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法 股票上市交易要有什麼條件
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後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在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公司在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7.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貳』 經濟法中,股票上市條件、IPO條件、股票經證監會核准發行的條件 這三個概念有什麼不同(cpa,會計
您好,
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公眾持股量、股東數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財務報表等,不同的證券交易所也有個別不同的要求。
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簡稱IPO)是指一家企業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將它的股份向公眾出售
首次公開募股條件:
第一個層次是法律。《證券法》第二個層次是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規章。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的上述授權性規定頒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簡稱《首發辦法》)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簡稱《創業板首發辦法》)
第三個層次是交易所的上市條件,體現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中,分別適用申請在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中小企業板、深交所創業板上市的企業。
股票經核准後發行條件:指證券擬發行方不僅要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還需要通過證券監管部門的實質性審查,只有經監管部門的批准,擬發行公司才能獲取證券發行權。
請採納
『叄』 案例分析(經濟法)
答:
1)
甲公司的產品在廣東省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根據規定,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1/2的,即可推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本題中,甲公司的產品在廣東省的市場份額達到一半以上,可推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2)
甲公司擬定的約定銷售商不得銷售乙公司的產品的協議屬於反壟斷法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根據規定,縱向壟斷協議包括排他性交易。排他性交易也稱獨家交易,通常包括一個或者一系列的協議,其中約定供應商同意在特定的地區內向銷售商獨家銷售商品,或者銷售商同意只從供應商購買用於轉售的一類商品,或者雙方當事人相互承擔上述兩個方面的約束。
3)
如果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甲公司擬定的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本公司產品的計劃不合法。根據規定,因下列情形而進行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均為正當:①銷售鮮活商品,②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③季節性降價,④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本題中,甲公司沒有上述正當的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並且在廣東省具有家用電器市場支配地位,屬於反壟斷法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4)
如果甲公司董事會的兩項決議得以實施,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
『肆』 發起人股票的禁售期是一年還是36個月
經濟法和證券投資分析中所提到的的兩種說法,你仔細看,一個意思。公開發行並上市後,一年內,公司和發起人持有股份不得轉讓,但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除外。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戰略投資者,一般要求三年內不得轉讓。
『伍』 經濟法問題
我國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分析依據新公司法規定。
1、第七十九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案例中「7個發起人中有4個住所地在境外的發起人」 違法。
2、第八十五條「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案例中「公司注冊資本是8000萬元,其中7個發起人認購2500萬元」違法。
3、第八十三條「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以及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 案例中「因此所有出資必是貨幣」錯誤。
4、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案例中「可以在國務院證卷管理部門批准前公開招股說明書」違法。
5、第八十八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案例中「決定成立專門小組,自己發行股份.」違法。
6、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項「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 案例中 「認股人在繳納股款後,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要求發起人返還股款. 」錯誤。
7、第九十條第一款「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案例中「創立大會可以根據需要,結合市場情況由發起人決定召開時間. 」錯誤。
8、第九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中「如果公司不設立,發起人和繳足股款的認股人會共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合法,認股人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