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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賣股票要不要公告

發布時間: 2023-05-07 06:02:06

① 大股東非交易過戶要公告嗎

法律分析:
持股比例低於5%的,不需要公告。 根據證監會規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大股東增持要在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證監會、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一般情況下,公司股權發生變化,不需要進行公告。並且由於上市公司的股東眾多,股權轉讓頻繁,並且是在公司之外的廣大投資者中間進行的,故上市公司本身並不具備置備股東名冊的信息優勢和便利條件往往難以公告。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需要發布臨時公告。
上市公司第二大股東變更企業名稱,應當及時對外披露,說明變更情況及變更原因。如本次名稱變更是因該股東股權結構發生變化引起,還可能需要履行因此帶來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報告和披露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衍生問題:
上市公司股權收購必須公告嗎?
一般情況下,公司股權發生變化,不需要進行公告。並且由於上市公司的股東眾多,股權轉讓頻繁,並且是在公司之外的廣大投資者中間進行的,故上市公司本身並不具備置備股東名冊的信息優勢和便利條件往往難以公告。
股權轉讓注意事項
1、在起草有關股權轉讓的文件前,應到公司注冊地所在的工商登記部門查閱並復印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因為要起草的有關文件都必須和工商登記部門存檔的資料保持前後銜接一致。
2、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是股權轉讓中最重要的環節,必須明確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例如股權轉讓份額、轉讓價格、轉讓價款、交割日期、公司債權債務的承擔等。建議由律師或專業人員起草具體條款內容。
3、受讓方在交易過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權轉讓對價的義務,為了防範受讓方不履行支付股權轉讓的對價風險,股權轉讓合同應明確約定定金罰則或違約賠償的范圍、計算方法,轉讓方可要求受讓方作出保證或提供擔保。
4、股權轉讓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5、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至工商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同時還應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及修訂後的公司章程。

② 上市公司大股東股票被司法拍賣是否需要公告

需要。
拍賣人受託拍賣國有股,應當於拍賣日前10天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報刊上刊登上市公司國有股拍賣公告。
拍賣公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拍賣人、拍賣時間、地點、上市公司名稱、代碼、所屬行業、主營業務、近3年業績、前10名股東持股情況、原持股單位、被拍賣的國有股數量、占總股本的比例、競買人應具備的資格、參與競買應具備的手續。

③ 十大流通股東買賣股票規則

股票十大股東賣股票需要提前公告主要是因為我國各種法規的規定。首先是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中的第八條以及《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持有和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原非流通股股東,應當自通過在證券證券交易所上市出售的股份數量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的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告期間無需停止出售股份。此外還有 《證券法》的第八十六條投資者通過證券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以協議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或者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需要公告。
拓展資料: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它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
股票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股票概念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購買股票也是購買企業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業共同成長發展。
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差價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獲取經常性收入是投資者購買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紅派息是股票投資者經常性收入的主要來源。
交易時間
大多數股票的交易時間是:
交易時間4小時,分兩個時段,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上午9:15開始,投資人就可以下單,委託價格限於前一個營業日收盤價的加減百分之十,即在當日的漲跌停板之間。9:25前委託的單子,在上午9:25時撮合,得出的價格便是所謂「開盤價」。9:25到9:30之間委託的單子,在9:30才開始處理。
如果你委託的價格無法在當個交易日成交的話,隔一個交易日則必須重新掛單。
休息日:周六、周日和上證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一般為五一國際勞動節、十一國慶節、春節、元旦、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國家法定節假日)
交易費用
股票買進和賣出都要收傭金(手續費),買進和賣出的傭金由各證券商自定(最高為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三,最低沒有限制,越低越好。),一般為:成交金額的0.05%,傭金不足5元按5元收。賣出股票時收印花稅: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 (以前為3‰,2008年印花稅下調,單邊收取千分之一)。

④ 上市公司大股東變是否一定要公告啊。

必須要公告。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章,第三十條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需要發布臨時公告。

上市公司第二大股東變更企業名稱,應當及時對外披露,說明變更情況及變更原因。如本次名稱變更是因該股東股權結構發生變化引起,還可能需要履行因此帶來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報告和披露義務。

(4)大股東賣股票要不要公告擴展閱讀

現行規定下,持股變動披露間隔是5%,《指引》對此進行了完善。要求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已發行股份的5%後,每增加或減少1%的,投資者應當立即通知上市公司,並於次一交易日披露提示性公告,但披露前後無需暫停交易。

股東的法律地位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其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注意:國有獨資公司應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託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⑤ 新三板股票上市後董事賣了100股,需要發公告么

必須要向證交所發公告。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對於多次買賣的短線交易,有關規則作了最嚴格的限定。
中國證監會、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特殊關系,可能獲知內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應在買賣行為發生的2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董事會向深交所申報,並在深交所指定網站進行公告。

⑥ 公司法對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買賣自己股票有何規定

1、證券法專門規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反向進行股票買賣,其間必須間隔6個月的時間;如果未間隔6個月,在該股票買賣中獲取的收益,即差額收入,歸該公司所有。而且持股5%的大股東在出售股票的時候需要在三個交易日對外進行公告。
2、大股東在擔任公司高管期間,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高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不得委託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購。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高管申請並經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個月的限制:
公司章程規定的特殊規定,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實施。

⑦ 大股東減持需要提前公告嗎

法律主觀:

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虛啟老東若要減持股份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持股兩年以上;提差升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1%時,應當在該發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法律客觀:

《中旁旁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⑧ 10大流通股東當日賣出不用出公共嗎

不需要。而且十大流動股東可以隨時買賣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但是持股比例超5%需要進行公示。流通股股東是中國股市中一個特有的概念,指的是參與中國股市持有流通股的投資人。根據流通股東資金量投資佔比的大小,將投資人分為「散戶」、「中戶」、「大戶」以及「機構投資者」。《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