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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

發布時間: 2023-06-06 06:27:47

❶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2013修訂)的具體內容

【生效日期】2013-12-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2013修訂)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6號
《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3年12月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5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肖鋼
2013年12月26日
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二)股票公開轉讓。」
二、第四條修改為:「公眾公司公開轉讓股票應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公眾公司可以依法進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資產重組等。
「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等證券品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四、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股票公開轉讓與定向發行的公眾公司應當披露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五、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公開轉讓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
「公開轉讓說明書應當在公開轉讓前披露。」
六、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中國證監會豁免核准,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審查。」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施行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九、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發行對象情況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十、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中國證監會豁免核准,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管理,但發行對象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應當發揮自律管理作用,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發現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採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五條,修改為:「本辦法施行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應當按相關要求規范後申請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
將修改後的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中「股票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的表述修改為「股票公開轉讓」。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2012年9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7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3年12月2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❷ 三天漲幅超過20%要發公告嗎

三天漲幅超過20%要發公告,當公司股票交易價格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需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
股票漲幅
股票漲幅=(現期-基期)/基期×100%,如果計算結果為負數,則為跌幅,比如,投資者要算個股當天的漲幅,則個股前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為基期,當天的收盤價為現期,其漲幅=(當日收盤價-前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前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100%。
當個股漲幅達到當天最大限度時為漲停,其中不同板塊的個股漲停幅度不一樣,對於科創板、創業板上的股票,在上市前五個交易日沒有漲幅限制,五個交易日後,其漲停幅度為20%;創業板的st股票其漲停幅度為20%,其它板塊的st股票其漲停幅度為5%;滬深市場上的其它普通股票,上市首日漲停幅度為44%,上市首日之後,其漲停幅度為10%。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
二、明確分工,加強配合,形成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執法合力
為加強組織領導,由證監會牽頭,公安部、工商總局、銀監會並邀請高法院、高檢院等有關單位參加,成立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負責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組織協調、政策解釋、性質認定等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證監會。證監會要組織專門機構和得力人員,明確職責,加強溝通,與相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反應靈敏、配合密切、應對有力的工作機制。
非法證券活動查處和善後處理工作按屬地原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負責。非法證券活動經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後,省級人民政府要負責做好本地區案件查處和處置善後工作。涉及多個省(區、市)的,由公司注冊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牽頭負責,相關省(區、市)要予以積極支持配合。發現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由證券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統籌安排,周密部署,建立起群眾舉報、媒體監督、日常監管和及時查處相結合的非法證券活動防範和預警機制,制訂風險處置預案。對近年來案件多發的地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迅速開展查處、取締工作,果斷處置,集中查處一批典型案件並公開報道,震懾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眾,維護社會穩定。
三、明確政策界限,依法進行監管
(一)嚴禁擅自公開發行股票。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准。未經核准擅自發行的,屬於非法發行股票。
(二)嚴禁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採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路、簡訊、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轉讓後,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三)嚴禁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股票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由證監會依法批准設立的證券機構經營,未經證監會批准,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違反上述三項規定的,應堅決予以取締,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證監會要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有關規定,盡快研究制訂有關公開發行股票但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非上市公眾公司)管理規定,明確非上市公眾公司設立和發行的條件、發行審核程序、登記託管及轉讓規則等,將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納入法制軌道。

❸ 非法證券活動定義及表現形式

非法證券活動定義及表現形式

非法證券活動是一種典型的涉眾型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破壞社會和諧與穩定。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非法證券活動定義及表現形式的知識,歡迎閱讀。

非法證券活動定義及表現形式

非法證券活動是一種典型的涉眾型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破壞社會和諧與穩定。根據《證券經營機構參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指引》第二條規定,非法證券活動是指違反《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公開發行證券,設立證券交易場所或者證券公司,或者從事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的行為。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准。未經核准擅自發行的,屬於非法發行股票。

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採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路、簡訊、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轉讓後,公司股東累計超過200人,屬於變相公開發行股票。

股票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由證監會依法批准設立的證券機構經營。未經證監會批准,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經營證券業務屬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非法證券活動主要分為非法發行證券、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或者證券公司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一、非法發行證券

非法發行證券的主要表現形式為:非法發行股票,不法分子打著即將「境內外上市旗號」,誘騙投資者購買、轉讓所謂「原始股」等。

欺詐行為手法主要有以下幾點:

1、 以到境內外上市、高額回報為誘餌

2、 以社會大眾,特別是中老年人為對象

3、 以欺騙錢財為目的

二、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或者證券公司

三、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主要包括非法證券投資咨詢、非法經紀業務

非法證券投資咨詢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設立網站或利用網路聊天工具以招攬會員或客戶為名,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的方式,非法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財活動。

2、設立網站或利用網路聊天工具以保證收益、高額回報為誘餌,代客操盤,公開招攬客戶,與投資者簽訂委託協議,從事非法證券活動。

3、假冒合法證券經營機構網站或博客,發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招攬會員或客戶。

4、使用虛構的證券公司名稱,利用門戶網站的博客發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招攬會員或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服務,變相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5、以門戶網站、網站博客、QQ等為平台,散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服務,收取咨詢費、服務費。

6、以「薦股軟體」形式,散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服務,收取咨詢費、服務費。

7、 通過開辦「股民學校」、舉辦投資報告會,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

非法經紀業務主要指無經紀業務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通過控制帳戶、開設子帳戶,接受交易指令,代理完成交易,開展非法證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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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什麼是公眾公司和非公眾公司

公眾公司是指向不特定對象公開轉讓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轉讓股票使股東人數超過200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眾公司則是僅有特定對象持有股權且股東人數少於200人的企業。

公眾公司分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其中,所發行 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稱為上市公司,其他的公司則為非上 市公眾公司。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定義,非上市 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股份有限公司:①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 累計超過200人;②股票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

❺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轉讓和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二)股票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第三條公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做到股權明晰,合法規范經營,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四條公眾公司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公開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第五條為公司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准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並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監管。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六條公眾公司應當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眾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作出具體規定,規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條公眾公司應當建立兼顧公司特點和公司治理機制基本要求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制度,明晰職責和議事規則。第八條公眾公司的治理結構應當確保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
股東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
公眾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關系管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九條公眾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集、提案審議、通知時間、召開程序、授權委託、表決和決議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記錄應當完整並安全保存。
股東大會的提案審議應當符合程序,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參與權、質詢權和表決權;董事會應當在職權范圍和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對審議事項作出決議,不得代替股東大會對超出董事會職權范圍和授權范圍的事項進行決議。第十條公眾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公司的治理機制是否給所有的股東提供合適的保護和平等權利等情況進行充分討論、評估。第十一條公眾公司應當強化內部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建立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確保公司財務報告真實可靠及行為合法合規。第十二條公眾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保證交易公平、公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第十三條公眾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佔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第十四條公眾公司實施並購重組行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並聘請證券公司和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並購重組損害公眾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第十五條進行公眾帶岩虧公司收購,收購人或者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和良好的誠信記錄。收購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從被收購公司獲得財務資助,不得利用收購活動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在公眾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第十六條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重組的相關資產應當權屬清晰、定價公允,重組後的公眾公司治理機制健全,不得損害公眾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第十七條公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同時結合公司蠢神的實際情況在章程中約定建立表決權迴避制度。第十八條公眾公司應當在章程中約定糾紛解決機制。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通過仲裁、民事訴訟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益。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十九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棗悔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