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後,該公司的第二股東大量收購市場流通股,能通過這樣成為第一大股東嗎
完全有可能。不過要實施起來也不容易。
以今天上市的新股300778新城市為例,大股東遠思實業持有3136萬股,占總股本 39.20%;二股東遠望實業持有1688萬股,占總股本21.10% ,只要再收購1450萬股,就超過了遠思實業成為大股東了。但是,它要收購就要公告,發公告還能不讓大股東知道嗎?大股東知道二股東在搞惡意收購,當然會向監管部門報告從而對二股東採取必要的限制措施。這樣一來,二股東在這家公司還待得下去嗎?因此,二股東作為大股東的合作夥伴,是絕對不會採取這種愚蠢的行動的!
Ⅱ 關於大股東股票買賣 上市公司只有兩個股東,各有50%股份,他們有權永不出售這些股份不讓散戶買嗎
大股東當然有權決定是否出售自己手中的股票,沒有要求必須出售股票到市場的!而且大股東必須要確保自己手中掌控的股票數量是所有股東中最多的份額,否則他就會失去控股權,相當於就失去了公司!所以如果大股東不是想放棄控制公司的話,都會確保自己所持股份數量足夠多,具有控股權,如果發現有其他機構收集市場上的散戶手中的股票,想讓所持股份超過原來大股東股份的話,原大股東就也會出手回購市場上股票,以防止動機不純的機構增持股票超過自己的份額而喪失自己對公司的控股權!
Ⅲ 兩個股東怎麼分配股份
合夥創業的公司,成立之初到工商注冊的股東數以2-3個居多,由於工商登記注冊後的合夥人就是注冊股東了,大家的股比也都有了法律效應。
所以,在登記注冊之前最好是合理設計公司的股份結構,將資金、人力、資源、股權激勵、股權融資及退出機制等等都做好系統的規劃,避免為今後的發展埋下隱患。
如果是已經登記注冊過的,也需要針對實際問題重新做出股權系統規劃,調整過去的股份結構,然後及時到工商部門進行變更。
在聊如何分配股份比較合理之前,我們先匯總一下最常見最不合理的股份分配方式有:
①、2個股東的公司平分股份,即各50%
②、3個股東的公司各三分之一,即各33.3%
③、3個股東的公司按4:3:3
④、無論是2個或3個股東的公司,都沒有一個注冊股東的股份是超過50%(最好是或者達到66.7%)的。3個股東的公司里,創始股東自己的股份加上另一股東的表決權授權合計都沒有超過50%(最好是或者達到66.7%)的,即創始人加上授權股也沒有掌握相對控股權(最好是絕對控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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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有時幾個大股東合起來,就可導致股價的漲跌,這是為什麼
幾個股東聯合起來就成了莊家
莊家當然不可能買很多,買多了他賺誰的去呀!
為了避免他人控制自己的公司,莊家必須得控股,一般情況下都是50%,也可能上下浮動10%左右,外面流通的基本都由散戶持有
股票發行公司有股東大會,由10名持有該股票最多的人,定期開股東大會,討論公司未來的發展狀況
莊家所持有的股票並不能拉動或打壓股票的價格,這些股票除了控制自己的公司,如果該股票升值,莊家所擁有的資產也就越多,也就是說可以從中獲利
股票的價格可以反映一個公司的經營好壞的大體趨勢,公司經營的好,賺的多,或者有很多好的開發項目,那該股票也就會升值,反之亦然
Ⅳ 一個公司兩個股東,大股東股權60%,小股東股權40%,大股東如何淘汰小股東代價最低代價是什麼
這種情況的話,大股東淘汰小股東,要想代價最低,最好的方式就是通過協商進行股權轉讓,或者通過大規模增資方式,最大限度稀釋小股東的持股比例。
一、通過協商進行股權轉讓
作為大股東是沒有資格在正常情況下無緣無故的把小股東給踢出公司的,如果想要踢出小股東,按照現在法律制度的規定。除非是小股東違反了公司章程或者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這種時候,公司的其他股東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剔除該股東的名字。所以,一定要通過正當合法的方式將小股東淘汰。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如需變動,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退股兩中方式退出公司。如需要將股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出台之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制度在我國尚處於空白。在「規定」中相關條款明確只有出資人違反相關規定、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相關義務等等,法院才會予以支持。而根據公司草程涉及取消股樂權利是無效的,《公可法》明確規定只有出資人未按規定出資才可以終止其股東資格。因此要求其中出資人退出,通常是股東協商達成一致,通過股權轉讓完成或退股完成,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而法律的依據則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二、通過大規模增資方式,最大限度稀釋小股東的持股比例
如果小股東的持股比例較高,但是手裡的資金缺乏,又拒絕進行股權轉讓的話,而大股東資金雄厚,可以大規模對公司進行實繳出資,則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考慮對公司進行大規模增資,此時小股東因為缺乏資金就不能按照實繳持股比例進行增資,而大股東可以通過大規模實繳增資,最大限度稀釋小股東的持股比例。
這種方案的局限性是要求公司未來需要大量的資金去發展業務,而不是簡單為了稀釋股份而進行增資;同時,該方案的缺點是小股東盡管被最大限度的稀釋了股份比例,但是依然持有公司的股權,不能徹底解除其股東資格。
在股東不合,小股東堅持不退出股權的情況下,通過協商解決股權退出往往是最簡單省力的方式,也是實務中採用的最多的方式。但是,因為股東之間的意氣用事、股權價格談不攏等原因,往往很難達成一致的意見,此時,如何解決小股東的退出就成為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