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東有哪些義務
股東有以下義務:
1、出資義務;
2、不得濫用權利的義務;
3、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義務;
4、依法承擔責任的義務;
5、參加股東會會議的義務;
6、不幹涉公司正常經營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B. 股東的義務是什麼
公司股東的義務主要有:1、遵守公司章程;2、向公司繳納出納清派資或股款義務;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3、籌辦公司義務;4、出資填補責任;5、不得抽回出資;6、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7、不得濫用股東利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8、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9、禁止關聯交易;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正敗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洞賀司利益。
C. 股東應履行的義務有哪些
股東應履行的義務有: 1、按約定繳納出資額; 2、以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行使表決權等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 法人財產權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 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 公司的股東 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散缺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頌純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沖櫻辯任。
D. 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義務有哪些
一、 公司法 規定的股東義務有哪些 公司 法規 定的股東義務有以下幾點 1、出資(按時足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2、遵守法律、法規及 公司章程 ; 3、不得濫用 股東權利 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 4、不得濫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責任損害 債權人 利益。 二、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主要有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參加或者委派股東 代理 人參加股東會議;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4、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 質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繳付成本費用後得到公司章程; 繳付合理費用後有權查閱和復印:本人持股資料、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7、公司終止或者 清算 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8、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三、司 股東變更 流程 1、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者《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2、工商局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工商管理局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3、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個工作日後(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核實的除外),申請人可以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照窗口換發《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 股東在每個公司中都有著很重要的作用,在公司法上對此也有相關的規定。作為股東需要做好自己的義務,才能對公司有一定的幫助,並且符合法律的規定。作為股東需要了解清楚自身的義務,帶領公司共同的進步共同的發展。
E. 股民具有哪些權利股民需要承擔哪些義務
作為證券投資者,在從事證券投資活動中享有相應的權利,簡單理解就是股民朋友在炒股的過程中享有相應的權利。如果持有上市公司的普通股票,就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享有的權利有哪些呢?
1、公司重大決策參與權:參加股東大會、形式表決權。
2、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
3、其他權利: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稱、公司債券存管、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公司發行新股時,股東享有優先認股權或者是配股權。
在股票交易過程中,股民享有的權利有:
1、選擇經紀商的權利,也就是可以自己選擇在哪一家證券公司開戶。
2、要求經紀商忠實的為自己辦理受託業務的權利。
3、股票持有和處置權,投資者可以自由買賣、贈與或者是質押自己名下的股票。
4、交易知情權,投資者有權知曉委託、清算、交割等方面的信息。
5、尋求司法保護權,證券公司或者是其他證券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客戶合法權益的,投資者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
6、享受經紀商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比如交割單的列印、證券和資金結余的查詢等等。
投資者應該履行的義務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權利,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優先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等。
認真閱讀發行人股票發行、上市的公開披露信息,承擔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對違法違規行為有舉報義務等等。
F. 普通股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有
法律分析:有以下權利:
1、公司重大決策參與權,普通股股東基於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東權,這是一種綜合權利。
2、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資產收益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直接體現了普通股股東對股份公司的剩餘索取權。
有以下義務
1、出資義務,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2、不得濫用股東權利的義務,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G.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股東權利大概有以下八項內容:
1、股東身份權,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置備股東名冊。
2、參與決策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股東通過股激游東會實現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
3、資產收益權,股東有權分取紅利,在公司清算後分配剩餘財產。
4、退出權,在特定情況下,股東可以請笑鉛橡求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份。
5、知情權,股東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經營狀況的權利。
6、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7、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優先碰旁受讓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的優先認購權。
8、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
股東義務,主要有以下三項內容:
1、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
2、按期足額繳納認購的出資額的義務。
3、公司驗資完成後,不得抽逃出資的義務
H. 股東的義務是什麼
一、股東的義務是什麼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承擔的和股東權利相聯系的義務:
(1)出資義務;
(2)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
(3)遵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
(4)不得濫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利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諱約責任。
二、股東違反義務的法律責任及後果
1、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2、違反權利不得濫用義務的法律後果: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I. 作為普通股東作為公司股東,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1、查閱、復制權;2、表決權;3、分紅權;4、優先認購權。義務如下:1。根據公司章程履行出資義務;2、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3、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記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實繳出資比例分紅;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但除非全體股東同意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不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J. 普通股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1、公司重大決策參與權
普通股股東基於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東權,這是一種綜合權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東身份參與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項決策。作為普通股股東,行使這一權利的途徑是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2、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
資產收益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直接體現了普通股股東對股份公司的剩餘索取權。資產收益權是股東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股利的權利。剩餘資產分配權是在公司解散清算時股東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獲取剩餘財產的權利。
有以下義務:
1、出資義務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不得濫用股東權利的義務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0)普通股票股東的義務有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103條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過。」
這中間並沒有規定,表決通過必須根據全部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只規定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體現了股東意思自治的原則。因此,在特殊情況下,由於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過少。
導致只持有總表決權中的極少一部分表決權的股東提出的議案得到通過,也是有可能的,因為其他大多數股東都放棄的意思表示,只要股份沒有轉移,股東的表決權與投票權是不能被剝奪,在信託、委託甚至在被凍結的情況下也是如此。
如果控股股東行使股東大會召集權、投票權和表決權時,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和程序,那麼其他股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變更和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
如果控股股東通過的股東大會決議無效,但控股股東已經實施並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要求其賠償損失,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不行施權利,其他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代表公司要求控股股東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