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創業板股票怎麼交易 創業板有哪些交易規則
第一章總則1.1為規范創業板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法》、《國務院關於設立創業板市場的決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1.2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創業板上市證券(以下簡稱"證券")的交易,適用本規則。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創業板上市債券和債券回購的交易規則,本所另行規定。1.3創業板市場交易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1.4創業板市場採用無紙化的電腦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第二章交易市場第一節交易場所2.1.1創業板交易場所,由交易主機、交易席位及相關的通信系統組成。2.1.2交易主機接受申報指令進行撮合,並將成交結果發送給會員。第二節交易席位2.2.1交易席位以下簡稱"席位"是會員在本所進行證券交易的通道。2.2.2席位的交易品種和買賣許可權由本所規定。2.2.3每個席位應當具備至少一種通信備份手段,以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2.2.4會員在本所席位開通手續後,方能進行證券交易。2.2.5經本所同意,席位可以在會員之間轉讓。未經本所許可,禁止會員將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2.2.6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設置創業板專用席位。專用席位只能由持有人自用,不得用於代理其他投資者買賣證券。專用席位持有人應當遵守本規則關於會員的規定。第三節交易品種2.3.1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證券品種包括:(一)股票;(二)投資基金(三)債券(含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政府債券等);(四)債券回購;(五)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可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種。第四節交易時間2.4.1創業板市場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每交易日上午900至925為集合競價時間;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為連續競價時間。遇國家法定假日及本所公告的休市時間,創業板市場休市。本所認為必要時,經證監會批准,可以變更創業板市場交易時間。2.4.2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第五節交易主體2.5.1開立《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帳戶》的自然人、法人及證券投資基金,可以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2.5.2會員應當根據證監會批準的經營范圍,在創業板市場從事證券代理買賣業務或證券自營買賣業務。2.5.3投資者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應當委託會員代理。2.5.4本所可以依法限制投資者的證券交易及其范圍。第三章證券買賣第一節交易單位、報價單位3.1.1創業板股票的交易單位為"股",投資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申報買入證券,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不足100股(份)的證券,可以一次性申報賣出。3.1.2證券的報價單位為"每股(份)價格"。"每股(份)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1元。第二節價格漲跌幅限制3.2.1本所對證券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漲跌幅的價格計算公式為:漲跌幅限制價格=1±漲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至人民幣0.01元。3.2.2證券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3.2.3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創業板全部、某類或某隻證券的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第三節委託3.3.1會員代理投資者買賣證券,必須與投資者簽訂證券買賣代理協議。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一會員與投資者遵守本所業務規則的承諾;二會員應當在協議中向投資者提示證券買賣的各類風險,包括不同委託買賣方式的風險;三投資者表明會員已向其說明證券買賣的各類風險;四會員代理業務的范圍和許可權;五投資者開戶所需證件及其有效性的確認方式和程序;六委託、交割的方式、時間、內容和要求;七投資者保證金及證券管理的有關事項;八交易費用及其他收費說明;九會員對投資者委託事項的保密責任;十投資者應當履行的交收責任;十一違約責任及免責條款;十二爭議解決法。3.3.2投資者買賣證券,可以採取櫃台委託方式,也可以採取電話委託、互聯網上委託等自助委託方式。3.3.3本所認為必要時,經證監會批准,可以實行其他交易方式。3.3.4櫃台委託應當填寫委託單。3.3.5提供自助委託的,會員應當與投資者簽訂自助委託協議。3.3.6會員可以接受投資者的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在經紀業務中不得接受全權委託。限價委託是指投資者限定價格,要求會員以限價或低於限價買入證券、以限價或高於限價賣出證券的委託。市價委託是指投資者不限定價格,要求會員以市場價格買賣證券的委託。3.3.7投資者委託會員買賣證券,應當逐筆說明下列內容:一投資者證券帳戶號碼;二委託買賣證券的編碼和簡稱;三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四買賣方向;五委託數量;六委託價格(市價委託除外);七本所及會員要求說明的其他內容。3.3.8會員接受投資者委託或者自營,當日買入的證券,不得在當日再行賣出。3.3.9投資者委託賣出的證券必須是其證券帳戶上實有的證券。會員不得為投資者融券交易。3.3.10投資者委託買入證券必須以其資金帳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會員不得為投資者融資交易。3.3.11會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私自買賣或者假借投資者名義買賣投資者帳戶上的證券,或者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投資者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3.3.12會員對委託記錄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3.3.13會員對投資者資金和證券的變動應當有詳實的記錄和憑證,按戶分帳管理,不得挪用。3.3.14對已撤銷或失效的委託,會員確認後應當及時向投資者返還資金或證券第四節申報3.4.1本所只接受會員的限價申報。3.4.2會員應當按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順序向本所申報。3.4.3申報指令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席位號、合同序號、申報類別、投資者證券帳戶號碼、證券編碼、申報價格、數量、買賣方向等,並按本所規定的格式傳送。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對申報內容進行調整。3.4.4每筆申報的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份)。3.4.5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本所按自動撤銷處理。3.4.6申報當日有效。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的,未成交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3.4.7沒有成交的申報或沒有全部成交的申報的未成交部分,可以一次性撤銷。第五節競價與成交3.5.1集中交易採用電腦自動競價,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成交時價格優先的原則是指:較高價格買進的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進的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的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的申報。成交時時間優先的原則是指:同一方向申報價格相同,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本所電腦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3.5.2競價分為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所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連續競價是指:對所接受的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3.5.3證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150元,連續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5元。證券在非上市首日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漲跌幅限制的價格範圍。3.5.4超過有效競價范圍的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參加買賣競價。3.5.5集合競價確定成交價格的規則依次是:一在有效競價范圍內能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位;二如果有兩個以上價位滿足前項條件,則選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價位:1高於該價位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位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2與該價位相同的一方買方或賣方的申報全部成交。三如果有兩個以上價位滿足前項條件,則選取距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最近的價位。集合競價所有成交以同一價格成交。3.5.6證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按下列法調整有效競價范圍:(一)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高叫買價高於發行價的,以最高叫買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二)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低叫賣價低於發行價的,以最低叫賣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3.5.7集合競價沒有成交或沒有全部成交的申報,自動進入連續競價。3.5.8連續競價期間,按以下規則確定成交價格:(一)買入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二)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3.5.9本所通過通信系統將成交回報即時發送至各會員,但成交結果以本所結算數據為准。3.5.10本所成交回報信息包括以下內容:席位代號、合同序號、投資者證券帳戶號碼、證券編碼、成交數量、成交價格、買賣方向及成交時間等。以上內容,本所可視需要增減。3.5.11按照本規則進行的證券交易,經交易主機確認,買賣即告成立,其交易結果不得改變。3.5.12會員應當在成交後的第一個交易日開市前為投資者完成結算交收手續,並在營業時間內為投資者提供查詢服務。3.5.13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經證監會批准,本所有權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3.5.14本所認為必要時,有權調整某隻或某類證券的競價方式。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項第一節開盤與收盤4.1.1每個交易日開市後,每隻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為該證券的開盤價。4.1.2每個交易日閉市前,每隻證券當日有成交的最後一分鍾內所有成交價格以成交量加權的平均價為該證券的收盤價。當日無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該交易日的收盤價。第二節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4.2.1證券上市,本所對其實施掛牌,上市首日證券行情顯示的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其發行價。4.2.2證券上市期屆滿,或者本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證監會的決定暫停或終止某隻證券上市,本所對該證券實施摘牌。4.2.3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對上市證券實施停牌或復牌。4.2.4證券停牌時,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摘牌後,本所發布的行情中不包括該證券的信息。4.2.5停牌證券在當日復牌的,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或撤銷申報;該證券復牌時,本所對復牌前接收的所有申報進行集合競價。4.2.6證券掛牌、摘牌、停牌、復牌,本所予以公告。第三節除權除息4.3.1上市證券發生權益分派、配股等情況,本所根據證券發行人的申請在股權登記日的次一交易日對該證券作除權除息處理。4.3.2除權息參考價計算公式為:除權息參考價=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現金紅利×除權前總股本+認購價格×新增股本÷除權後總股本。證券發行人認為調整前款計算公式有利於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本所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本所採納的,證券發行人應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並說明理由。4.3.3本所在除權息日開市前將該證券的"前一交易日收盤價"修改為該證券的除權息參考價。第四節大宗交易4.4.1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開設創業板大宗交易。創業板大宗交易的交易規則本所另行規定。第五章交易信息第一節交易信息管理權5.1.1創業板市場產生的證券交易信息,由本所統一管理和發布。未經本所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和傳播。5.1.2即時行情信息發布後超過15分鍾的,本所視為公共信息。第二節行情揭示5.2.1本所每交易日發布創業板即時行情。創業板即時行情發布內容為: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最近成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即時最高買入申報價、即時最低賣出申報價、圍繞最近一次成交價上下三個申報價位的所有買賣量等。5.2.2會員應當在營業場所獨立揭示創業板行情。5.2.3每交易日上午開盤集合競價期間,自確定開盤價前十分鍾起,每分鍾揭示一次可能開盤價。可能開盤價是指對截止揭示時所有申報按照集合競價規則形成的價格。5.2.4證券交易即時行情通過通信系統傳送至各會員,會員必須在營業場所單獨揭示。5.2.5本所根據市場需要,可調整證券即時行情發布的方式和內容。5.2.6本所編制反映市場成交情況的各類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三節股價指數5.3.1本所編制創業板指數以反映創業板股票總體價格或某類證券價格變動和走勢,隨即時行情一起發布。5.3.2指數採用"派氏加權法"計算,具體公式為:當日即時指數=前一交易日收盤指數×當日即時指數證券總市值/經調整前一交易日指數證券收市總市值5.3.3本所根據市場情況,可對創業板指數設置和編制方法進行調整。第四節公開信息制度5.4.1本所對創業板股票交易實行公開信息制度,即對每日漲跌幅比例超過10%的前5隻證券,公布其成交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成交金額;如果漲幅(或跌幅)出現相同,則依次按成交量和成交金額選取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專用席位除外。第六章交易異常情況6.1發生下列交易異常情況之一,導致創業板市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的,本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或停牌: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故;三技術故障;四非本所所能控制的其他異常情況。6.2出現無法進行買賣申報的交易席位數量超過本所已開通席位總數的10%以上,或者中斷行情傳輸的用戶數量超過本所行情用戶總數的10%以上的交易異常情況的,本所實行臨時停市。6.3本所認為可能發生第6.1條、第6.2條規定的交易異常情況,並嚴重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可以決定臨時停市或停牌。6.4創業板指數在交易日上午10:45、下午2:15之前較前一交易日收盤指數下跌幅度達到10%,創業板臨時停市30分鍾。前款臨時停市措施一個交易日內只執行一次。6.5創業板指數較前一交易日收盤指數下跌幅度達到15%,創業板當日停市。6.6本所對因交易異常情況導致的創業板停市或停牌予以公告,並及時報告證監會。6.7當日停市或停牌原因消除後,本所可以決定恢復交易。除本所認定的特殊情況之外,恢復交易前交易主機已經接收的申報有效,本所在恢復交易時進行集合競價。6.8因交易異常情況及本所採取的應對措施造成的損失,本所不承擔責任。第七章交易糾紛7.1會員之間、會員與投資者之間發生交易糾紛,相關會員應當記錄有關情況,以備本所查閱。交易糾紛影響正常交易的,會員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7.2會員之間、會員與投資者之間發生交易糾紛,本所可以按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數據。第八章交易費用8.1會員代理投資者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規定向投資者收取傭金。8.2投資者委託會員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與會員的約定交納傭金。8.3會員自營或代理投資者買賣創業板上市證券,應當按規定向本所交納交易經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第九章罰則9.1會員違反本規則的,本所可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一罰款;二會員范圍內通報批評;三在證監會指定報刊公開批評;四警告;五限制交易;六暫停證券自營業務或證券代理買賣業務;七取消會籍。9.2會員對第9.1條(四)、(五)、(六)、(七)項處罰有異議的,可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本所理事會申請復議;復議期間該處罰繼續執行。第十章附則10.1釋義:一創業板,是指本所設立的創業板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二上市,是指證券在創業板市場掛牌交易。三《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帳戶》,是指投資者在本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A股證券帳戶卡。四委託,是指投資者向會員進行具體授權買賣證券的行為。五申報,是指會員向本所電腦交易主機發送證券買賣指令的行為。(六)停市,是指創業板市場所有證券暫停交易。10.2本規則第5.2.3條、第6.4條、第6.5條規定待本所完成有關技術准備工作後實施,實施時間本所另行通知。10.3本規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10.4本規則由本所負責解釋。10.5本規則自2000年月日起施行。
❷ 年報,中報,季報的法定披露時間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2)股票信息公開制度擴展閱讀: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中期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
(四)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五)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六)財務會計報告;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季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准確、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並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第二十六條 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露,或者出現業績傳聞且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
第二十七條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准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作出專項說明。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准審計意見,證券交易所認為涉嫌違法的,應當提請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中國證監會應當立即立案稽查,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股票上市規則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的格式及編制規則,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❸ 比較股票發行的注冊制和核准制,並簡要闡述我國歷年來股票發行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概念
注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和資料公開, 製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 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一種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 如果公開方式適當, 證券管理機構不得以發行證券價格或其他條件非公平, 或發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盡合理等理由而拒絕注冊。注冊制主張事後控制。注冊制的核心是只要證券發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遺漏 , 即使該證券沒有任何投資價值,證券主管機關也無權干涉,因為自願上當被認為是投資者不可剝奪的權利。
核准制即所謂的實質管理原則,以歐洲各國的公司法為代表。依照證券發行核准制的要求,證券的發行不僅要以真實狀況的充分公開為條件,而且必須符合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若干適於發行的實質條件。符合條件的發行公司,經證券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取得發行資格,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這一制度的目的在於禁止質量差的證券公開發行。
二、評價
1、注冊制更利於市場三大功能發揮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後目標,均在於更好地發揮資本市場價格發現、融資、資源配置等三大基礎功能,對定價、交易干預過多,不利於價格發現功能的實現;發行節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於融資功能的實現;上市門檻過高,審核過嚴,則不利於資源配置功能的實現.
注冊制與核准制相比,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
注冊制最大的好處在於把發行風險交給了主承銷商,把合規要求的實現交給了中介機構,把信披真實性的實現交給了發行人
2、發行注冊制也並非來者不拒。
美國證監會接到發行人申請後,會就其提交的材料提出反饋意見,中介機構和發行人則需進行有針對性的答復,一般意見反饋和答復少則三四次,多則七八次,直至證監會不再有其他問題才會准予注冊。從時間上看,美國證監會的審核最快2個月,一般3到6個月時間方能完成,交易所審核僅需1到1個半月,時間包含在證監會審查期內。
倫敦UKLA審核發行人材料時,也需經過一讀、二讀、三讀的意見反饋和回復,之後需有一定等級、兩個以上審核委員簽字後才能獲得發行批文。發行審核環節通常也需時3到6個月。「如果三讀之後還有問題,將繼續進行多輪意見反饋,如果發行人一直無法完成反饋回復,發審環節就會被無限期拖延下去。」
3、核准制不等於非市場化
注冊制與核准制並非僅由市場成熟程度決定,而是具有一定的歷史背景和現實原因,是監管理念、市場分布、控制層次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把核准制和非市場化直接畫等號並不科學。 無論是注冊制還是核准制,是否市場化的標准在於市場買賣雙方是否能夠實現真實意願的表達。
三、核准制和注冊制的比較
1、發行指標和額度
無
無
2、發行上市標准
有
有
3、主要推薦人
中介機構
中介機構
4、對發行做出實質判斷的主體
中介機構、證監會
中介機構
5、發行監管性制度
中介機構和證監會分擔實質性審核職責
證監會形式審核,中介機構實質性審核
6、市場化程度
逐步市場化
完全市場化
7、發行效率:後者更高
8、制度背景:後者實現的國家一般市場化程度高,金融市場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監管主體嚴格有效、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更自律,投資者素質更高。
四、我國股票發行制度改革實踐
1988年以來,我國在證券發行審核方面,是地方法規分別規定證券發行審核辦法。
1992年,中國證監會成立,開始實行全國范圍的證券發行規模控制與實質審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國家下達發行規模,並將發行指標分配給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業的主管部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在自己的管轄區內,或者行業內,對申請上市的企業進行篩選,經過實質審查合格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在執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盡量將有限的股票發行規模,分配給更多的企業,造成了發行公司規模小,公司質量差的情況。於是,1996年以後,開始實行」總量控制,集中掌握,限報數家」的辦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根據中國證監會事先下達的發行指標,審定申請上市的企業,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中國證監會對上報的企業的預選資料審核,合格以後,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根據分配的發行指標,下達發行額度。審查不合格的,不能下達發行額度。企業得到發行額度以後,將正式材料上報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最後審定是否批准企業發行證券。這是計劃經濟。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國《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或審批,未經依法核准或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
《證券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有關文件。」
《證券法》第11條第2款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的有關文件。」
總之,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視證券的種類不同而不同:
1、對股票發行採取核准制。
2、對債券發行採取審批制。
目前,我國的證券發行工作,從額度制和嚴格審批制向國際上普遍實行的核准制過度。
1999年9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與2000年3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先後實施,我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市場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礎之上,股票發行價格也採取了市場定價方法,中國證監會不再對股票發行市盈率進行限制。
❹ 上市公司信息公開的重要性
上市公司信息公開的重要性
上市公司信息公開,是指上市公司在其股票上市交易期間,將其經營狀況及其他可能影響其股票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按照法定方式予以持續公開。真實、准確、完整的信息披露是證券市場生存和發展之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構建證券價格公平交易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投資者進行證券價格判斷的重要依據,是證券市場規范化的基礎,也是上市公司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一、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續公開,是證券市場生存和發展的根本。
眾所周知,透明度是 資本市場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石,沒有透明度就沒有資本市場。證券市場作為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離不開透明度。在證券市場上,保持透明度的關鍵就是信息。信息是投資者鑒別公司質量、進行投資決策的基礎。作為上市公司,如果在其股票上市交易期間,不能做到將其經營狀況及其他可能影響其股票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按照法定方式予以持續公開,那麼投資者就不能據此正確判斷該上市公司股票的價格信息,也就不可能據此作出正確的投資決策,其結果只能是使投資者利益屢屢受損,最終將必然導致上市公司失去投資者。而上市公司一旦失去了投資者的支持,其存在也就顯得毫無意義。因此,投資者是上市公司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和土壤,沒有投資者就沒有上市公司。中外為數不少的上市公司因信息造假而給社會給投資者造成的不可挽回損失的慘痛教訓,無不有力地證明了這一點。如美國的安然、施樂、世界通信、默克制葯等國際性的大型上市公司的會計造假案,中國的銀廣夏、東方電子等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案等,這些上市公司的共同特點就是與中介機構串通,通過各種財務手段隱瞞虧損事實,虛構上市公司利潤,誇大業績,操縱股價,使不明真相的投資者高價買進他們的股票,而上市公司卻通過各種途徑從中獲取高額利潤。假的終究是假的,紙里是包不住火的。事發後,這些公司的股價一泄千里,投資者損失巨大,證券市場大幅震盪,其負面影響不可估量。這些案件的教訓是非常深刻的。它不僅僅是使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更重要的是嚴重打擊了投資者的投資信心,動搖了他們投資證券市場的信念。由小及大,由少及多。試想,如果上市公司都象上述公司那樣,投資者還敢買入他們公司的股票嗎?失去了投資者的上市公司還能夠存在嗎?上市公司都沒有了,證券市場還能繼續生存嗎?如果生存都不能,又能談何發展呢?
證券市場不僅需要生存,而且更需要健康發展,這是由市場經濟的發展趨勢所決定的。而證券市場要健康發展,又必須以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作為基礎。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續公開,就是信息披露制度中最為關鍵的中心環節。上市公司作為被投資的主體,具有本公司現實經營狀況最為完備的信息,而這種信息又直接對投資者起引導作用。如果上市公司能夠按照真實,充分、准確、及時的信息披露原則披露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投資者就能根據自己已掌握的投資知識對該股票的現實價格作出自己的合理判斷,從而作出買與賣的決策。雖然投資者主觀能力不同,作出的投資決策不同,但對全部投資者來說,在客觀上是公平的。可想而知,業績優秀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會得到大多數投資者的追捧,而業績較差或很差的則會遭到投資者的拋棄。因為優勝劣汰永遠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有了投資者的`支持,再加上上市公司的自身努力,上市公司就會迅速發展壯大。隨著上市公司的發展壯大,又會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如此一來,證券市場就會形成一個良性循環的投資環境。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和加強,將使證券市場變的更加繁榮,因而會更有力地促進其發展。反之,如果上市公司不能按照真實,充分、准確、及時的信息披露原則披露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那麼投資者就不能據此作出正確的判斷,就會導致決策的錯誤,甚至會給投資者造成不可挽回的的損失。長此下去,必然會打擊投資者的信心,動搖投資者的意志,進而使投資者退出證券市場。沒有了投資者的支持,證券市場自然不可能得到發展。當然,要保障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續公開,除了上市公司自身因素之外,諸如中介機構的監督、政府權力機構的監管等,都是其重要因素。但是,上市公司在諸因素中始終處於核心的地位。因此,如何有效地解決證券市場的透明度問題,尤其是解決上市公司及時向社會公眾投資者披露真實、全面、完整的信息問題,就成為證券市場能否生存以及能否健康、穩定、長久發展的關鍵所在。
二、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續公開,是證券法構建證券價格公平交易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公眾投資者進行證券價格判斷的重要依據。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交易是時時發生的,但交易公平並不會隨之自然而來。有很多因素會影響交易公平的實現,如交易雙方地位、信息擁有量、討價還價能力、交易者自身素質等等,這些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交易公平的實現,成為公平交易實現的障礙。而消除或者降低這些障礙的影響進而實現交易的公平,則必須要有一個統一的適用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規則來約束。就證券市場而言,社會公眾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是完全依靠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作為證券價格判斷的客觀依據,從而作出決策的。因此,在證券市場中,雖然影響公平交易的因素有很多,但其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信息。可以說,沒有信息就沒有證券市場。所以,我國證券法在構建證券價格公平交易法律制度框架時,把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續公開作為其最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續公開,要求上市公司必須遵循真實、充分、准確、及時的基本原則。①真實原則,即公開的信息內容必須符合上市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其中不得有任何虛假成份。②充分原則,即必須將能夠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都予以公開,不能有重大遺漏。③准確原則,即公開的信息必須准確,其內容不得使人誤解。④及時原則,即必須遵守法律對信息公開活動的時間性要求,確保已公開信息內容的現時性。這些基本原則就是要求上市公司把本公司的現實經營狀況比較完整、真實、及時、充分地反映出來,以給社會公眾進行證券投資、價格判斷創造一個客觀公正的條件。
作為一種投資證券,其預期收益的高低和實現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股票的理論市場價格,而股票預期收益的高低和實現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又取決於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證券投資者判斷的准確性,首先以投資判斷的依據的真實性為必要條件。那些真實反映公司現實經營狀況的信息是真實客觀的價格信號,是投資者進行投資判斷的必要的客觀依據。而任何虛假的公司信息都會使投資者的投資判斷依據失去了某種程度的真實性,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以及最終決定便會因為投資判斷依據的虛假而歸於錯誤。因此,我國證券法把真實原則作為上市公司信息公開的首要原則,以充分保障投資者的投資判斷依據的真實性。當然,投資判斷依據的真實性,並不必然導致投資者對所投資股票價格判斷的正確性或准確性,還取決於投資者自身素質、決策水平等主觀方面的能力。但是,證券法上的信息公開制度所追求的真實原則,是努力將上市公司所公開的信息客觀化,排除對投資者投資判斷活動的人為干擾,用投資判斷依據的真實性來促進實現投資判斷活動的公平性。
對股票交易雙方而言,交易是一種決策,而決策不僅僅要求信息的真實性,而且更需要充分、及時、准確、有效信息的支持。如果信息不夠准確或不夠充分或不夠及時,那麼投資者依據該信息所做出的投資決策往往也會不當甚至會出現錯誤,從而導致股票交易的不公平。換言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充分、准確、及時,將直接影響投資者對股票價格的判斷能力,而能力弱者的利益在股票交易中往往會受到損害。實踐中,影響交易公平的信息障礙主要有二:第一,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即信息在交易雙方之間的分布不均勻,其中一方處於信息優勢,另一方則處於信息劣勢。處於信息優勢的一方往往可以利用其優勢信息侵害信息劣勢者的利益,而信息劣勢一方則因為信息擁有量不足而無奈受害。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由於分工的普遍化,信息不對稱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因此,法律對信息不對稱問題的解決就顯得相當必要和迫切。第二,交易一方故意製造虛假信息。在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可能都有製造虛假信息的動機,如果沒有良好法律的抑制,則交易雙方製造虛假信息的行為也會普遍化,以通過這種虛假信息騙取交易對方的利益。在股票交易中,上市公司明顯處於優勢地位,其經營狀況只有上市公司自己最清楚。如果上市公司不能及時向社會公眾投資者提供真實、准確、充分的信息,或者將一些影響公司股價的重大信息只透露給某些機構或某些個人,那麼社會公眾投資者還是依據以前上市公司所公布的信息進行交易,則必然會在經濟利益上受到損失。假如上市公司出於某種目的故意製造虛假信息,就會造成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的大起大浮,就會造成社會公眾投資者對股票價格錯誤判斷的嚴重影響,進而會使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很明顯,這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真實、充分、准確、及時的信息披露原則是上市公司信息公開的靈魂,是保障股票公平交易和維護社會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基礎。正因如此,上市公司信息公開就成為了證券法構建證券價格公平交易法律制度框架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續公開,是證券市場規范化的基礎,也是上市公司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以前,我國證券市場上造假事件層出不窮,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中介服務機構等都沒有真正擔負起信息披露的義務和法律責任,市場上的信息嚴重不對稱。其主要原因在於證券市場尚未規范化,包括:尚未明確違反信息披露的責任性質及不同主體的責任;沒有規定違反信息披露應承擔什麼具體的民事法律責任;民事責任機制在實踐中很難實施等等。如果不解決以上問題,股票公平交易就得不到保障,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就要受到損害。長此下去,上市公司就會失去投資者,證券市場也就難以健康、長久發展。在上述公司與機構等主體中,上市公司佔有核心的最重要的地位,因此,證券法把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續公開規定為上市公司必須履行的一項法律義務是具有重大意義的。
在股票市場交易中,交易雙方客觀上天然地處在一種信息的不對稱狀態。上市公司在信息的擁有量上佔有絕對優勢,投資者則處在劣勢狀態,無法與上市公司在信息的佔有上處於平等的地位。所以,如果沒有強制性的法律約束,上市公司完全有可能通過做假帳在資產買賣中牟取暴利。例如,我國證券市場上出現的“東方電子”財務造假案就是一個鮮明的例證。煙台東方電子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997年1月21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2001年年底案發。從1997年4月到2001年6月,原“東方電子”董事長兼總經理隋元柏、原董事會秘書高峰、原總會計師方月,先後利用公司購買的1044萬股內部職工股的股票收益和投入資金6.8億元炒股票的收益,共計17.08億元,通過虛開銷售發票、偽造銷售合同等手段,將其中的15.95億元計入“主營收入”,虛構業績,使“東方電子”自1997年起成為績優股,並4次實行送、配股方案,人為製造了中國證券市場上“第一高價績優股”的股市神話。可想而知,案發後,該公司的股價必然從天上跌到地板上。本案例中,該上市公司無視法律法規,不僅不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所必須披露的信息,而且虛構業績,變相操縱股價,從證券市場上獲取高額的非法利潤,嚴重違反了證券市場所必須遵循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性質惡劣,影響極大,給社會公眾投資者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這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案件。此外,上市公司中誤導行為、內幕交易行為、操縱股價、關聯交易行為等違法行為也屢見不鮮。這些現象共同的本質都是坑害社會公眾投資者,使少數人從中謀取暴利,這就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因而,法律必須對此作出嚴格的限制。而從法律角度,強制性地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披露所應披露的信息,則有利於防止這些違法現象的發生。因為,作為一項強制性的法律義務,如果上市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善意履行,而給國家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給社會公眾投資者造成利益損失,那麼該上市公司及其管理者就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即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或民事的法律責任。這無論對上市公司還是對投資者來說,都是公平的。違法必須付出代價,否則證券市場就不可能得到發展。如果從法律上對違法者的處置力度設置的更大一些,則可以更為有效地減少上市公司的違法行為。畢竟違法者在違法前還是要考慮成本和後果的。當然,單純依靠上市公司的自律是遠遠不夠的,要真正達到上市公司的信息公開,還必須有證券監督機構和政府監管機構的有效運行。但是,上市公司信息公開作為證券市場規范化的基礎和上市公司必須履行的一種強制性義務,無疑對證券市場的發展起著最為重要的作用。
綜上所述,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續公開,不僅直接關繫到證券市場的建設和發展,而且也直接關繫到證券市場能否長期生存。因此,我們必須恪守透明度原則,充分保障上市公司真實、完整、准確、及時地向社會公眾披露信息,切實發揮中介機構監督和政府權力機構監管的作用,才能有效地保護投資者利益,才能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長久、健康、穩定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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