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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東股票質押法規

發布時間: 2023-04-03 22:42:38

① 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什麼規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規定有根據《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

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將其持有的國有股用於銀行貸款和發行企業債券質押,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有關國有股權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制定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條 公司發起人持有的國有股,在法律限制轉讓期限內不得用於質押。

第三條 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

②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質押有什麼規定

股份公司 股權質押 要滿足下列條件: 1.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 債權人 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 2.發起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設立質權。 3.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該公司股份,在其任職內不得設立質權。 4.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其擁有的股權設立 質押 ,必須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 5.投資者用於出質的股份必須是已經實際繳付出資的。 6.除非外方投資者以其全部股權設立質押,外方投資者以股權出質的結果不能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比例低於企業注冊資本的25%。 《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 債務 的履行, 債務人 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③ 股權轉讓協議質押條款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 股權質押 的法律規范 1、現行法律對於 質押 標的物的規定 《 擔保法 》 第75條第2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該法第78條第三款同時規定,「以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份出質的,適用 公司法 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因此,根據《擔保法》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都可以進行質押。 《 物權法 》 第226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搭仔」 2、股權質押的限制性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於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二、股權質押的生效條件 (1)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 《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上生效」。因此,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的,以質押事項記載於股東名冊為質押生效的要件。 根據《物權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股權質押當事人須憑 股權質押合同廳槐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設質的生效條件的規定 我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為兩類: 上市公司 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扮枝友票則無法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因此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設定質押的生效方式又有所不同: ①以上市公司股份設質的生效條件的規定 上市公司股票,這種無紙化的電子記名股票形式,就決定了上市公司股票出質的生效條件與傳統紙質股票不同,傳統紙質股票以背書和轉移佔有為出質的生效條件,而上市公司的股票以登記為出質的生效條件。 《擔保法解釋》第103條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物權法》規定: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上市公司國有股出質的,還應根據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第7條之規定,由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並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 ②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生效條件。 《擔保法解釋》第103條規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上生效」。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票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因此,對於記名股票,應將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及股票質押事項在股東名冊上予以記載;對於無記名股票,應將股票號碼、質權人姓名及股票質押事項在股東名冊上予以記載。 以上內容介紹了 股權轉讓協議 質押條款 具體的法律規定以及它的生效條件,質押前要簽訂股權質押合同,質押合同是從辦理出質之日起生效,一定要注意如果上市公司有股出質,要報備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

④ 上市公司的股東股權可以做質押嗎

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可以質押。股東股權質押是上市公司的股東把持有的股權當作質押物,向銀行或第三者貸款而供應的擔保。股權質押貸款程序如下:

1、向貸款方申請質押貸款需供應所需資料;

2、雙方應以書面形式簽訂「貸款合同」。

3、股權質押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到股權質押登記機構辦理股權質押登記,並在合同上要求的期限內將股權交給股權質押登記機構保管。

4、根據《股權質押登記證明書》和貸款合同辦理貸款。

⑤ 如何辦理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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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問題
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以公司股權進行質押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規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經向中介機構(亦可稱之為「與出質人和質權人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後,該股權質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該股權質押的事實一般還應該由出質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會公眾也可以通過向證券登記機構查詢的方式獲得該股權質押的情況,從而使該股權質押的事實為社會公眾所知悉,進而使該股權質押具有相當的公示力和公信力。這樣,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質人在質押期限內將該股權非法轉讓或者將其重復質押給其他人的情況發生,從而為質權人能夠順利實現質權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記作為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仍存在以下問題:
登記是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所引發的第一個問題是,這一規定對債權人是很不利的。因為如果質押合同無效,債權人最多隻能要求出質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其債權還是沒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則對債權人就有利多了。因為如果是由於出質人的原因而沒有辦理質押登記或者出質人拒不辦理或協助辦理登記手續,則債權人就可以起訴出質人違約,從而要求出質人承擔違約責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出質人協助辦理質押登記手續。這里涉及到物權變動的一個根本性原則——原因(合同)與結果(物權變動)相分離的原則。我國現行法律對物權變動中的原因與結果的關系似乎應該採取更為科學的嚴加區分的態度。這樣,既有利於債權人保護,也避免滋生糾紛。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條改正了《擔保法》的這一錯誤,該條明確指出:「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時起設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簿之時起設立。」因此,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護。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實踐中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股權質押登記的渠道不暢。在現階段,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辦理質押登記。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以其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辦理質押貸款登記,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票尚不能辦理質押登記。但是質押是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的結果,如果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出質,債權人也接受了這種出質,根據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這種質押合同應當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應當經過證券登記機構登記後,質權才能成立。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辦理上市證券登記業務的機構,如果它不辦理這樣的質押登記,無異於堵塞了訂立質押合同的雙方辦理質押登記的唯一渠道。這樣就造成了一個兩難的局面,一方面法規要求質權必需登記才能設立,另一方面,法規又不允許唯一的法定機構辦理登記,這無疑是十分荒謬的。這樣的結果違背了同股同權的法律原則,也阻礙經濟的發展與市場的穩定。因此,無論是A股還是B股,無論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無論辦理質押登記的目的是為了擔保銀行貸款債權還是擔保其他債權,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業務都應當全面展開。

、上市公司國有股出質的特殊規定。
從質押的程序來說,首先,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以國有股進行質押,必須事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明確資金用途,制訂還款計劃,並經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其次,以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最後,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
從質押的目的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
從質押股份的數量上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

⑥ 科創板股票質押貸款規定

《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科創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質押股份出現如下情形的,應披露以下信息:
質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達到50%以上,以及之後質押股份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司,並披露本次質押股份數量、累計質押股份數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質押期限、質押融資款項的最終用途及資金償還安排等信息;
質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出現債務逾期或其他資信惡化情形的,應當披露債務逾期金額、是否存在平倉風險以及可能被平倉的股份數量和比例等信息。

⑦ 上市公司股東股權質押不能超過多少比例

法律分析:股權質押的比例最大不得超過60%,股權質押是股東個體將所持有股票抵押給金融機構如券商、銀行等以獲得資金的融資行為,簡單來說就是抵押自己的股票借錢。如果不還錢,金融機構就有權把被抵押的股票處置掉。通過證券公司抵押股份的是場內質押,在交易所內完成股份交收,通過券商以外的金融機構質押股份的叫場外質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⑧ 上市公司限售股質押規定

法律分析:1、仔細審查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對股東禁止股權質押和時間上的特殊規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實出質人的身份名稱、出資方式、金額等相關信息以及出質人應出具對擬質押的股權未重復質押的證明;

3、出質人應提供有會計事務所對其股權出資而出具的驗資報告;

4、出質人的出資證明書;

5、出質人的股權須有該公司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出質的決議;

6、出質人簽訂股權質押合同,並將出資證明書交給質押權人;

7、將該股權已經質押,不能再轉讓和重復質押股權,註明在公司章程和記載於股東名冊中,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法律依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股票質押貸款利率水平及計結息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貸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幾種股票作為質物:

(一)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六個月內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股票;

(四)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耐磨;

(六)證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該證券公司不得以該種股票質押;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

第十三條 股票質押率由貸款人依據被質押的股票質量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上限的調整由昌宴斗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

質押率的計算公式

質押祥則率=(貸款本金/質押股票市值)X100%

質押股票市值=質押股票數量X前七個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盤價。

⑨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新規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

在實踐操作中,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應了解擬出質的股權是否有下列情況:

記名股票於股東大會召開前三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紅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義的變更登記;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職工期間內不得轉讓的;

股東的股份自公司開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轉讓的;

公司員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該股份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的;

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⑩ 股東質押股票的規定有什麼

第七十八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