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定情形
法律分析:(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者頃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配李定人數首賣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② 臨時股東大會怎麼召開
臨廳胡此時股東大會召開的程序如下: 1、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 公司法 的 法規 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 2、時間地點。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做散股東。 3、臨時提案。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4、表決與通過。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採用會議表決方式。 5、會議記錄。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6、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份股份有一表決權。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扮迅。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③ 臨時股東大會對股票的影響
若臨時股東大會有利好消息宣布(比如:重組、回購等),那麼會推動股票上漲,若上市公司只是例行公事,那麼對股票沒有太大影響。如果是利空消息,可能會導致股價的下跌。股票價格的影響原因包括對股票市場價格可能產生影響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不能從單一方面來看。所以,臨時股東大會決策對股票價格一般不會有太大的影響。臨時股東大會,指根據法定的事由在兩次年度股東大會之間臨時召集的不定期的股東大會,以決定臨時出現需要股東表決的公司重大事宜。股票內在價值即股票未來收益的現值,取決於預期股息收入和市場收益率。決定股票市場長期波動趨勢的是內在價值,但現實生活中股票市場中短期的波動幅度往往會超過同一時期內價值的提高幅度。
綜上所述,臨時股東大會對股票的影響不大,股票市場是一個自發形成正反饋過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④ 股份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情形
1、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一、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情形包括什麼
1、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二配銀。股東大會決議瑕疵是什麼
股東大會決議瑕疵是指股東大會通過決議的程序或決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侵害了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股東大會決議存在瑕疵,公司法賦予股東請求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請求撤銷股東大會決議的兩種救濟權利。
1、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股東大會決議,但享有撤銷權,此種撤銷權有別於合同法第55條規定的撤銷權,這是因為股東大會決議具有合同的表象特徵,但又有別於合同。股東會大決議的內容並不局限於股東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劃分,還可能包括公司經營、投資、勞動報酬、管理人員薪金等一系列問題。
2、股東請求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請求法院撤銷股東大會決議,應列公司為被告,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力機構,股東大會決議的法律效果只能歸屬於公司本身。
3、股東行使撤銷權的期限。存在法律瑕疵或違法可能的股東大會決告祥議,公司法規定股東請求撤銷股東大會決議的除斥期間為60天,起算時間為股東大會決議作出之日,請求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並沒有相應除斥期間的規定。
股東會一般是一年召開一次,具體召開的時間由公司自行確定。但如果符合《公司法》第100條的規定,也是允許召開臨時股東會,而臨時股東會要求在兩個月之內就需要召開。股東會作為要求的襪賣搏最高權力機關,自然需要體現股東的意志,也就是需要充分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⑤ 臨時召開股東大會
法律主觀:
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主體和要求是: 1、股東。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以上包括本數」)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2、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3、監事機構。 公司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法律並未規定提議監事的人數比例,因此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一個監事,均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主持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遵循「董事會(執行董事)——監彎咐拍事會(監事)——十分之一以上的股東」這一順序。同時,臨時會議只有當公司需要作出重要決策,或者出現重大問題時,才能由法定人員提議召開。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埋羨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簡悶四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⑥ 企業股東大會可以臨時召開嗎
企業股東大會可以臨時召開,對於董事人數不足的、虧損達到一定額度的、董事會認為有必要的等情況下,都是可以臨時召開股東大會的,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合法的處理。一、企業股東大會可以臨時召開嗎?
企業股東大會可以臨時召開,根據《公司法》第100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東大會的召開流程
1、召集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侍肢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時間地點
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3、臨時提案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並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決議的事項。股東大會不皮塌得對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4、表決與通過
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採用會議表決方式,但表決時要求:
要有出席會議的多數股東表決同意,即同意的表決權數占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總數的一半以上;第三,股東表決的基礎是股票數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個股東一票。
老握世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6、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
(1)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2)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3)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4)企業集團法律問題也應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股東大會原則上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書以書面形式在會議召開前的充分時間內傳送給每位有表決權的股東。
(5)股東大會的出席人一般應是股東本人。股東也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委託時應出具委託書,一個股東只能委託一個代理人,但是一個代理人可以同時接受多個委託人的委託,代他們行使權力。
對於股東大會的召開情況,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特別是涉及到有關事項的辦理上,可以基於公司企業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工商部門來進行認定。
⑦ 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與股份公司「臨時董事會」的召開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資本1/3時。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禪渣毀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議的決議范圍較為狹窄,一般不得對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股份公司的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梁山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7)股票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擴展閱讀
董事會會議必須有法定最低人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並形成有效的董事會決議。為保證董事會會議的民主決策,法定人數應當超過董事會成員的半數。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沒有明確限定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由公司章程確定。
此外,我國《公賀備司法》規定,公司經理、監事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董事會會議審議涉及公司改制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或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⑧ 簡述股份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情況
召集情況
(一)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_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_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候;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臨時股東大會指根據法定的事由在兩次年度股東大會之間臨時召集的不定期的股東大會,以決定臨時出現需要股東表決的公司重大事宜。
一般投資者更為關注的臨時股東大會議程包括主要股東變更、收購兼並、重大人士變動、調整股利政策等。
哪此人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1)股東。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以上」應當包括本數。
(2)董事。1/3以上的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是董事會的組成人員,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等事務,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比較熟悉。當出現影響公司前途、股東重大權益、公司重大利益等問題,需要由股東會會議作出決定時,應當賦予董事召開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3)監事機構。公司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公司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負有公司監督職責,對於董事、經理等具體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活動違反法律、公司章程等行為進行監督,如果發現情況需要通過召開股東會會議作出相應決定的,應當賦予其提議權
上述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人員要求、比例限制,表明股東會的臨時會議並不是可以隨時、隨便就能夠召開的會議。只有當公司需要作出重要決慧姿孝策,或者出現重大問題時,才能由法定人員提議召開。一般性、經常性的問題,可以在股東會的定期會議上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冊橘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前稿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⑨ 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是什麼
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是什麼
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
(一)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候;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什麼是臨時股東大會?
臨時股東會議是股份公司根據需要而臨旦孫時召集的不定期的全體股東會議.可因董事、監事或持有規定股份數量以上的股東要求而召集.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法定事由為: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1/3以上董事提議;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
股份有限公司在出現以下法定事由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模配鏈19人.所以,董事會成員一旦少於5人,公司就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一般投資者更為關注的臨時股東大會議程包括主要賣余股東變更、收購兼並、重大人士變動、調整股利政策等.
臨時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
臨時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就是在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之前的某個設定日期,這天持有公司股票的的投資者就會被登記成為股東,有資格參與臨時股東大會投票.對臨時股東大會的表決事項投票.
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