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招股說明書、招股意向書、上市公告書有什麼區別說出主要區別就OK,能說出細微區別的話,更好!
招股意向書是給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看的,為了通過上市
招股說明書是給想申購該公司股票的投資者看的,為了讓更多人來申購該股
上市公告書是該公司股票在上市前最後一次完全准確披露公司情況,給所有股票市場的投資者看,為了讓所有人知道了解公司
招股意向書是上市公司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申報材料的必備文件
招股說明書是供社會公眾了解發起人和將要設立公司的情況,說明公司股份發行的有關事宜,指導公眾購買公司股份的規范性文件。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必須製作招股說明書。
上市公告書是發行人於股票上市前,向公眾公告發行與上市有關事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以下幾個部分,即要覽、緒言;發行企業概況;股票發行與承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情況;公司設立、關聯企業及關聯交易;股本結構及大股東持股情況;公司財務會計資料;董事會上市承諾;主要事項揭示;上市推薦意見;備查文件目錄。上市公告書的內容應當概括招股說明書的基本內容和公司近期的重要資料,因此應該與招股說明書對照著來看。
『貳』 請問上市公司發行的招股意向書和招股說明書有什麼區別
一、招股意向書和招股說明書表達當前招股方案所處的階段不同
招股意向書就是說內容中有若干招股內容還沒有最後定案,還在溝通期。招股說明書是指已經是最後定稿,並進入正式執行期。
二、招股意向書和招股說明書最大的區別在於本次發行概況的披露
招股意向書則不能確定發行價格、相應的市盈率、預計實收募股資金,但招股意向書增加了對詢價對象等的要求和披露。
招股說明書在發行概況中直接披露了發行價格,並根據發行價格確定了發行市盈率和預計實收募股資金。
三、招股意向書和招股說明書在發行上市的重要日期方面也有著重要差異
招股說明書中,發行方在"預計上市日期"一欄承諾將在發行結束後向交易所申請。
招股意向書則取消了有關"預計上市日期"的內容。因為發行人需要等待被詢價人做出是否參與以及參與價格的回應,因此雖然在實踐中發行人可能最終都實現了股票成功發行上市,但是在理論上確實存在著發行失敗的可能。
『叄』 求問我國關於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相關規定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2010-10-11)
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公告日期:2010-10-14 作者:(上海證券交易所)
發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69號
日期:2010-10-11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0年6月2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73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06年9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9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0年10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統稱證券)、證券公司在境內承銷證券,以及投資者認購境內發行的證券,適用本辦法。
發行人、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參與證券發行,還應當遵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證券發行的其他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證券公司承銷證券,還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保薦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發行和承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詢價與定價
第五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以下稱詢價對象)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詢價對象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自主推薦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
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的,應當制訂明確的推薦標准,建立透明的推薦決策機制,並報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
第六條 詢價對象及其管理的證券投資產品(以下稱股票配售對象)應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第七條 詢價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最近12個月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採取監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二)依法可以進行股票投資;
(三)信用記錄良好,具有獨立從事證券投資所必需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內部風險評估和控制系統並能夠有效執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規定;
(五)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被中國證券業協會從詢價對象名單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滿12個月。
第八條 下列機構投資者作為詢價對象除應當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證券公司經批准可以經營證券自營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二)信託投資公司經相關監管部門重新登記已滿兩年,注冊資本不低於4億元,最近12個月有活躍的證券市場投資記錄;
(三)財務公司成立兩年以上,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最近12個月有活躍的證券市場投資記錄。
第九條 主承銷商應當在詢價時向詢價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發行人、主承銷商和詢價對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披露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內容,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由承銷商的研究人員獨立撰寫並署名,承銷商不得提供承銷團以外的機構撰寫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出具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承銷商應當建立完善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質量控制制度,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人員應當遵守證券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條 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獨立、審慎、客觀;
(二)引用的資料真實、准確、完整、權威並須註明來源;
(三)對發行人所在行業的評估具有一致性和連貫性;
(四)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十二條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對影響發行人投資價值的因素進行全面分析,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發行人的行業分類、行業政策,發行人與主要競爭者的比較及其在行業中的地位;
(二)發行人經營狀況和發展前景分析;
(三)發行人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分析;
(四)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分析;
(五)發行人與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比較;
(六)宏觀經濟走勢、股票市場走勢以及其他對發行人投資價值有重要影響的因素。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運用行業公認的估值方法對發行人股票的合理投資價值進行預測。
第十三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和發行公告後向詢價對象進行推介和詢價,並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
詢價分為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第十四條 首次發行的股票在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
第十五條 詢價對象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與初步詢價,詢價對象申請參與初步詢價的,主承銷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未參與初步詢價或者參與初步詢價但未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得參與累計投標詢價和網下配售。
第十六條 詢價對象應當遵循獨立、客觀、誠信的原則合理報價,不得協商報價或者故意壓低或抬高價格。
第十七條 主承銷商的證券自營賬戶不得參與本次發行股票的詢價、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
與發行人或其主承銷商具有實際控制關系的詢價對象,不得參與本次發行股票的詢價、網下配售,可以參與網上發行。
第十八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在發行價格區間和發行價格確定後,應當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在推介過程中不得誤導投資者,不得干擾詢價對象正常報價和申購,不得披露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其他信息;推介資料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二十條 詢價對象應當在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對上年度參與詢價的情況進行總結,並就其是否持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及是否遵守本辦法對詢價對象的監管要求進行說明。總結報告應當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通過詢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定價,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證券發售
第二十二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發行人應當與戰略投資者事先簽署配售協議,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戰略投資者的選擇標准、向戰略投資者配售的股票總量、占本次發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制等。
第二十三條 戰略投資者不得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並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12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向參與網下配售的詢價對象配售股票。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少於4億股的,配售數量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20%;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配售數量不超過向戰略投資者配售後剩餘發行數量的50%。詢價對象應當承諾獲得本次網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3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本次發行的股票向戰略投資者配售的,發行完成後無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數量不得低於本次發行股票數量的25%。
第二十五條 股票配售對象限於下列類別:
(一)經批准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
(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三)證券公司證券自營賬戶;
(四)經批准設立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五)信託投資公司證券自營賬戶;
(六)信託投資公司設立並已向相關監管部門履行報告程序的集合信託計劃;
(七)財務公司證券自營賬戶;
(八)經批準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賬戶;
(九)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賬戶;
(十)在相關監管部門備案的企業年金基金;
(十一)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賬戶;
(十二)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投資產品。
第二十六條 詢價對象應當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對象分別指定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專門用於累計投標詢價和網下配售。指定賬戶應當在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備案。
第二十七條 股票配售對象參與累計投標詢價和網下配售應當全額繳付申購資金,單一指定證券賬戶的累計申購數量不得超過本次向詢價對象配售的股票總量。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的,當發行價格以上的有效申購總量大於網下配售數量時,應當對發行價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購進行同比例配售。
第二十九條 主承銷商應當對詢價對象和股票配售對象的登記備案情況進行核查。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詢價對象不得配售股票:
(一)未參與初步詢價;
(二)詢價對象或者股票配售對象的名稱、賬戶資料與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的不一致;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價或者足額劃撥申購資金;
(四)有證據表明在詢價過程中有違法違規或者違反誠信原則的情形。
第三十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網下配售股票,應當與網上發行同時進行。
網上發行時發行價格尚未確定的,參與網上發行的投資者應當按價格區間上限申購,如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低於價格區間上限,差價部分應當退還給投資者。
投資者參與網上發行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達到一定規模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之間建立回撥機制,根據申購情況調整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的比例。
網上申購不足時,可以向網下回撥由參與網下的機構投資者申購,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由承銷團推薦其他投資者參與網下申購。
第三十二條 初步詢價結束後,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50家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不得確定發行價格,並應當中止發行。
網下機構投資者在既定的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申購不足,不得向網上回撥,可以中止發行。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預期、網上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後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中止發行。中止發行的具體情形可以由發行人和承銷商約定,並予以披露。
中止發行後,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
第三十三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存在利潤分配方案、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或者雖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但未實施的,應當在方案實施後發行。相關方案實施前,主承銷商不得承銷上市公司發行的證券。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向原股東配售股票(以下簡稱配股),應當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股東配售,且配售比例應當相同。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以下簡稱增發)或者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主承銷商可以對參與網下配售的機構投資者進行分類,對不同類別的機構投資者設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對同一類別的機構投資者應當按相同的比例進行配售。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明確機構投資者的分類標准。
主承銷商未對機構投資者進行分類的,應當在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之間建立回撥機制,回撥後兩者的獲配比例應當一致。
第三十六條 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或者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東優先配售,優先配售比例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對象及其數量的選擇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證券承銷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實施證券承銷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發行與承銷方案。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採用包銷或者代銷方式。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未採用自行銷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應當採用代銷方式。
第四十條 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的,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發行失敗後的處理措施。股票發行失敗後,主承銷商應當協助發行人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第四十一條 證券發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由承銷團承銷的,組成承銷團的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團協議,由主承銷商負責組織承銷工作。
證券發行由兩家以上證券公司聯合主承銷的,所有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共同承擔主承銷責任,履行相關義務。承銷團由3家以上承銷商組成的,可以設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
第四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應當按照承銷團協議及承銷協議的規定進行承銷活動,不得進行虛假承銷。
第四十三條 承銷協議和承銷團協議可以在發行價格確定後簽訂。
第四十四條 主承銷商應當設立專門的部門或者機構,協調公司投資銀行、研究、銷售等部門共同完成信息披露、推介、簿記、定價、配售和資金清算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在承銷過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
第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期間相關證券的停復牌安排,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則。
主承銷商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劃付申購資金凍結利息。
第四十七條 投資者申購繳款結束後,主承銷商應當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購資金進行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向戰略投資者、詢價對象的詢價和配售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等進行見證,並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第四十八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實施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公開發行證券的,主承銷商應當在證券上市後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備承銷總結報告,總結說明發行期間的基本情況及新股上市後的表現,並提供下列文件:
(一)募集說明書單行本;
(二)承銷協議及承銷團協議;
(三)律師見證意見(限於首次公開發行);
(四)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
(五)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完成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發行情況報告書;
(二)主承銷商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報告;
(三)發行人律師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見證意見;
(四)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
(五)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程序、內容和格式,編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十二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將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並置備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 發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書除不含發行價格、籌資金額以外,其內容與格式應當與招股說明書一致,並與招股說明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刊登招股意向書或者招股說明書摘要的同時刊登發行公告,對發行方案進行詳細說明。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價格確定後,披露網下申購情況、網下具體報價情況。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公告發行價格和發行市盈率時,每股收益應當按發行前一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凈利潤除以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提供盈利預測的發行人還應當補充披露基於盈利預測的發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發行當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凈利潤預測數除以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發行人還可以同時披露市凈率等反映發行人所在行業特點的發行價格指標。
第五十七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下配售結果公告中披露戰略投資者的名稱、認購數量及承諾持有期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後,應當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編制並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第五十九條 本次發行的證券上市前,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按證券交易所的要求編制信息披露文件並公告。
第六章 監管和處罰
第六十條 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詢價對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其整改;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第六十一條 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詢價對象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承擔《證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外,自中國證監會確認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參與證券承銷:
(一)承銷未經核準的證券;
(二)在承銷過程中,進行虛假或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以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
(三)在承銷過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十三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承擔《證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外,自中國證監會確認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參與證券承銷:
(一)提前泄漏證券發行信息;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在承銷過程中不按規定披露信息;
(四)在承銷過程中的實際操作與報送中國證監會的發行方案不一致;
(五)違反相關規定撰寫或者發布投資價值研究報告。
第六十四條 發行人及其承銷商違反規定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第六十五條 詢價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將其從詢價對象名單中去除:
(一)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二)最近12個月內因違反相關監管要求被監管談話三次以上;
(三)未按時提交年度總結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網上發行,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技術系統進行的證券發行。
本辦法所稱網下配售,是指不通過證券交易所技術系統、由主承銷商組織實施的證券發行。
第六十七條 上市公司其他證券的發行和承銷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本辦法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證委發[1996]18號)、《關於禁止股票發行中不當行為的通知》(證監發字[1996]21號)、《關於堅決制止股票發行中透支等行為的通知》(證監發字[1996]169號)、《關於禁止證券經營機構申購自己承銷股票的通知》(證監機字[1997]4號)、《關於加強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監管工作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54號)、《關於法人配售股票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1999]121號)、《關於股票上市安排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0]86號)、《關於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監管工作的補充通知》(證監機構字[2000]199號)、《關於新股發行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公司推介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1]12號)及《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4]162號)同時廢止。
『肆』 如何申購新股
一、申購新股方法
滬市每一申購單位為1000股,申購數量不少於1000股,超過1000股的必須是1000股的整數倍。深市申購單位為500股,每一證券賬戶申購數量不少於500股,超過500股的必須是500股的整數倍。每一有效申購單位對應一個配號。申購時間為發行日上午9:30~11:30,下午1時~3時。
資金如何搖新股
假設張三賬戶上有50萬元現金,他想參與名為「××××」的新股的申購。申購程序如下:
1、申購
XX股票將於6月1日在上證所發行,發行價為5元/股。張三可在6月1日(T日)上午9:30~11:30或下午1時~3時,通過委託系統用這50萬元最多申購10萬股XX股票。參與申購的資金將被凍結。
2、配號
申購日後的第二天(T+2日),上證所將根據有效申購總量,配售新股:
(1)如有效申購量小於或等於本次上網發行量,不需進行搖號抽簽,所有配號都是中簽號碼,投資者按有效申購量認購股票;
(2)如申購數量大於本次上網發行量,則通過搖號抽簽,確定有效申購中簽號碼,每一中簽號碼認購一個申購單位新股。申購數量往往都會超過發行量。
3、中簽
申購日後的第三天(T+3日),將公布中簽率,並根據總配號,由主承銷商主持搖號抽簽,確認搖號中簽結果,並於搖號抽簽後的第一個交易日(T+4日)在指定媒體上公布中簽結果。每一個中簽號可以認購1000股新股。
4、資金解凍
申購日後的第四天(T+4日),對未中簽部分的申購款進行解凍。張三如果中了1000股,那麼,將有49.5萬元的資金回到賬戶中,若未能中簽,則50萬元資金將全部回籠。
二、申購新股資金要凍結多久?
根據交易所有關規定,在新股認購中,投資者的申購款於T+4日返還其證券商資金帳戶,也就是說,投資者可於申購新股後的第四個交易日使用該筆資金。
如果期間正好遇上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例假日,要順延一、二天才能解凍,如某股3月20日(星期五)開始認購,股資者資金需至3月26日才能使用。
補充附錄:一份完整的新股發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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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 股網上資金申購發行公告
[] 來源: 2007-01-11 05:39 【字體:大 中 小】 【論壇】 【博客】
保薦機構(主承銷商):華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重要提示
1、晉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晉億實業」或「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不超過28,000萬股人民幣普通股(A股)(以下簡稱「本次發行」)的申請已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行字[2006]167號文核准。本次發行的股票擬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2、本次發行採取「網下向詢價對象詢價配售(下稱「網下配售」)和網上資金申購發行(下稱「網上發行」)相結合」的方式。
3、本次發行股份的最終數量為21,000萬股,占發行後總股本的28.44%。其中,網下配售不超過4,200萬股,約占本次發行規模的20.00%;網上發行數量為本次發行數量減去網下最終發行量(根據網下累計投標結果確定),約占本次發行規模的80.00%。
4、本次發行價格區間為3.90元/股-4.26元/股(含上限和下限)。由於網上發行時本次發行價格尚未確定,參與網上資金申購的投資者須按本次發行價格區間上限4.26元/股申購,如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低於價格區間上限4.26元/股,差價部分將於2007年1月18日(T+4日)與未中簽的網上申購款同時退還給投資者。
5、參與網上發行的單一證券賬戶委託申購數量不得少於1,000 股,超過1,000 股的必須是1,000 股的整數倍,但不得超過9999.9 萬股。除法規規定的機構證券賬戶外,每一個證券賬戶只能申購一次,重復申購和資金不實的申購一律視為無效申購。重復申購除第一次申購為有效申購外,其餘申購由上證所交易系統自動剔除。法規規定的機構證券賬戶每戶的累計申購股數不能超過16,800萬股。
6、本次網上發行日為2007年1月12日(T 日),申購時間為上證所正常交易時間(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申購簡稱為「晉億申購」;申購代碼為「780002」。
7、本次網上發行不向投資者收取傭金和印花稅。
8、本公告僅適用於本次網上發行,關於網下配售的具體規定,敬請參見2007年1月11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上的《晉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 股網下發行公告》。
9、投資者欲了解本次發行的一般情況,請詳細閱讀2006年12月28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上的《晉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A 股)招股意向書摘要》。本次發行的《招股意向書》全文及備查文件可在上證所網站(www.sse.com.cn)查詢。
釋義
除非另有說明,下列簡稱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義:
一、本次發行的基本情況
1、股票種類
本次發行的股票為境內上市人民幣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2、發行數量及發行結構
本次發行股份的最終數量為21,000萬股,占發行後總股本的28.44%。其中,網下配售不超過4,200萬股,約占本次發行規模的20.00%;網上發行數量為本次發行數量減去網下最終發行量(根據網下累計投標結果確定),約占本次發行規模的80.00%。
3、申購價格
本次發行的發行價格區間為3.90元/股-4.26元/股(含上限和下限)。網上資金申購投資者須按照本次發行價格區間上限(4.26元/股)進行申購。此發行價格區間對應的市盈率區間為:
15.54倍-16.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05 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凈利潤除以本次發行前總股本計算)。
21.71倍-23.72倍(每股收益按照2005 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凈利潤除以本次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4、本次網上發行對象
持有上證所股票賬戶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發行人須遵守的其他監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本次發行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的證券自營賬戶不得參與本次發行的申購。
5、申購時間
2007年1月12日(T 日),在上證所正常交易時間內(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進行。如遇重大突發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本次發行,則按申購當日通知辦理。
6、申購簡稱和代碼
申購簡稱為「晉億申購」;申購代碼為「780002」。
7、發行地點
全國與上證所交易系統聯網的各證券交易網點。
8、本次發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影響發行,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將及時公告,修改發行日程。
7、承銷方式
承銷團余額包銷。
8、上市地點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本次網上發行方式
本次網上發行通過上證所交易系統進行,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在指定時間內(2007年1月12日周五(T日)9:30~11:30,13:00~15:00)將本次網上發行的「晉億實業」股票輸入其在上證所的專用證券賬戶,作為該股票唯一「賣方」,以根據網下累計投標確定的最終發行價格賣出。
各地投資者可在指定的時間內通過與上證所聯網的各證券交易網點,以發行價格區間上限和符合本公告規定的有效申購數量進行申購委託,並足額繳納申購款。申購結束後,由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會同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共同核實申購資金的到帳情況,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的結算系統主機根據實際到帳資金統計有效申購數量和有效申購戶數。
投資者認購股票數量的確定方法為:
1、如有效申購量小於或等於本次網上發行量,不需進行搖號抽簽,所有配號都是中簽號碼,投資者按其有效申購量認購股票;
2、如有效申購數量大於本次網上發行量,則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結算系統主機按每1,000股確定為一個申報號,順序排號,然後通過搖號抽簽,確定有效申購中簽申報號,每一中簽申報號認購1,000股。
中簽率=網上發行總量/網上有效申購總量×100%
三、申購數量的確定
1、本次網上發行,參加申購的單一證券賬戶的委託申購數量不少於1,000股,超過1,000股的必須是1,000股的整數倍。
2、單一證券帳戶申購上限為9,999.9萬股。
3、除法規規定的機構證券帳戶外,每一個證券賬戶只能申購一次,一經申報不能撤單。重復申購和資金不實的申購一律視為無效申購。重復申購除第一次申購為有效申購外,其餘申購由上證所交易系統自動剔除。法規規定的機構證券帳戶每戶的累計申購股數不能超過16,800萬股。投資者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並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網上申購程序
1、辦理開戶登記
參加本次「晉億實業」股票網上發行的投資者須持有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的證券賬戶卡。尚未辦理開戶登記手續的投資者,必須在網上申購日即2007年1月12日周五(T日)前(含申購日)辦妥證券賬戶開戶手續。
2、存入足額申購資金
參與本次「晉億實業」網上發行的投資者,應在網上申購日(2007年1月12日周五,含該日)前在與上證所聯網的證券交易網點開立資金賬戶,並根據自己的申購量存入足額的申購資金。
3、申購手續
申購手續與在二級市場買入上證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即:
(1)投資者當面委託時,填寫好申購委託單的各項內容,持本人身份證、證券賬戶卡和資金賬戶卡(確認資金存款額必須大於或等於申購所需的款項)到申購者開戶的與上證所聯網的各證券交易網點辦理委託手續。櫃台經辦人員查驗投資者交付的各項證件,復核無誤後即可接受委託。
(2)投資者通過電話委託或其他自動委託方式時,應按各證券交易網點要求辦理委託手續。
(3)投資者的申購委託一經接受,不得撤單。
五、配號與抽簽
若有效申購總量大於本次網上發行量,則採取搖號抽簽確定中簽號碼的方式進行配售。
1、申購配號確認
2007年1月15日周一(T+1日),各證券交易網點將申購資金劃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的結算銀行賬戶。確因結算銀行原因造成申購資金不能及時入賬的,須在該日提供劃款憑證,並確保2007年1月16日周二(T+2日)上午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前申購資金到賬。
2007年1月16日周二(T+2日)進行核算、驗資、配號,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將實際到賬的有效申購資金劃入新股申購資金驗資專戶。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會同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及會計師對申購資金的到位情況進行核查,並由會計師出具驗資報告。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依申購資金的實際到賬資金(包括按規定提供已劃款憑證部分)確認有效申購,按每1,000股配一個申購號,對所有有效申購按時間順序連續配號,配號不間斷,直到最後一筆申購,並將配號結果傳到各證券交易網點。凡資金不實的申購一律視為無效申購,將不予配號。
2007年1月17日周三(T+3日)向投資者公布配號結果。申購者應到原委託申購的交易網點處確認申購配號。
2、公布中簽率
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於2007年1月17日周三(T+3日)在指定報刊上公布中簽率。
3、搖號抽簽、公布中簽結果
2007年1月17日周三(T+3日),在公證部門的監督下,由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和發行人主持搖號抽簽,確認搖號中簽結果,並於當日通過衛星網路將抽簽結果傳給各證券交易網點。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於2007年1月18日周四(T+4日)在指定報刊上公布中簽結果。
4、確認認購股數
申購者根據中簽號碼,確認認購股數,每一中簽號碼只能認購1,000股。
六、結算與登記
1、2007年1月15日周一(T+1日)至2007年1月17日周三(T+3日)(共三個工作日),全部申購資金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凍結在申購資金專戶內,所凍結的資金產生的利息,歸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所有。
2、2007年1月17日周三(T+3日)搖號抽簽。抽簽結束後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中簽結果進行認購股數的確定和股東登記,並於當日收市後將有效認購結果發至各證券交易網點。
3、2007年1月18日周四(T+4日),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對未中簽的申購款予以解凍,並向各證券交易網點返還未中簽部分的申購餘款,再由各證券交易網點返還投資者;如果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低於價格區間上限(投資者網上申購價格),則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將中簽申購款的差價部分與未中簽的網上申購款同時通過各證券交易網點向投資者退還;同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將中簽的認購款項劃至保薦機構(主承銷商)資金交收賬戶。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在收到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劃轉的認購資金後,依據有關協議將該款項扣除承銷費用等費用後劃轉到發行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4、本次網上定價發行的新股登記工作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完成,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向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發行人提供股東名冊。
七、發行費用
本次網上發行不向投資者收取傭金和印花稅。
八、網上路演安排
發行人和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將於2007年1月11日(T-1)14:00-18:00 就本次發行在中證網(www.cnstock.com)進行網上路演,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
九、發行人和保薦機構
1、發行人
名稱:晉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永龍
住所:浙江省嘉善經濟開發區晉億大道8號
郵政編碼:314100
聯系電話: 0573-4185001
傳真電話: 0573-4184488
聯系人:塗志清、余曉敏
2、保薦機構(主承銷商)
名稱:華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萬善
更多詳情
http://www.chaogu.com/bbs/viewthread.php?tid=42125&highlight=%C9%EA%B9%BA%D0%C2%B9%C9
『伍』 請問什麼是招股書
招股說明書是 專門表達募集股份的意思並載明有關信息的書面文件。
只要是募集股份,無論是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還是已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新的股份,都必須制訂招股說明書,並予以公告。
『陸』 12月28日--07年1月7日上海\深圳交易所有哪些股票上市
●新股發行:中國人壽(780628)
網上申購日:12月26日,網下配售日:12月25日,申購代碼:780628,發行方式:採用向戰略投資者定向配售、網下向詢價對象詢價配售與網上資金申購發行,發行數量:不超過15億股(其中,戰略配售不超過6.0億股,網下配售回撥前不超過3.375億股,其餘部分為網上發行),發行價格區間:18.16元/股-18.88元/股(參與網上資金申購的投資者按18.88元/股進行申購),發行市盈率區間:94.1倍-97.8倍,申購上限:9999.9萬股,路演時間:2006年12月25日14:00-18:00,路演網站:中證網(www.cs.com.cn),主承銷商:中金公司、銀河證券
網上定價發行的中簽率:1.96759541%
本次發行重要時間安排
交易日 日期 發行安排
T-5 12月19日 刊登《招股意向書摘要》和《發行安排及初步詢價
公告》,初步詢價起始日
T-2 12月22日 初步詢價截止日,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刊登《網上
路演公告》
T-1 12月25日 刊登《初步詢價結果及發行價格區間公告》、《網
下發行公告》和《網上發行公告》,網下申購繳款
起始日,網上路演
T 12月26日 網上資金申購日,網下申購繳款截止日,確定發行
價格
T+1 12月27日 確定是否啟動網上網下回撥機制,確定最終網上/
網下發行數量
T+2 12月28日 刊登《定價、網下發行結果及網上中簽率公告》,
網下申購開始退款,舉行搖號儀式
T+3 12月29日 刊登《網上資金申購搖號中簽結果公告》,網上申
購資金解凍
●新股發行:廣博股份(002103)
網上申購日:12月25日,網下配售日:12月22日,發行方式:網下向詢價對象配售和網上定價發行相結合,發行數量:4800萬股(其中,網下配售960萬股,網上發行3840萬股),發行價格:6.60元/股,發行市盈率:30.41倍,申購上限:3840萬股,網上路演時間:2006年12月22日(周五)9:00至12:00,網上路演網址:http://www.p5w.net,保薦人(主承銷商):興業證券
網上定價發行的中簽率:0.8558259740%
本次發行的重要時間安排:
日期 發行安排
T-6 2006年12月15日 刊登《招股意向書》和《初步詢價和推介安排》
T-5 2006年12月18日 初步詢價和推介工作,上海現場推介會
T-4 2006年12月19日 初步詢價和推介工作,深圳現場推介會
T-3 2006年12月20日 初步詢價和推介工作,北京現場推介會初步詢價
截止時間:下午17:00
T-2 2006年12月21日 確定發行價格刊登網上路演公告
T-1 2006年12月22日 刊登《初步詢價結果及定價公告》、《網上網下
發行公告》網下申購開始日(9:00-17:00)網上
路演
T 2006年12月25日 網下申購截止日(9:00-15:00)網上發行申購日
(9:30-11:30, 13:00-15:00)
T+1 2006年12月26日 凍結網上申購資金
T+2 2006年12月27日 刊登《網下配售結果公告》網下申購多餘款項退
還網上申購資金驗資
T+3 2006年12月28日 刊登《網上中簽率公告》,搖號抽簽
T+4 2006年12月29日 刊登《網上中簽結果公告》網上申購多餘資金退還
●新股發行:恆寶股份(002104)
網上申購日:12月25日,網下配售日:12月22日,發行方式:網下向詢價對象配售和網上定價發行相結合,發行數量:2880萬股(其中,網下配售576萬股,網上發行2304萬股),發行價格:8.43元/股,發行市盈率:24.79倍,申購上限:2304萬股,路演時間:2006年12月22日(周五 )下午13:30-17:30;路演網站:「全景網」(網址:http://www. p5w.net);「中小企業路演網」(網址:http://smers. p5w.net),保薦人(主承銷商):光大證券
網上定價發行的中簽率:0.6775448293%
日期 發行安排
T-6日 刊登《招股意向書摘要》、《初步詢價及
(2006年12月15日周五) 推介公告》,當日開始初步詢價及推介工作
T-5日 初步詢價及推介工作,現場推介
(2006年12月18日周一)
T-4日 初步詢價及推介工作,現場推介
(2006年12月19日周二)
T-3日 初步詢價及推介工作,現場推介
(2006年12月20日周三) 初步詢價截止日(下午17:00)
T-2日 確定發行價格
(2006年12月21日周四) 刊登《網上路演公告》
T-1日 刊登《初步詢價結果及定價公告》、《網
(2006年12月22日周五) 下網上發行公告》
網下申購開始(9:00~17:00)
網上路演
T 日 網下申購截止日(9:00~15:00)
(2006年12月25日周一) 網上發行申購日(9:00~11:30,13:00
~15:00)
T+1日 凍結網上申購資金
(2006年12月26日周二)
T+2日 刊登《網下配售結果公告》,網上申購資
(2006年12月27日周三) 金驗資,網下申購多餘款項退還
T+3日 刊登《網上中簽率公告》
(2006年12月28日周四) 搖號抽簽
T+4日 刊登《網上中簽結果公告》
(2006年12月29日周五) 網上申購資金解凍,網上申購多餘款項退還
●新股發行:信隆實業(002105)
網上發行日期:2006年12月25日,網下配售日期:2006年12月25日,發行方式:採用網下向詢價對象配售與網上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發行股數:6800萬股(其中,網下配售1360萬股,網上發行5440萬股),發行價格:3.40元/股,發行市盈率:29.99倍,申購上限:5440萬股,路演時間:2006年12月21日(星期四)14:00-17:00;路演網站:中小企業路演網(網址:http://smers.p5w.net),保薦人(主承銷商):平安證券
網上定價發行的中簽率:0.6353150003%
本次發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發行安排
T-4日 刊登《招股意向書摘要》、《初步詢價及
(2006年12月20日周三) 推介公告》:向詢價對象進行初步詢價、
現場推介、刊登《網上路演公告》
T-3日 向詢價對象進行初步詢價、現場推介、網
(2006年12月21日周四) 絡路演(中小企業路演網,下午14:00-
17:00);現場推介
T-2日 向詢價對象進行初步詢價
(2006年12月22日周五) 初步詢價截止日(15:00)
確定發行價格
T-1日 1.刊登《初步詢價結果及定價公告》、
(2006年12月23日周六) 《網下網上發行公告》
1.刊登《初步詢價結果及定價公告》、
T日 《網下網上發行公告》的提示性公告
(2006年12月25日周一) 2.網下申購日(9:00-17:00)
3.網上發行申購日(9:30-11:30、13:
00-15:00)
T+1日 凍結網上申購資金
(2006年12月26日周二)
T+2日 1.刊登《網下配售結果公告》
(2006年12月27日周三) 2.網下申購多餘款項退還
3.網上申購資金驗資
T+3日 刊登《網上中簽率公告》、搖號抽簽
(2006年12月28日周四)
T+4日 刊登《網上中簽結果公告》
(2006年12月29日周五) 網上申購資金解凍
●新股發行:萊寶高科(002106)
網上發行日期:2006年12月25日,網下配售日期:2006年12月25日,發行方式:網下向詢價對象詢價配售和網上資金申購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發行股數:4880萬股(其中,網下配售976萬股,網上發行3904萬股),發行價格:20.00元/股,發行市盈率:18.69倍,申購上限:3904萬股,網上路演時間:2006年12月22日(星期五)14:00-17:00,網上路演網址:全景網中小企業路演網http://smers.p5w.net,保薦人(主承銷商):國信證券
網上定價發行的中簽率:1.1253626297%
本次發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發行安排
T-3日 刊登《招股意向書摘要》、《初步詢價及推介公告》
(2006年12月20日) 向詢價對象進行初步詢價及現場推介(深圳)
向詢價對象進行初步詢價及現場推介(北京)
T-2日 初步詢價截止日(截止時間為17:00時)
(2006年12月21日) 刊登《網上路演公告》
T-1日 確定發行價格
(2006年12月22日) 網上路演(中小企業路演網,下午14:00-17:00)
2006年12月23日 刊登《初步詢價結果及定價公告》、《網下網上發
行公告》提示性公告
T日 網下申購日(9:00-15:00)
(2006年12月25日) 網上申購日,投資者繳款申購
T+1日 凍結網上申購資金
(2006年12月26日) 網下申購資金驗資
刊登《網下配售結果公告》
T+2日 網下申購資金解凍
(2006年12月27日) 網上申購資金驗資
T+3日 刊登《網上申購中簽率公告》
(2006年12月28日) 搖號抽簽
T+4日 刊登《網上申購中簽結果公告》
(2006年12月29日) 網上申購資金解凍
●新股發行:沃華醫葯(002107)
發行方式:網下向詢價對象配售和網上定價發行相結合,發行數量:1800萬股,發行價格確定辦法:向詢價對象初步詢價後確定,路演時間:2007年1月9日(星期二)14:00-17:00;路演網站:中小企業路演網(網址:http://smers.p5w.net);保薦人(主承銷商):平安證券
本次發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發行安排
T-6日 刊登《招股意向書摘要》、《初步詢價及推
(2006年12月28日周四) 介公告》
T-5日 向詢價對象進行初步詢價及現場推介(北京)
(2006年12月29日周五)
T-4日 向詢價對象進行初步詢價及現場推介(上海)
(2007年1月4日周四)
T-3日 向詢價對象進行初步詢價及現場推介(深圳)
(2007年1月5日周五) 初步詢價截止日(下午17:00)
T-2日 刊登《網上路演公告》
(2007年1月8日周一)
刊登《初步詢價結果及定價公告》、《網下
T-1日 詢價配售和網上定價發行公告》
(2007年1月9日周二) 網上路演(下午14:00-17:00)
網下配售申購開始(9:00-17:00)
T日 網下配售申購截止(9:00-15:00)
(2007年1月10日周三) 網上發行申購日
T+2日 刊登《網下配售結果公告》
(2007年1月11日周四) 網下申購多餘款項退還
T+3日 刊登《網上中簽率公告》、搖號抽簽
(2007年1月12日周五)
T+4日 刊登《網上中簽結果公告》
(2007年1月15日周一) 網上申購資金解凍、網上申購多餘款項退還
●新股發行:滄州明珠(002108)
發行方式:網下向詢價對象配售和網上定價發行相結合,發行數量:1800萬股,保薦人(主承銷商):方正證券
本次發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發行安排
T-6日 刊登《招股意向書摘要》、《初步詢價及推
(2006年12月28日周四) 介公告》
T-5日 向詢價對象進行初步詢價、現場推介
(2006年12月29日周五)
T-4日 向詢價對象進行初步詢價、現場推介
(2007年1月4日周四)
T-3日 向詢價對象進行初步詢價、現場推介
(2007年1月5日周五) 初步詢價截止日(下午17:00)
T-2日 確定發行價格
(2007年1月8日周一) 刊登《網上路演公告》
T-1日 1.刊登《初步詢價結果及定價公告》、《網
(2007年1月9日周二) 下網上發行公告》;
2.網上路演(全景網中小企業路演網,下午
14:00-18:00)
3.網下申購開始日(9:00-17:00)
T日 網上發行申購日,投資者繳款申購
(2007年1月10日周三) 網下申購截止日(9:00-15:00)
T+1日 凍結網上申購資金
(2007年1月11日周四)
T+2日 1.刊登《網下配售結果公告》
(2007年1月12日周五) 2.網下申購多餘款項退還
3.網上申購資金驗資
T+3日 刊登《網上中簽率公告》、搖號抽簽
(2007年1月15日周一)
T+4日 刊登《網上中簽結果公告》
(2007年1月16日周二) 網上申購資金解凍
『柒』 招股說明書是什麼招股說明書與招股意向書有什麼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說明書是供社會公眾了解發起人和將要設立公司的情況,說明公司股份發行的有關事宜,指導公眾購買公司股份的規范性文件。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必須製作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發行股份和發起人、社會公眾認購股份的一切行為,除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外,都要遵守招股說明書中的有關規定,違反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招股意向書就是說內容中有若干招股內容還沒有最後定案。還在溝通期。招股說明書是指已經是最後定稿,並進入正式執行期。
從形式上講,招股說明書的結構主要由各個"節"按順序構成;而招股意向書的結構則主要由各個"章"組成。
從內容上講,最大的區別在於本次發行概況的披露。以往招股說明書在發行概況中直接披露了發行價格,並根據發行價格確定了發行市盈率和預計實收募股資金;招股意向書則不能確定發行價格、相應的市盈率、預計實收募股資金,但是,招股意向書增加了對詢價對象等的要求和披露。按照中國證監會《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向不少於20家詢價對象進行初步詢價,公開發行股數在4億股(含4億股)以上的,參與初步詢價的詢價對象應不少於50家。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預計實收募股資金,投資者可以比照參考發行方募集資金投向各個項目所需資金的總和。雖然,預計實收募股資金和募投項目所需資金的總和並不一定完全一致,但大概可以了解和推算發行方預期的發行價格、發行市盈率以及募資額度。
除了本次發行概況的披露方面存在較大區別外,招股說明書與招股意向書在發行上市的重要日期方面也有著重要差異:在招股說明書中,發行方在"預計上市日期"一欄承諾將在發行結束後向交易所申請,而招股意向書則乾脆取消了有關"預計上市日期"的內容。有關人士認為,在詢價發行中,由於發行人需要等待被詢價人做出是否參與以及參與價格的回應,因此雖然在實踐中發行人可能最終都實現了股票成功發行上市,但是在理論上確實存在著發行失敗的可能。因此,不能明確披露"預計上市日期"。
此外,業內人士分析指出,招股意向書雖然與招股說明書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但由於招股意向書需要詢價,它更類似於發出"不可撤銷的要約",等待各方面對其做出"承諾"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招股意向書雖然已經生效,但發行程序僅僅是剛剛啟動,市場被詢價各方的選擇權也才開始發揮,這根本區別於原來招股說明書確定好一切、市場只能被動參與的發行方式。
對於市場一直比較顧慮的"詢價制可能大大延長發行時間,影響發行效率"的問題,從華電國際的招股意向書可以發現,這個顧慮是多餘的:從前按照招股說明書的發行時間安排,一般公司的發行(從開始招股到中簽投資者繳款日)需要9天左右的時間,而華電國際從披露招股意向書到公告中簽投資者繳款獲放棄認購的時間為11天。也就是說,兩者的差別並不十分明顯,不會大大降低社會資源和效率。
『捌』 中國互聯網第一股網盛科技發行上市是什麼時候
白志林
案情簡介
(一)中國互聯網第一股上市
2006年12月15日,中國A股市場第一隻真正意義上的互聯網路股——網盛科技(002095)在深圳中小企業板成功上市。
網盛科技的全稱為浙江網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次發行價14.09元,發行市盈率29.98倍,為近期新股發行以來最高。首日上市的開盤價為68.10元,全天大幅震盪,盤中最高至78.00元,最低至53.05元,報收於62.8元,較發行價14.09元漲345.71%。
網盛科技專業從事互聯網業務,旗下包括中國化工網、中國紡織網、中國醫葯網等垂直B2B電子商務網站,其中中國化工網成立於1997年,1998年就開始盈利,目前各網站年總體盈利接近3000萬元。
(二)網盛科技的改制
網盛科技自成立以來,與中國許多民營企業一樣,並未建立起科學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當網盛科技啟動改制後,參與改制的中介機構便著手進行相應的股權結構調整。一方面,對網盛科技及其關聯企業的業務進行整合,避免同業競爭,減少和規范關聯交易;另一方面,對網盛科技及其關聯方的股權進行調整,理順股權關系,同時對管理層進行激勵。基本方案確定後,中介機構又對網盛科技改制中所涉及的稅收成本、資金運轉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論證,最後制定出一套操之可行的改制方案。
作為網盛科技改制的律師,我們主要從公司的歷史沿革、歷次股權轉讓及增資、公司的業務、稅收、重大合同等方面進行了盡職調查,對調查中所發現的問題逐一提出解決方案。由於網盛科技屬民營企業,未涉及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其產權結構尚屬清晰,不存在產權不明或潛在的糾紛問題。因此,我們的主要任務是,在理清網盛科技的整個股權結構的基礎上,製作各種法律文本,並對改制過程中新產生和發現的問題,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判斷,提出解決的方案和辦法。
由於網盛科技改制時,當時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公司,需要政府相關部門的批准,而且根據政府的相關要求,律師要對股份公司的設立出具法律意見書。所以,律師要配合其他中介機構製作審批所需要的各種文本及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主要對改製成股份公司的主體、其歷史沿革、股東、關聯企業、重大資產重組、公司資產、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重大訴訟和仲裁、行政處罰等問題發表意見,對改制主體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出具明確的意見,對改制主體的整個改制過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發表意見。
政府的相關批復文件下來後,發起人出資到位,經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改制主體便需召開創立大會,就股份公司的設立事宜進行討論。
律師在創立大會的召開過程中所要做的事情包括:製作創立大會所需要的各種文件,如會議通知、各種議案、表決票等;協助企業做好創立大會的整個召開程序,如出席會議的股東身份的合法性、會議召開的程序、表決的方式和程序、會議的記錄等;最後是對整個創立大會召開的合法性進行監督,保證創立大會作出的決議合法有效。
創立大會作出同意設立股份公司後,律師應指導和協助企業進行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當然,如果是新設股份公司,就不存在變更登記的問題。
(三)網盛科技的上市輔導
依照證監會原來的要求,股份公司上市前要進行最少為期一年的輔導,由中介機構對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規范運作、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等方面的培訓,律師主要從《公司法》、《證券法》及證監會的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出發,對公司進行培訓,明確董事、監事和高管的義務,保證其知曉在公司股票上市後所應遵守各種規章制度。會計師主要從財務角度,保薦機構主要從整個上市的角度,對公司進行相關的培訓輔導。
在對網盛科技進行了為期一年的上市輔導後,浙江監管局進行了驗收,認為網盛科技的輔導合格,已符合申報上市的要求。於是,中介機構便開始著手上市申報材料的製作。
(四)網盛科技的上市申報
在上市申報階段,中介機構一般都會派駐人員進行現場辦公。在該階段律師的主要工作是收集整理製作法律意見書所需的材料,製作律師工作報告和法律意見書,核查企業的各項經營運作是否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企業在此過程中所需製作的其他法律文書進行起草和審查等。
由於股票發行上市對一個企業來講,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因此,律師要對公司相關的決議性文件進行嚴格的審查,對其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判斷。必要時,律師應直接參與該法律文件的製作,並對整個決策過程進行監督。
當整套的申報材料上報證監會後,證監會有一到兩次的反饋,主要是針對申報材料中描述不清或需進一步澄清的內容進行補充,對某些問題發表更加明確的意見。律師在這個時段的主要任務是針對證監會的反饋意見收集資料,從法律角度對某個問題發表意見。
(五)網盛科技的發行和上市
2006年10月3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2006年第54次會議審核同意網盛科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2006年11月12日,中國證監會以證監發行字[2006]133號文核准網盛科技公開發行不超過1500萬股新股。
至此,網盛科技公開發行的全部核准程序已經走完。
2006年11月24日,網盛科技在規定的報紙和互聯網站公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保薦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初步詢價及推介公告》等文件,向社會公眾公開推介。
2006年12月1日,網盛科技向社會公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向詢價對象定價配售和網上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定價發行公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初步詢價結果及定價公告》,確定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
2006年12月7日、8日,網盛科技向社會公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定價發行申購情況及中簽率公告》、《首次公開發行A股網上定價發行搖號中簽結果公告》,網盛科技的公開發行股票過程已經完成。
2006年12月14日,網盛科技向社會公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告書》、《股票上市保薦書》等文件,網盛科技的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
2006年12月15日,網盛科技的股票成功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掛牌上市,成為我國A股市場第一隻純網路股票。
法律意見
(一)改制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在整個改制過程中,律師所要做的工作主要是:(1)盡職調查;(2)與企業溝通,找出企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3)與其他中介進行溝通協調,對整個改制方案從法律角度提出建議和方案;(4)根據方案確定的時間和程序,製作各種法律文本,包括各種協議和公司章程等。
由於改制是公司上市的必經階段(特指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的成功與否直接關繫到公司將來的發行上市。所以,在改制前期的盡職調查及方案的制訂上,應傾注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盡職調查應重點關注公司的歷史沿革、重要資產、關聯方及關聯交易、重大資產重組、稅收等方面的問題。在方案的設計中,應做到公司具有獨立性、主業突出、關聯交易規范和避免同業競爭等。
(二)輔導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由於證監會對公司上市前的輔導期限不作強制性的規定,根據一般的慣例輔導期定為三個月。在輔導期間,律師應為公司製作各種內控制度,完善公司的各項治理結構,並為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培訓上市所需的法律知識,包括《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各種規范性文件。
在此期間,公司更加規范運作。公司管理層熟知上市的各種規定,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公司的各種事務。公司的財務制度更加完善。公司的各項操作已符合上市公司的要求。
(三)上市申報階段的法律問題
律師最終的成果體現在律師工作報告和法律意見書上,所以律師工作報告和法律意見書成為律師在本階段所主要製作的法律文書。製作上述法律文書,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本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批准與授權;(2)發行人發行股票的主體資格;(3)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4)發行人的設立;(5)發行人的獨立性;(6)發行人的發起人和股東;(7)發行人的股本及其演變;(8)發行人的業務;(9)發行人的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10)發行人的主要財產;(11)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12)發行人的重大資產變化及兼並收購;(13)發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14)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及其規范運作;(15)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變化;(16)發行人的稅務;(17)發行人的環境保護、產品質量和技術標准;(18)發行人募集資金的運用;(19)發行人的業務發展目標;(20)發行人的訴訟、仲裁和行政處罰;(21)發行人招股意向書的法律風險及其評價;(22)發行人的其他問題。
律師在該階段,還應為公司發行上市召開的股東大會製作各種法律文件,出具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等法律文本。同時,律師還應配合其他中介機構,隨時為公司解答各種法律問題,或者向其他中介機構提供法律意見。
經典評析
公司上市是一個系統化的工程,涉及公司的方方面面,也涉及多個中介機構以及相關的政府部門。律師在其中起著重要的溝通、解釋和協調的功能。律師的作用不僅僅在於出具相應的法律意見和起草各種法律文件,還表現為及時解答公司及其他機構提出的法律問題,處理上市期間遇到的各種與法律有關的問題。因此,律師的業務知識就不僅僅限制於《公司法》、《證券法》等與公司上市有直接關系的法律法規上,律師對擬上市公司所處行業、所做業務相關的法律知識亦應知曉,甚至應十分精通。同時,由於公司上市涉及公司的各個方面,與公司運作有關的合同、稅務、環保、勞動用工、訴訟仲裁等法律知識亦要求一個證券律師必須具備。否則,律師所製作的法律文書必然會存在某種法律漏洞,在證券市場越來越規范、證券法規越來越嚴格的形勢下,律師所承擔的風險也會越來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