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控股股東質押股票是利好還是利空
股東控股股東質押股票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把一部分股權質押給證券公司,或者銀行,獲取一定的資金,對股票的影響不一定是利好,也有可能是利空,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考慮。
如果該公司因為發展主營業務或者開展新項目,增加公司的競爭力,缺乏資金,控股股東進行股權的質押,獲得一筆資金,則是利好消息,如果上市公司進行股票質押,僅是為了解決財務問題,支付員工工資,這種質押是不利於公司的發展,股票的上漲,是一種利空消息。
在一般情況下,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將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睞,同時,當融資方即上市公司被要求追加質押資金時,追加不及時,出資方即證券公司出於風險考慮,會進行股票變現出售操作,導致股價下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⑵ 大股東質押股票是什麼意思
大股東質押是指某隻股票背後上市公司的某個大股東把自己手裡的股票質押了出去,進行了套現。股市裡面最常見的大股東質押就是指大股東在股價比較高的時候把股票質押給銀行等金融機構,從而自己獲得不菲的利潤,而這樣做的話通常會導致這只股票價格出現下跌。
如果該公司因為發展主營業務或者開展新項目而質押融資,這樣融資的資金能增加公司的競爭力、擴大生產規模,則是一個利好消息。如果質押的是流通股,投資者需求量不變的情況下,這意味著供不應求,也是利好消息。
如果上市公司進行股票質押,僅僅是為了解決財務問題、支付員工工資、清償債務等。這種質押情形不利於公司的發展和股票價格上漲,因此是一個利空消息。
拓展資料:
1.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
2.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3.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4.大多數股票的交易時間是:
交易時間4小時,分兩個時段,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上午9:15開始,投資人就可以下單,委託價格限於前一個營業日收盤價的加減百分之十,即在當日的漲跌停板之間。9:25前委託的單子,在上午9:25時撮合,得出的價格便是所謂「開盤價」。9:25到9:30之間委託的單子,在9:30才開始處理。
如果你委託的價格無法在當個交易日成交的話,隔一個交易日則必須重新掛單。
休息日:周六、周日和上證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一般為五一國際勞動節、十一國慶節、春節、元旦、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國家法定節假日)
⑶ 控股股東質押股票是什麼意思
控股股東質押股票的含義如下:佔有公司表決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以上的股東以股權為質權標的質押出去,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並且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⑷ 大股東質押股票意味著什麼
法律主觀:
從合同法及公司法規定瞎念跡角度來說,公司股權質押後可以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將股權進行轉讓,但是股權變更登記除非取得質權人的同意,否則是無法進行變更登記的。《擔保法》第七十五條(二)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可以出質。另外,1997年5月28日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予以特別確認。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磨並管理機關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高彎)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⑸ 大股東質押股票意味著什麼
大股東質押股票是指公司的大股東將可以依法轉讓的股票作為出質的權利,質押給質權人為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六十三條: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第七十八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拓展資料】
大股東解除質押是利好還是利空?
大股東解除質押有一定的利好消息,但不要過分解讀。大股東當初質押通常是因為主要資金周轉,而若質押未到期提前解除質押,說明公司目前流動性充足,因此才會提前解質。
除此之外,投資者要注意區分大股東質押股票是用流通股質押還是限售股質押。如果限售股質押,那麼解質之後股票依然不能流通,所以不會對股價造成影響。
如果解質的股票是流通股,並且解質後公司股東公布減持消息,那麼可能有一定的利空影響,但這個影響來自股東減持而不是因為質押解質。
上市公司股東通過股權質押方式融資是當前資本市場常見的做法,股權質押由來已久,2013年6月滬深交易所推出場內股票質押業務以來,股權質押變得愈發普遍。因此,投資者不用過分解讀這一消息。
⑹ 股東質押股票是好是壞
短期是利空,長期是利好
1、大股東質押股票融資,資金的流入使公司經營業務變好,公司積極開拓新項目,盈利能力大增,刺激企業短期內的股票上漲,是一種利好消息。
2、如果上市公司本事的財務狀況非常糟糕,債務沉重,利息支出無法承當,企圖用股票質押融資來還清債務的話,那麼就是利空消息。
3、首先這種交易解決了公司的融資需求,股票質押大多是在股東有迫切資金需求,但由於個人不願意賣股套現或者因為股東所持有股票尚在限售期內無法進行上市流通交易,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在一段時間內融入現金,選擇質押式回收方式不但能夠保住控股地位又能籌到資金。
4、因此,應該從多方面考慮股票質押式回購,不能單一片面的看待這個問題。股票質押式回購算是一個中性的,短期看是利空,中長線要看投資股票的增長態勢,如果增長態勢較好、前景可觀,中長線則是利好。 拓展資料:
股份質押一般體現出公司的現金流不足,也表現出公司短期內需要資金經行項目經營以及投資。一般情況理解下,股價下跌是大概率的。但由於市場有主力的存在,股價的走勢不能常規化理解,更多的是利用心理從而進行人為操作。
股票質押式回購。股票質押式回購就是控股股東把持有的公司股票質押在資金融出方,然後獲得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股票的一種交易。
押指的是借款人以自己擁有或第三方持有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向銀行申請貸款。
股票質押是好事還是壞事需要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來判斷,對於一些公司來說,股票質押是一種利好,它可以幫助公司解決資金緊張問題,利用股票質押獲得的資金讓公司發展得更好。
不過如果公司經營狀況出現問題,在短時間內很可能會導致公司股票下跌,股票質押貸款很容易讓公司增加更多的負債率。
股票質押是上市公司經常使用的融資手段,尤其是在資本環節惡劣、企業經營不佳的情況下,一些大股東就會偏向選擇這種融資方式,如果到期還不上,質押的股票就會賣給銀行或是信託,等於股東間接減持變現。
而且如果股票價格下跌觸及質押平倉線,質押機構會強制拋售質押的股票,進一步造成股價崩盤。
⑺ 股東質押股票的規定有什麼
第七十八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⑻ 股東質押股票是什麼意思
股東質押股票指的是上市公司股東將自己擁有的或有處分權的股票作為出質的權利,質押給質權人,為某個經濟行為做擔保的行為,是一種常見的融資方式。通常來說,股票的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 60% ,出質後的股票不得轉讓,但經過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
大股東質押股票的影響
由於股權質押是股東自身行為,股權控制的主體更換對上市公司而言,理論上是沒有什麼影響的,但市場會針對質押股票這一行為做些文章,從而對上市公司的形象甚至是生產經營產生部分影響,從而影響到股票價格。
一般來說,如果股東質押股票的原因是為了獲取現金流,用於企業經營周轉、解決企業融資困難、促進企業主營業務發展,等到獲得足夠現金後,再向證券公司贖回被質押的股票,那麼這種短期的股票質押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促使股價上漲。但如果股東純粹是通過質押進行套現、還債,那麼就有可能會導致股票價格出現下跌的情況。
⑼ 股東質押股票是什麼意思
股東質押股票是指上市公司股東以其旅派所有或有處罰權的股票作為出質權,質押給質權人,保證某一經濟行為的常見融資方式。一般來說,股票的質押率不得超過60%,出質後的股票不得轉讓,但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股票可以轉讓。
大股東質押股票的影響
由於股權質押是股東自身的行為,股權控制主野笑體的更換理論上對上市公司沒有影響,但市場會對質押股票的行為做一些文章,從而部分影響上市公司的形象甚至生產經營,從而影響股價。
一般來說,如果股東質押股票的原因是獲得現金流,用於企業經營周轉,解決企業融資困難,促進企業主營業務發展,等到獲得足夠的現金,然後贖回證券公司質押股票,那麼這種短期股票質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股價上漲。但如果股東頌鎮含純粹通過質押兌現和償還債務,則可能導致股價下跌。
⑽ 股東質押股票是什麼意思
股東質押股票指的是上市公司股東將自己擁有的或有處分權的股票作為出質的權利,質押給質權人,為某個經濟行為做擔保的行為,是一種常見的融資方式。通常來說,股票的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出質後的股票不得轉讓,但經過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
【拓展資料】
股權質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
按照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准,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是權利質押的一種。以企業出資人的股權為標的的質押。在中國,能作為股權質押的僅為股份公司股東的股票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份。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證券登記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基本含義:
一般觀點認為,以股權為質權標的時,質權的效力並不及於股東的全部權利,而只及於其中的財產權利。換言之,股權出質後,質權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非財產權利則仍由出質股東行使。
然而,根據2021年10月14日出台的《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第二章第十條:「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質押銀行保險機構股權數量超過其所持股權數量的50%時,大股東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上的表決權」,因此當質押比例過高時,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非財產權利可能無法正常行使。
判斷股權質押的標的,要從事實上來判斷。
首先,當股權出質的時候,出質的究竟是什麼權利呢?無論出質的是財產權利還是全部權利,權利都不可能像實體物那樣轉移佔有,只能是通過轉移憑證或者是登記的做法來滿足。因此究竟轉移了什麼,我們從設質的活動中無法辨明,但可以從質權執行進行考察。
其次,當債務清償期屆滿,但是設質人無力清償債務,就涉及到質權執行的問題。《擔保法》對於權利質押的執行沒有規定,但允許比照動產質押的一般規定。對於動產質押的執行問題,《擔保法》 [2] 第71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因此權利質押的質權人也可以與出質人協議轉讓質押的權利,或者拍賣、變賣質押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