按實際支付的價款:

借:庫存股

貸:銀行存款

轉銷股本:

借:股本

貸:庫存股

2、回收價低於股本:

按實際支付的價款:

借:庫存股

貸:銀行存款

轉銷股本:

借:股本

貸:庫存股

貸:資本公積

3、回收價高於股本:

按實際支付的價款:

借:庫存股

貸:銀行存款

轉銷股本:

借:股本

借:資本公積

借:留存收益

貸:庫存股

(2)怎麼回收股東股票擴展閱讀:

庫存股的主要賬務處理:

①企業為減少注冊資本而收購該公司股份的,

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②企業為獎勵該公司職工而收購該公司股份的

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做備查登記。

③企業將收購的股份獎勵給該公司職工屬於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如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

按根據職工獲取獎勵股份的實際情況確定的金額,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按獎勵庫存股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

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而要求企業收購該公司股份的,

企業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⑤轉讓庫存股

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按轉讓庫存股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為借方差額的,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

股本溢價不足沖減的,應借記「盈餘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⑥注銷庫存股

應按股票面值和注銷股數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借記「股本」科目,

按注銷庫存股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按其差額,同⑤轉讓庫存股。

㈢ 如何收購股東股份

收購股東股份的流程是:
1、收購方與股東就股權價款、支付方式等事項達成一致;
2、訂立書面收購協議;
3、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4、辦理股權轉移手續;
5、公司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㈣ 公司如何收購股東股份

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並與股東達成收購協議,來收購股東的股份。但收購股份必須具有公司減資、用於員工持股計劃、用於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等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㈤ 如何收購股東股份

(一)收購雙方進行洽談,達成初步收購意向。此階段主要是收購方與目標公司及股東進行接觸。 (二)收購方自行或委託律師、會計師開展盡職調查。 (三)正式談判,簽訂收購協議或 股權轉讓協議 (四)收購雙方的內部審批 1、收購方是公司法人的,應提交股東會審議表決;收購方是自然人的,無須審議表決。 2、被收購方是公司法人的,應提交股東會審議表決;被收購方是自然人的,無須審議表決。 3、無論被收購方是公司法人還是自然人,均須經過目標公司股東會審議表決,並充分保障其他股東的 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第71條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五)股權交割及變更登記 1、辦理資產、經營管理權轉移手續。 2、辦理工商、稅務變更登記手續。 3、辦理相關的報批手續(若有)。

㈥ 大股東收購小股東股權的程序

法律分析:股權收購的流程首先是簽署收購意向書,確定收購的一個對象,然後要有收購方,來做出收購的決議,然後要召開公司的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最後就簽訂一個收購協議,對收購問題進行協商一致,並且簽署收購合同。簽署了收購合同之後需要去辦理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