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簡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發行和轉讓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發行和轉讓的規定有: (1)股份發行。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2)股份轉讓。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 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❷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在新公司法中被稱為股份轉讓,分為記名股票的轉讓和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對於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公司不得在法定限制之外設定意定限制。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主要表現在對發起人、董事、監事、經理持股轉讓權的限制、禁止內幕交易、對收購上市公司設定法定限制以及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上市掛牌交易轉讓股份的限制。
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經政府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有形場所。證券交易所組織有下列特徵:1.證券交易所是由若干會員組成的一種非營利性法人。構成股票交易的會員都是證券公司,其中有正式會員,也有非正式會員。2.證券交易所的設立須經國家的批准。3.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是會員大會(股東大會)及理事會(董事會)。其中,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決定證券交易所基本方針;理事會是由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的協議機構,制訂為執行會員大會決定的基本方針所必需的具體方法,制訂各種規章制度。4.證券交易所的執行機構有理事長及常任理事。理事長總理業務。
拓展資料
股權轉讓: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放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准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❸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有限制嗎
1、轉讓場所的限制: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發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轉讓限制。由於發起人對公司具有重要的影響,為了保護公司和其他股東、公眾的利益,防止發起人利用設立公司進行投機活動,保證公司成立後一段時間內的穩定經營,各國公司法規定發起人的股份在一定時間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洞羨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轉讓的限制。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4、對公司收購自身股份的限制和接受本公司股票為質押標的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慧悉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前顫乎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❹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幾年內不得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帆拍衡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賀拿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態做得轉讓。
❺ 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承諾至股票上市流通起12個月不轉讓是什麼意思
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承諾至股票上市流通起12個月不轉讓是什麼意思
就是說上市公司上市後,股東在一定時間內不能賣出自己手中的股票,這個時間段叫做禁售期。
以下是對股東出售股票的限制說明:
證券法專門規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反向進行股票買賣,其間必須間隔6個月的時間;如果未間隔6個月,在該股票買賣中獲取的收益,即差額收入,歸該公司所有。而且持股5%的大股東在出售股票的時候需要在三個交易日對外進行公告。
大股東在擔任公司高管期間,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高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不得委託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購。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高管申請並經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個月的限制:
公司章程規定的特殊規定,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實施。
請教,追加承諾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是什麼意思
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大小非解禁,現在都改大小限了。
非是指非流通股,由於股改使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即解禁。 持股低於5%的非流通股叫小非,大於5%的叫大非。 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後,他們就會拋出來套現,就叫減持。 因為大非一般都是公司的大股東,戰略投資者。一般不會拋;小非就不一樣了,許多年的不流通,一但流通,又有很大獲利,很多都會套現的。 小非:就是小部分非流通股,股改之前就有承諾,非流通股在股改結束以後一年之內是不會在二級市場上拋售的,一年以後也不是大規模的拋售,而是有限度的拋售一小部分,為的是不對二級市場造成大的沖擊。而相對較多的一部分就是大非。「大小非」解禁:增加市場的流通股數,非流通股完全變成了流通股。 通常來說大小非解禁股價應下跌,因為會增加賣盤打壓股價;但假如大小非解禁之後,其解禁的股份不一定會立刻拋出來而且如果市場上的資金非常充裕,那麼某隻股票有大量解禁股票拋出,反而會吸引部分資金的關注,比如氯鹼化工年初的時候有大量大小非解禁股份上市,從解禁當日開始連續放量上漲!
追加承諾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股票會漲嗎
股票上漲的原因包括很多原因,但是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對股價上漲影響不大。
流通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份中,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數量。其概念,是相對於證券市場而言的。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場屬性的不同可分為A股、B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與流通股對應的,還有非流通股,非流通股股票主要是指暫時不能上市流通的國家股和法人股。
股票上市是指已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股票上市,是連接股票發行和股票交易的"橋梁"。
股票解鎖股份上市流通是什麼意思
指的是限售股解禁。
解禁限售股是指受到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限制的取得流通權後的非流通股可以上市交易。
000559限售股份解除是什麼意思
這樣說吧。就是上市前公司給內部的原始股,公司上市後這部分股份暫時不能賣,就是被限制拋售。但是這是有一段時間的,比如說1年或者2兩年等,過了這個期限就不受限制了,能賣出流通了。
一般來說限售股解除股價短期內會跌,一是因為賣的人多了,二是因為主力可能會用此利空做文章,打壓股價,好買到便宜的籌碼。
如果你看好這個股票,而且打算做中長線的話就可以無視這個利空,要是你做短線的話可以盡早拋了,等股價低了再買進。
限售流通股上市是什麼意思?
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上市指的是限售股持有者可賣出手中股票,如大非和小非解禁上市.
大非:即股改後,對股改前佔比例較大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總股本5%以上者在股改兩年以上方可流通.
小非:即股改後,對股改前佔比例較小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總股本比例小於5%,在股改一年後方可流通
中非:似乎這種說法不多,可能理解為即股改後,對股改前佔比例介於大非和小非之間的非流通股.
關於占股比例多少和限售時間關沒有明確的確定,只是業內一種通俗的說法。
限售股上市流通將意味著有大量持股的人可能要拋售股票,空方力量增加,原來持有的股票可能會貶值,此時要當心.
最大的「莊家」既不是公募基金,也不是私募基金,而是以低成本獲得非流通股的大小股東,也就是所謂的「大非」「小非」。其中作為市場最有發言權的則是控股大股東——他們對自己企業的經營狀況最為了解,但股改之前大股東及其他法人股東的股份不能流通,所以他們對公司股價既不關心,也無動力經營好上市公司。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下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可以無需公告的限制而套現,廣大投資者無從得知具體情況。所以,限售股持股比例偏低、股東分散、有較多無話語權「小非」的上市公司是值得重點警惕的對象。
一般,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上市後,相當於增加了可以拋售的股票,股價多數會跌,但有特別題材和利好的股票除外.
限售流通股,是指股權分置改革之前的非流通股,也就是原來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沒有流通權的股份。股權分置改革之後,這部分股份也具有了流通權,不過,為了防範大量股份入市的風險,對這部分股份採取了限售條款,所以稱了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上市就是可以在二級市場上市流通交易了。 看股票資質了,一般來說,限售股東的成本很低。如果股票資質不好,並且目前股價高高在上,那麼可能有很大的拋售壓力。一般的影響是股價下降。 如果股票資質好,有前景,即使大量拋售也會有一些大資金吸納的。 流通當日的表現不確定,有的上漲有的繼續下跌,和扔硬幣一樣。建議不要盲目賣出或買進。應該進行更多理性的分析再做決定。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公告是什麼意思
就是 股票放出來讓更多人買。買的人多了。莊家老闆高價賣出賺錢跑路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請書
交易所網站上有備忘錄里有
❻ 股份公司發起人的股份在幾年內不能轉讓
《公司法》第慧宴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前櫻銀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頌知一年內不得轉讓
❼ 公司上市多久後才能賣原始股
公司上市後原始股在一年後可以賣。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因此原始股在公司上市一年後可以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交易。原始股是公司在上市之前發行的股票。在中國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級市場上以發行價向社會公開發行的企業股票。
上市公司原始股轉讓流程有:
1、召開公司股東大會,決策是否要進行原始股的轉讓,分析原始股的轉讓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2、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3、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4、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5、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6、出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後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後的資本進行驗資。
7、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工會法》條例形成職代會決議。有限公司性質的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並形成股東大會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表決方法通過並形成書面的股東會決議。
8、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9、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
10、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並辦理交割手續(私營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11、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❽ 按照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股份在公司設立幾年內不能轉讓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鏈肆困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棚念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雹褲轉讓。
❾ 董監高每年轉讓股數不得超過25%
法律主觀: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董監高轉讓股份限制如下: 1、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 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物啟份; 4、公司章程作出的其它限制性規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仔燃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念螞虛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❿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否轉讓
對於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 而言,發起人無疑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需承擔公司籌辦事務,因此,為了強化發起人段運鉛的責任意識,預防發起人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 公司法 》特別對發起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轉讓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該條規定是對發起人轉讓其所持股份的限制性規定,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范。違反該條規定,原則上合同應為無效。因此,對於發起人違反《公司法》的前述規定悄咐與第三人訂立股份 轉讓合同 的,該合同歸於無效。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握好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 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