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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減持股票新規

發布時間: 2023-05-23 16:38:14

❶ 大股東減持股票規定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解釋新規時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在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該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擬出售的數量、時間、價格區間等;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暫無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計劃的,應該承諾:如果第一筆減持起六個月內減持數量達到5%以上的,他們將於第一次減持前兩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規定,:即當買入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必須暫停買入行為,並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上述報告、公告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對於持股比例已達5%以上的投資者,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均應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在報告期及報告後兩日內不得再進行買賣。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❷ 董監高減持新規25%

法律主觀:

上市公司董監高減持其持有的本慶謹答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每年不超過持有數量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晌逗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董監高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譽慧定。

❸ 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規定

法律分析:
一是區分擬減持股份的來源,明確了《減持規定》的適用范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三是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減持規定》在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
四是完善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機制。一方面,為切實強化大股東對公司、中小股東所負責任,《減持規定》從上市公司及大股東自身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兩個角度設置限售條件。另一方面,根據「權責一致」原則,《減持規定》從董監高自身違法違規情況的角度,規定了不得減持的若干情形。
五是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合法、有序減持。一者,《減持規定》設置「防規避」條款,專門遏制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再者,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減持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從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和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兩個層面,明確了監管措施和罰則。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 5%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慶棗茄的股份,適用本規定。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 以及岩飢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譽察嚴格遵守。
第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❹ 新《證券法》對股份減持制度作了哪些新規定

上交所投教專員

上市公司股份減持制度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對於穩定上市公司治理、維護二級市場穩定、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證券法》從基本法層面建立健全了股份減持制度。一是,明確了股份限售期的基本要求,即依法發行的證券,《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轉讓。二是,增加了有關上市公司股份減持的授權規定,明確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持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的股東、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的股東等相關主體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關於減持的規定。

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包括《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在內的關於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的規則體系,確立了以鎖定期安排和後續減持比例限制、信息披露要求為基礎的減持制度。

作為股份減持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近期中國證監會、滬深交易所修訂完善了創業投資基金反向掛鉤的相關制度規則,完善創業投資基金股份減持、退出渠道,暢通「投資-退出-再投資」良性循環,促進創業資本形成,更好發揮創業投資對於支持中小企業、科創企業創業創新的作用。

❺ 股東減持股票的規則是什麼

股東減持股票的規則是 上市公司 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公司法 董監高減持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 證券法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 5%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適用本規定。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 法規 ,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 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因司法 強制執行 、執行 股權質押協議 、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 立案 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 立案偵查 期間,以及在 行政處罰 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❻ 減持新規的內容

法律分析:減持新規解讀: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東,無論其持股比例,在任意連續90日內,通過競價交易減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2、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在連續90個自然日內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且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3、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導致喪失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監高辭職的,仍須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❼ 減持新規有何變化

法律分析:一是完善大宗交易「過橋減持」監管安排。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的,出讓方與受讓方,都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於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

二是完善非公開發行股份解禁後的減持規范。持有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在鎖定期屆滿後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

三是完善適用范圍。對於雖然不是大股東,但如果其持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每3個月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該部分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四是完善減持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董監高的減持預披露要求,從事前、事中、事後全面細化完善大股東和董監高的披露規則。

五是完善協議轉讓規則。明確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類似協議轉讓的行為應遵守《減持規定》。適用范圍內的股東協議轉讓股份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在一定期限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限制。

六是規定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時與一致行動人的持股合並計算。

七是明確股東減持應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有違反的將依法查處;為維護交易秩序、防範市場風險,證券交易所對異常交易行為可以依法採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❽ 上市公司董監高減持新規2022

因規則繁多且復雜,上市公司股份減持一直是合規領域的重點和難點。據信公君觀察,最近2個月又有多例涉及違規減持的情形,受到監管機構處罰。因此,反復強調合規減持的重要性也不為過。作為上市公司股東,要想搞清楚減持的問題,應當首先明白合規減持應當分幾步走?
第一步:判斷股東身份或持有的股份性質
從股東身份看,是董監高、核心技術人員(科創板適用),還是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從股份性質看,是持有首發前股份的股東,還是持有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有混合身份的,還需要同時看各類身份的規則要求。
第二步:判斷股份來源
如果大股東持有的股份是來自集中競價增持的,可不受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減持細則》」)的約束。
第三步:確定減持方式和減持數量
是通過集中競價減持、大宗交易減持,還是協議轉讓?科創板首發股東還有詢價減持和配售減持(具體參考《獨家!科創公司什麼減持方式這么香?》)的選擇,不同的減持方式限制要求不同;以及考慮要減持多少股份,是否有進度安排等。
第四步:考慮減持注意事項
綜合上述三點,考慮是否有禁止減持、減持比例限制、減持預披露、減持過程披露等要求。
信公君提示
在減持前,建議股東翻閱招股說明書等文件,看是否涉及其他減持限制或預披露等承諾,如有承諾,需嚴格按承諾執行。
接下來,信公君為大家整理了不同身份的股東,在減持合規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項。
1
董監高減持
(一)禁止減持的情形:
1.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
3.上市時未盈利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在前述期間內離職的,應當繼續遵守本款規定。公司實現盈利後,可以自當年年度報告披露後次日起減持首發前股份(科創板、創業板);
4.涉嫌違規違法後的禁止減持:
(1)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2)董監高被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5. 涉及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的禁止減持: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3)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東及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6.敏感期禁止
此外,科創板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不得在下列時間啟動、實施或者參與詢價轉讓:
1 科創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實際公告前一日);
2 科創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 自可能對科創公司股票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 科創公司處於年度報告披露期內但尚未披露年度報告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參與詢價轉讓。
7.短線交易禁止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二)減持比例限制
1.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中登系統會將董監高直接持股按比例鎖定,如果董監高對其間接持有的股份也有「每年減持不超過25%」的承諾,也需要遵守)。
2.上市公司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離職半年內不得減持股份,在剩餘未滿任期及任期滿後的半年內也還應遵守每年減持不得超過25%的比例要求。
(三)減持預披露要求
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無論任何股份來源(即使是集中競價增持的),無論減持多少,都需要提前15個交易日預披露。
(四)減持過程預披露要求
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的,需要披露減持進展公告,包括時間過半、減持數量過半、高送轉、重大資產重組、減持完畢、期限屆滿等,各板塊要求有細微差別,但均有格式指引可參考。
2
核心技術人員(科創板適用)減持
(一)禁止減持情形
1.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首發前股份;
2.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首發前股份;
3.上市時未盈利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在前述期間內離職的,應當繼續遵守本款規定。公司實現盈利後,前兩款規定的股東可以自當年年度報告披露後次日起減持首發前股份;實現盈利後,可以自當年年度報告披露後次日起減持首發前股份;
4.科創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還有詢價轉讓窗口期禁止要求(詳見「董監高減持」之「6.敏感期減持」)。
(二)減持比例限制
自所持首發前股份限售期滿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上市時所持公司首發前股份總數的25%,減持比例可以累積使用。
(三)減持披露要求
無預披露和減持過程的披露要求。
3
大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減持
(一)禁止減持情形
1.《減持細則》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通過集中競價增持的部分除外:
(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2)大股東因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被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3)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2.短線交易禁止
同「董監高減持」。
(二)減持比例限制
1.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任意連續90自然日,不超過1%,集中競價增持的部分不受限制。
2.大宗交易方式減持的,任意連續90自然日,不超過2%,集中競價增持的部分不受限制。
3.協議方式轉讓股份的:
1 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價格比照大宗交易;
2 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6個月共同遵守任意連續90日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數量合計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的規定,即共享該1%的減持額度;同時各自遵守集中競價預披露和進展披露的規定。
(三)減持預披露要求
1.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需提前15個交易日預披露,集中競價增持的部分不受限制。
2.即使不具備大股東身份後,仍需要看下IPO承諾中是否有提前3個交易日預披露的條款,如有則需遵守。
(四)減持過程披露要求
1.持股比例每減少1%,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並公告(注意這里無需暫停減持)。
2.每減少5%的披露要求
1 通過大宗交易或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減持的比例每達到5%(上下一手),需要停止交易並履行信披義務,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3個交易日內,禁止買賣。
2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的,減持的比例每達到或超過5%,需履行信披義務,在公告前不得買賣。
3.大股東減持比例雖未達到5%,但減持後持股比例降至5%時點(上下一手),需要停止減持並履行信披義務。
4.因上市公司增發股份等原因導致持股比例被動降至5%以下,後又主動減持股份的,需要履行信披義務。
5.《減持細則》要求的減持過程披露
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的,需要披露減持進展公告,包括時間過半、減持數量過半、高送轉、重大資產重組、減持完畢、期限屆滿等,各板塊要求有細微差別,但均有格式指引可參考。
4
控股股東、實控人減持
(一)禁止減持情形
1. 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但轉讓雙方存在控制關系,或者均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後,經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申請並經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諾。
科創板: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第6問:對於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的,為確保發行人股權結構穩定、正常生產經營不因發行人控制權發生變化而受到影響,要求發行人的股東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依次承諾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鎖定36個月,直至鎖定股份的總數不低於發行前A股股份總數的51%。
位列上述應予以鎖定51%股份范圍的股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上述鎖定36個月規定:員工持股計劃;持股5%以下的股東;非發行人第一大股東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
2.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公司實現盈利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公司實現盈利後,可以自當年年度報告披露後次日起減持首發前股份(科創板、創業板適用)。
3.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成為第一大股東但持股比例低於30%的,也應當遵守上述規定)。
4.敏感期禁止
滬主板、深主板與創業板已經取消了控股股東、實控人在敏感期內不得買賣本公司股份的規定。科創板僅禁止控股股東、實控人在敏感期內增持。
5.短線交易禁止
同「董監高減持」。
6.涉及違規違法的禁止減持,減持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2)大股東因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被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3)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7.涉及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的禁止減持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3)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東及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集中競價增持的部分除外。
(二)減持比例限制
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個會計年度和第5個會計年度內,每年減持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並應當符合《減持細則》關於減持股份的相關規定(科創板、創業板適用)。其餘要求同大股東。
(三)減持預披露要求
1.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需提前15個交易日預披露,通過集中競價增持的部分除外。
2.注意看IPO減持承諾中是否有提前3個交易日預披露的條款。
3.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限售期滿後減持首發前股份的,應當明確並披露未來十二個月的控制權安排,保證公司持續穩定經營。(科創板、創業板適用)
(四)減持過程披露要求
《減持細則》要求,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做出公告。(新《證券法》對於5%以上的股東,也增加了持股比例每變化1%需要披露的要求)其餘要求同大股東。
5
持有首發前股份的股東減持
這部分探討的是首發前股份的減持,重點在股東持有股份的性質,而不是股東身份性質。❾ 減持新規2021


1.盡管減持新規公布後,上市公司的減持行為有所下降,但不可忽視的一點是,違規減持的行為依然存在。對此,滬深交易所繼續保持高度關注。以深交所每周五的通報為例,經統計後發現,自5月26日以來,至少有10家公司因為違規減持,深交所對其發出監管函。
對於類似的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違法減持甚至清倉式減持及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將重拳治亂,嚴厲打擊。
減持新規對於正在減持的大股東有沒有限制
當然有,新規規定競價交易新舊規都是不能在90日內賣超過總股份的1%,具體有什麼新的變化呢?雖然限定時間內的減持比例沒有變更,但是新規從大股東變成了大股東+pre-IPO股東+認購非公開發行股東。另外,對於認購非公開發行股東的減持限制:其持有的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解除限售後的12個月內,不能減持超過50%。須注意的是,減持比例的規定,大股東與一致行動人是合並計算的。

2.請仔細研判證監會最近九大新規對股市的利弊影響
現在會一直下跌,12月才是底部,建議散戶離場。2020年市場會到3萬點。現在是最後一跌,跌幅會非常可怕。
證監會修改了哪些退市規定?
7月27日,證監會發布實施《關於修改的決定》(下稱《決定》),對退市制度作出三方面修改完善,包括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強化證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實施主體責任,明確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董監高等人員的主體責任等。在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正式實施的《決定》的修訂內容顯著擴充。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完善了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確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的基本制度要求。
二是強化了證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實施主體責任,明確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實施規則。
三是落實了因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主體的相關責任,強調其應當配合有關方面做好退市相關工作、履行相關職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