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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價格高於轉股價格贖回

發布時間: 2023-05-24 05:43:10

Ⅰ 轉債贖回對股票價格有什麼影響

可轉債的強制贖回操作,會影響到正股價的走勢,一般來說,可轉債的強制贖回,會導致持倉可轉債的投資者轉股賣出,對股票交易市場來說是賣盤增加,會對股價上漲形成一定的壓制,或者強制贖回,在一定程度上會導致可轉債的價格下跌,從而帶動正股價下跌。
拓展資料:
可轉債強制贖回條件如下:
當上市公司可轉債的正股價連續15-20天高於轉股價的130%,則會觸發強制贖回。
當上市公司可轉債的正股價持續約30天低於轉股價的70%-80%時,上市公司強制贖回可轉債,贖回價格為101-103之間。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可轉債長期處於破發的情況,通過強制贖回,來保護投資者的收益。
對於高價買入可轉債的投資者而言,如果不小心遭遇贖回,可能會造成較大的損失。
除了強制贖回條款之外,可轉債還有強制回購條款,強制回購條款是指當正股價格當一定時間內有一定時間低於轉股價的一定程度,投資者便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以票面金額加一定利息的方式強制回購可轉債。總之,強制贖回條款是為了保護上市公司的利益,而強制回購條款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可轉債是可以轉換成股票的債券,可轉債也可以像股票一樣在二級市場交易,在二級市場交易的時候,由於可轉債無漲跌幅限制,因此可轉債的波動可能會非常大,同時可轉債也有強制贖回的風險。可轉債觸發贖回是指上市公司按照票面金額加一定利息的方式。
可轉債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票面利率、發行規模、存續期限與轉股期限、標的股票、轉股價格、轉股價格修正條款、回售條款和贖回條款等。其中,可轉債強制贖回指的是贖回條款。贖回條款是指可轉債的發行人在特定條件下,按照約定將投資者持有的未轉股的債券贖回的條款,主要目的是保護發行人的利益。簡單地說,就是當股票市價遠超過約定的轉股價,發行人有權按照約定價格贖回可轉債。從投資者角度看,這一條款是可轉債價格的上限,在可轉債價格快要觸碰到強制贖回節點時,需要轉股,否則會造成損失。

Ⅱ 公司債需要手動贖回嗎

可以贖回。
贖回是指發行人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高於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發行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贖回條款是為了保護發行人而設計的,旨在迫使轉債持有人提前將轉債轉換成公司簡轎股票,從而達到增加股本、降低負債的目的,也避免了利率下調造成的利率損失。
贖回條款一般又分無條件贖回(即在贖回期內按照事先約定的贖回價格贖回轉債)和有條件贖回,即在基準股價上漲到一定程度(通常為正股股價持續若干天高於轉股價格130%-200%),發行唯型人有權攔山肆行使贖回權。
根據規定,發行人每年可按約定條件行使一次贖回權。每年首次滿足贖回條件時,發行人可贖回部分或全部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但若首次不實施贖回的,當年不應再行使贖回權。

Ⅲ 票面利率和市場利率出現什麼時發行人行使贖回

市場利率下跌時。
贖回一般發生在公司股票價格一段時間內高於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
票面利率和市場利率的關系影響到債券的發行價格,當債券票面利率等於市場利率時,債券發行價格基洞銷等於面值,當債券票面利率低於市場利率時,一般是折價發顫鍵行,搏游當債券票面利率大於市場利率時,一般是溢價發行。

Ⅳ 可轉債最後到期贖回價為什麼那麼高,都8%了

當基準股票市價高於轉股價格時,可轉債價格隨股價的上漲而上漲,但也會隨股價的下跌而下跌,持有者要承擔股價波動的風險。

當基準股票市價下跌到轉股價格以下時,持有者被迫轉為債券投資者,因為轉股會帶來更大的損失;而可轉債利率一般低於同等級的普通債券,故會給投資者帶來利息損失風險。

債券存續期內的有條件強制轉換,也限定了投資者的最高收益率,但一般會高於提前贖回的收益率;而到期的無條件強制轉換,將使投資者無權收回本金,只能承擔股票下跌的風險答凱慎。



(4)股票價格高於轉股價格贖回擴展閱讀

可轉換債券與股票最大的不同就是它具有債券的特性,即便當它失去轉換意義後,作為一種低息債券,它仍然會有固定的利息收入;這時投資者以債權人的身份清敬,可以獲得固定的本金與利息收益。如果實現轉換,則會獲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獲得股息收入。

可轉換債券對投資者具有上不封頂,下可保底的優點,當股價上漲時,投資者可將債券轉為股票,享受股價上漲帶來的盈利;當股價下跌時,則可不實施轉換而享受孫世每年的固定利息收入,待期滿時償還本金。

Ⅳ 轉債被提前贖回,對股票來說,有什麼影響

贖回是上市公司的權利,約80%的可轉債觸發贖回條件,上市公司將提前公告贖回權,但也有上市公司不提前贖回的情況。 一般來說,上市公司現金充裕,可轉債利率較低,在大多數情況下,觸發贖回條款對可轉換債券和標的股票來說都是負面消息,可轉債等期權價值消失的時間,溢出率很快會歸零。

標的股票面臨可轉債集中轉換的壓力,目標達成後,發行人推動轉換的訴求也可能會降低,可轉債投資者應密切關註上市公司公告,一般機構使用的軟體會跟蹤每筆可轉債強贖回的進度,這對於散戶投資者來說是很難獲得的,理論上,所有可轉債必須在強制贖回之前都已經轉為股票,否則就會瘋掉,轉換成股票後,持有人不一定會全部賣出。

Ⅵ 轉股價高於正股價可以賣出嗎

轉股價高於正股談汪價時,持有這支可轉債的投資者可以選擇將其轉換成股票,再以高於現在正股市價的價格出售。這樣可以獲得轉股差價的收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可轉債還沒有到轉股期或是轉亂侍譽股嘩段期已過但未進行轉股的情況下,即使轉股價高於正股價,也無法直接賣出。此時可轉債的價格仍然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如到期時間、利率變動等。所以,要在合適的時間買入或賣出可轉債,需要對市場和個股進行深入分析和理解,以便做出正確的決策,避免損失。

Ⅶ 商業銀行股票價格遠遠高於可轉債轉股價,商業銀行就不會進行轉股嗎

一、什麼是可轉債
可轉債是債券的一種,它允許投資者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按轉股價格轉換成特定公司的普通股。
可轉債屬於一種混合資本工具。可轉債在轉股之前,其債底價值部分核算在負債,而剩餘的小部分(也即期權價值)核算在權益,並計入核心一級資本。假設某上市銀行發行100億可轉債,每張可轉債債底價值為85,則85億計入資負表的負債部分,15億計入權益部分。
可轉債屬於混合資本工具,商業銀行發行可轉債的初衷在於通過促使投資者轉股以補充核心一級資本。從補充的資本質量來看,轉債無疑要高於優先股和二級資本債。未轉股之前,銀行需要支付的可轉債利息也明顯低於其他資本工具。但是,轉債轉股需要與投資者互動和博弈,耗時更為長久(從已有的轉股案例來看,一般耗時2-5年)。相應地,機會成本要來的更高。
市場上關注可轉債更多地是從投資獲利的角度,而從商業銀行的角度來看,如何盡快在與投資者的博弈當中完成轉股才是關注的焦點。
二、銀行可轉債核心條款
銀行發行可轉債的最終目的在於轉股,以補充核心一級資本。所以轉債的核心條款圍繞著轉股展開。
轉債轉股的核心在於轉股價,即以什麼樣的價格轉換成普通股。相應的核心條款也主要圍繞著轉股價和正股價的關系展開。
下修轉股價條款:常見的下修轉股價條款的形式為:當股價連續A個交易日中至少有B個交易日低於轉股價的C%時,發行人可以選擇下修轉股價。
這個下修的權利屬於銀行,但是銀行下修轉股價需要得到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同意。由於下修轉股價會攤薄其他普通股股東的利益,可能會遇到其他股東的抵制。
此外,除權、除息等也會使銀行相應地調整轉股價格。
贖回條款:贖回條款又可以細分為有條件贖回條款和到期贖回條款。
常見的有條件贖回條款的形式為:當股價連續A個交易日中至少有B天高於轉股價的C%時,發行人可以選擇按照規定價格D贖回可轉債。
有條件贖回這個權利同樣屬於銀行,一般贖回價會設置的很低,以促進轉債持有人轉股。從目前的案例看,轉股大都是通過觸發該條款完成。
到期贖回條款,一般設置為可轉債期滿後5個交易日內,銀行可以按照可轉債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率的價格向投資者贖回全部未轉股的可轉債。
回售條款:在其他非銀行發行的轉債當中,常見的回售條款形式為:當股價連續A個交易日中至少有B天低於轉股價的C%時,轉債持有人可以按照規定價格將轉債回售給銀行。
回售權屬於轉債投資者。在已發行的銀行轉債當中,除卻最初的兩支設有回售條款之外,後續發行的轉債條款都設置的較為嚴苛,具體表述如下:
若本次發行可轉債募集資金運用的實施情況與公司在募集說明書中的承諾相比出現變化,該變化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可轉債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向公司回售本次發行的可轉債的權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轉債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後的回售申報期內進行回售,該次回售申報期內不實施回售的,自動喪失該回售權。除此之外,可轉債不可由持有人主動回售。可見,這樣的回售條款實際上是很難觸發的。
三、銀行發行可轉債的原因
優勢:
1)可轉債完成轉股之後可以直接補充核心一級資本,這是三個層次資本當中質量最高的部分。而優先股、二級資本債僅可用於補充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
2)可轉債在未完成轉股之前,融資成本一般不足1%,遠低於二級資本債和優先股。
劣勢:
然而,轉債計入核心一級資本需要跨過6個月的轉股期,還需要滿足條件觸發相應條款方可完成轉股,故而時間更長,後面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到,耗時在2-5年之間。而優先股和二級資本債發行之後即可計入相應層次的資本,補充效率更高。
根據上述分析,可轉債比較適合資本充足狀況無近憂,但有遠慮的上市銀行發行。而由於轉債發行時計入應付債券,如該項佔比較高,發行或存在障礙。另外,轉債發行需要兼顧原有股東的利益,對於市凈率在1左右的機構可能更為合適。

四、可轉債發行流程
可轉債作為一項帶有較強權益屬性的資本工具,發行流程較長,期間經過董事會議案、股東大會審核、銀監會(局)核准、證監會發審委、核准、各渠道發售以及上市掛牌轉讓等多個環節。從最近發行的一期轉債來看,光發行時間就已耗時兩年。發行端效率不高,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上市銀行通過發行轉債補充資本的意願。

五、已發行轉債特點
1.發行情況
從2003年3月,民生銀行發行第一支可轉債迄今,境內上市銀行總計共發行9支,總計1405億。發行時間分布相對集中,具體落在2003-2004年,2010年,2013年,2017-2018年這四個時期。
發行主體以部分股份制銀行和國有大行為主,今年以來,部分城商行和2016年之後上市的農商行也開始加入發行行列。
2.期限
除卻2003、2004年發行的兩支轉債期限為5年,後繼發行的銀行轉債期限均為6年。
3.評級
已發行的9支轉債當中,其中6支評級為AAA,3支為AA+,總體評級較高。
4.利率
可轉債票面利率較低,按照3-4年的轉股期來看,每年支付的利率率均不超過1%。在補充資本並不非常急迫的情況下,轉債顯然是一種成本低廉的融資方式。

五、近期政策的影響
1)股權融資
2017年2月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進行修改,對定增的規模、募集頻率都進行了限制,具體如下:
第一,明確限制募集資金規模,發行股份數量不得超過發行前總股本的20%;
第二,股權融資的頻率受到約束,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
但對於發行可轉債、優先股和創業板小額快速再融資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這表明,監管對於通過發行轉債等方式是較為支持的。
2)發行方式變更,平復流動性波動
以往的轉債申購採用預繳款方式,該方式會對資金面產生壓制,具體看有如下三個渠道:
第一, 居民贖回開放式理財、貨基,廣義基金的資金融出量減少;
第二,商業銀行增加備付,銀行減少資金融出量;
第三,是居民存款變為保證金存款,然後保證金存款變為在途存款。
2017年5月之後,轉債打新也取消了預繳款,轉而改為信用模式。信用模式簡言之,先認購決定中簽與否,中簽之後再繳款。這樣,即便是後續出現百億規模的大盤銀行轉債對於資金面都不再會造成較大的沖擊。
3)302號文及大額風險暴露-補充資本壓力加大,頻率加快
2018年開年以來,越來越多的監管新規將業務規模的上限與凈資本/凈資產掛鉤,實際上提高了在一定規模下銀行機構的資本要求。
此外,資管新規即將落地,以2017年11月中旬發布的徵求意見稿來看,如存量非標必須要入表,也將帶來額外的資本消耗。未來對資本要求越來越高。一方面要支持業務正常的發展,一方面要補齊過去粗放發展階段遺留下來的短板。資本補充周期料將顯著縮短,通過發行轉債為未來的資本進行規劃有其必要性。
六、未來展望
可轉債屬於混合資本工具,商業銀行發行可轉債的初衷在於通過促使投資者轉股以補充核心一級資本。從補充的資本質量來看,轉債無疑要高於優先股和二級資本債。未轉股之前,銀行需要支付的可轉債利息也明顯低於其他資本工具。但是,轉債轉股需要與投資者互動和博弈,耗時更為長久,相應地機會成本要來的更高。
自2003年民生轉債發行以來,迄今上市銀行累計共發行9支,金額不足1500億。可見,這一相對復雜的資本工具並沒有成為上市銀行補充資本的主流選擇,其更多地作為其他資本工具的有益補充。對於資本水平無近憂,存遠慮,且有一定耐心的機構,才會選擇發行這一類工具。
在目前的嚴監管背景下,恐怕很少有機構會認為自己的資本水平可以長期無憂。未雨綢繆,應當早作打算,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機構不妨著手做好相關的方案。而對於投資者而言,轉債作為進可攻、退可守的品種,短期存在博弈價值、長期則有投資價值。
作者:郭益忻
來源:興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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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可轉換債券贖回條款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可轉換債券一般都會有贖回條款,發債公司在可轉換債券轉換前,可以按一定條件贖回債券。通常,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高於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公司會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Ⅸ 公司轉債贖回是利好還是利空

公司贖回可轉債是否利好,是需要根據贖回情況分析的。如果是上市公司主動贖回的,可贖回操作對上市公司是有利的。如果是強制贖回,則此次可轉債的贖回業務對公司是利空的。對投資來說,可轉債贖回價格小於可轉債市場價格是利空的,可轉債贖回價格大於轉債市場價格是利好的。

通常情況下,上市公司主動贖回可轉債相對於上市公司增發了新股。在贖回可轉債的過程中上市公司不用為可轉債支付利息和本金,一旦上市公司實現了股權融資,則對上市公司發展有利。不過需要注意,可轉債贖回相對於增發新股,攤薄的所有股東的利益,對拉抬正股的投資者沒有好處。

在投資市場上,公司發行可轉債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發行債券,而是為了發行股票。所以通過發行可轉債不僅可以用低於市場正常債券利率籌集資金,同時也可以避免股價低估時增發新股帶來損失。簡單來說,可轉債是可以轉換成對應上市公司股票的債券,本質上還是債券。

總的來說,上市公司主動贖回可轉債則對公司是利好的,被動贖回則是利空的。對投資來說,可轉債贖回價格大於轉債市場價格是利好的,反之則利空。提前贖回可轉債是利好還是利空,與可轉債的市場價格有直接關系,同時與可轉債的未來價值也有關系。

Ⅹ 可轉債條件贖回是什麼意思

可轉債條件贖回是指當可轉債觸發某一條件時,被強制贖回的行為。當可轉債觸發以下條件時,會被贖回:

1、在轉股期內,公司股票任意連續30個交易日中至少有15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不低於當期轉股價的130%時,被贖回。

2、未轉股余額不足3000萬元時,那麼上市公司有權按照略高於可轉債面值的約定的贖回價格,贖回全部或者部分未轉股的可轉債。

3、當上市公司可轉債的正股價持續約30天低於轉股價的70%-80%時,進行強制贖回。

除此之外,投資者購買的可轉債超出了可轉債期限也會被強制贖回,市場中的可轉債期限一般是1-6年。通常可轉債很少會出現到期自動贖回的情況,一般是投資者進行債轉股,或者被上市公司強制贖回。

拓展資料:

可轉債條件贖回的意思是指發行人在發行一段時期後,可以按照贖回條款生效的條件提前購回其未到期的發行在外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贖回行為通常發生在公司股市場價持續一段時間高於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國際上通常把市場正股價達到或超過轉股價格100%-150%作為漲幅界限,同時要求該漲幅持續30個交易日作為贖回條件),公司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換的股票。贖回價格一般規定為可轉債面值的103%-106%,越接近轉債到期日,贖回價格越低。

比較常見的提前贖回條件有兩種:

1、正股價格在連續n個交易日(n一般為30)內至少有m個交易日(m一般為15)的收盤價不低於轉股價格的x%(x一般為130)。比如,公司股股票價格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不低於轉股價格的130%。

2、可轉債余額小於某一數值,常見的情況是余額低於3000萬元。

另外,大家需要知道的是,可轉債提前贖回是有時間限制的,只有在提前贖回條款有效期內才可以執行。一般來說,提前贖回條款有效期越短,對普通投資者越有利。

可轉換債券交易規則:

1、交易方式

投資者需要有股票賬戶才能買賣可轉債,具體操作也與股票類似。買入可轉債後,投資者可以一直持有,直至到期本息兌付,也可進行轉股。也可通過在二級市場交易,實行T+0交易。

2、交易價格

可轉債1張面值100元,買賣時以「手」為單位申報,1手等於1000元面值,即每次最少買入10張。例如投資者用1100元購買了10張面值是100元的可轉債,轉股價是10元每股。不考慮手續費的因素,只有當正股價高於11雲時,投資者才是賺的。

3、交易費用

投資者進行可轉債買賣時需繳納一定的傭金和手續費,深市按總成交金額的2%交納傭金,滬市按每筆人民幣1元(上海)或3元(異地)交納手續費,成交後在辦理交割時,按總成交金額的2%交納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