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程序是怎樣的
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該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與設立。擬定改制重組方案,聘請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改制重組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對擬改制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簽署發起人協議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設置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2)盡職調查與輔導。保薦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問題診斷、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學習上市公司必備知識,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對照發行上市條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准備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
(3)申請文件的申報。企業和所聘請的中介機構,按照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請文件,保薦機構進行內核並負責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符合申報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申請文件。
(4)申請文件的審核。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申請文件後,將申請文件進行預披露,並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同時徵求發行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意見,並向保薦機構反饋審核意見,保薦機構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反饋的審核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初審結束後提交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5)路演、詢價與定價。發行申請經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中國證監會進行核准,企業在指定報刊上刊登招股說明書摘要及發行公告等信息,證券公司與發行人進行路演,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2000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應當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6)發行與上市。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方式公開發行股票,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辦理股份的託管與登記,掛牌上市,上市後由保薦機構按規定負責持續督導。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B.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第二章 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三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三)批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說明書;
(七)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九)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十)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家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家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明確文件;
(十一)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時,除應當報送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文件外,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招股說明書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發行人簡況;
(三)籌資的目的;
(四)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五)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六)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七)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八)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九)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二)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十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五)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十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當載明:「發行人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均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的股票的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十七條 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九條 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布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備置於營業場所,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後,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的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承銷團由二個以上承銷機構組成。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者協調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當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第二十三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幣一億五千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當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稱外地是指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
第二十四 條承銷期不得少於十日,不得超過九十日。
在承銷期內,承銷機構應當盡力向認購人出售其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向社會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不得收取高於認購申請表印製和發放成本的費用,並不得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
認購數量超過擬公開發行的總量時,承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採用按比例配售、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簽等方式銷售股票。採用抽簽方式時,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所有股票認購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並對中簽者銷售股票。
除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轉售股票認購申請表。
第二十六條 承銷機構應當在承銷期滿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提交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售結束後,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發行人以外的社會公眾作出要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經證監會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並且這種交換無直接或者間接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
C. 對股票發行程序的理解
股票發行一般經過申請、預選、申報、復審、批准、募股等步驟。
①申請發行股票的公司向直屬證券管理部門正式提出發行股票的申請。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報告由證券管理部門受理,考察匯總後進行預選資格審定。
②被選定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向直屬證券管理部門呈報企業總體情況資料,經審核同意並轉報中國證監會核定發行額度後,公司可正式製作申報材料。
③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主承銷商進行有關工作,製作正式文件。
④准備向擬選定掛牌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呈交上市所需材料,提出上市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初審通過後,出具上市承諾函。
⑤直屬證券管理部門收到公司申報材料後,根據有關法規,對申報材料是否完整、有效、准確等進行審查,審核通過後,轉報中國證監會審核。
⑥證監會收到復審申請後,由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對申報材料進行預審,預審通過後提交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復審。
⑦發審委通過後,證監會出具批准發行的有關文件,並就發行方案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出具批准發行方案的有關文件。
⑧擬發行公司及其承銷商在發行前2-5個工作日內將招股說明書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報刊上。
⑨股票發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二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D. 2015證券從業資格《市場基礎知識》解析:證券市場運行
一、單項選擇題(請在下列四個選項中選擇最恰當的一項填入括弧中。)
1.根據我國《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A.累計投標詢價
B.上網競價
C.詢價
D.協商定價
2.下列關於中小企業板指數的描述中,錯誤的是()。
A.簡稱「中小板指數」
B.由深圳證券交易所編制
C.以第100隻中小企業板股票上市交易的日期為基日,設定基點為1000點
D.屬於綜合指數類
3.根據標的物不同,招標發行可分為()。
A.荷蘭式招標和美式招標
B.單一價格中標和多種價格中標
C.價格招標、單一價格中標和多種價格中標
D.價格招標、收益率招標和繳款期招標
4.我國《證券法》規定,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元,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A.1000萬
B.3000萬
C.5000萬
D.1億
5.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所述情形,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A.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B.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C.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1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D.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6.下列關於證券投資收益與風險關系的表述中,錯誤的是()。
A.風險較大的證券其要求的收益率相對要高
B.收益與風險相對應,風險越大,收益就搭友一定越高
C.收益與風險共生共存,承擔風險是獲取收益的前提,收益是風險的成本和報酬
D.投資者投資的目的是為了得到收益,與此同時又不可避免地面臨著投資風險
7.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須在前收盤價的正負()或當日競價時間內已成交的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由買賣雙方採用議價協商方式確定成交價,並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成交。
A.15%
B.20%
C.30%
D.40%
8.關於上證紅利指數論述不正確的是()。
A.上證紅利指數挑選在上證所上市的現金股息率高、分紅比較穩定具有一定規模及流動性的180隻股票作為樣本
B.反映上海證券市場高紅利股票的整體狀況和走勢
C.上證紅利指數採用派許加權綜合價格指數公式計算,以樣本股的調整股本數為權數,並採用流通股本占總股本比例分級靠檔加權計算方法
D.上證紅利指數的計算方法、修正方法、調整方法與上證成分股指數相同
9.下列選項中,屬於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指數類的是()。
知渣槐A.深證新指數
B.深證A股指數
C.深證B股指數
D.深證創新指數
10.在證券發行市場上聯系發行人和投資者的是()。
A.證券發行人
B.證券投資者
C.證券中介機構
D.監管部門
二、多項選擇題(下列四個選項中至少有兩項符合題意,請找出恰當的選項填入括弧中。)
1.股息的具體形式可以是()。
A.建業股息
B.股票股息
C.財產股息
D.負債股息
2.證券發行制度有()。
A.注冊制
B.核准制
C.公司制
D.會員制
3.我國《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A.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B.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C.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D.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4.下列各項中,屬於場外交易市場的有()。
A.NASDAQ市場
B.EASDAQ市場
C.SESDAQ市場
梁凳D.深圳證券交易所
5.關於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敘述,正確的是()。
A.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又稱三板
B.以具有代辦系統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為核心
C.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規范股份轉讓服務的股份轉讓平台
D.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自律性管理,以契約明確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6.中證指數公司發布的指數有()。
A.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B.滬、深300行業指數
C.滬、深300指數
D.中證流通指數
7.下列關於證券投資的風險與收益的描述中,正確的有()。
A.在證券投資中,收益和風險形影相隨,收益以風險為代價,風險用收益來補償
B.風險和收益的本質聯系可以用公式表述為:預期收益率=無風險利率+風險補償
C.美國一般將聯邦政府發行的短期國庫券視為無風險證券,把短期國庫券利率視為無風險利率
D.在通貨膨脹嚴重的情況下,債券的票面利率會提高或是會發行浮動利率債券,這種情況是對利率風險的補償
8.關於CBOE推出的中國指數描述正確的是()。
A.以在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市場或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16隻中國公司股票為樣本
B.合約計算日為到期月的第3個星期五,採用現金結算
C.主要基於海外上市的中國公司
D.合約標准為每點100美元,最小變動價位為0.05點
9.現在人們所說的道-瓊斯指數實際上是一組股價平均數,包括的指標有()。
A.工業股價平均數
B.商業股價平均數
C.運輸業股價平均數
D.公用事業股價平均數
10.證券發行市場的作用主要表現在()。
A.為資金需求者提供籌措資金的渠道
B.為政府宏觀部門調控經濟提供了手段
C.為資金供應者提供投資和獲利的機會。實現儲蓄向投資轉化
D.形成資金流動的收益導向機制,促進資源配置的不斷優化
三、判斷題(判斷下列說法對錯,對的在括弧中填「A」,錯的填「B」。)
1.滬深300指數的指數計算採用派許加權方法,按照樣本股的調整股本為權數加權計算。()
2.債券的發行價格可以分為:平價發行、折價發行和溢價發行。()
3.在債券發行的定價方式中,以收益率為標的的美式招標,是以募滿發行額為止的中標者所投標的各個價位上的中標收益率作為中標者各自的最終中標收益率,各中標者的認購成本是不相同的。()
4.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以超過票面金額的價格發行股票所得的溢價款項列入發行公司的資本公積金。()
5.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不作為該證券當日的收盤價,也不納入指數計算,不計入當日行情,因此成交量也不計入該證券的成交總量。()
6.中小企業板塊的總體設計可以概括為「兩個不變」和「四個獨立」,「兩個不變」是指中小企業板塊運行所遵循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與主板市場相同;中小企業板塊的上市公司符合主板市場的發行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7.負債股息是公司通過建立一種負債,用債券或應付票據作為股息分派給股東。()
8.我國的股票發行實行核准制並配之以發行審核制度和保薦制度。()
9.非系統風險包括政策風險、經濟周期波動風險、利率風險和購買力風險等。()
10.實行核准制的目的在於,證券監管部門能盡法律賦予的職能,保證發行的證券符合公眾利益和證券市場穩定發展的需要。()
一、單項選擇題
1.C
[解析]股票發行的定價方式。可以採取協商定價方式、一般詢價方式、累計投標詢價方式、上網競價方式等。我國現行的做法是採用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詢價制度。根據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薦機構應通過問詢價對象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故選C。
2.C
[解析]中小企業板指數以第50隻中小企業板股票上市交易的日期為基日,設定基點為1000點。故選C。
3.D
[解析]招標發行是指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債券承銷商和發行條件的發行方式。根據標的物不同,招標發行可分為價格招標、收益率招標和繳款期招標。故選D。
4.C
[解析]我國《證券法》規定,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故選C。
5.C
[解析]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①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②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③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1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⑤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故選C。
6.B
[解析]一般來講,收益與風險相對應,但不能說風險越大,收益就一定越高,也存在高風險低收益或高收益低風險的債券。故選B。
7.C
[解析]有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須在當日漲跌幅價格限制范圍內,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須在前收盤價的正負30%或當日競價時間內已成交的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由買賣雙方採用議價協商方式確定成交價,並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成交。故選C。
8.A
[解析]上證紅利指數挑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現金股息率高、分紅比較穩定且具有一定規模及流動性的50隻股票作為樣本,以反映上海證券市場高紅利股票的整體狀況和走勢。故選A。
9.A
[解析]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股價指數中,綜合指數類包括深證綜合指數、深證新指數和中小企業板指數。故選A。
10.C
[解析]證券發行市場由證券發行人、證券投資者和證券中介機構三部分組成。其中,證券中介機構是聯系發行人和投資者的專業性中介服務組織。故選C。
二、多項選擇題
1.ABCD
[解析]股息指股票持有人依據所持有的股票從發行公司分取的贏利。股息的具體形式包括現金股息、股票股息、財產股息、負債股息和建業股息。故選ABCD。
2.AB
[解析]注冊制要求發行人提供關於證券發行本身以及和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核准制要求發行人將發行申請報請證券監督部門決定。故選AB。
3.ABCD
[解析]我國《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故選ABCD。
4.ABC
[解析]深圳證券交易所屬於證券交易所市場。故選ABC。
5.ABD
[解析]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是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規范股份轉讓服務的服務轉讓平台。C錯誤,其他三個選項都是對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正確描述。故選ABD。
6.BCD
[解析]滬、深300行業指數,滬、深300指數和中證流通指數都是中證指數公司發布的指數。我國台灣證券交易所目前發布的股價指數中,以發行股數加權計算的有26種,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台灣證券交易所的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故選BCD。
7.ABC
[解析]D選項在通貨膨脹嚴重的情況下,債券的票面利率會提高或是會發行浮動利率債券,這種情況是對購買力風險的補償。故選ABC。
8.ABCD
[解析]四個選項都是對CBOE推出的中國指數的正確描述,故選ABCD。
9.ACD
[解析]現在人們所說的道-瓊斯指數實際上是一組股價平均數,包括5組指標:(1)工業股價平均數;(2)運輸業股價平均數;(3)公用事業股價平均數;(4)股價綜合平均數;(5)道-瓊斯公正市價指數。故選ACD。
10.ACD
[解析]證券發行市場通常無固定場所,是一個無形的市場。證券發行市場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為資金需求者提供籌措資金的渠道;(2)為資金供應者提供投資和獲利的機會,實現儲蓄向投資轉化;(3)形成資金流動的收益導向機制,促進資源配置的不斷優化。故選ACD。
三、判斷題
1.A
[解析]略
2.A
[解析]債券的發行價格是指投資者認購新發行的債券實際支付的價格。債券的發行價格可以分為:平價發行、折價發行和溢價發行。平價發行,即債券的發行價格與面值相等;折價發行,即債券以低於面值的價格發行;溢價發行,即債券以高於面值的價格發行。
3.A
[解析]略
4.A
[解析]股票溢價發行時,超過股票面值的溢價部分列入公司的資本公積金。
5.B
[解析]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不作為該證券當日的收盤價,也不納入指數計算,不計入當日行情,成交量在收盤後計入該證券的成交總量。
6.A
[解析]中小企業板塊的總體設計可以概括為「兩個不變」和「四個獨立」。本題關於「兩個不變」的表述正確。
7.A
[解析]負債股息是股息收入的一種,是指公司通過建立一種負債,用債券或應付票據作為股息分派給股東。
8.A
[解析]略
9.B
[解析]非系統風險是指只對某個行業或個別公司的證券產生影響的風險,它通常是由某一特殊的因素引起,與整個證券市場的價格不存在系統、全面的聯系,而只對個別或少數證券的收益產生影響。非系統風險包括信用風險、經營風險、財務風險等。
10.A
[解析]核准制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證券,不僅要公開披露與發行證券有關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證券法》所規定的條件,而且要求發行人將發行申請報請證券監管部門決定的審核制度。實行核准制的目的在於證券監管部門能盡法律賦予的職能,保證發行的證券符合公眾利益和證券市場穩定發展的需要。
E. 股票發行市場的股票發行類型
1.首次公開發行(簡稱IPO)。首次公開發行是擬上市公司首次在證券市場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並上市的行為。通常,首次公開發行是發行人在滿足必須具備的條件,並經證券監管機構審核、核准或注冊後,通過證券承銷機構面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過程。通過首次公開發行,發行人不僅募集到所需資金,而且完成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或轉制,稱為上市公眾公司。
2.上市公司增資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增加公司資本和股份總數的行為。增資發行是指股份公司上市後為達到增加資本的目的而發行股票的行為。我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增資的方式有:向原股東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非公開發行股票。
F. 發行股票的程序
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具有規范的程序。 一、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一系列准備工作 A、制定股票發行方案。由發行人會議或股東大會做出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股票發行方案包括: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額、發行價格、發行方式、籌資目的和運用計劃等。股份公司在初創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具有規范的程序。
一、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一系列准備工作
A、制定股票發行方案。由發行人會議或股東大會做出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股票發行方案包括: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額、發行價格、發行方式、籌資目的和運用計劃等。股份公司在初創時期發行股票,由發行人會議做出發行決議,但增資發行時必須召開股東大會做出發行決議。
B、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公司的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這些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應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公司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驗證。
C、選定承銷機構,提出承銷方案和草擬承銷協議。
D、准備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向主管部門上報的各項文件:
(1)發行股票的申請報告;
(2)發行人會議或股東大會做出的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3)政府批准設立股份公司的文件;
(4)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5)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載明事項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經營范圍、設立方式、股份總額、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利潤分配辦法、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公司的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6)招股說明書,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載明事項包括:公司的名稱和住所;發起人、發行人簡況;籌資的目的;公司現有的股本總額,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總額、每股面值、售價、發行前的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擁金;
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股票認購及股款繳納方式;
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收益及風險預測;
公司近期發展規劃、經注冊會計師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件;
重要的合同;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公司的董事、監事名單及簡歷;
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7)資金運用的可能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定向投資的批准文件;
(8)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9)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10)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11)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資產評估機構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有資產的還應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12)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承銷協議載明: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承銷方式;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承銷期及起止日期;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承銷費用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違約責任;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3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幣5千萬元的,應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二人以上承銷機構組成;
(13)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二、正式申請審查批准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按照隸屬關系,地方企業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報送上述文件,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中央企業向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上述文件,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做出審批決定,並抄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
發行審核委員會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該機構外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具體組成辦法、組成人員任期、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核准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
參與審核和核准股票發行申請的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進行接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股票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股票發行申請經核准,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股票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發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發行人不得在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前發行股票。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做出的核准股票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股票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核准決定,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票依法發行後,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由發行人自行負責;由此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股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股票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股票公式專家團為你解答,希望能幫到你,祝投資順利。
G. 公開發行證券的程序是什麼
公開發行證券的程序是:(一)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有關文件。(二)核准。核准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三)發行。證券發行申請經核准,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證券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四)承銷。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十一條,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H.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股票發行上市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規章、規則等有關規定,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該遵循以下程序:(1)改制與設立:擬定改制方案,聘請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改制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對擬改制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簽署發起人協議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設置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取消了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這一環節。(2)盡職調查與輔導:保薦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問題診斷、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學習上市公司必備知識,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對照發行上市條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准備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目前已取消了為期一年的發行上市輔導的硬性規定,但保薦機構仍需對公司進行輔導。(3)申請文件的申報:企業和所聘請的中介機構,按照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請文件,保薦機構進行內核並負責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符合申報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申請文件。(4)申請文件的審核: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同時徵求發行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發改委意見,並向保薦機構反饋審核意見,保薦機構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反饋的審核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初審結束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進行申請文件預披露,最後提交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5)路演、詢價與定價:發行申請經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中國證監會進行核准,企業在指定報刊上刊登招股說明書摘要及發行公告等信息,證券公司與發行人進行路演,向投資者推介和詢價,並根據詢價結果協商確定發行價格。(6)發行與上市: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方式公開發行股票,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辦理股份的託管與登記,掛牌上市,上市後由保薦機構按規定負責持續督導。 股票發行上市需要的中介機構股票發行上市一般需要聘請以下中介機構:(1)保薦機構(股票承銷機構);(2)會計師事務所;(3)律師事務所;(4)資產評估機構(如需要評估)。 保薦機構主要負責的工作 保薦機構在企業發行上市過程中主要負責以下工作:(1)協助企業擬定改制重組方案和設立股份公司;(2)根據《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的要求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3)對公司主要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輔導和專業培訓,幫助其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4)幫助發行人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等;(5)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製作發行申請文件,並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全面核查,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並出具發行保薦報告;(6)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審核反饋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7)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組織承銷團承銷;(8)與發行人共同組織路演、詢價和定價工作;(9)在發行人證券上市後,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持續督導義務。
I. 有誰知道一隻股票上市的程序嗎
一、申請程序
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產資信、財務狀況等進行審計、評估,並就相關事項出具財務狀況意見書、資產評估意見書以及法律意見書。然後公司向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同時提交下列文件:申請報告、發起人會議或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批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股份有限公司籌辦登記證明;公司章程;招股說明書;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其他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3年來或自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簽名、蓋章的審計報告;就公司發行股票相關事宜由2名以上律師及其律師事務所簽名、蓋章的法律意見書;由2名以上的專業資產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名、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由2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名、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有資產的,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股票發行的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審批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發行申請,由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管理部門進行審批;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管理部門應當在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審批決定,並抄報證監會。
三、復審程序
經批準的股票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的,才能發行股票。
四、股份有限公司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證券承銷協議,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
根據《證券法》第21條的規定,公開發行的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份有限公司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的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代銷、包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3、代銷、包銷期限及起止日期;
4、代銷、包銷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代銷、包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及日期;
6、違約責任;
7、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另外,《證券法》第24條規定,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進行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採取相應的糾正措施。
五、向社會公布招股說明書及發行股票的通知,進行股票發售工作
招股說明書一般要在股票發售之前刊登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證券報刊上。發行股票的通知也要在報刊上公開發布。通知中應當列明發行股票的數量、價格、發行時間以及發行方法。發行記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1、股東姓名、名稱及住所;
2、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3、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4、各股東取得其股份的日期。發行無記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J. 股票的發行程序
股票發行的程序如下: 一、申請程序 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 律師 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訂、評估,並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審批程序 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復審程序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後,申請人應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四、簽署承銷協議 股票發行人(即 股份有限公司 )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 》第十二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 公司章程 ;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 法規 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