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ipo上市流程6大步驟
ipo是指上市公司首次通過證券交易所向公眾投資者發行股票的行為,其中ipo上市流程6大步驟如下:
1、 股東大會決議階段;
2、 提請注冊文件階段;
3、 上交所受理階段;
4、 上交所審核問詢階段(6個月);
5、 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
6、 掛牌上市階段。
拓展資料:
同時,ipo批准之後,一般在批准後的6個月內完成,發行股票的要求如下: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4、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需要注意的是,ipo之後不一定能上市,只有證監會審核通過的公司才能獲得上市的資格。
首次公開募股(英文名:Initial Public Offering),簡稱IPO,是指一家企業或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將它的股份向公眾出售。首次公開募股的審核工作流程分為受理、見面會、問核、反饋會、預先披露、初審會、發審會、封卷、會後事項、核准發行等主要環節,分別由不同處室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就估值模型而言,不同的行業屬性、成長性、財務特性決定了上市公司適用不同的估值模型。較為常用的估值方式可以分為兩大類:收益折現法與類比法。所謂收益折現法,就是通過合理的方式估計出上市公司未來的經營狀況,並選擇恰當的貼現率與貼現模型,計算出上市公司價值,如最常用的股利折現模型(DDM)、現金流貼現(DCF)模型等。貼現模型並不復雜,關鍵在於如何確定公司未來的現金流和折現率,而這正是體現承銷商的專業價值所在。 所謂類比法,就是通過選擇同類上市公司的一些比率,如最常用的市盈率(P/E即股價/每股收益)、市凈率(P/B即股價/每股凈資產),再結合新上市公司的財務指標如每股收益、每股凈資產來確定上市公司價值,一般都採用預測的指標。 市盈率法的適用具有許多局限性,例如要求上市公司經營業績要穩定,不能出現虧損等。而市凈率法則沒有這些問題,但同樣也有缺陷,主要是過分依賴公司賬面價值而不是最新的市場價值,因此對於那些流動資產比例高的公司如銀行、保險公司比較適用此方法。在此次建行IPO過程中,按招股說明書中確定的定價區間1.9~2.4港元計算,發行後的每股凈資產約為1.09~1.15港元,則市凈率(P/B)為1.74~2.09倍。除上述指標,還可以通過市值/銷售收入(P/S)、市值/現金流(P/C)等指標來進行估值。
⑵ 我國現行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具體操作步驟
也就是ipo上市步驟 首先尋找到一家券商做保薦人,他們會幫你設計流程的
1、聘任三家中介服務機構:證券公司(或者叫券商、投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這三家是法定的中介服務機構,其中以券商為首,承擔保薦和承銷任務,會計師負責上市審計,律師負責上市相關法律問題。找對了人,這是關鍵中的關鍵。好券商也許貴,但可以大大降低花冤枉錢的可能性,再說投行的收費中絕大部分是上市後才給的,不上市不用給,所以一定要選好投行團隊。
2、中介機構做初步盡職調查,發現存在的重大問題,確定改制和上市方案。
3、改制。公司由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過程中會計師出審計報告,一般還會再找個評估機構出資產評估報告。
4、輔導備案和公告。改制完成並確定券商以後,券商作為上市輔導機構和公司一起向當地證監局報送上市輔導備案文件,並定期報送輔導過程總結文件。輔導備案後,公司要在當地報紙上登報公告。這個程序正式向外界宣布,公司進入上市的准備流程。
5、中介機構進場做細致的盡職調查,根據上市條件要求,對公司的各個方面進行調查,發現存在的不規范的方面,提出整改建議。這個過程一直持續到向證監會報送上市申報材料以前。
6、募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和備案、環評。同券商協商確定上市募來的錢准備投什麼項目,然後聘請有資質的工程咨詢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然後向當地發改委或者經委之類主管建設項目投資的部門申請項目備案,再向當地環保部門申請環境影響評價批復。這個過程是包含在第5項工作的時間里的。
7、向涉及到公司經營的所有政府主管機關,比如國稅、地稅、工商、環保、土地、海關、勞動和社保部門申請出具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的證明。這也是與第5項同步的。如果是污染行業及相關企業,需要做上市環保核查。
8、輔導結束後申請當地證監局驗收。
9、盡調後形成上市申請文件,主要是招股說明書等,報送中國證監會。
10、證監會審核,初審員、部位會、發審會都通過後,證監會出具核准發行並上市的批文。
11、發行。向機構投資者、散戶發行股票。
12、向證券交易所申請發行的股票上市。
⑶ IPO的審核流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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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的審核流程:
簡單介紹
按照依法行政、公開透明、集體決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首發)的審核工作流程分為受理、見面會、問核、反饋會、預先披露、初審會、發審會、封卷、會後事項、核准發行等主要環節,分別由不同處室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對每一個發行人的審核決定均通過會議以集體討論的方式提出意見,避免個人決斷。
具體審核環節
1、材料受理、分發環節
中國證監會受理部門工作人員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證監會令第66號)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等規則的要求,依法受理首發申請文件,並按程序轉發行監管部。發行監管部綜合處收到申請文件後將其分發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同時送國家發改委徵求意見。審核一處、審核二處根據發行人的行業、公務迴避的有關要求以及審核人員的工作量等確定審核人員。
2、見面會環節
見面會旨在建立發行人與發行監管部的初步溝通機制。會上由發行人簡要介紹企業基本情況,發行監管部部門負責人介紹發行審核的程序、標准、理念及紀律要求等。見面會按照申請文件受理順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綜合處通知相關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見面會參會人員包括發行人代表、發行監管部部門負責人、綜合處、審核一處和審核二處負責人等。
3、審核環節
審核機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安排在反饋會前後進行,參加人員包括審核項目的審核一處和審核二處的審核人員、兩名簽字保薦代表人和保薦機構的相關負責人。
4、反饋會環節
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審閱發行人申請文件後,從非財務和財務兩個角度撰寫審核報告,提交反饋會
討論。反饋會主要討論初步審核中關注的主要問題,確定需要發行人補充披露、解釋說明以及中介機構進一步核查落實的問題。
反饋會按照申請文件受理順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三,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參會人員有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和處室負責人等。反饋會後將形成書面意見,履行內部程序後反饋給保薦機構。反饋意見發出前不安排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與審核人員溝通(問核程序除外)。
保薦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組織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按照要求落實並進行回復。綜合處收到反饋意見回復材料進行登記後轉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按要求對申請文件以及回復材料進行審核。
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在准備回復材料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審核人員進行溝通,如有必要也可與處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進行溝通。
審核過程中如發生或發現應予披露的事項,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及時報告發行監管部並補充、修改相關材料。初審工作結束後,將形成初審報告(初稿)提交初審會討論。
5、預先披露環節
反饋意見落實完畢、國家發改委意見等相關政府部門意見齊備、財務資料未過有效期的將安排預先披露。具備條件的項目由綜合處通知保薦機構報送發審會材料與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監管部收到相關材料後安排預先披露,並按受理順序安排初審會。
6、初審會環節
初審會由審核人員匯報發行人的基本情況、初步審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其落實情況。初審會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發行監管部部門負責人、審核一處和審核二處負責人、審核人員、綜合處以及發審委委員(按小組)參加。初審會一般安排在星期二和星期四。 根據初審會討論情況,審核人員修改、完善初審報告。初審報告是發行監管部初審工作的總結,履行內部程序後轉發審會審核。 初審會討論決定提交發審會審核的,發行監管部在初審會結束後出具初審報告,並書面告知保薦機構需要進一步說明的事項以及做好上發審會的准備工作。初審會討論後認為發行人尚有需要進一步落實的重大問題、暫不提交發審會審核的,將再次發出書面反饋意見。
7、發審會環節
發審委制度是發行審核中的專家決策機制。目前發審委委員共25人,分三個組,發審委處按工作量安排各組發審委委員參加初審會和發審會,並建立了相應的迴避制度、承諾制度。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會進行審核工作。發審會以投票方式對首發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每次會議由7名委員參會,獨立進行表決,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發審委委員投票表決採用記名投票方式,會前有工作底稿,會上有錄音。 發審會由發審委工作處組織,按時間順序安排,發行人代表、項目簽字保薦代表人、發審委委員、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發審委工作處人員參加。
發審會召開5天前中國證監會發布會議公告,公布發審會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等。發審會先由委員發表審核意見,發行人聆詢時間為45分鍾,聆詢結束後由委員投票表決。發審會認為發行人有需要進一步落實的問題的,將形成書面審核意見,履行內部程序後發給保薦機構。
8、封卷環節
發行人的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後,需要進行封卷工作,即將申請文件原件重新歸類後存檔備查。封卷工作在落實發審委意見後進行。如沒有發審委意見需要落實,則在通過發審會審核後即進行封卷。
9、會後事項環節
會後事項是指發行人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後,招股說明書刊登前發生的可能影響本次發行及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應予披露的事項。存在會後事項的,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按規定向綜合處提交相關說明。須履行會後事項程序的,綜合處接收相關材料後轉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按要求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按照會後事項相關規定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需要履行內部工作程序。如申請文件沒有封卷,則會後事項與封卷可同時進行。
10、核准發行環節
封卷並履行內部程序後,將進行核准批文的下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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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首次公開募股的簡要流程
IPO步驟摘要: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上市輔導→發行申報與審核→發行、掛牌
一、改制與設立
(一)改制、設立方式:三種
1、新設設立:5個以上發起人;
2、改制設立:原資產評估後作為原投資者的出資;
3、有限公司整體變更。
(二)改制與設立程序:
1、新設:發起人制定設立方案;簽署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獲省級政府批准;發起人認購、繳款;驗資;創立大會;申請登記。
2、改制設立:擬訂方案;資產評估;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土地處置方案,獲批;政府批准;發起人認購、繳款;財產轉移;驗資;創立大會;申請登記。
3、有限變更:向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政府提出變更申請並獲批;聘請有證券資格的審計; 原股東做股份公司發起人,將經審計的凈資產按1:1的比例投入到擬設立的股份公司; 驗資;擬公司章程;創立大會;變更登記。
二、上市輔導(IPO前,應至少輔導一年)
(一)輔導程序:
聘請保薦機構;簽署輔導協議,證監局備案;正式開始輔導;輔導機構對問題提出整改建議,督促整改;對接受輔導人員進行至少1次書面考試;向證監局提交輔導評估申請;證監局驗收,出具監管報告;准備發行股票事宜,在輔導期滿6個月後10天內,就接受輔導、准備發股事宜在報紙公告。
(二)輔導內容:
督促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持5%以上(含5%)股東或法人代表進行全面法規知識學習、培訓;督促股份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礎;核查股份公司在設立、改制重組、股權設置和轉讓、增資擴股、資產評估、資本驗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產權關系是否明晰,股權結構是否符合規定;督促獨立經營,做到業務、資產、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完整,主營突出,形成核心競爭力;督促股份公司規范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關系;督促建立完善內部決策控制制度;督促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體系,杜絕會計造假;明確業務目標、未來發展計劃,制定可行的募股資金投向規劃;對股份公司是否達到發行上市條件進行綜合評值,協助開展首次發行股票的准備工作。
三、發行申報與審核
(一)是否達到發行條件:
1、前一次新股已募足,間隔一年以上;
2、設立股份公司已滿3年,國有改制、有限變更的可不受限;
3、最近三年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4、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文件無虛假記載;
5、預期利潤率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6、發行前股本不少於擬發行股本的35%,且發行後總股本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達股份總數的25%以上,股本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比例為15%以上;
7、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8、發行前一年末,無形資產(不含土地)占資產總額不得超過20%,發行後凈資產占總資產中的比例不低於30%;
9、與控股股東(或實質控制人)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不存在同業競爭;
10、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與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在產品銷售或原材料采購交易額,占公司主營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比例不超過30%;
11、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委託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產品銷售或原材料采購交易額均不超過30%;
12、具有開展生產經營必備的資產,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託經營、租賃或其他類似方法以來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產生的收入不超過主營業務收入的30%;
13、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秘沒有在控股股東(或實質控制人)中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職務,也沒有在控股股東處領薪;
14、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最近一期審計合並表);
15、董事會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獨立董事,且獨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高級或CPA);
16、所募資產有明確用途,投資項目經慎重論證,籌資額不得超過上年未經審計凈資產的兩倍。
(二)為股票發行申請文件製作做好准備工作:
聘請有證券資格的律師和會計師;和保薦機構共同制定初步發行方案;對募資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評估;對需環保出具證明的,申請測試,獲得證明文件;整理公司近三年的所得稅申報表並向稅務申請出具近三年是否存在違反稅收法規的證明。
(三)製作發行文件:
招股說明書及摘要;近三年審計報告;發行方案和發行公告;保薦機構向證監會推薦公司發行股票的函;保薦機構關於申請發行、核查意見;輔導機構報證監局備案的《股票發行上市輔導匯總報告》;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企業申請發行股票的報告;企業發行股票授權董事會處理有關事宜的股東大會決議;本次募資運用方案及股東大會決議;有權部門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議書的批准文件(如需立項的);募資運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股份公司設立的相關文件;其他相關文件。
(四)股票發行審核:
1、受理申請文件。申報文件要齊全和形式合規,審計資料最後審計日在三個月內;
2、初審。發行部靜默審核申報材料;
3、發審委審核。7名委員,記名方式,同意票要達到5票方為通過;
4、核准發行。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
四、發行與掛牌上市
(一)發行:
1、刊登招股說明書摘要和發行公告;
2、通過互聯網發行路演(也可現場推介);
3、投資者申購;
4、深交所進行配號;
5、公布配號;
6、主承銷商搖號抽簽;
7、公布中簽結果;
8、收取新股認購款;
9、清算交割,劃入主承銷商指定帳戶;
10、承銷商將募資劃入發行人指定帳戶;
11、驗資。
(二)上市:
擬訂代碼、簡稱,申請報深交所核定;向深交所上市申請;審查批准,發出上市通知書;與深交所簽訂上市協議書;披露上市公告書,在掛牌前三個工作日內公告;掛牌交易,一般在股票發行後七個交易日內掛牌。
⑸ 四大做IPO審計的流程是什麼
做IPO審計的大致流程:前期盡職調查——資產置入或置出等業務重組審計、剝離調整審計、股權結構調整審計以及利潤分配審計——股份制改制審計——驗資——股權結構調整審計及驗資——申報財務報表審計——補充審計——發行驗資——股票上市。
⑹ 上市公司首次發行股票的程序及需要報備的材料
股票發行上市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規章、規則等有關規定,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該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與設立:擬定改制方案,聘請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改制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對擬改制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簽署發起人協議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設置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取消了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這一環節。
(2)盡職調查與輔導:保薦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問題診斷、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學習上市公司必備知識,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對照發行上市條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准備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目前已取消了為期一年的發行上市輔導的硬性規定,但保薦機構仍需對公司進行輔導。
(3)申請文件的申報:企業和所聘請的中介機構,按照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請文件,保薦機構進行內核並負責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符合申報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申請文件。
(4)申請文件的審核: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同時徵求發行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發改委意見,並向保薦機構反饋審核意見,保薦機構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反饋的審核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初審結束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進行申請文件預披露,最後提交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5)路演、詢價與定價:發行申請經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中國證監會進行核准,企業在指定報刊上刊登招股說明書摘要及發行公告等信息,證券公司與發行人進行路演,向投資者推介和詢價,並根據詢價結果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6)發行與上市: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方式公開發行股票,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辦理股份的託管與登記,掛牌上市,上市後由保薦機構按規定負責持續督導。
股票發行上市需要的中介機構
⑺ IPO的審核過程是什麼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首發)的審核工作流程分為受理、見面會、問核、反饋會、預先披露、初審會、發審會、封卷、會後事項、核准發行等主要環節,分別由不同處室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對每一個發行人的審核決定均通過會議。
IPO審核流程將經歷四大環節:
第一,受理環節。深交所收到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對文件進行核對,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不符合證監會和深交所要求的,比如文檔名稱與文檔內容不相符、簽章不完整或者不清晰,發行人應當予以補正,補正時限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二,審核順序及問詢環節。深交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按照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受理的先後順序開始審核,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保薦人向發行人提出首輪審核問詢。
首輪審核問詢後,深交所發現新的需要問詢事項、發行人及中介機構的回復未能有針對性地回復深交所審核問詢或深交所就其回復需要繼續審核問詢、發行人信息披露仍未滿足規定要求的,深交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收到發行人回復後10個工作日內可以繼續提出審核問詢。
審核流程所需時長比以往出現縮短,採用「3+3」。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未來新申報IPO企業自受理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之日起,深交所審核和證監會注冊的時間總計不超過3個月。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復深交所審核問詢的時間總計不超過3個月。市場預期得到進一步明確。
第三,上市委審議環節。如果深交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收到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對深交所審核問詢的回復後,認為不需要進一步審核問詢的,將出具審核報告並提交上市委員會審議。
上市委員會審議時,參會委員就審核報告的內容和發行上市審核機構提出的初步審核意見發表意見,通過合議形成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議意見。
第四,向證監會報送審核意見和注冊環節。深交所審核通過的,向證監會報送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相關審核資料和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
證監會在20個工作日內對發行人的注冊申請作出予以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證監會認為存在需要進一步說明或者落實事項的,可以要求深交所進一步問詢。