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股東發布虛假消息 套現減持不違法嗎
大股東發布虛假消息,套現減持違法。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將持有股票賣出,獲取現金,就是減持套現。
減持:減少持股,是股市與期貨市場專用術語。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後,他們就會拋出來套現,叫減持。特指上市公司主要流通股股東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的股票賣出行為,並及時做出信息披露。普通投資者不適用。
套現:套取現金,在這里指將股票賣出,獲取現金資產
2. 大股東可以隨意買賣股票嗎
《證券法》第四十二條 前條規定的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時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其他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執行。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致使公司遭受損害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了保護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對大股東在法定期限內買賣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行為,有必要進行一定的限制。由於大股東在決定公司重大問題上有較多的表決權,是本法所規定的對公司經營情況的內幕知情人,為了防止其利用所持大比例股份的優勢地位,通過頻繁地買賣本公司的股票而影響該種股票的價格,損害其他中小股東的利益,本條專門規定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反向進行股票買賣,其間必須間隔六個月的時間;如果未間隔六個月,在該股票買賣中獲取的收益,歸該公司所有。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即證券公司承銷股票發行,在余額包銷中持有的股票,其持股比例超過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五以上的,允許其繼續進行轉售,不受六個月的限制。
對於大股東違反前款的規定,買賣股票所獲差額收入,公司董事會應責令該大股東將該收益繳交公司。如果董事會未履行此義務,則其他股東可以要求董事會執行。如果董事會未依本條規定作出收繳的決定,則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由此承擔對公司的連帶賠償責任。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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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經濟法,泄露公司信息,與拋售股票分別為什麼性質行為
兩者均屬於違法行為。
刑法將情節嚴重的內幕交易、泄露內稿山穗幕信息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內幕交易或者泄漏內幕信息的行為。內幕交易為利用掌握內幕信息的便利條件,買入或者賣出有關證券或者期貨,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內幕信息為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的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操縱股價的目的為獲得不正當利益,通過顯性或隱性的方式,避開監管機構,甚至是利用法律的漏洞,達到對股票價格的可持續控制。其他投資獲得錯誤的信息之後,判斷出錯誤的走勢,使股票價格方向操縱者的預期發展,唯鎮為自己謀得巨額利潤。
(3)上市公司大股東拋售股票違法嗎擴展閱讀:
泄露公司信息的相關要求規定:
1、從事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3、對於單位犯本罪的,除對單位判處罰金外,對於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能否把股票全部拋掉
按理說大股東在股票解禁之後完全可以把所持有的股票都拋掉,但是他是不會這么做的:全拋之後他就再也不能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發展等等事項指手劃腳和發號施令了也!除非這個公司已走上破產的絕境,馬上就不存在了!祝鉨好運連連,投資成功!
5. 公司股東明知公司虧損拋售股票違法嗎
內幕信息披露前大量減持
創業板上市公司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向日葵)總經理丁
國軍、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潘衛標涉嫌違規被依法查處。
經查,潘衛標、丁國軍二人知悉向日葵母公司2012年上半年毛利率大幅下降的事
實,經過合理推斷公司上半年虧損已成定局。同時,丁國軍個人還知悉公司原計劃在
報告期內轉讓德國20MW電站股權的合同不具備生效條件,預期產生的5000萬元收益不
能計入2012年中期報告,無法抵減2012年上半年虧損。
在此背景下,丁國軍及潘衛標將持有的向日葵限售股解禁後相繼賣出規避損失。
據悉,向日葵2012年上半年凈利潤預計重大虧損的信息系《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
。丁國軍作為總經理,潘衛標作為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屬於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法定
內幕信息知情人。丁國軍、潘衛標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大量減持向日葵股票,違反了《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構成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2013年12月,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丁國軍、潘衛標在向日葵2012年上
半年凈利潤預計重大虧損的內幕信息公開前大量減持該股,構成內幕交易,對二人分
別沒收違法所得89萬元、12萬元,並處同等金額罰款。
6.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的股票可以賣嗎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的股票是可以進行售賣的,但是在其拋售股票時,會導致該股票的股價下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七條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第三十八條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第三十九條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6)上市公司大股東拋售股票違法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7. 大股東做空公司犯法嗎
只要是合規合法的進行信息披露,就是可以的。
在股市中,股民們只要一聽到上市公司傳來大股東減持的消息時,馬上做出的反映是「我也跟著跑」!因為,大多數投資者都在想:「連自己都不看好自己家公司的股票,忙著套現跑路了,我們散戶還呆在裡面不是充當接盤俠嗎?」
事實上,大股東減持主要有三類原因:第一類,是資金緊缺需要套現。有的大股東是個人套現,覺得我已經賺了大把錢了,沒必要再埋頭苦幹,再幹下去也是為了賺錢,何不現在拿錢走人。還有,由於企業經營方面需要資金,而再融資計劃受阻,大股東只能是減持自己手上的股份,用於企業投資經營。
第二類,由於股價連續上漲,大股東覺得現在的市場價格已經非常具有誘惑力,早已物超所值了。想當初大股東持股的成本非常低,現在股價漲得這么高,不想減持一部分,難道還想股價跌下來再減持嗎?正所謂,「有花堪折直須折,莫待無花空折枝」此時不走更待何時?
第三類,大股東對自己公司未來發展沒有信心,對該上市公司發展前景感到渺茫,不知道該何去何從,倒不如現在趕快減持,誰愛接誰去接,早已採取拋棄的態度,而大股東的減持方式也有二種,一種是大宗交易的方式成交,是略低於市場價減持,另一種是直接在二級市場上減持了。
而股民對大股東減持感到懼怕的原因主要是:一方面,不管是啥都是不要該公司股份了,大股東都不要了,我們股民為啥還持有呢?現在有些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股份佔比不到10,難以想像大股東的股份占經這么低,能夠專心的、全心全意為公司的發展而努力的。
另一方面,如果大股東在二級市場上大幅拋售籌碼,會造成集體拋售潮,屆時會對股價產生較大的向下做空的壓力。不過,我們認為,減持禁令到期時會給市場帶來一定拋售壓力,但實際上大股東減持的規模不會太多,更多的是投資者自身的心理壓力而已。
8. 一間公司的大股東老闆是怎麼出售自己手中的股票的他們是知道內幕的
一般在法律規定的限售期內和股東承諾的限售期內,大股東老闆是不能出售手中股票的。
在這之後則不受法律的約束了,可以隨意拋售。
現在大股東拋售時需要關注的唯一問題是,不可以利用公司的內幕消息,比如重組消息,報表消息等故意透露給相關機構、媒體等達到借股票上漲拋售,這種性質屬於內幕交易,操縱股價。
其他情況下,及時自己知道公司的一些經營情況,拋售股票也不屬於違法,因為你沒有通過你的信息來操縱股價。是可以的。
9. 證監會怎麼嚴打上市公司大股東清倉式減持行為
在證監會昨天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發言人常德鵬表示,對於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違法減持甚至清倉式減持及相關違反違規行為,證監會將重拳治亂,嚴厲打擊。
8家律所被出具警示函
證監會昨天通報2017年度律師事務所從事IPO法律業務的專項檢查情況,由北京、上海、江蘇、湖南、深圳等八家證監局等進行,共抽查21家律所47個IPO項目。常德鵬指出,對於在檢查過程中發行的問題,證監會對8家律所10名律師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對3名律師採取監管談話,對1家律所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並計入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
嚴厲打擊違規操作,保證證券市場正常化。
10. 大股東可以隨意轉讓股份嗎
法律分析:股東轉讓股權的時候,要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違反規定私自轉讓股權是屬於違法的行為。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